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案件調查期間被收押,是關在哪裡了可以保釋嗎
如果涉嫌經濟犯罪,給嫌疑人採取了拘留或者逮捕的刑事強制措施,一般關押在看守所。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訴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⑵ 經濟犯罪關在哪裡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檢察院關押的時候會和其他罪犯共同關押。經濟犯只是刑事犯罪的一種,相對於暴力犯罪說的。如貪污、詐騙等都關在一起的。立法機關對經濟犯罪的認定有兩方面根據:
1.行為本身的目的在於獲取非法的經濟利益;
2.行為違反了國家關於經濟及其它活動的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⑶ 經濟犯罪嫌疑人關在哪
法律分析:涉嫌經濟犯罪的,採取拘留、逮捕當事人的刑事措施,一般羈押在看守所。在具體案件上,偵查部門可以考慮案件的偵查情況和嫌疑人的風險程度。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給予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