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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價值論包括什麼

發布時間:2023-06-27 13:14:02

經濟法理論有哪些

一、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

經濟法學,是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著重研究經濟法的產生、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作為一門重要的新興學科,經濟法學在法學體系中居於重要地位,這與經濟法在現代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直接相關。

從一般意義上說,經濟法是調整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形成的特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作為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是現代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正是在研究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規律的過程中,經濟法學得以產生和發展。

與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傳統部門法相比,作為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其產生相對較晚。學界一般認為,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是在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壟斷階段以後才產生的,並體現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美國、德國等國家制定的有關規范市場競爭行為的法律,如美國1890年的《謝爾曼法》、德國1896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產生的一些「戰時統製法」,如德國1919年的《煤炭經濟法》等,也體現了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協調。上述各類新型立法,引起了研究者的濃厚弊春高興趣,於是,德國學者開始稱之為「經濟法」,並提出了有關經濟法的多種觀點和理論,逐漸形成了新興的經濟法學。

其實,相對於上述各類立法,「經濟法」作為一個語詞的出現,要更早一些。例如,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和德薩米,就分別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經濟法」的概念,他們都認為經濟法是「分配法」;蒲魯東也曾在其著作中提到「經濟法」的概念;等等。但學界一般認為,他們所談到的經濟法,都不是現代法學意義上的經濟法。只有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由德國法學界提出的經濟法概念才具有現代意義。因此,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產生要更為晚近,其較為全面的發端,是以20世紀20年代德國學者的研究為標志的。

基於德國當時的經濟和社會形勢、經濟政策與相關的史無前例的法律現象等客觀因素,以及德國學者長於理性思維,強調法律概念、體系的嚴謹與縝密等主觀因素,德國學術界率先展開了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法學研究,從而使德國成為經濟法學的發祥地。在租尺德國學者的帶動下,自20世紀20年代以來,經濟法研究在其他一些國家相繼展開,從而使經濟法學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

(二)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的基本方法

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需要從多個維度、運用多元的方法來展開思考和研討,這樣才有可能更好地解決各類「復雜性問題」。

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的方法,可以有多種分類,從哲學與科學的二分法來看,可以將其分為哲學方法和科學方法兩大類其中哲學方法主要是指馬克思主義哲學提供的方法論指導,科學方法又可分為一般科學方法和專門科學方法。

1.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方法

如前所述,馬克思主義哲學對於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諸如「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辯證關系」原理等,都是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的重要內容,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都離不開這些原理的指導。

馬克思主義哲學提供的學習和研究方法貫穿於本書的各個部分正確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普遍聯系地、發展地看問題,全面揭示相關矛盾,對於認識經濟法的產生、發展規律,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

例如,依循唯物辯證法中的矛盾分析方法我們應當「一分為二」地看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看到事物內部對立的兩個方面,這樣看問題才能更為全面,防止片面。在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的過程中,要把握經濟法所要解決的基本矛盾,發現經濟法領域存在的諸多具體矛盾,對各類矛盾展開具體分析,找到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這樣,才能對相關的理論和制度既有全面認識,又能夠把握其重點。

事實上,基於經濟法領域存在的諸多類型的矛盾,可以在經濟注學中提煉出多個層面的不同類型的「二元結構」,如經濟法調整對象、體系的「二元結構」,經濟法主體、行為、權利、義務、責任方面的「二元結構」,等等。這些「二元結構」作為經濟法領域諸多矛盾的體現,只要有效提煉、揭示和分析,就有助於把握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各類制度之間、制度與理論之間以及各類理論之間的內在聯系,從而有助於更好地把握整個經濟法體系和經濟法學體系,深化經濟法研究。又如,依據普遍聯系的原理,既要關注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普遍聯系,發揮整體法律體系的總體功效,又要關注經濟法內部各類制度之間的緊密聯系,從而更好地發揮經濟法整體的系統功能;既要看到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的普遍聯系,又要看到經濟法學的各類理論的緊密關聯;等等。因此,只看到經濟法的特殊性和重要地位是不夠的,還必須在更大的系統中,關注各個層級系統的各類要素之間的普遍聯系,這對於解決經濟法領域的許多理論和實踐問題都非常有意義。

2.各類具體科學的方法

在各類具體科學的方法中,一般科學方法也很重要,主要包括邏輯方法、經驗方法、橫斷學科方法等。其中,邏輯方法包括比較方法、分類方法、類比方法、歸納與演繹相結合的方法等。經驗方法包括調查方法、統計方法等橫斷學科的方法包括系統論的方法、博弈論的方法等。

上述各類方法作為「一般」科學方法,均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例如,邏輯方法中的比較方法、分類方法、歸納方法與演繹方法等,都是人們從事各類研究時經常會用到的基本方法。「沒有比較就沒有鑒別」,僅以比較方法為例,在經濟法領域,一方面,人們可以進行制度比較,包括對古今中外的經濟法制度進行比較,也包括對經濟法制度與其他部門法制度進行比較,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進行理論比較,包括對國內外不同歷史時期的不同經濟法理論的比較,對經濟法理論與其他法學學科理論的比較,以及法學以外的其他相關學科理論的比較,等等。通過比較有助於更清晰地認識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的特質。

專門科學方法,是由某些具體學科(如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歷史學等)所提供的方法,如經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會分析方法、歷史分析方法、語義分析方法,等等。這些專門科學方法對於解決經濟法領域的一些具體問題,往往具有重要價值。其中,法律經濟學方法、法律社會學方法等,已經在經濟法學研究中有了較多的應用。

例如,經濟分析方法中的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中的權利一義務分析方法等,在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的過程中,都是非常基礎的方法。此外,社會分析方法、歷史分析方法、語義分析方法等,在學習相關的經濟法知識時,往往會具有特殊的意義。

上述方法的有機組合,可以構成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的方法體系。在上述方法中,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方法,無論對於法學或其他社會科學,還是對於經濟法學或其他部門法學,都不可或缺,至為重要,因而應是方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一般科學方法中的邏輯方法、比較方法等也具有重要功用。另外,專門科學方法中的一些方法,應視其與經濟法學的聯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選擇。例如,經濟法作為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與經濟生活聯系至為密切,因此,經濟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至於其他學科的一些具體方法,應結合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學的具體需要而作出取捨。

㈡ 經濟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總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002.6.29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8.30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2008.10.28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
(1980.8.26公布)
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
2.財政
(1)財政、財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1994.3.22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
(1995.11.22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002.6.29公布)
(2)會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85.1.21公布1993.12.29修正1999.10.31修訂)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2000.6.21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1993.10.31公布)
3.稅務
(1)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9.10公布1993.10.31第一次修正1999.8.30第二次修正2005.10.27第三次修正2007.6.29第四次修正2007.12.29第五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4.1.28公布2005.12.19第一次修訂2008.2.18第二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3.16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007.12.6公布)
(2)流轉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1993.12.29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訂)
(3)財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988.9.27公布2006.12.31第一次修訂2011.1.8第二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9.15公布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12.13公布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1993.12.25公布)
(4)行為、目的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2011.2.25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1988.8.6公布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
(2006.4.28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2007.12.1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1997.7.7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2000.10.22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1985.2.8公布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
(1991.4.16公布2011.1.8修訂)
(5)關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2003.11.23公布2011.1.8修訂)

㈢ 你認為學習經濟法有意義嗎有哪些意義

請領會如下四個方面,對你學習經濟法及了解其意義,可能會有所幫助。
1、經濟法學的概念: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著重研究經濟法的產生、發展規律的新興法學學科。經濟法是一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法學產生和發展的制度基礎。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由德國學者提出和歸納的經濟法。(也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較為全面的發端,是以20世紀20年代德國學者的研究為標志。並且,德國成為經濟法學的發祥地)。
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由於市場失靈等問題的出現需要有新的法律規范來解決新問題,從而促使經濟法的產生,學術界對其開始重視。經濟法學在中國的真正發展,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
2、經濟法概念:是調整在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單地說,經濟法就是調整調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概念的價值:
(1)有助於理解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a.經濟法具有突出的現代性、經濟性和規制性,這是它與其他所有部門法的不同。
b.經濟法概念可以涵蓋日益打通的國內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這本身也是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c.經濟法不僅關乎個體利益,也關乎社會公益乃至國家利益。
(2)有助於更好地理解經濟法的特徵、宗旨等問題。
3、經濟法的地位:
(1)從部門法的維度看: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整個法律體系有自己獨立地位。它是我國7個部門法之一
(2)從法域維度看:無論把經濟法放入爭論中的社會法法域,還是將其放入經過拓展的公法法域,經濟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時,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
(3)從與相鄰近部門法的關系看:
A、與憲法:從總體上說,兩者是根本法與普通法的關系
從制度形成上說,憲法為經濟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礎,經濟法的各類制度,不過是對憲法規定的具體化
B、與民法:
聯系:在法律調整上具有互補關系。兩部門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
區別:性質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經濟法不是
調整對象不同:(此區別也適用於經濟法與民法的特別法——商法之間的關系)
C、與行政法
聯系:兩者的執法主體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機關
兩者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都側重於「縱向關系」
區別:調整對象不同: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關系,主要是行政管理關系而經濟法主要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即「調制關系」
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決政府失靈問題,因而要規范行政權,確保依法行政,保護人權。經濟法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因而要運用間接的調制手段、協調矛盾
D、與社會法
聯系:都屬於現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現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會性。
區別:調整對象不同:社會法側重解決社會運行過程中的社會問題。經濟法側重解決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經濟問題。
突出的特徵不同:社會法的社會性更突出。經濟法的經濟性最為突出
E、與訴訟法:關系較為密切,尤其在經濟法制度的「可訴性」問題上表現突出
F、與刑法:
聯系:都屬於公法、在一些保護私權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經濟法的規定還需與刑法的規定相銜接。
區別:調整對象、調整手段不同。
4、經濟法的價值:
1、經濟法價值的確立:經濟法的價值,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內在的客觀功用價值」,即經濟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價值。另一類是「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即社會公眾或研究者所認同的或所期望的經濟法所具有的價值。
2、對經濟法的兩類價值的解析:
(1)內在的客觀功用價值:經濟法的功用,主要是規范調制行為,保障有效調制。同時,經濟法可以成為用以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工具,以及各類主體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方面保護自己權益的工具。這些經濟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經濟法的內在價值。
(2)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為經濟法調整所追求的更高層次的價值目標,反映了經濟法主體對經濟法功用的外在評判,因而是經濟法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
總之,對於兩類不同層面價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種內、外部結合,主、客觀統一、功用與評判相聯系的「二元價值論」。
3、經濟法價值體系的構成:由內在的客觀功用價值與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組成,兩者分別屬於不同的層面,前者所處的層面是更為基本的。而後者是以前者為基礎的,因而是更高層次的。

㈣ 自考本科經濟法概論考點!

考《經濟法概論(法律類)》專題筆記匯總
第一章緒論
一、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
1、經濟法學的概念: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著重研究經濟法的產生、發展規律的新興法學學科。經濟法是一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法學產生和發展的制度基礎。
2、關於經濟法的產生:
(1)屬於早期經濟法的銀搏有:a.美國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b.德國1896年《反不正當競爭法》
c.德模飢國1919年《煤炭經濟法》
(2)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由德國學者提出和歸納的經濟法。(也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較為全面的發端,是以20世紀20年代德國學者的研究為標志。並且,德國成為經濟法學的發祥地)
二、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
1、產生: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由於市場失靈等問題的出現需要有新的法律規范來解決新問題,從而促使經濟法的產生,學術界對其開始重視。
2、發展:
(1)在不同法系國家發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種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陸法系(如德、日):對經濟法研究較多,並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總體上雖沒有經濟法之名,但卻有經濟法之實,即在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存在著大量的「經濟法規范」
(2)經濟法學不僅在市場經濟國家存在,在計劃經濟國家也曾經存在
(3)經濟法學在中國的真正發展,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
三、經濟法學的基本框架:
1、經濟法總論:(1)本體論(2)價值論(3)規范論(4)運行論(5)發生論(6)范疇論
2、經濟法分論:(1)宏觀調控制度:a.財政法律制度b.稅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計劃法律制度
(2)市場規制制度:a.反壟斷法律制度b.反不正當競爭制度c.消費者保護制度d.特殊市場法律制度
四、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
1、哲學方法:(1)主、客觀相統一的方法
(2)矛盾分析法:a.一分為二法b.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
(3)因果關系分析法
2、科學方法:(1)一般科學方法(比哲學方法低一個層次):a.邏輯方法b.經驗方法c.橫斷學科方法
(2)專門科學方法:a.經濟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會分析方法d.歷史分析方法e.語義分析方法
五、經濟法學的學習方法:
同樣也要用到哲學方法、一般和具體科學方法。

第二章 經濟法本體論
一、經濟法概念:
1、經濟法概念:是調整在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單地說,經濟法就是調整調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概念的研究價值及其提煉方法:
(1)研究價值:節約交流成本、增進理論自足、推進學派形成
(2)提煉方法:「屬+種差」
3、經濟法的具體調整范圍:
(1)調整對象包括兩方面:一個是宏觀調控關系,一個是市場規制關系,可以分別簡稱為調控關系和規制關系,合稱為「調制關系」
(2)從市場失靈的角度來看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范法的產生:
宏觀調控法的產生:市場失靈——產業失衡——結構失衡——總量失衡——經濟失衡——宏觀調控——政府失靈——依法調控——宏觀調控法
市場規製法的產生:市場失靈——競爭失效——市場行為規制——綜合市場規制——政府失靈——依法規制——市場規製法
4提煉經濟法概念的價值:
(1)有助於理解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a.經濟法具有突出的現代性、經濟性和規制性,這是它與其他所有部門法的不同。 b.經濟法概念可以涵蓋日益打通的國內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這本身也是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c.經濟法不僅關乎個體利益,也關乎社會公益乃至國家利益。
(2)有助於更好地理解經濟法的特徵、宗旨等問題。
二、經濟法的特徵:
1、提煉經濟法特徵的理論准備:研究經濟法的特徵,應當先明確特徵的提煉標准、認識基礎和參照對象。
2、經濟法的特徵:
(1)經濟性和規制性:
A、經濟性:
a.概念:經濟法的調整具有降低社會成本,增進總體收益,從而使主體行為及其結果更為「經濟」的特性。
b.表現:
ⅰ、經濟法高速的目標是節約交易成本,提高市場運行效率
ⅱ、經濟法要反映經濟規律
ⅲ、經濟法是經濟政策的法律化
ⅳ、經濟法運用的是法律化的經濟手段
ⅴ、經濟法追求的是總體上的經濟效益
B、規制性:指在調整的鋒碼祥目標和手段方面,經濟法所具有的把積極的鼓勵、促進與消極的限制、禁止相結合的特性。
經濟法的經濟性與規制性具有緊密的內在聯系,體現了經濟法宗旨和具體調整手段的密切聯系。
(2)現代性;
體現:
a.經濟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現代性:在現代社會經濟法追求一種從資源配置到財富分配,從調整手段到調整目標的協調,這種追求是經濟法的一種基本理念,是經濟法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的一種基本精神。
b.經濟法在背景依賴上的現代性: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背景,主要體現為經濟法賴以產
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其經濟基礎是:市場經濟充分發展,需要由新興部門法加以解決市場失靈等問題。其社會基礎是:社會的多元發展使市場無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視,導致權利保護與市民社會之間的「社會中間層」的迅速發展。總之,這種背景與部門法是不同的,因此經濟法具有依賴背景上的現代性。
c.經濟在制度建構上的現代性:
ⅰ制度形成上的現代性:與經濟政策的聯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強的「政策性」。這是以往的傳統部門法所沒有的。
ⅱ。制度構成上的現代性:經濟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構成中,既有實體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從而在制度供給或運作上是自給自足的。
ⅲ。制度運作上的現代性:經濟法的制度運作主要體現在行政領域,而不是司法領域,因而經濟法領域的糾紛有許多並不是在司法機關解決的。
三、經濟法的地位:
1、經濟法的地位概念:指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有無自己位置、以及具體位階如何的問題。其判斷標准或核心是: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以及該法律部門在法律體系中位於哪個層次。
2、經濟法的地位:
(1)從部門法的維度看: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整個法律體系有自己獨立地位。它是我國7個部門法之一
(2)從法域維度看:無論把經濟法放入爭論中的社會法法域,還是將其放入經過拓展的公法法域,經濟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時,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
(3)從與相鄰近部門法的關系看:
A、與憲法:從總體上說,兩者是根本法與普通法的關系
從制度形成上說,憲法為經濟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礎,經濟法的各類制度,不過是對憲法規定的具體化
B、與民法:
聯系:在法律調整上具有互補關系。兩部門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
區別:性質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經濟法不是
調整對象不同:(此區別也適用於經濟法與民法的特別法——商法之間的關系)
C、與行政法
聯系:兩者的執法主體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機關
兩者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都側重於「縱向關系」
區別:調整對象不同: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關系,主要是行政管理關系而經濟法主要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即「調制關系」
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決政府失靈問題,因而要規范行政權,確保依法行政,保護人權。經濟法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因而要運用間接的調制手段、協調矛盾
D、與社會法
聯系:都屬於現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現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會性。
區別:調整對象不同:社會法側重解決社會運行過程中的社會問題。經濟法側重解決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經濟問題。
突出的特徵不同:社會法的社會性更突出。經濟法的經濟性最為突出
E、與訴訟法:關系較為密切,尤其在經濟法制度的「可訴性」問題上表現突出 F、與刑法:
聯系:都屬於公法、在一些保護私權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經濟法的規定還需與刑法的
規定相銜接。
區別:調整對象、調整手段不同
四、經濟法的體系:
1、經濟法體系概念:指各類經濟法規范所構成的和諧統一的整體。
2、經濟法體系的構成:
(1)基本構成:經濟法體系由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兩大部分構成,即經濟法體系的「二元結構」
(2)對上述基本構成的進一步理解:經濟法體系的「二元結構」同調整對象、調整手段、法律主體、調整領域的二元結構存在著內在的聯系。
(3)某些特殊規范的歸屬問題:監管規范、價格規范、反傾銷與反補貼規范等規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對其歸屬應當做具體分析(從總體上說,這些規范大都或主要屬於市場規製法規范,但它們與宏觀調控法規范的聯系又非常密切)
(4)經濟法體系內部兩類規范的交叉融合問題:
a.經濟法體系中的兩大類規范所構成的「二元」並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著密切的內在聯系
b.人類實踐表明:宏觀調控法的有效實施,離不開市場規製法的調整所確立的基本秩序,並同時為市場規製法所確保的市場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環境。而市場規製法的有效實施,也離不開宏觀調控法所提供的相關保障,並恰與宏觀調控法的調整相得益彰。
c.在「二元」各自發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觀調控法規范和市場規製法規范,作為「二元結構」的「中間地帶」,也逐漸變得重要起來,它使「二元」更加融為一體,從而為提煉經濟法規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第三章 經濟法價值論
一、經濟法的價值:
1、經濟法價值的確立:經濟法的價值,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內在的客觀功用價值」,即經濟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價值。另一類是「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即社會公眾或研究者所認同的或所期望的經濟法所具有的價值。
2、對經濟法的兩類價值的解析:
(1)內在的客觀功用價值:經濟法的功用,主要是規范調制行為,保障有效調制。同時,經濟法可以成為用以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工具,以及各類主體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方面保護自己權益的工具。這些經濟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經濟法的內在價值。
(2)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為經濟法調整所追求的更高層次的價值目標,反映了經濟法主體對經濟法功用的外在評判,因而是經濟法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 總之,對於兩類不同層面價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種內、外部結合,主、客觀統一、功用與評判相聯系的「二元價值論」。
3、經濟法價值體系的構成:由內在的客觀功用價值與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組成,兩者分別屬於不同的層面,前者所處的層面是更為基本的。而後者是以前者為基礎的,因而是更高層次的。
二、經濟法的宗旨:
1、經濟法宗旨的概念:是經濟法的調整所欲實現的目標,是經濟法調整應當遵循的總體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2.經濟法宗旨的基本位階:在經濟法價值之下,而在經濟法原則之上。
3.經濟法宗旨的確立標准:
(1)獨特性標准:即經濟法宗旨應體現經濟法特色。
(2)普遍性標准:即經濟法宗旨應是普遍適用的,可覆蓋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
(3)包容性標准:即經濟法體系是開放的,能隨經濟法的發展、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發展。
4.經濟法宗旨的確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統分析法(3)語義分析法
5.經濟法宗旨的提煉與檢驗:
(1)提煉:經濟法的宗旨,包括:

a.經濟目標:通過對調制關系的調整,不斷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從而持續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
b.社會目標:保障社會公益與基本人權,進而實現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2)對宗旨提煉的檢驗:要按確定宗旨的三個標准即獨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標准來進行基本檢驗。
6.經濟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標:(1)穩定增長目標(首先是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密切相關)。(2)保障基本人權的目標。(3)保障社會公益的目標。(4)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目標(經濟法宗旨的最高目標)
7.研究經濟法宗旨的價值:
(1)有利於深化價值論的研究,提高經濟法理論的自足性。
(2)對於經濟法的法制建設,尤其對於經濟法的立法和法律實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概念:指貫穿於經濟法制建設各個環節的基本准則,是各類具體的經濟法規則的本原性規則。
2.確立標准:
(1)高度標准:即它既要體現經濟法的宗旨,又要高於經濟法的具體規則,且具體規則不能與它相抵觸。
(2)普遍標准:即它應貫穿經濟法各項制度的始終。
(3)特色標准:即它是經濟法所特有的。
3.確立方法:(1)系統——網路分析方法(2)結構——行為——績效方法
4、經濟法的三項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1)調製法定原則:即調制的實體內容和程序規范都要由法律來加以規定,只是在法律明確授權的特殊情況下才能由行政法規來加以規定。在宏觀調控法領域,該原則尤其要求「調控權法定」。在市場規製法領域,該原則主要體現為規制權、競爭權、消費者權的「法定」
(2)調制適度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調制行為必須符合規律,符合客觀實際,要兼顧調控和規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類主體的基本權利,它包括調控制度和規制適度兩個方面。前者要求調控權的行使、調控手段的選擇、調控性規范的周期變易等都要適度。後者更強調對市場主體的權利保護以及各類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
(3)調制績效原則:經濟法具有經濟性特徵,解決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各類問題,是其主要目標,因而要考慮經濟效益。經濟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從而具有一定的社會性,因而也要考慮社會政策、社會公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法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追求,就是對調制績效的追求,而這種追求貫穿於經濟法的宗旨、原則及其具體規則之中,因而調制績效原則也成為一種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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