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糾紛扣車怎麼處理
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報警處理。經濟糾紛車輛被對方非法扣押,報警後,警方會責令對方迅速歸還財產。普通公民無法律授權,擅自使用非法的手段搶奪他人車輛的,涉嫌侵佔他人財產。可以向警方報警。警方在查明情況後,一般不以犯罪論處,警方將責令對方迅速歸還財產,同時建議對方合法申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因為經濟糾紛扣押債務人的車輛,是屬於民事糾紛,不涉及犯罪。警方在查明情況後,一般會要求雙方協商解決,不以犯罪論處。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如果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的情形。車輛被他人私自扣留的行為已涉嫌違法,屬於非法侵佔,觸犯了侵佔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因此,發生經濟糾紛後,雙方最好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經濟糾紛扣押車輛一起解決,對於因扣押車輛造成的損失,有權要求對方賠償。但一定不要做違法亂紀的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二條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第二百六十七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⑵ 經濟糾紛扣車民警怎麼處理
一、對於正在行駛的車輛無理攔截或者強行登車實施扣押,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經公安機關責令繼續實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破壞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採取欺騙手段,乘人不備扣押他人車輛,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的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公安機關責令拒不返還所扣車輛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搶奪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以暴力、脅迫方法扣押他人車輛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扣押他人車輛並進行敲詐勒索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 【財產權利平等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⑶ 車輛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一、車輛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1、車輛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如下:
(1)因經濟糾紛扣押債務人的車輛,屬於民事糾紛,不涉及犯罪;
(2)債務人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扣押人返還,並主張因此帶來的損失;
(3)既然是因為經濟糾紛引起,雙方最好還是協商解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解決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仲裁和民事訴訟均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
2、仲裁實行自願原則,只有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或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