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村集體經濟組織有什麼作用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在農村的實現載體。
村集體經濟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是土地。
要增加農民收入,促進鄉村振興,需要壯大村集體經濟的實力。
2. 集體經濟的優勢特徵
集體經濟是一定范圍內勞動者(成員)所有,並取得控制權的一種公有制形式,這種勞動者(成員)控制權是區別於私有制、國家所有制的主要標志;勞動者在企業中有個人產權,也有勞動者(成員)共有產權;集體經濟體現勞動與資本要素的聯合,按勞分配和多種生產要素共享利益;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是多樣化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多企業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都可以是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如我國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各種合作社、城鎮的股份合作制、職工持股會以及職工有控制權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資公司、企業集團等。簡要地說,人們在現階段已經普遍認同的,「職工共有、民主管理、共享利益、形式多樣」是我國集體經濟的基本特徵。
據資料顯示,集體經濟不僅在我國有企業制度的優勢,廣闊的發展前景,而在國外集體經濟成分也已悄然而起。如西班牙蒙德拉貢、英國工業共有權運動、美國職工持股計劃、加拿大合作社、日本農協等。生產力和企業制度發展的過程證明,集體所有制經濟這種界於私人所有與國家所有之間的所有制形式,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應運而生。無論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還是在世界的發達國家,集體經濟成分都是一種有著生存發展寬闊空間的、有前瞻性的制度安排。
3. 農村集體經濟有什麼用
農村集體經濟有什麼用?
集體經濟可以發展鄉村
建設以及改善民生福祉保障作用。
4. 找一找集體經濟發展的故事,說一說發展集體經濟的好處。
集體經濟,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在我國,集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農村集體經濟與城鎮集體經濟。農村集體經濟實行鄉鎮、行政村、村民小組的三級所有,土地、林木、水利設施等為集體所有,農民蓋房的宅基地為無償劃撥。城鎮集體經濟又分為「大集體」與「小集體」,其中「大集體」企業受政府行業管理部門領導,參照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管理與員工待遇;「小集體」為自負盈虧自主經營。勞動者集體所有是指按勞動者的人數平均、共同所有。
意義.1.發展集體經濟組織有利於實現居民的經濟利益.2.發展集體經濟組織有利於培育民主意識.3.發展集體經濟組織有利於推進社會主義的文化建設.4.發展集體經濟組織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5.發展集體經濟組織有利於保護生態文明 以上的借鑒
5. 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有哪些好處
農民的發展情況受到國家的重視,尤其是經濟條件的改善、生活條件的提高,包括生態環境的改善,目前也是國家發展計劃的重點,這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呢?
四、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前提條件
1.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享有權利負有義務。
總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看成是規劃農村土地,帶領村民謀發展的一個組織,它是特殊的,雖然可以基本認為在該集體經濟下生活的農業人口可以直接獲得成員資格,但是並不代表有農業戶口就一定是該組織成員,而非農業人口,則一定不能成為該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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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什麼好處
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好處是可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集體土地確權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生活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
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因此,結合龐先生的實際情況,請其去所在村委會詳細咨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依據什麼確定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應當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標准,實踐中主要有以下三種做法:一是單一的戶口標准,只以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標准;二是復合標准,就是以戶口標准為基礎,加上是否在本地長期生產生活;三是是否與本集體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和管理關系。具體認定通常如下:
1.對於外出經商、務工等人員,只要沒有出現死亡、獲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形,即使將戶口遷到所在城市,也不宜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對於在讀學生和服兵役人員,由於其仍需要農村土地作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宜認定其喪失成員資格。
3.對於空掛戶人員,只是將戶口遷入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並不在當地生產生活,或者雖然在當地生活,但並不以承包土地為生,這類人員不應認定其成員資格。
4.對於農嫁女,只要農嫁女實際到夫家較為固定地生產生活,應視為取得了夫家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喪失了娘家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百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