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合同簽訂後,如果一方想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如果解除應具備什麼條件
可以解除。經濟合同解除應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由於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3、由於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
法律分析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當事人方可變更和解除經濟合同。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的合同,是當事人在一定的條件下,為了追求某種經濟利益而訂立的,當客觀條件發生變化,使得這種利益不能實現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貫徹協商一致的原則,經濟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欲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必須徵得對方的同意,在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前,原經濟合同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2.由於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經濟合同當事人無法抗拒的外來強制力,由於不可抗力的出現,致使經濟合同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時,義務人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義務人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應採取積極的、有效的措施,力爭避兔或減少損失,否則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3.由於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由於另一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合同,會使遵守合同一方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受到影響,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⑵ 簡述我國經濟合同法中允許變更和解除經濟合同的五種條件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