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領海、領水、內海、專屬經濟區、公海分別是什麼概念
⒈領海,曾被稱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帶和領水,在地理上是指與海岸平行並具有一定距離寬度的帶狀海洋水域。
按海洋法,領海定義為:「國家主權擴展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的一帶海域,稱為領海。」
⒉自然地理中內海是指伸入大陸內的海,面積不大,僅有狹窄水道與大洋相通,海水較淺.這里的水文特徵受大陸影響.渤海為其中一例;在國際法中內海實際上被劃為內水的范疇,是領土的一部分,國家對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權。
⒊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
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在一定范圍內還享有行政管轄權、民事管轄權、刑事管轄權和國際法所賦予的其他權利的管轄。這一區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屬於領海,也不屬於公海,而是一種獨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
如果以國家對不同區域的權利范圍來劃分的話,在內海,國家擁有全面的主權性權利,在領海則享有受到部分限制的主權性權利,在毗連區,國家主要享有單純行政、司法方面的管制權而不享有全面的主權,而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國家只擁有經濟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權利。
內海在國際法中實際上被劃為內水的范疇,是領土的一部分,國家對其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權。
領海以一國的領海基線為界與內海分開,國家對其擁有主權。但作為海洋的一部分,領海作為開放性水域在國際航運方面又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對無害的商業航運開放領海有利於國際經貿、文化往來,因此,海洋法在領海制度中規定了無害通過.
毗連區是領海之外鄰接領海的一片海域,寬度一般為12海里。國家對毗連區不擁有全面的主權,而主要是對在其領土、領海范圍內違犯特定法令的行為行使管制權。該區域類似於領海之外的一個"緩沖區",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領海的邊緣進行走私、偷渡或敵對宣傳之類的違法行為。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家對海洋的經濟權利。其中專屬經濟區主要是針對國家對海洋底土及以上水體中的自然資源的專屬經濟權利,而大陸架則針對國家對海底大陸架及以下的自然資源的專屬經濟權利,所以,一國大陸架寬度的確定很大程度上決定於一國大陸架的實際地理分布,而不象專屬經濟區規定了固定的寬度。如前所述,國家對以上兩個區域的權利主要是經濟上的權利,而不涉及其它,因此在航運、海底電纜、管道架設等非經濟領域,其法律地位基本上相當於公海
B. 根據國際海洋法的規定,專屬經濟區是指
專屬經濟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沿海發展中國家為捍衛國家海洋權益,經過長期斗爭而產生的一種新的國際海洋法律制度。它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區域,其寬度自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一、專屬經濟圈管轄權
這個權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享有管轄權,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授權建造上述設施的專屬權利,並且對這些設施享受專屬管轄權。另外,有在人島嶼、設施和結構周圍設立特別寬度安全區的權利(半徑500米)。
(2)對海洋科學研究的專屬管轄權:沿海國對經濟區內的科研的管轄權是專屬性質的,沿海國可以管理、授權和進行這樣的研究,其他國家未得到沿海國的同意原則上是不得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沿海國既可同意,也可以拒絕甚至暫停其他國家進行研究。如果沿海國家同意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進行海洋科研,那麼沿海國擁有參與的權利,並且可以向開展研究活動的單位要求提供情報、成果和結論。
(3)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出於這一目的,沿海國在自己的專屬經濟區內擁有採取措施的專屬權利。沿海國可以制訂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控制和減少各種不能的污染。並且可以把這些規章在專屬經濟區內經制執行,在必要情況下來取各種措施。
二、專屬經濟圈的權利義務
(1)為開發海床、底土頂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行使主權;
(2)對區域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科學研究及海洋環境保護的管轄權利;
(3)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這對於沿海國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區域內維護資源和進行管
三、專屬經濟區經過協商,雙方取得了一項折衷案文:
(1)沿海國無義務同意把爭端提交強製程序;
(2)某些爭端,任何一方提出即可提交強製程序;
(3)「強制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會的報告對當事各方無拘束力。
法律依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56條
對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中的權利進行了規定。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
(1)為開發海床、底土頂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行使主權;
(2)對區域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科學研究及海洋環境保護的管轄權利;
(3)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這對於沿海國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區域內維護資源和進行管轄是一種非常大的便利。而這種便利在近些年有進一步發展的趨勢。
C. 「專屬經濟區」是什麼意思
「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這一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被劃為九個不同的海域,除內海外,領海基線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不同而分為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等,專屬經濟區是在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它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
專屬經濟區不是公海,而是國家管轄范圍內的海域。沿海國對該區域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養護享有主權權利,並對該區域內人工島嶼、設備、結構的建造使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享有專屬管轄權。
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享有三項自由:飛越自由、水上航行自由、海底鋪設電纜管道自由,但在行使這些自由時,必須遵守沿海國的有關法律、規章,尊重沿海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危害沿海國的國家安全與和平秩序。
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在一定范圍內還享有行政管轄權、民事管轄權、刑事管轄權和國際法所賦予的其他管轄的權利。這一區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屬於領海,也不屬於公海,而是一種獨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專屬經濟區不是固有的,一國的專屬經濟區需要國家正式宣布。
許多國家為加強專屬經濟區的管理和監控採取了很多措施,這對於維護國家安全、保護自然環境和海洋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專屬經濟區的監控是一個非常困難而復雜的任務,尤其是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的劃界始終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因此專屬經濟區內經常有沖突事件發生。
(3)海里專屬經濟區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專屬經濟區的發展歷史
專屬經濟區制度是一項在逐步形成中的法律制度。促成這項制度的原因是:各國對鄰近其海岸的海床及其底土和海水中的資源開發日益重視,對保護沿海漁業資源和保護海洋環境,日益感到迫切需要。這個制度可以回溯到40年代和50年代一些拉丁美洲國家為保護其沿海資源所作的努力。
例如,1946年阿根廷提出對「大陸外緣海」的主權主張;1947年智利提出對鄰近其海岸的海域的主權主張;1952年,智利、厄瓜多和秘魯在《關於領海的聖地亞哥宣言》中宣布,各該國對其沿海寬至200海里的海域擁有專屬的主權和管轄權。
但是專屬經濟區概念的形成和提出是在1972年,當時中美和加勒比海的一些國家通過《聖多明各宣言》,宣布沿岸不超過200海里的海域為「承襲海」,受各沿海國的管轄。同年,非洲國家關於海洋法的討論會在喀麥隆首都雅溫得舉行,會上提出的「經濟區」概念,得到了與會各國的支持。
肯亞在1972年向聯合國海底委員會正式提出經濟區條款草案,並規定200海里為專屬經濟區的最大寬度。1974年在委內瑞拉首都加拉加斯舉行的第3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出現了贊成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明顯趨勢。以後,專屬經濟區作為一種新制度被訂入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專屬經濟區的設立,使沿海地區的自然資源有效地置於沿海國的管轄之下。在過去,一些海洋大國的漁船隊曾在鄰近其他國家的海域濫肆捕撈,嚴重危害這些國家的漁業利益。在專屬經濟區制度下,沿海國有權管理沿海漁業、采礦業以及一切有關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這樣就可以有利於這些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並使其為沿海國人民的利益服務。
但另一方面,如果各國都設立經濟區,則世界上的海洋將有1/3劃歸經濟區范圍,國家管轄下的海域將有3700餘萬平方海里,而國際區域只有6700餘萬平方海里。其結果必然使海岸線長而又面向大洋的國家,以及位於大洋中的一些由島嶼構成的國家,處於非常有利的地位。
D. 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是什麼意思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一國可對距其海岸線(島嶼是海基線的重要測量基準)200海里(約370公里)的海域擁有經濟專屬權。
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傢具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以及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該國對其專屬經濟區的漁業資源和礦產資源擁有開發利用的專有權。
經濟海域並非領土的范疇,卻是國家主權的延伸。
值得強調的是:2012年9月10日,中國政府發表聲明,公布了中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點基線。中國有關部門將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開展常態化監視監測。
如有錯,請指正!對於歷史、地理或政治教科書沒有引入這些概念深感不解!
曾有某偽經濟學家認為釣魚島不重要,可以不必去爭,想來是欺負國人不懂,即可行賣國之事。
部分內容摘自網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領海基線
E. 什麼叫專屬經濟區它是我國的領海嗎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我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的主張,可屬我國管轄的海域,包括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約300萬平方公里。我們將它統稱為「海洋國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地理適用范圍是內水和領海,即海岸線到領海外緣線之間的區域,包括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適用海域面積約38萬平方公里。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領海,是沿海國根據其主權劃定的鄰接其領土及內水以外,也就是在主權之下劃定的領海基線向外延伸一定寬度的海域。我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 我國的海上鄰國有:朝鮮、韓國、日本、越南、菲律賓、汶萊、馬來西亞。目前,我國與越南已完成了在北部灣的海域劃界,與其它海上鄰國還沒有海域劃界協定。
F. 專屬經濟區是什麼
專屬經濟區是沿海國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國家管轄的海域。其寬度為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沿海國在它的專屬經濟區內享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的權利;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享有專屬管轄權。但沿海國在行使其權利和義務時,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其他國家享有船舶航行和飛機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應遵守沿海國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對生物資源,沿海國有權決定可捕量和捕撈能力。內陸國有權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內開發生物資源的適當剩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