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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集體經濟成員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3-07-11 08:29:32

Ⅰ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哪些人

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Ⅱ 民法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是什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利用農村集體的土地或其他財產,從事農業經營等活動的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民法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是特別法人。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取得法人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農村集扒手純體經濟組織依春咐法取得法人資格。
一是民法典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
二是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本條規定為未來專門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立法提供依據。
三是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薯穗織的地位作出規定。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哪些人
農村集體經濟是指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村社區成員共同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共同享有勞動果實的經濟組織形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經濟體制,村級集體經濟成為農村基本的經濟組成部分。並且,伴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村級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體制一統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衍生出多種實現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一些農民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農村社區或突破社區界限,自發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提高了組織化程度和收入水平。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法律地位是特別法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法人資格。

Ⅲ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哪些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實際應分類考慮,主要應落實到《物權法》上,考查其對資產佔有、使用的權利,可分成兩類成員:一、是普通成員,擁有完全的權利義務。二、是特殊成員,擁有部分的義務和權利。

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哪些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只要一出生,不論年長年幼、是男是女,沒有年齡和性別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理由,剝奪和非法限製成員的土地承包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哪些人
農村集體經濟是指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村社區成員共同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共同享有勞動果實的經濟組織形式。黨的十一屆三中大備卜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經濟體制,村級集體經濟成為農村基本的經濟組成部分。並且,伴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村級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體制一統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衍生出多種實現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一些農民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農村社區或突破社區界限,自發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提高了組織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成員資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民法典》(2021.1.1生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只提出了一個名詞概念,而對集體經濟組織的微觀構成,即集體經濟組織滾穗成員資格確定的標准卻不夠明確,這容易引發諸滾賣多矛盾糾紛,也影響農村產權改革。盡快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法律解釋」,已成為當前推動農村改革發展的一項緊迫任務。從浙江省、成都溫江區等地出台的相關「規定」,結合多年來的基層工作實際,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遵循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公平合理原則,結合土地承包、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等情況予以界定。
原始取得即原農業生產合作社或農業生產隊的社員,且戶口一直保留在現集體經濟組織內;現役義務兵;服役期滿留在部隊改任士官復員回原籍入戶的;異地安置的復員士官,按婚遷待遇入戶的;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入伍就讀的軍校生除外),就讀期間其戶口由原籍臨時遷入學校管理的,以及學生畢業後按當地有關規定遷回原籍的,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哪些人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首帶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改罩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核芹鬧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Ⅵ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那些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兩部法律多處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概念。近年來隨著這兩部法律的深入貫徹,特別是法律賦予農民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承包經營權已上升為物權之後,廣大農民依法保護土地權益的意識不斷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概念的實踐意義愈來愈凸現出來。比如;在農用地被轉為建設用地時,哪些人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哪些人不應當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在重新分配家庭上地承包經營權時,哪些人應當被列入承包對象,哪些人不應當列入承包對象?諸如此類涉及到農民土地權益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必然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埋下不穩定的因素,妨礙和諧杜會的建設。哪些人應當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和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上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凡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應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和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就提出了一個法律問題:哪些人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哪些人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總結經驗教訓,凡是對土地權益處理不當的地方根源就在於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不夠重視,或者在理解上出現偏差所致。為此,要依法調處農村土地權益糾紛,除了認真學習好《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這兩部法律之外,最緊要的是正確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法律概念,它是依法調處農村土地權益糾紛的一把鑰匙。
首先,要正確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的概念,必須澄清認識上的兩個誤區」。第一個誤區是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同「村民」的概念混為一談。村民「是(村委會組綳去)使用的概念,它的內涵是民主自治管理」。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內涵則是與財產相聯系的經濟權益。是村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未必有分享集體財產權益的權利;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6條第(五)款規定:只有承擔相應義務、交納公共積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會同意,才能被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此可見,村民要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其間還有一道門檻,把村民等同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顯然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第二個誤區是將戶籍在與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界定成員資格的唯一標准:只要戶口落在本村,就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不在,就統統取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這顯然有悖於怯律的規定。戶口落在本村,可以作為村民,但未必取得成員的資格,如空掛戶;戶籍關系不在本村,未必喪失了成員的資格。如做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明確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仍然要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說他的成員資格仍然沒有喪失。國家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規定,就是要淡化戶籍的概念,強化保障的概念。在農村,土地既是農民的生產資料,同時也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活保障。所以,在認定是否是本集體組織成員時,戶口當然是一個重要條件,但不能簡單的以戶口在與不在作為界定是否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唯一標准。在廣東省東莞市的—些經濟發達農村,要在那裡落戶並加入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需要交納10多萬元的公積金方可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權分配或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否則落戶可以,但取得成員資格不可以。在那裡出現了城轉農的現象,戶口早已不是界定成員資格的標准了。
其次,要正確把握「農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必須深刻理解其概念的內涵。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概念的內涵,應當重點從以下兩方面予以把握:
第一,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固有的特點上看,構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體是世居農業人口。要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什麼樣的經濟組織。許多農村基層幹部曾經提出這樣的疑問:「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都解體了,原來的生產隊亦不復存在了,農村還有生產隊一級的集體經濟組織嗎?這些同志之所以提出這樣的疑問,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特點缺乏足夠的認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於其他經濟組織,他是一個歷史自然形成的財產共同體,作為「李家屯」、「張家溝」等集體經濟組織,歷史上很可能原來只有李姓、張姓—兩戶人家,經過漫長的歷史過程,逐漸形成了一個屯落。人民公社化將私有的土地變為了集體所有,共同擁有幾百畝耕地,是土地這一財產紐帶把幾百戶人家聯接在一起,成為了一個共同擁有財產的共同體。由此可見,原來的生產小隊雖然解體了,但作為這個組織的財產土地仍然還在。所以,這個經濟組織就不可能消亡,而構成這個經濟組織的成員主體則是世世代代、祖祖輩輩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世居農業人口。
第二,以是否與世居農業人口形成了血緣、婚姻、輩份關系為主,綜合判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與喪失。上面已經講到,構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體是世居農業人口,那麼在認定某村民是否具有成員資格的時候,必須聯繫世居農業人口來綜合分析:一看是否與世居農業人口形成了血緣關系。凡是由世居農業人口繁衍的後代,都應當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這里有一個特殊情況,超生的人口具不具有成員資格?根據《民法通則》第9條的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據此,「超生人口不應當剝奪其民事權利能力」,其成員資格自然也不應當剝奪,至於超生違法行為則應當由《計劃生育法》予以處罰。二看是否與世居農民人口形成了婚姻關系。凡是世居農業人口娶來的媳婦,都應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里也有一種特殊情況,即在一些城郊,招婿的現象比較普遍,招來的女婿是否具備成員的資格?一般來說倡導移風易俗招來的女婿也應當視為本經濟組織的成員,因為已經與世居農業人口形成了婚姻關系。但有些村委會對招婿設置了一道門檻,即經過村委會研究符合招婿條件,經村委會同意的才被接納為本經濟組織成員。從平衡人口與資源壓力的角度思考問題,村委會做出的這—規定也不無道理。三看是否與世居農業人口形成了輩份關系。如經過合法程序抱養和收養的子女,雖然與世居農業人口沒有血緣關系的,也沒有婚姻關系但與世居農業人口形成了一定的輩份關系,其自然也取得了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資格。除此之外,與世居農業人口沒有上述三種聯系的,由千國家政策性遷入的、或者經過交納公積金並經過法定程序加入的人員,也可以取得成員資格。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不是終身的,以下四種情況其資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其成員資格自然消亡。這是因為設區的市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健全了,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享受到城市的社會保障,農村土地保障就應當放棄,一個人不能同時享受兩份保障。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在其他單位供職,有穩定的工資收入並已納入城市的社會保障,其成員資格自然消亡。
總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極其復雜,必須依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的規定.一戶一策、一人一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入情、入理、入法,公開、公正、公平的作出認定,做到依法行政,調處有據從而有效化解土地權益糾紛,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Ⅶ 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符合以下條件的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

(7)村級集體經濟成員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實名登記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集體土地確權的基本條件,群眾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其資格認定必須做到客觀公正。為此,應建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名登記制度,每年定期公示。

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戶口遷出的、自然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以書面形式自願放棄成員資格的、義務兵和士官服役期間提升為軍官的、服役期間留在部隊當士官十年以上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後戶口落戶外地的;

被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正式招錄聘用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其成員資格認定為已經喪失,就需及時注銷成員名單。

Ⅷ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哪些人

《實施意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一般來說就是當地的村民,他們所生子女,自出生後自動取得該集體成員資格,也有通過婚姻、收養關系或者移民遷入本集體依法取得成員資格。通常以在冊戶籍為主要依據。成員資格一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理由,剝奪和非法限製成員平等的資格。
關於如何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目前國家尚未作出統一規定,一般以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為基本原則,同時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條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傳統習慣來確認成員資格。對於因死亡、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非農業戶口、取得非設區市城鎮非農業戶口並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以及納入國家公務員管理序列,而被注銷或者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Ⅸ 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是經農業合作化運動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數個相鄰碼空轎的自然院落范圍內,由農民自願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農具、耕畜等生產資料,經過改革發展形成的以土地集體所有為本質特徵的區域性經濟共同體中的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是指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村社區成員共同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共同享有勞動果實的經濟組織形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經濟體制,村級集體經濟成為農村基本的經濟組成部分。並且伴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村級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體制一統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衍生出多種實現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一些農民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農村社區或突破社區界限,自發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提高了組織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生活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遲肆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虧高,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Ⅹ 何謂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通俗地講,就是戶藉在該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並承擔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的義務。
戶口在該村委,就屬於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村民委員會下屬的合作社、小組、農戶承包組織。成員條件:戶口為本村村民,從事本村的經濟活動或村不禁止的其他活動。
戶藉在該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並享有和承擔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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