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激發民營經濟發展活力
1、匯聚加快發展民營經濟的力量。
廣泛動員、引導和鼓勵更多的人積極參與發展民營經濟,謀發展、創大業,讓先乾的越干越有勁,沒乾的下定決心干,形成爭先恐後幹事創業的氛圍。
2、建立為民營企業全方位服務的機制。
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需要著力破解資金、技術、稅收等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瓶頸問題。擴大民營企業融資渠道。通過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銀企聯手、吸引社會投資等手段,不斷拓寬民營經濟的融資渠道。
3、進一步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投資環境的好壞是民營經濟發展快慢的關鍵性因素之一。因此,必須加快轉變政府職能,著力改進政府部門的工作,理順行政管理體制,改變對民營企業管理政出多門、權責不清的狀況,進一步清理對民營企業的收費檢查和審批項目。
切實抓好政務公開和服務承諾制度,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提高政策透明度,做到用市場經濟手段促發展,重引導不越位,善管理不錯位,抓服務不缺位,真正使民營企業感到「安全、實惠、可靠、方便」。
(1)如何發展本土民營經濟擴展閱讀:
民營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必須走綠色發展之路。要注重在發展中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資源,防止以自然環境污染為代價發展民營經濟,對已經發展起來污染較大的產業,要搞好配套設施,降低能耗和污染。把加快推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重點,放在提升產業和集約化程度、優化產品結構、擴大對外開放、提高經濟質量上來。
Ⅱ 如何促進民營經濟實現新發展,新提升
一要全面落實國家扶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扶持力度。要按照中央部署,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財稅扶持力度,繼續擴大中央財政安排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進一步落實民營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加快出台政府采購扶持民營企業政策,提高政府采購民營企業生產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進一步減輕民營企業負擔,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清理、減少和合並行政審批事項。
二要積極引導民營企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首先,要通過支持吸納就業和科技型的小微企業發展,進一步加大技術改造支持力度,加強節能減排,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其次,要加快信息技術在民營企業的普及推廣和深化應用,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為大企業提供配套,走「專精特新」和產業集群的發展道路。此外,還要堅持把民營企業結構調整作為提高成長質量的主攻方向,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力爭到「十二五」末在優化產業分布結構、優化企業規模結構、優化企業產品結構,以及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等方面取得重大進展。
三要加強服務體系建設,著力突破服務瓶頸。要發揮政策引導和市場機製作用,調動和優化配置服務資源,推動形成以民營企業服務機構為核心,以行業協會和專業服務機構等為依託,各類服務資源開放共享的民營企業服務體系。
Ⅲ 結合材料和所學經濟生活知識,說明國家應怎樣促進民營經濟發展
國家在基本經濟制度方面,要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平等獲得市場機會、平等獲得國家法律保護。
國家要加強科學宏觀調控,運用有效的經濟政策與相關政策與法律,扶持民營經濟發展。
Ⅳ 如何促進民營企業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1. 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2.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讓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3.民營經濟平等使用經濟資源,獲得市場機會,平等受到保護。
4.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加強宏觀調控,利用財稅、貨幣等政策幫助民營企業解決發展中所面臨的融資難等問題
5.民營企業自身要制定正確的經營戰略,不斷提高自身創新能力,誠信經營,充分利用好國家的 政策發展自己。
Ⅳ 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省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市場主導、政策引導、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管理、稅務和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民營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民營經濟發展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有關支持民營經濟的政策,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可以通過補助、基金以及市場化方式,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第七條民營經濟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提供咨詢、指導服務。
民營經濟組織不得偽造事實或者採用其他非法手段,騙取或者套取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民營經濟發展監測和分析機制,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和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創造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平等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營商環境,簡化審批程序,降低民營經濟組織設立、運營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有關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其適用范圍、標准和條件、申請程序等信息,方便民營經濟組織查詢。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寬民間投資領域,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參與「PPP」項目,鼓勵民營經濟組織投資基礎設施、生態環保、脫貧攻堅、文化旅遊、民生康養等領域。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加快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投資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服務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第十二條鼓勵和引導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上市、兼並重組、項目投資。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給予支持。
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在開發區創業,依法享受開發區相關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民營經濟組織工業項目用地,可以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保障。
對於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拆除舊廠房或者利用原有工業廠房、在建廠房加層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民營經濟組織工業項目用地,免收容積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讓金。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和保費補貼機制,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業務規模,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的支持力度。第十五條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加強監督管理。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搭建對外貿易平台,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對外貿易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民營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進口產品反傾銷調查的,應當予以協助,並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對民營經濟組織因產品出口受到國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護措施調查並被提起訴訟的,應當支持其應訴。
Ⅵ 推動民營經濟發展的措施
法律分析:(一)推進全民創業。加強政府引導,充分調動群眾辦企業的積極性,形成千軍萬馬、千家萬戶創新創業的態勢。對企業下崗職工、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人、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辦或領辦民營中小企業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二)放寬創業條件。鼓勵各類資本在我市投資、參(控)股發展民營企業。降低門檻,放寬注冊資本限制,注冊資本達到3萬元以上即可申請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貨幣出資可降至注冊資本的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指仿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碧猜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悔逗型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