A. 戰後資本主義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政策主要有
法律分析:戰後資本主義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政策主要有財政政策: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反壟斷政策、科技支持政策。
法律依據:《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 凱恩斯(1936)的思想基礎上的經濟理論,主張國家採用擴張性的經濟政策,通過增加需求促進經濟增長。 即擴大政府開支,實行財政赤字。刺激經濟。維持繁榮。 凱恩斯的經濟理論認為,宏觀的經濟趨向會制約個人的特定行為。18世紀晚期以來的「政治經濟學」或者「經濟學」建立在不斷發展生產從而增加經濟產出,而凱恩斯則認為對商品總需求的減少是經濟衰退的主要原因。由此出發,他認為維持整體經濟活動數據平衡的措施可以在宏觀上平衡供給和需求。因此,凱恩斯的和其他建立在凱恩斯理論基礎上的經濟學理論被稱為 宏觀經濟學 ,以與注重研究個人行為的微觀經濟學相區別。 凱恩斯經濟理論的主要結論是經濟中不存在生產和就業向完全就業方向發展的強大的自動機制。這與新古典主義經濟學所謂的薩伊法則相對,後者認為價格和利息率的自動調整會趨向於創造完全就業。試圖將宏觀經濟學和微觀經濟學聯系起來的努力成了凱恩斯《通論》以後經濟學研究中最富有成果的領域,一方面微觀經濟學家試圖找到他們思想的宏觀表達,另一方面,例如貨幣主義和凱恩斯主義經濟學家試圖為凱恩斯經濟理論找到扎實的微觀基礎。二戰以後,這一趨勢發展成為新古典主義綜合學派。
B. 國家對經濟干預和調節的方式有哪些
國家對經濟干預和調節的方式,包括以下幾類:
一是經濟政策。國家通過經濟政策進行干預和調節,具體所運用的手段,主要是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匯率政策等。
二是法律手段的干預和調節。國家通過制定法律來規范經濟行為。
三是行政監管。國家運用行政監管的內容包括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管理、工會和行業協會的管理、商品質量的監控管理等。
四是道德規范。道德規范是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上,通過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內心信念等來維系的人們自我約束的行為規范。道德的行為規范稱之為「非成文法」。任何經濟行為都不能沒有道德干預。市場經濟不僅是法制經濟,而且是道德經濟。市場經濟的道德規范,是商品經濟內在本性和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客觀要求。
國家干預經濟是一種手段,是指國家運用各種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的控制和調節。國家干預經濟的首要目標是實現充分就業。還有就是保持經濟總量平衡,抑制通貨膨脹,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實現經濟穩定增長、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C. 資本主義國家怎樣對國家經濟實行干預
以市場調節為前提和基礎,國家干預是採用多種方式和手段進行的。由於各個國傢具體的社會政治和經濟條件的不同,以及各國所繼承的歷史遺產的不同,國家干預的手段和方式也各有差異。但總的說來,他們都是不同程度地利用國家的集中權力,發揮國家有關部門管理經濟的職能,藉助於行政和經濟杠桿的作用,運用計劃、政策、法令、金融、稅務、財政、價格、投資等手段,對經濟進行干預和調控。這些手段和方式大致有如下幾種:
(一)國家計劃
國家計劃不是資本主義國家最早的國家干預方式,但卻是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經濟干預比較重要的方式。它是在二戰後發展起來的。戰前,資本主義國家實行自由放任的自由競爭體制,但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不斷出現的經濟危機使這種體制受到嚴重的挑戰,而戰後又都面臨著重新整頓經濟和克服資本主義經濟的痼疾的問題。在國家干預思潮的影響下,一些國家的政府先後實行國家計劃,如法國、日本、荷蘭、英國、比利時、瑞典、挪威、義大利及聯邦德國等國家。其中以法國和日本為最典型,制定計劃最早,國,還逐漸發展起比較完備的計劃化理論,形成了被稱作「第三道路」的市場和計劃並行的管理方式,在資本主義的計劃化方面十分值得重視。
(二)經濟立法
經濟立法是國家干預的另一種手段和方式。國家通過經濟立法規定社會經濟生活的各種准則,使企業活動規范化和有序化,使企業按政府希望的方向發展。
(三)經濟政策
比起立法來,政策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對經濟干預的機能更強。經濟政策主要用於對經濟發展和經濟活動進行調控,更多地使用經濟杠桿的調控作用,包括稅收政策、信貸政策、價格政策、投資政策和關稅政策等等。
(四)政府投資和政府采購
象美國這樣的基本上不實行計劃化的國家,國家為了實現其目標,在各種干預手段中政府投資和政府采購起著十分巨大的作用。政府可以把巨大的財政力量投向國家重點發展的地區、部門和產業,對整個經濟發展起導向作用。此外,政府通過采購影響部門和行業的發展方向。
(五)國家控制以中央銀行為中心的金融機構,對經濟實行有效調控
貨幣金融政策是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國家對金融機構的集中控制非常重要,為此國家必須建立和控制中央銀行。二戰後資本主義國家的中央銀行屬於國家銀行,只有美國聯系儲備銀行較特殊,既非國家出資,亦非私營,而是由參加儲備系統的銀行認股。但盡管世界各國的中央銀行組織形式不同,構成成分有差異,但都是置於政府的管理與監督之下,其領導人由國家任命,制訂或參與制訂貨幣金融政策,成為國家最高金融管理機構,並以中央銀行為首形成統一管理的要求。這樣,國家就可以把貨幣金融調控手段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提高調控的效力,通過它制訂國家貨幣金融政策、信貸政策、利率政策,以及管理外匯和國際金融業務,成為調節整個國家經濟的中心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