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適用房產權多少年
經濟適用房沒有具體的產權年限。一般房屋產權年限要根據土地規劃的用途和具體情況來確定,如商業用地最長40年,住宅用地最長70年,也有50年的。而經濟適用房大批都是劃拔方式取得的土地,由國家無償批付使用的,沒有具體土地使用期限。
首先要明確一點房屋完全產權由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組成。房屋在取得了兩證後即證明取得該房屋的完全交權.通常所指的年限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此年限以開發商取得此片土地的使用權之日算起,具體期限要看土地使作權證.土地使用期限根據土地規劃的用途和具體情況來確定,如商業用地最長40年,住宅用地最長70年,也有50年的.而經濟適用房大批都是劃拔方式取得的土地,由國家無償批付使用的,沒有具體土地使用期限.只有出讓的土地取得方式才有期限.不論土地使用期限是多少,房屋所有權始終歸房主所有.根據即將發布的民法典的精神,土地使用期屆滿前一年,使用權人可以向國家申請土地使用權續期但最長不超過30年.期滿國家要收回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辦法比照拆遷補償辦法執行.也就是說不管怎樣都會有一定的物資保障.無非是錢多錢少的問題.對於經濟適用房道理是一樣的。
所有的產權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在內,房子的產權年限是永久的,只要房子還存在,產權就存在,沒有年限的限制。平常所謂的50年或70年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年限,按照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自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後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