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詐騙立案多久能把錢要回來
詐騙案立案兩個星期至三個月,金額越大越早處理,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確實被騙了,就可以立案了,一般應在接到報案的七日內告知當事人是否應該立案。但是詐騙案件有時候介定較為模糊,可能要先進行案前調查,視情節復雜與否,所以還是找一下刑警隊崔辦一下較好。
法律分析
詐騙立案多久能找回錢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必須在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後才可以追回錢款,詐騙案是刑事案件中較為難偵破的案件之一,能否立案就能破案還不一定;詐騙案(刑事案件)偵破的時間也不一定,不能完全按辦案的程序規定來確定時間;破案後受害人所損失的財物能不能追回來還是不一定,如如追贓及時,案犯沒有揮攫掉或具有承付能力的,是可能挽回損失或部分挽回損失。否則,可能面臨血本無歸的結局。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依照本節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十三、 將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七十八、 將第一百六十八條改為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