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循環經濟,請結合環境保護法加以闡述,謝謝~!
所謂循環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運用生態學規律而不是機械論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與傳統經濟相比,循環經濟的不同之處在於:傳統經濟是一種由「資源-產品-污染排放」單向流動的線性經濟,其特徵是高開采、低利用、高排放。在這種經濟中,人們高強度地把地球上的物質和能源提取出來,然後又把污染和廢物大量地排放到水系、空氣和土壤中,對資源的利用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通過把資源持續不斷地變成為廢物來實現經濟的數量型增長。與此不同,循環經濟倡導的是一種與環境和諧的經濟發展模式。它要求把經濟活動組織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其特徵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質和能源要能在這個不斷進行的經濟循環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循環經濟為工業化以來的傳統經濟轉向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提供了戰略性的理論範式,從而從根本上消解長期以來環境與發展之間的尖銳沖突。「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是循環經濟最重要的實際操作原則。
循環經濟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環境保護興起的60年代。1962年美國生態學家卡爾遜發表了《寂靜的春天》,指出生物界以及人類所面臨的危險。「循環經濟」一詞,首先由美國經濟學家K·波爾丁提出,主要指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在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敬鬧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線形增長經濟,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其「宇宙飛船理論」可以作為循環經濟的早期代表。大致內容是:地球就像在太空中飛行的宇宙飛船,要靠不斷消耗自身有限的資源而生存,如果不合理開發資源、破壞環境,就會像宇宙飛船那樣走向毀滅。因此,宇宙飛船經濟要求一種新的發展觀:第一,必須改變過去那種「增長型」經濟為「儲備型」經濟;第二,要改變傳統的「消耗型經濟」,而代之以休養生息的經濟;第三,實行福利量的經濟,摒棄只著重與生產量的經濟;第四,建立既不會使資源枯竭,又不會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能循環使用各種物資的「循環式」經濟,以代替過去的「單程式」經濟。
20世紀90年代之後,發展知識經濟和循環經濟成為國際社會的兩大趨勢。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起引入了關於循環經濟的思想。此後對於循環經濟的理論研究和實踐不斷深入。
1998年引入德國循環經濟概念,確立「3R」原理的中心地位;1999年從可持續生產的角度對循環經濟發展模式進行整合;2002年從新興工業化的角度認識循環經濟的發展意義;2003將循環經濟納入科學發展觀,確立物質減量化的發展戰略;2004年,提出從不同的空間規模:城市、區域、國家層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作為一種科學的發展觀,一種全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具有自身的獨立特徵,專家認為其特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新的系統觀。循環是指在一定系統內的運動過程,循環經濟的系統是由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等要素構成的大系統。循環經濟觀要求人在考慮生產和消費時不再置身於這一大系統之外,而是將自己作為這個大系統的一部分來研究符合客觀規律的經濟原則,將「退田還湖」、「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等生態系統建設作為維持大系統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來抓。
二是新的經濟觀。在傳統工業經濟的各要素中,資本在循環,勞動力在循環,而唯獨自然資源沒有形成循環。循環經濟觀要求運用生態學規律,而不是僅僅沿用19世紀以來機械工程學的規律來指導經濟活動。不僅要考慮工程承載能力,還要考慮生態承載能力。在生態系統中,經濟活動超過資源承載配睜能力的循環是惡性循環,會造成生態系統退化;只有在資源承載能力之內的良性循環,才能使生態系統平衡地發展。
三是新的價值觀。循環經濟觀在考慮自然時,不再像傳統工業經濟那樣將其作為「取料場」和「垃圾場」,也不僅僅視其為可利用的資源,而是將其作為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是需要維持良性循環的生態系統;在考慮科學技術時,不僅考慮其對自然的開發能力,而且要充分考慮到它對生態系統的修復能力,使之成為有益於環境的技術;在考慮人自身的發展時,不僅考慮人對自然的征服能力,而且更重視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能力,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四是新的生產觀。傳統工業經濟的生產觀念是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最大限度地創造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獲取利潤。而循環經濟的生產觀念是要充分考慮自然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盡可能地節約自然資亮賣罩源,不斷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循環使用資源,創造良性的社會財富。在生產過程中,循環經濟觀要求遵循「3R」原則:資源利用的減量化(Rece)原則,即在生產的投入端盡可能少地輸入自然資源;產品的再使用(Reuse)原則,即盡可能延長產品的使用周期,並在多種場合使用;廢棄物的再循環(Recycle)原則,即最大限度地減少廢棄物排放,力爭做到排放的無害化,實現資源再循環。同時,在生產中還要求盡可能地利用可循環再生的資源替代不可再生資源,如利用太陽能、風能和農家肥等,使生產合理地依託在自然生態循環之上;盡可能地利用高科技,盡可能地以知識投入來替代物質投入,以達到經濟、社會與生態的和諧統一,使人類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真正全面提高人民生活質量。
五是新的消費觀。循環經濟觀要求走出傳統工業經濟「拚命生產、拚命消費」的誤區,提倡物質的適度消費、層次消費,在消費的同時就考慮到廢棄物的資源化,建立循環生產和消費的觀念。同時,循環經濟觀要求通過稅收和行政等手段,限制以不可再生資源為原料的一次性產品的生產與消費,如賓館的一次性用品、餐館的一次性餐具和豪華包裝等。
『貳』 怎樣發展循環經濟(措施對策)
1.美國是怎樣發展循環經濟的?http://www.ee.org.cn/Article/es/envir/recyclingEconomy/200810/30203.html
2.如何大力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發展循環經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
循環經濟是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核心,以資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為重點,通過調整結構、技術進步和加強管理等措施,大幅度減少資源消耗、降低廢物排放、提高資源生產率,促進資源利用由「資源-產品-廢物」線性模式向「資源-產品-廢物-再生資源」 循環模式轉變。循環經濟是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徵,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
「十一五」期間應著力抓好以下重點工作:第一,大力推進節約降耗,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進工業、交通運輸、建築、商用和民用節能。推進農業節水灌溉,加大高耗水行業節水技術改造,支持海水、再生水、苦鹹水、礦井水利用,推廣先進的節水設備和器具。加強重點行業原材料消耗管理,推行產品生態設計和使用再利用材料,提高金屬材料利用率,推進木材節約代用,大力發展散裝水泥,嚴格工程建設中材料消耗核算,限制過度包裝。
第二,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最大程度地利用生產和消費中產生的各種廢物。加強資源開采管理,提高礦產資源回採率和綜合回收率,加強煤層氣等共伴生礦的綜合開發利用,推進礦產資源深加工。推進鋼鐵、有色、煤炭、電力、化工、建材(建築)、釀造等廢物產生量大、污染重的行業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大力普及農村沼氣,推廣秸稈綜合利用。
第三,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從生產和服務的源頭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要重點抓好高耗能、重污染行業及重點流域、重大工程污染預防;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逐步實現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預防的轉變。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必須採取綜合措施,突破觀念、技術、政策、體制、法制等方面的制約,建立長效機制。
一要轉變發展觀念。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的重大戰略任務,作為編制各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和城市發展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
二要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按照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合理調整區域產業布局,各類開發區和重化工業集中地區要按照循環經濟的要求規劃、建設和改造,發揮產業集聚和生態效應,圍繞核心資源發展相關產業,形成資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產業鏈。
三要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支撐體系。加強循環經濟共性和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產業化示範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
四要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和機制。加快資源性產品價格的市場化改革,建立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供求關系的價格形成機制,重點加快水價、電價、熱價調整,加快供熱體制、煤熱價格聯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
五要健全發展循環經濟的法規和標准體系。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標准、重點用水行業取水定額標准、主要耗能行業節能設計規范、強制性能效標識和再利用品標識制度。
六要組織開展循環經濟試點。通過試點,提出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產業園區和城市發展循環經濟的有效模式,為加快發展循環經濟提供示範和借鑒。
七要加強宣傳教育。將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納入基礎教育和職工培訓的內容,使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變成全體公民的自覺行為,形成發展循環經濟的社會氛圍。
『叄』 針對經濟發展而環境遭破壞這一問題我國採取了哪些措施!措施!
我國的環境管理政策核心是採取防範措施和加強環境管理,辦求不產生或少產生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一、主要措施
1、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在經濟發展中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2、嚴格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的生產主體工程與防治污染設施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產使用)。現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和「三同時」執行率都達到95%以上。
3、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使環境管理沿著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發展。
4、健全環境管理機構。從中央到省、市、縣四級政府建立了環境管理機構,這些機構依法行使環境管理權力。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大中型企業也建立了相應的環境管理機構,管理本行業和本企業的環境問題。
二、在環境經濟政策方面,主要包括資金投入和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將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列入國家重點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項目,國家給予資金支持;城市政府將城市維護費用於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國家徵收的排污費用於污染防治。
3、國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所得稅優惠:對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作為原料進行生產的,在5年內減征或免徵所得稅;
——投資方向稅優惠:建設污水處理廠、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
——增值稅優惠:對以煤矸石、粉煤灰和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以及利用廢液、廢渣提煉黃金、白銀等免徵增值稅;
——建築稅優惠:建設污染源治理項目,在可以申請優惠貸款的同時,該項目免交建築稅;
——關稅優惠:對城市污水和造紙廢水部分處理設備等實行進口商品暫定稅率,享受關稅優惠;
——消費稅優惠: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標準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
——農業特產稅優惠:西部地區退耕還林還草而產出的農業特產收入,在10年內免徵農業特產稅。
三、實施環境技術政策的目的在於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1、工業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採用先進的技術和清潔生產工藝,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率;
2、按照環保法律有關規定,對企業浪費能源和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限期淘汰;
3、企業在生產中應該採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原料。
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強調,在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中,促進環保產業結構優化,提高環保產品的科技含量;制定措施促進環保產業社會化、環保產業營運市場化、產品標准化等。在環境國際合作政策方面,中國一貫高度重視環境國際合作交流,強調在認真做好本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同時,以積極的態度參與國際環境事務;以新的夥伴關系共同推進區域和全球環境合作,加快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進程;堅持環境國際合作應該尊重國家主權,處理環境問題應兼顧各國現實的實際利益和世界的長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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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2006-10-30 22:36傑客86|六級
中國政府把可持續發展作為國家戰略,把環境保護確定為基本國策,堅持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積極探索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我國在經濟快速增長的情況下,污染加劇的趨勢得到初步遏制,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控制。
中國已經建立起由9部環保專門法律、10多部自然資源法律、30多部環境法規,以及一系列規章、標准組成的法律體系,各地也制定了地方環境法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同時,不斷嚴格環境執法,連續三年開展執法專項行動,關閉了數萬家污染嚴重的企業,解決了一批群眾關心的環境問題。
通過積極調整產業結構,頒布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依法淘汰了一批技術落後、浪費資源、污染嚴重的生產工藝、設備和企業,促進了產業優化升級。工業產品的污染物排放強度明顯下降。嚴格控制新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新(擴、改)建項目和重要規劃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努力做到增產不增污、增產減污。
堅持生態保護和建設並舉的方針。開展了大規模的退耕還林、還草、退田還湖,實施天然林保護和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全國森林覆蓋率達到18%,自然保護區占國土面積14.8%。
千方百計增加環保投入。初步建立政府引導、企業治理、社會參與、市場化運營的污染防治機制,污染治理投入大幅度增加,近7年來,僅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就累計達到8000億元,佔GDP的比例達到1.4%。
積極探索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全國涌現出一大批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生態示範區、生態工業園、環境優美鄉鎮、環境友好企業、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等環境、經濟和社會「多贏」的典範。同時,加大環境教育和信息公開力度,鼓勵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中國在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方面取得的進展充分說明,中國政府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中華民族是一個負責任的民族,中國的發展是負責任的發展。我們不僅要對當代負責,而且要對未來負責,對子孫後代負責,對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負責。中國環境與發展領域的事情辦好了,就是對世界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貢獻。
但是,由於人口眾多,資源短缺,生態脆弱,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經濟發展方式粗放,中國在實現千年發展目標領域還面臨一系列挑戰。在消除貧困、防治艾滋病、健全公共衛生體制、提供安全飲用水、保護環境等方面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在經濟快速發展中如何保護好環境,是我們面臨的最為艱巨的任務之一。
全國污染物排放總量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容量,環境污染十分嚴重;生態整體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問題突出,森林生態功能不足,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已在20多年裡集中出現,環境問題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特點,治理任務十分艱巨。未來5~15年,在工業化和城市化快速進程中,環境資源將面臨更大壓力。必須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爭取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過程中同步解決環境問題。
全面加強新時期環境保護,努力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中國制定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包括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可持續發展能力4個方面,就是要使經濟更加發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進步、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人民生活更加殷實。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是一個全面發展的目標,是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良好的環境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保護環境是保護健康、維護生態平衡的迫切需要,同時也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生態系統為人類福祉和經濟活動提供必須的資源和服務。因此,以可持續和綜合的方式管理這一重要的自然資源基礎,對人類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環保目標的實現直接關繫到經濟、社會發展各項目標的如期實現。
為避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利影響,緩解人類與自然界的矛盾,維護好當代人和後代人的環境利益,必須樹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主動改善與自然界的關系,轉變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採取與環境友好的生產、生活方式,努力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環境友好型社會就是以人與自然和諧為目標,以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以遵循自然規律為核心,倡導環境文化和生態文明,追求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的社會體系。環境友好型社會是由環境友好型技術、環境友好型產品、環境友好型企業、環境友好型產業、環境友好型學校、環境友好型社區等組成。主要包括:有利於環境的生產和消費方式;無污染或低污染的技術、工藝和產品;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無不利影響的各種開發建設活動;符合生態條件的生產力布局;少污染與低損耗的產業結構;持續發展的綠色產業;人人關愛環境的社會風尚和文化氛圍。
第一,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環境友好的決策和制度體系。堅持以人為本,從維護群眾的環境權益,改善環境質量出發,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和發展戰略、規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要研究綜合環境與發展的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將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損失和環境效益納入經濟發展的評價體系;推行領導幹部任期環境保護政績考核,克服單純追求GDP的傾向。
第二,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發展循環經濟,就是走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快轉變不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方式。建設以節水、節地、節能、節材、節約其他資源和保護環境為主要內容的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按照「減量化、再使用、資源化」的原則,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為核心,努力實現產業生態化;積極推行清潔生產,以生態化改造工業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力發展生態農業。發展廢物回收再利用產業和環保產業,提高資源生產率和循環利用率。嚴格環境准入,提高環保准入門檻,限制和禁止上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設項目;實施強制淘汰制度,對技術落後、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企業實行強制淘汰;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降低產品單位產值的能源物耗和污染物排放;積極利用經濟手段、運用市場機制,鼓勵各行各業節約資源、降低污染排放;繼續推廣各類循環經濟試點示範。
第三,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首先要採取最嚴格的措施保護飲用水源,加快重點流域海域的污染防治,力爭取得實質性成效;二是在城市化快速發展過程中,優化城市規劃布局,加快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高污水、垃圾處理率,積極保護城市區域天然林草、河湖水系、灘塗濕地等自然遺產;三是加快燃煤電廠脫硫和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業的大氣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新能源,減輕酸雨污染和大氣塵污染;四是加強農村環保工作,以轉變農民的生產、生活方式為核心,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治理養殖業的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切實保障農產品安全;五是尊重自然規律,加強生態保護,搞好生態功能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和旅遊開發的環境監管,防止新的破壞;六是在核電發展中,加強環境安全監管,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
第四,加強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國際合作。我國立足於解決好國內環境與發展問題,繼續改善13億人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同時,繼續推進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領域的國際合作。一方面積極參加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環境公約和有關貿易與環境的談判,維護國際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為解決人類面臨的環境與發展問題做出貢獻。同時,積極引進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促進國內環境保護跨越式發展;制定突破綠色貿易壁壘、防止污染轉移、有害物種入侵等政策、法律法規和環境標准,促進貿易發展,保障國家環境安全。
『肆』 圍繞循環經濟和可持續發展主題,論述如何通過發展循環經濟來解決所遇到的資源約束和環境生態保護問題
循環經濟屬於一級學科經濟學下屬的二級學科可持續經濟學
循環經濟(cyclic economy)是指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在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線形增長的經濟,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循環經濟是把清潔生產和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融為一體的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運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
傳統經濟是「資源-產品-廢棄物」的單向直線過程,創造的財富越多,消耗的資源和產生的廢棄物就越多,對環境資源的負面影響也就越大。循環經濟則以盡可能小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成本,獲得盡可能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從而使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相互和諧,促進資源永續利用。 因此,循環經濟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經濟模式的根本變革。其基本特徵是:
在資源開采環節,要大力提高資源綜合開發和回收利用率。
在資源消耗環節,要大力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在廢棄物產生環節,要大力開展資源綜合利用。
在再生資源產生環節,要大力回收和循環利用各種廢舊資源。
在社會消費環節,要大力提倡綠色消費
循環經濟,它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規律重構經濟系統,使經濟系統和諧地納入到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的過程中,建立起一種新形態的經濟,循環經濟在本質上就是一種生態經濟,要求運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是在可持續發展的思想指導下,按照清潔生產的方式,對能源及其廢棄物實行綜合利用的生產活動過程。它要求把經濟活動組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其特徵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運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
基本特徵
傳統經濟是「資源-產品-廢棄物」的單向直線過程,創造的財富越多,消耗的資源和產生的廢棄物就越多,對環境資源的負面影響也就越大。循環經濟則以盡可能小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成本,獲得盡可能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從而使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相互和諧,促進資源永續利用。 因此,循環經濟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經濟模式的根本變革。其基本特徵是:
在資源開采環節,要大力提高資源綜合開發和回收利用率。
在資源消耗環節,要大力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在廢棄物產生環節,要大力開展資源綜合利用。
在再生資源產生環節,要大力回收和循環利用各種廢舊資源。
在社會消費環節,要大力提倡綠色消費。
循環經濟作為一種科學的發展觀,一種全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具有自身的獨立特徵,專家認為其特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新的系統觀。循環是指在一定系統內的運動過程,循環經濟的系統是由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等要素構成的大系統。循環經濟觀要求人在考慮生產和消費時不再置身於這一大系統之外,而是將自己作為這個大系統的一部分來研究符合客觀規律的經濟原則,將「退田還湖」、「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等生態系統建設作為維持大系統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工作來抓。
二是新的經濟觀。在傳統工業經濟的各要素中,資本在循環,勞動力在循環,而唯獨自然資源沒有形成循環。循環經濟觀要求運用生態學規律,而不是僅僅沿用19世紀以來機械工程學的規律來指導經濟活動。不僅要考慮工程承載能力,還要考慮生態承載能力。在生態系統中,經濟活動超過資源承載能力的循環是惡性循環,會造成生態系統退化;只有在資源承載能力之內的良性循環,才能使生態系統平衡地發展。
三是新的價值觀。循環經濟觀在考慮自然時,不再像傳統工業經濟那樣將其作為「取料場」和「垃圾場」,也不僅僅視其為可利用的資源,而是將其作為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是需要維持良性循環的生態系統;在考慮科學技術時,不僅考慮其對自然的開發能力,而且要充分考慮到它對生態系統的修復能力,使之成為有益於環境的技術;在考慮人自身的發展時,不僅考慮人對自然的征服能力,而且更重視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能力,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四是新的生產觀。傳統工業經濟的生產觀念是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最大限度地創造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獲取利潤。而循環經濟的生產觀念是要充分考慮自然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盡可能地節約自然資源,不斷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循環使用資源,創造良性的社會財富。在生產過程中,循環經濟觀要求遵循「3R」原則:資源利用的減量化(Rece)原則,即在生產的投入端盡可能少地輸入自然資源;產品的再使用(Reuse)原則,即盡可能延長產品的使用周期,並在多種場合使用;廢棄物的再循環(Recycle)原則,即最大限度地減少廢棄物排放,力爭做到排放的無害化,實現資源再循環。同時,在生產中還要求盡可能地利用可循環再生的資源替代不可再生資源,如利用太陽能、風能和農家肥等,使生產合理地依託在自然生態循環之上;盡可能地利用高科技,盡可能地以知識投入來替代物質投入,以達到經濟、社會與生態的和諧統一,使人類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真正全面提高人民生活質量。
五是新的消費觀。循環經濟觀要求走出傳統工業經濟「拚命生產、拚命消費」的誤區,提倡物質的適度消費、層次消費,在消費的同時就考慮到廢棄物的資源化,建立循環生產和消費的觀念。同時,循環經濟觀要求通過稅收和行政等手段,限制以不可再生資源為原料的一次性產品的生產與消費,如賓館的一次性用品、餐館的一次性餐具和豪華包裝等。
起源及發展
循環經濟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環境保護興起的60年代。1962年美國生態學家蕾切爾·卡遜發表了《寂靜的春天》,指出生物界以及人類所面臨的危險。「循環經濟」一詞,首先由美國經濟學家K·波爾丁提出,主要指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在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線形增長經濟,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其「宇宙飛船經濟理論」可以作為循環經濟的早期代表。大致內容是:地球就像在太空中飛行的宇宙飛船,要靠不斷消耗自身有限的資源而生存,如果不合理開發資源、破壞環境,就會像宇宙飛船那樣走向毀滅。因此,宇宙飛船經濟要求一種新的發展觀:第一,必須改變過去那種「增長型」經濟為「儲備型」經濟;第二,要改變傳統的「消耗型經濟」,而代之以休養生息的經濟;第三,實行福利量的經濟,摒棄只著重與生產量的經濟;第四,建立既不會使資源枯竭,又不會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能循環使用各種物資的「循環式」經濟,以代替過去的「單程式」經濟。
20世紀90年代之後,發展知識經濟和循環經濟成為國際社會的兩大趨勢。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起引入了關於循環經濟的思想。此後對於循環經濟的理論研究和實踐不斷深入。
1998年引入德國循環經濟概念,確立「3R」原理的中心地位;1999年從可持續生產的角度對循環經濟發展模式進行整合;2002年從新興工業化的角度認識循環經濟的發展意義;2003將循環經濟納入科學發展觀,確立物質減量化的發展戰略;2004年,提出從不同的空間規模:城市、區域、國家層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關於循環經濟的思考
主要觀點1:循環經濟是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它抓住了當前我國資源相對短缺而又大量消耗的症結,對解決我國資源對經濟發展的瓶頸制約具有迫切的現實意義。
主要觀點2:循環經濟「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3R」原則的重要性不是並列的,它們排列是有科學順序的。現在學術界提出了「4R」、「5R」、「6R」原則,如除「3R」外加上「再組織」、「再思考」、「再製造」、「再修復」等等,我們認為這些原則是針對某些不同層次或領域,如管理層面、意識層面或某些行業領域提出的更加具體、具有針對性的原則,具有合理性,但不能取代「3R」原則的基本性和普遍性。
主要觀點3:循環經濟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也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和環保問題,循環經濟是一系統工程。應注意到,實施循環經濟是有成本的經濟。實施循環經濟需要技術、投資、還有運行成本,是建立在資金流動基礎上的。實施循環經濟不僅要注意成本、資金要素,而且還必須注意連接物質、能量循環利用在時間——空間配置上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主要觀點4:我們應根據中國國情和各地實際形成中國特色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我國正處於工業化的中期階段,還需要經歷一個資源消耗階段,投資率高,原材料工業增長速度快,特別是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沒有根本改變,資源浪費大,單位產值的污染物排放量高。因而必須注重兩端,一方面從資源開采、生產消耗出發,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在減少資源消耗的同時,相應地削減廢物的產生量。因此,中國發展循環經濟是產業生態化與污染治理產業化、動脈產業與靜脈產業協調發展的有機統一。
主要觀點5: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要注重從不同層面協調發展。即小循環(企業層面)、中循環(區域層面)、大循環(社會層面)加上資源再生產業(也可稱為第四產業或靜脈產業)。
中國的循環經濟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是我國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發展目標的重要戰略思想。胡錦濤總書記指出:「要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將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貫穿到區域經濟發展、城鄉建設和產品生產中,使資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決議中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調整經濟結構和布局,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重大舉措。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等一系列文件,「十一五」規劃也把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列為基本方略。全國上下形成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循環經濟,構建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熱潮。在這一背景下,深入研究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理論與實踐,探討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對正確理解中央精神,指導實踐是十分必要的。
『伍』 試述現階段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本法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本法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條 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
第四條 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
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制定產業政策,應當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等規劃,應當包括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循環經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鼓勵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教育、科學知識普及和國際合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責任制,採取規劃、財政、投資、政府采購等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十條 公民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條件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學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適用范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第十四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
上級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的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標,對下級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並將主要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五條 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對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負責回收;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對因不具備技術經濟條件而不適合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無害化處置。
對前款規定的廢棄產品或者包裝物,生產者委託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回收的,或者委託廢物利用或者處置企業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受託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負責回收或者利用、處置。
對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消費者應當將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者其委託回收的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
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名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對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築、造紙、印染等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超過國家規定總量的重點企業,實行能耗、水耗的重點監督管理制度。
重點能源消費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執行。
重點用水單位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循環經濟統計制度,加強資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產生的統計管理,並將主要統計指標定期向社會公布。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循環經濟標准體系,制定和完善節能、節水、節材和廢物再利用、資源化等標准。
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標識等產品資源消耗標識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十八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發布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名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 從事工藝、設備、產品及包裝物設計,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要求,優先選擇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並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不得設計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電器電子等產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准,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第二十條 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並實施節水計劃,加強節水管理,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式控制制。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用水計量管理,配備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建立水耗統計和用水狀況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國家鼓勵和支持沿海地區進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節約淡水資源。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使用高效節油產品。
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以潔凈煤、石油焦、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油鍋爐。
內燃機和機動車製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內燃機和機動車燃油經濟性標准,採用節油技術,減少石油產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統籌規劃,制定合理的開發利用方案,採用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開發利用方案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依法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開采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
礦山企業在開采主要礦種的同時,應當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實行綜合開采、合理利用;對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損失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三條 建築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其設計、建設、施工的建築物及構築物採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和小型、輕型、再生產品。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
國家鼓勵利用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生產建築材料,鼓勵使用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禁止損毀耕地燒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土地集約利用,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葯的先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推動農業機械節能,優先發展生態農業。
在缺水地區,應當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發展節水型農業,推進雨水集蓄利用,建設和管護節水灌溉設施,提高用水效率,減少水的蒸發和漏失。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節約使用辦公用品。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國家機關等機構的用能、用水定額指標,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指標制定支出標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築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建築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准,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第二十六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
本法施行後新建的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條 國家在保障產品安全和衛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具體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對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由國務院財政、稅務和對外貿易等主管部門制定限制性的稅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區域經濟布局,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促進企業在資源綜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各類產業園區應當組織區內企業進行資源綜合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鼓勵各類產業園區的企業進行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土地集約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共同使用基礎設施和其他有關設施。
新建和改造各類產業園區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採取生態保護和污染控制措施,確保本區域的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等進行綜合利用。
建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綜合利用資源發電的企業簽訂並網協議,提供上網服務,並全額收購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先進或者適用技術,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農用薄膜等進行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發展生態林業,鼓勵和支持林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木材節約和代用技術,開展林業廢棄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綜合利用,提高木材綜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條 國家支持生產經營者建立產業廢物交換信息系統,促進企業交流產業廢物信息。
企業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提供給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推進廢物回收體系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合理布局廢物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支持廢物回收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及信息交流。
廢物回收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安全和消防等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後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准,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應當交售給具備條件的拆解企業。
第四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製造和輪胎翻新。
銷售的再製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製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立和完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建設污泥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提高污泥綜合利用水平,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自主創新研究、應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列入國家或者省級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
利用財政性資金引進循環經濟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和創新方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由其監督實施;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協調機制,對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實行統籌協調,並給予資金支持。
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並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設備和產品,限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應當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金融機構應當給予優先貸款等信貸支持,並積極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企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資源高消耗行業中的限制類項目,實行限制性的價格政策。
對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確定其上網電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行垃圾排放收費制度。收取的費用專項用於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國家鼓勵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物。
第四十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示範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發現違反本法的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責任,或者承擔有關處置費用。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向本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該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期限或者區域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網企業拒不收購企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生產的電力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的;
(二)銷售沒有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