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貧困戶建房補助政策是什麼
補貼人群:
1、困難戶:像農村五保、低保等對象,他們建房一般由民政部門給予圓拆補貼。
2、遷村騰地戶:為了更好地發展,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遷村騰地的地方,將會對遷村騰地中重新建房的住戶給予一定的補貼。
3、新農村建設戶:實行新農村建設的地方,由政府負責,對按照規劃要求做房的將給予補貼。
4、危房改造戶:國家要求各個省市依據危房改造的方式、標准、成本需要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等各種不同的情況,合理的確定不同地區不同房屋的分類補助標准,切切實實的減輕農戶危房改造的困難。
政府對各類對象和危房等級的戶均補助標准為:
1、五保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2萬元;
2、五保戶二級危房,戶均補助0.5萬元;
3、五保戶三級危房,戶均補助0.3萬元;
4、低保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2萬元;
5、困難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1萬元;
6、一般戶一級危房,戶均補助0.5萬元;
7、低保戶、困難戶、一般戶二級危房,戶均補助0.3萬元。
(1)低保戶經濟困難土牆怎麼扶貧改造擴展閱讀:
貧困戶建房的審批流程
(一)個人申請
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農戶由戶主自願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他貧困戶,由村民委員會提供家庭收入的證明;住房危險程度(提供整棟照片和危險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參照物,並有戶主在危房前的正面照)。
改造資金籌集情況和改造意願的說明,並須有戶主簽字。符合條件的農村危房戶自己申請確有困難的,村委會應協助申請。
(二)村級評議
村委會收到農戶危房改造申請後,應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初定危房改造對象,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不少於5天)。
對符合改造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填寫《XX縣農村危房改造申請書》,屬於新建房屋的,還要同時簽訂建新折舊協議,一並上報鎮政府。對經評議或公示存在異議、經復核不符合補助對象條件的,不予上報,並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三)鎮級審核
鎮政府對村委會上報的申報材料,要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及時對申請人的住房和家庭經濟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符合條件的,報縣政府審批;不符合條件的,退回材料,並說明原因。審查結果要在鎮政府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10天)。明顯遺漏農村貧困危房戶的,責成村委會重新申報。
(四)縣級批准
縣級政府對鎮政府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實地復核。對符合補助對象條件的,予以批准,並根據專業人員對住房危險程度做出的鑒定意見,核定改造資助方式及標准,核定結果向社會公開睜腔御。對不符合補助對象條件的,不予批准,並說明原因。審批結果要在村委會和村小組進行張榜公布。
(五)市級備案
將確定的危房改造戶名單等信息報市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六)組織實施
根據省下達的年度農村危房改造任務和補助資金,結合實際,組織實施。危房改造戶具備下列條件的,可開工建設:
1、需要佔用耕地的,由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莊空閑地的,由鎮政府批准建設;
2、已完成施工圖設計(含簡易圖)或已選定參考樣圖;
3、已選定施工隊伍或建築工匠;
4、已籌集足夠的建設資金。施工隊伍或建築工匠要按照施工圖紙、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進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構件,不得偷工減料,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和施悉岩工安全。
⑵ 怎麼解決貧困戶住房困難的問題
(一)解困對象1、解困對象標准。解困對象,是生活在農村貧困線以下的下列人員,並屬於居住在上世紀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簡易土窯洞、簡陋土坯房的住房或房屋已經倒塌的無房戶:(1)經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確認的農村低保戶;(2)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的農村低保邊緣住房困難戶;(3)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因病返貧的住房困難戶;(4)經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確認不宜集中供養,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重點優撫對象。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困難家庭,而子女有經濟能力,但不履行贍養義務造成住房困難的,不在此解決范圍。2、解困對象認定。認定農村住房解困對象,按下列規定執行:(1)農村低保戶和優撫對象,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查認定。(2)農村低保戶和優撫對象中的住房困難戶,由縣級建設部門審查認定。(3)農村低保邊緣和因災因病返貧的住房困難戶,由縣級建設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審查後,報縣人民政府認定。 城市和縣城規劃區內的農村住房困難戶,不在此次解決的范圍;已經規劃在地質災害治理搬遷村、整體移民搬遷村的困難群眾住房問題,在整村搬遷時一並解決;已經在殘疾人危房改造中解決住房的農村貧困殘疾人,不再重復解決。今後,解決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扶貧搬遷和殘疾人困難群眾住房問題時,可適用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政策,但不能重復適用其他優惠政策。(二)解困方式在解決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問題中,堅持個人自籌與政府補助相結合;堅持舊房利用與新房建設相結合;堅持統一組織建設維與住戶自行修繕相結合。解困工作要與新農村建設結合起來,與村莊整治、土地整理、村莊綠化結合起來,按照新農村建設規劃的要求,結合移民搬遷、殘疾人住房改造,結合農村困難群眾的意願,採取新建、改建、修繕、置換或其它方式,做好解困工作。1、新建住房。對沒有住房或現住房已不能居住的利用本村現有住房也無法解決的,可採取新建的方式解決。2、改建住房。對原住房已成危房但還有一定利用價值的可採取對原住房進行改建的方式解決。3、修繕住房。對原住房已經嚴重破損,但修繕後還能使用的,可採取修繕原住房的方式解決。4、置換住房。對於沒有住房的,除採取新建住房外,還可在本村置換解決,即在原住戶自願前提下,收購現有依法批准建設的空置住房進行維修的,安排沒有住房的困難群眾居住。(三)解困要求1、嚴格控制建房面積。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建築面積可按困難群眾戶籍人口確定,一般控制在40—60平方米之間,鄉(鎮)政府要積極引導、防止出現超標准建房的問題。修繕住房的,按現有住房面積修繕。置換住房的參照新建住房的面積標准掌握。2、嚴格質量安全管理。各鄉鎮組織技術力量,對危房改造施工現場開展質量安全巡查與指導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中存在的問題,要組織農村建築工匠的培訓和管理,提高其農房建設的技術水平和業務素質,確保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安全、實用、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