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合同糾紛報警立案標准
經濟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而民事糾紛報警後警察是不受理的,經濟糾紛構成犯罪的,警察才會受理。因經濟糾紛報警,公安機關一般是不會立案的,建議直接收集證據起訴。
經濟糾紛有兩類,即經濟合同糾紛和經濟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協商調解,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侵權的經濟糾紛,雖然也可以協商申請仲裁,調解等,但是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針對案件情節帶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機關可以立案。
一般而言,經濟糾紛具備以下條件的,法院會予以立案。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如果經濟糾紛涉嫌詐騙,當詐騙數額超過3000元至10000元以上去報警才能立案。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貳』 經濟糾紛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經濟糾紛案件 起訴要分相關的金額數區分的: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一般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向基層人民法院或其人民法庭起訴;涉外案件和重大的、達到一定訴訟標的金額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特別重大、達到相當大的訴訟標的金額的,才能向高級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我國大部分地區的司法實踐中,市級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民商事案件標的額在1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本數),其中經濟 合同糾紛案件 標的額為15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含本數)。100萬以下(不含本數)將有區縣級人民法院、法庭受理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