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事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一)申請經濟仲裁當出現經濟合同糾紛,企業可以申請經濟合同仲裁。經濟合同仲裁是由國家規定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居中調解,依法作出判斷或裁決的活動。企業在仲裁活動中享有申訴權、答辯權、申請迴避權、申請保全措施權和申請執行權。同時應當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紀律,如實陳述案情和提供證據,全面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裁決書,按規定繳納仲裁費等。
(二)進行經濟訴訟經濟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並依法作出判決的活動。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迴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除可以查閱本案資料外,還可以復制本案有關資料和法律文書。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同時,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繳納訴訟費用等。
(三)進行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審理和解決行政爭議案件和訴訟活動,經理人應該認識到通過行政訴訟活動對於認真執行憲法和行政法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促進行政管理法制化和廉政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維護國家安定團結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行政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的行政訴訟義務,任何一方都作為平等實體而不享有特權。企業應正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以防止或避免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企業在行政訴訟中始終處於原告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起訴權或委託代理人代為起訴權、申請迴避權、提供證據權、進行辯論權,提起上訴權,查閱庭審資料權,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等。企業還應遵守訴訟程序,按時參加訴訟,履行舉證義務,執行判決和裁定等義務。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Ⅱ 民事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民事經濟糾紛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申請經濟仲裁,當出現經濟合同糾紛,企業可以申請經濟合同仲裁,經濟合同仲裁是由國家規定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居中調解,依法作出判斷或裁決的活動;
2、進行經濟訴訟,經濟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並依法作出判決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Ⅲ 民事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1、雙方可以協商處理。2、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3、到指定的仲裁機構解決經濟糾紛。4、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為調解民間糾紛,並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 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Ⅳ 民事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民事經濟糾紛處理是:1、雙方可以協商處理;2、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3、到指定的仲裁機構解決經濟糾紛;4、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
一、民事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1、民事經濟糾紛處理是:
(1)雙方可以協商處理;
(2)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
(3)到指定的仲裁機構解決經濟糾紛;
(4)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經濟糾紛如何起訴
經濟糾紛起訴步驟:
1、提交起訴狀申請立案;
2、法院發出受理通知;
3、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
4、開庭審理、質證和辯論;
5、等待宣布判決結果;
6、判決生效和當事人雙方執行義務。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Ⅳ 民事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出現民事經濟糾紛時,當事人處理方式有:
1、協商處理。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
2、可以申請仲裁。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體的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發生的經濟權益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Ⅵ 民事經濟糾紛有哪些處理方式
在解決民事糾紛的時候,一般有著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途徑和方式。經濟糾紛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為民事糾紛的,經濟糾紛的案件,如果有涉及到刑法,那麼涉轎兄燃及刑法的部分就按照刑法的方式處理,最後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