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林木賠償標准
經濟林補償標准為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後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有時候國家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需要徵用或者徵收土地,此時用地單位要支付被征地單位一筆費用,以補償被征地單位在該地塊上的投資及收益,修路也是屬於集體的公共利益,在修路的時候需要徵用他人使用的土地,對該土地上的樹木進行清理,也是有單獨的補償。
徵用林地補償費分為以下六種:
(1)防護林地補償費標准:造林當年為1000元/畝,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徵用、佔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
5000元計算,投產後每畝按5000
30000元計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下同):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徵用、佔用目標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2000
3000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
2400元計算。
(5)苗木以徵用、佔用當前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才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
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
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畝3500
6000元;珍貴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五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3
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木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築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對土地徵收補償不滿怎麼辦?
1、對土地徵收補償不滿,應當先找到縣級以上政府作出相關協調,要求調整徵收款額度;
2、協調不成的,可要求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二十一條
為了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徵用林地、林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B. 經濟林賠償標准
1.一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30元;二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50元;三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80元。上述年限內每畝補償最高限額為3000元以下。
2.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樹齡的,每棵補償100元,每畝補償標准為9000元
12000元。
3.十一年以上樹齡的,每棵補償150元,每畝補償標准為9000元
12000元。
國家土地徵收賠償標準是: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4、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對土地徵收補償不滿怎麼辦?
1、對土地徵收補償不滿,應當先找到縣級以上政府作出相關協調,要求調整徵收款額度;
2、協調不成的,可要求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