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責任制的經濟法理
現代國家日益趨向於混合經濟、後現代主義、經濟自由和經濟民主化和合作主義,這使得國家法律模式越來越趨向於公私混合型,越來越注重對組織的協調與促進,注重對組織內部行為的管理與鉗制,經濟責任制正是在政府職能轉變的前提下,成為政府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手段。在公有國家內,經濟責任制與國家所有權緊密融合,使得其以法律的形式來實現,公有國家的特性使得其法律不斷地對組織加以宏觀和微觀的調控管理,經濟責任制正是在這一前提下與經濟法完全融為一體。經濟責任制本身是在經濟法的理論、原則和價值觀上建立起來的,它在公有社會內部,以制度的建設,實現了經濟法的理念,它是公有社會中經濟法的核心制度。
第一,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上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具體制度體現。責權利相統一作為經濟法上的核心原則,強調經濟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受國家強制力的評價性,強調責任的重要性。各經濟法主體對國家、對社會都負有義務(責任),必須首先盡責,責字當先。這一原則能夠集中反映市場經濟對法律的要求,能夠全面體現國家的經濟政策,它明確解釋了經濟法的本質,使之與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區別開來,使經濟法成為一個有著顯著獨立標志的法律部門。
第二,經濟責任制是與現代法律的發展趨勢相一致的,是與經濟法的出現及其調整對象緊密吻合的,它從根本上反映了經濟法的精髓所在。應當認識到,分工與專業化和組織一體化的進程,是合而為一的,任何對其偏頗的理解都是對現代經濟生活的一種片面的理解,由此出發,市場同政府、組織之間的關系也是密不可分的,經濟責任制正是在這意義上,是以市場為基礎而不是排斥和不兼容的。
第三,經濟責任制是克服激勵困境的重要途徑,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在經濟法的組織管理關系的調整中居於核心地位,由此決定了它在經濟法中的地位。激勵問題的出現,從根本上來說是與個人主義相聯系的,它是由於個人對於私人目標或利益追求所導致的。因而,在公有國家出現之後,經濟個體經濟利益與經濟目標的沖突往往使得組織利益與目標得不到實現,因而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來實現對經濟個體行為的引導,就是公有國家經濟生活中所要面臨的首要問題。激勵與管理的統一性,使得經濟責任制在公有國家的經濟管理中居於核心地位。 作為經濟法的核心法律制度,經濟責任制同其他經濟法律部門之間是完全融合在一起的。可以說,經濟法的每一個法律部門及其下屬的法律規范,都包含有一定的經濟責任製法律規范或其因素。
第一,經濟責任制同國家所有權之間的關系。國家所有權實現方式從根本上而言,是經濟責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涉及國有資產的投資經營,無論是既有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及其改革,還是依法掌握特定國有資產的機構,企業與其它主體合資經營公司企業,都離不開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制度」。同時,在國家所有權制度內部,國有資產的經營形式等法律規范就是經濟責任制的內容,「所謂資產經營形式,是指用以落實企業法的規定,具體規范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系,保障雙方權益的企業經營國有資產的責任制形式」。國家所有權的管理和實現要依賴於經濟責任制,國家所有權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它不能在法律僅僅保護其對於財產的「支配權」的基礎上自己實現組織管理關系安排,因而它必然依賴於經濟責任制對於組織管理關系的調整。因此,國家所有權制度成為經濟法的法律部門也是必然的。
國家所有權制度同經濟責任制是不可分離的,任何離開經濟責任制的國家所有權必將出現種種官僚主義、內部人控制等等弊端。權力腐蝕人,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蝕人,在國家所有權制度內,由於國家作為一個擬制體,它在現代國家必然依賴於科層制度(官僚制度)來實現,因而,無論是對於代表所有權的政府,還是享有經營權的競爭性主體,都具有追求自我利益的趨勢,因而,要實現國家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和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對這些組織加以約束。經濟責任制將責任放在第一位,強調法律上受強制的義務。因此,國家所有權與經濟責任制是相輔相成的,是表裡的關系。
第二,經濟責任制與經濟管理制度的關系。經濟管理制度是經濟法的重要制度,在政府已經日益參與經濟調控和直接經營的今天,試圖恢復純粹的自由主義是不可能的,現代各國均採取了「混合經濟」。國家採取主動式的經濟管理也是經濟法的根本所在,而國家一旦採取了主動介入的態度,就不可能回頭。因而,經濟管理是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具體體現。政府經濟管理的理論依據在於「市場失靈」,但是,政府參與經濟管理,並不意味著它必然能夠將經濟管理好,同時,政府的經濟管理並不能代替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政府同市場應當是互補的。政府官僚機構的特性,決定了它不能自然而然的以經濟效益作為經濟管理的目標。
應當看到,經濟法中的經濟管理法律制度,其中有關經濟管理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構成了經濟責任制中一般經濟責任制的內容,我國的既有法制中,這部分的規范往往是通過行政法來實現的,因而,在經濟改革不斷深入的同時,經濟責任制的確定是經濟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
Ⅱ 淺談經濟法如何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
經濟法賦予競爭者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與公平的競爭環境。就如同資產階級在反封建斗爭中提出「天賦人權」、「人生而平等」的原則一樣,經濟法所要賦予市場主體的也是一種平等競爭的權利,從而營造出一個促進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而無論該市場主體之出身或資金來源於何處。這也可以說是公正、平等理念觀由私法到社會法的一種深化。
歷史告訴我們:物極必反,公平的自由競爭自身並不具備連續性,自由競爭按著優勝劣汰的法則進行最終會導致強大的壟斷勢力出現,而壟斷則往往意味著不公平、不正當競爭的可能出現,而這正是經濟法中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從而為公平競爭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
Ⅲ 經濟法的原則是什麼
經濟法的原則也就相當於經濟法對經濟關系進行的適當調整,並且這種調整包含了很多方面,在調整的過程中還具有一定的普遍意義的基本准則和指導思想。經濟法的主體如果要進行一些經濟活動,就必須遵循經濟法的原則,其中就包括,遵循客觀經濟規律,並且要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其次要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在發展過程中的合法原則,並且還要鞏固和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的經濟發展,再者要調節好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有效結合原則,其次是國家要統一領導並且組織自主經營共同結合發展的原則,在責權利效上要做到相統一的原則。
經濟法原則有五點,其中包括遵循客觀經濟規律,保護多種經濟形式,鞏固和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經濟,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有效結合,組織和自主經營共同發展原則。這些原則都是為了維護經濟發展做出的基本概括,主要目的也是為了讓國家經濟和社會各主體經濟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