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異地經濟糾紛在哪裡起訴
【法律分析】:應當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訴。1,只要當事人遞交起訴狀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就應當受理案件。法院對案件的受理只審查是否對案件有管轄權,不管是屬於哪省當事人。2,因經濟糾紛引起的訴訟,應當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訴。
1、撰寫民事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案件被受理後,法院會給你一份繳費通知書,按照指示向指定銀行繳納訴訟費用,再將銀行給你的繳費單據拿到法院換票。
3、等待法院通知開庭,一般會給你發開庭傳票的。
4、按照傳票指示的時間、地點出庭參加訴訟。
5、開完庭等待判決結果,如對結果不服,自收到判決結果之日起至15日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B. 異地經濟糾紛案件怎麼打官司
1、看你們簽的合同里有沒有約定,如果有就按約定走
2、還有簽署合同時有沒有說明簽署地,如果說明是在黑龍江你就在當地法院起訴對方,要是沒有就需要到對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3、你只收到612箱,那不是賠不賠的問題,而是他沒有按約定供貨,全是他的責任
4、保留好付款和簽約時的所有材料以備用
如果你們沒簽合同就很麻煩了,需要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們之間的約定。向對方的主管部門投訴,先用正規渠道解決,你可能需要去對方所在地念孝交涉。沒有快捷方法
以下是經濟糾紛案所要繳納的費用及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交納范圍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敗高悉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准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察乎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第三章交納標准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包括律師費和個人損耗,需要多少錢也就大概有個數了。
有的。民事經濟類的訴訟時效是2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條文注釋本條是關於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訴訟時效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時效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它是基於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間內的持續存在而當然發生的,不為當事人的 意志所決定。時效具有強制性。關於時效的法律規定屬於強制性規范,當事人不得自行以協議加以變更或限制。訴訟時效不導致實體權利消滅,而僅僅使權利失去訴 訟保護,即當事人仍可以起訴,法院也應當受理,只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最終得不到法院的保護。我國《民法通則》上的訴訟時效分為兩類:其一是本條規定的普 通時效,期間為兩年;其二為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另外,其他民事立法上也有特殊時效的規定,期間有三年到五年不等。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婚姻家庭是本律師的專長,本律師在成都,可以與本律師聯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經濟糾紛主要解決方式如下:
訴訟:
一、經濟訴訟概述
(一)經濟訴訟的概念和任務
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經濟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經濟訴訟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確認經濟權利義務關系,制裁經濟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二)經濟訴訟的主體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
2、訴訟當事人
經濟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經濟權益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經濟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經濟權益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引起訴訟程式發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訴稱侵害了原告合法經濟權益或與原告發生經濟權益爭議而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即原、被告所爭議的經濟實體權利,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可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當事人作為經濟訴訟的主體,其訴訟行為對經濟訴訟有重大影響。
3、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訴訟代理權,以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經濟訴訟的人。
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是為了維護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所為的訴訟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行為,對被代理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4、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其他參與訴訟活動的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它們雖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但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只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訴訟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完成審判活動。
(三)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
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在整個經濟訴訟過程中起指導作用的基本准則。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和經濟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訴訟共同性的原則和特有的原則。就特有原則而言,主要有: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
2、法院調解原則 ;
3、處分原則 ;
4、辯論原則 ;
5、支援起訴原則 ;
6、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
7、檢察監督原則。
二、經濟案件的受案范圍
經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指哪些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確定人民法院對經濟案件的收案范圍可以明確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部門之間受理經濟糾紛案件分工和許可權。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體的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發生的經濟權益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各種合同糾紛案件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
(二)仲裁的特徵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
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仲裁的基本原則是在仲裁過程中起指導作用的准則,也是仲裁機構和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
1、依法獨立仲裁原則;
2、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3、協議管轄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5、公平合理原則。
二、仲裁的受案范圍
我國經濟仲裁的受案范圍十分廣泛。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下列糾紛不能申請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另外,由於勞動爭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同於一般經濟合同糾紛,它們各自都有自己的特點,因此,勞動爭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也不屬於仲裁法的受理范圍。
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概述
(一)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二)特徵
1.行政復議是針對行政機關的法律行為,而不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
2.行政復議是針對具體的行政行為;
3.是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並作出決定。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機關受理的10類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處罰案件;
2、行政強制措施案件;
3、許可證管理案件;
4、行政確認權案件;
5、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案件;
6、農業承包合同案件;
7、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
8、行政許可案件;
9、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
10、.行政給付案件。
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行政調解、行政仲裁及對其他民事糾紛的處理。
如果已經向法院起訴,起訴方可以寫出書面撤案申請,向受理法院申請撤案。
至於是否可以撤案,由法院決定。
《民訴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律師收費不像法院收取訴訟費或仲裁委收取仲裁委一樣有明文的規定或計算方式,每個案件、每個律師的收費標准都每一個固定標准,望採納!
可以起訴。一般由標底額的產生,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不是按原告的證詞,而是按照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判。但是,如果被告不不出庭,等於放棄了對原告訴訟請求進行抗辯的權利,原告勝訴的概率就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