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委會的關系是什麼
法律分析: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兩個獨立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Ⅱ 「村委會」與「村經濟合作社」之間是什麼關系
1.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的權利和關系劃分的請示的答復規定: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規定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沒有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2.經合社是集體經濟組織,代管運做集體財產。
拓展資料:
村民委員會,是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領導班子產生依賴民主選舉,每五年選舉一次,沒有終身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選文盲、賭徒、違法犯罪者,不得侮罵村民和侵犯人民的利益,一旦發現可以直接舉報給當地政府。1980年,廣西宜州市合寨村村民為走出當時的鄉村治理困境,率先成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稱為"村委會"。新成立的村委會使村裡的社會治安迅速好轉。群眾性自治制度也是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Ⅲ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什麼
1.鄉鎮(街)集體經濟經營實體(如公司、聯合社等)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組經濟實體等。
2、新型聯合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農場(庄)、其它合夥農村企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