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對國家級開發區,我國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國家對國家級開發區都給予的支持,主要體現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平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15號)、《國務院關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國發〔2010〕28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商資發〔2006〕257號)、《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10〕209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94號)等文件精神上,具體內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堅持和完善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一般是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除其中具有企業性質的外,根據授權行使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經濟協調與管理等職能。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原則上不與所在行政區合並管理或取消管委會建制。(國辦發〔2005〕15號第5條)
2、完善開發區管理體制。保持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體制」運行的穩定性和效率,原則上國家級開發區不得與所在行政區域管理機構合一。
根據新時期發展要求,研究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制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將精簡高效、務實親商的國家級開發區管理體制制度化。(商資發〔2006〕257號第63條)
3、關於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依法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和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進一步明確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法律主體地位和管理職權,完善行政管理體制。
選擇體制改革條件比較成熟的國家級開發區,設立為國家綜合改革試驗區。(商資發〔2006〕257號第86條)
二、外商投資政策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3億美元和限制類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包括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及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注冊資本計,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評估後的凈資產值計,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限額按並購交易額計。(商資發〔2010〕209號第1條)
2、單次增資額在限額以下的增資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2條)
3、限額以上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3條)
4、注冊資本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性公司和資本總額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4條)
5、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商務部審批外,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包括限額以上及增資)由地方審批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根據相關規定需取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或向其徵求意見的,應取得書面文件或同意意見。金融、電信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事項仍按現行法律法規辦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5條)
6、由商務部、原外經貿部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事項(除單次增資達到或超過限額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6條)
三、土地政策
1、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依法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單獨組織報批,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內,不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用地,有關部門應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國辦發〔2005〕15號第7條)
2、規范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第18條)
四、財稅金融政策
1、促進國家級開發區與金融機構合作,建立股權式投資實體,投資區內高成長性的企業,建立推進市場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積極創造條件,支持企業在上市。建立和完善開放的產權交易市場,開展信託業務,鼓勵建立各種形式的風險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引進和發展資金管理公司,為各類產權及資本進入、退出、轉讓、流動創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商資發〔2006〕257號第64條)
2、關於加大財政金融扶持。繼續擴大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規模,用於國家級開發區內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國家級開發區企業通過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通過市場化運作,建立國家級開發區投資基金,支持國家級開發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89條)
3、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和自主創新能力強的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持。(財建〔2012〕94號第6條)
4、開發區管轄區域范圍內已落實貸款並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礎設施在建項目,均可按規定申報貼息資金。(財建〔2012〕94號第7條)
5、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情況等因素確定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財建〔2012〕94號第8條)
6、項目建設期少於3年(含3年)的,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項目建設期大於3年的,按不超過5年進行貼息;屬於購置的,按2年進行貼息。(財建〔2012〕94號第9條)
7、對中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施財政貼息。(國發〔2010〕28號25條)
8、繼續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內基礎設施項目及公用事業項目給予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等。(國辦發〔2005〕15號第8條)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繼續實行對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政策,適當增加貸款貼息規模,對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同等的貼息政策;
中西部外貿發展專項基金、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援助資金,可用於支持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國辦發〔2005〕15號第9條)
五、產業發展政策
1、鼓勵跨國公司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研發中心、財務中心、技術服務中心、培訓中心、采購中心、物流中心、運營中心和配套基地。(國辦發〔2005〕15號第10條)
2、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申請設立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支持條件成熟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與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保稅物流園區聯動試點,實現優勢互補。
以國家級開發區為龍頭,以點帶面,推動國家級開發區從單一的經濟功能區向綜合產業園區的轉變,形成綜合性產業增長帶。(國辦發〔2005〕15號第11條)
3、積極營造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引導一批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內資企業落戶國家級開發區,引導大中型國有企業到國家級開發區集中布局,讓國家級開發區成為國有企業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認真解決好內資企業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綜合實力強、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內資企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43條)
4、積極推動國家級開發區產業調整和優化升級,國家制定的產業促進政策可以在國家級開發區進行先試先行。(商資發〔2006〕257號第90條)
5、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區內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92條)
6、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示範帶動作用,承接發展電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加強與東部沿海地區創新要素對接,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研發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產業「孵化園」,促進創新成果轉化。(國發〔2010〕28號第8條)
六、企業支持政策
1、關於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區內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92條)
2、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企業集合債券和上市融資。(國發〔2010〕28號第26條)
3、對投資中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和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按規定免徵關稅。(國發〔2010〕28號第25條)
七、環境保護政策
1、鼓勵國家級開發區開展區域環境管理標准化的認證工作,對國家級開發區創建「ISO14000國家環境示範區」給予專項資金和政策支持。鼓勵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進行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商資發〔2006〕257號第96)
八、拓園擴區政策
1、對已完成原經國務院批准規劃面積的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求確需擴大規劃用地范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申請擴建。(商資字〔2005〕96號第1條)
2、規范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第18條)
3、保障國家級開發區生產建設用地有效供給。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結合國家級開發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區域、不同發展階段國家級開發區擴區標准。
對於規模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經濟發展好的國家級開發區,符合條件、確有必要擴大規劃面積或調整區位的,可報請國務院批准。
國家級開發區的建設用地用途以現代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承接服務外包業為主,除必要的配套設施外,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商資發〔2006〕257號第75條)
九、人才政策
1、鼓勵通過設立創業服務機構、留學生創業園等,吸引高素質人才進區投資創業。(國辦發〔2005〕15號第10條)
Ⅱ 我國二十一世紀經濟發展的戰略要點是什麼
為了抓住機遇,迎接挑戰,21世紀初期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戰略應是:以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增強國際競爭力為中心,依靠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建設科技創新體系,把促進經濟增長和總量擴張與提高增長質量、優化結構、增加效益結合起來;把工業化與城市化、促進城鄉和地區協調發展結合起來;把擴大內需與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國際競爭力結合起來;保持經濟適度快速增長,促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人口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實現改革、發展和穩定的統一。
要實現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增強國際競爭力這個中心任務,必須依靠體制創新和技術創新。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增強國際競爭力,必須推進結構優化升級、加快技術創新和推進深層次進口替代,必須建立與結構調整相適應的企業制度、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體系,提高技術創新和自主開發能力,改變對引進技術的過度依賴。圍繞提高經濟增長和效益,增強國際競爭力這個中心,大力推進體制創新和技術創新,是21世紀初期推進「兩個根本性轉變」的核心內容和具體任務。
體制創新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的前提和基礎。進入買方市場以後,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持因素已經不是生產能力的規模擴張,而是產業結構、技術水平、工藝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靠大量消耗資源和廉價勞動力支撐的粗放型增長方式已難以維系,經濟增長方式必然向集約型增長轉變。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必須調整結構,實現較大規模的向新的生產領域的資源和勞動力轉移,必須建立相應的產業退出、企業淘汰和人員安置機制;必須建立技術創新機制和適應結構優化升級的資源配置機制,必須增強市場競爭能力。下世紀初期我們要通過全面的體制創新,力爭形成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而為經濟持續發展創造新的制度條件。最關緊要的是國有企業制度創新、要素市場創新,以及與結構優化升級相適應的投融資體制、科技體制、教育體制、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創新。
技術創新是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關鍵。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增強國際競爭力,必須推進產業技術進步,實現產業技術升級。在國內技術儲備不足、技術創新能力較弱、國際上發達國家為保持國際競爭優勢的需要,對我們引進技術進行各種限制的情況下,我們必須大力加強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如果說,「八五」和「九五」時期,我國通過較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基本緩解了基礎設施瓶頸制約。「十五」和更長一個時期,我國必須進行大規模的技術創新能力建設,來緩解技術供給對經濟發展的瓶頸制約,保持經濟較快增長的勢頭;必須建立和完善國家科技創新體系和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立足於增強技術自主開發和創新能力,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把用市場換技術與用技術換技術結合起來;必須大力發展高技術,實現產業化,並向傳統產業滲透、融合和更替;必須以科技進步為主導創新需求和培育市場,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四、我國具備保持較快增長速度的潛力,21世紀前十年應爭取7—8%左右的增長速度
從各方面條件看,我國具備保持較快增長速度的潛力。
(一)國內需求潛力巨大,將為經濟較快增長提供強勁動力
首先,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投資需求巨大。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商品房投資空間也很大。其次,城鄉居民消費需求變化的主導趨勢,是繼續從溫飽型向小康型過渡,結構層次提升。城鎮居民住房、交通(包括私人轎車)、通信、教育、文化、旅遊、醫療、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消費將明顯上升,農村居民對彩電、冰箱、洗衣機等耐用消費品的潛在需求將逐步釋放出來,進而推動國內市場需求的擴大。再者,產業結構的轉換升級將為經濟增長奠定新的基礎。第四,農業和農村的發展,城鎮化進程加快,農業人口必將更多地進入城市,不僅拉動基礎設施建設,而且拉動消費需求,如果下世紀初期前五年城市人口比重年均提高1個百分點,因此帶來的基礎設施投資和消費需求水平的上升,有可能拉動GDP增長速度1—2個百分點。
(二)資金供給比較充足,能夠保證經濟較快增長的需要
預計我國國內儲蓄率在相當長一段時間仍可保持在30%以上。雖然資金供給條件與「八五」、「九五」期間相比將有所變化,但與產業發展的要求比較,仍然是比較充裕的,對這一時期的經濟發展不會形成明顯的制約。此外,外資仍將看好中國市場,外資的流入量仍將保持相當規模。
(三)改革推進和市場經濟的完善,將為經濟較快增長提供體制保障
國有企業改革、就業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等將進入實質性階段。要素市場(下轉第52頁)(上接第28頁)也將全面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進一步完善。宏觀調控水平不斷提高,駕馭經濟能力增強,不斷為經濟增長提供新的動力。
同時,我們應該看到,支持經濟快速增長的因素發生了變化。依靠短缺經濟條件下巨大的市場空間和低基數、高投入,來維持經濟快速增長的格局已基本結束,未來經濟的較快增長將主要取決於工業化階段性轉換和結構升級。21世紀經濟增長速度將低於我國實施第一、第二步戰略進程中的平均水平。
從我國的國情看,我們需要保持一定的增長速度。這是因為我國經濟增長從速度效益型向質量效益型的轉變有一個過程。速度過低,擴大就業,增加財政收入,解決地區、環境問題,發展科技教育都會有困難。21世紀初期是第三步戰略的起步階段,也需要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
綜合起來看,21世紀前十年可以而且應該爭取7—8%左右的經濟增長速度。這個指標與「九五」計劃確定的「2010年國民生產總值比2000年翻一番」的目標,基本上是吻合的。按照21世紀前十年「翻一番」的目標,年均增長速度要達到7.2%。考慮到「十五」時期結構調整任務很重,年均增長速度可力爭實現7.0%左右,「十一五」力爭達到7.3—7.5%,就能與原定目標銜接。經過20年的高速增長,我國的經濟規模已經大大擴張,每個百分點包含的絕對量將大大增加。只要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有所提高,速度略低一點,更有利於經濟的持續發展。
Ⅲ 我國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應對策略
中國經濟發展中的主要問題如下:
1。體制結構仍然不合理,長期結構性矛盾和粗放式增長方式沒有根本改變。
中國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影響發展的體制和制度障礙依然存在,重大改革面臨著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2、城鄉、區域和經濟社會發展仍然不平衡。
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明顯。東海岸與中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差距正在擴大。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科學、教育、文化和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緩慢。
3、農業基礎薄弱、農民收入低、農村發展滯後的狀況沒有改變。
「三農」問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
4、通貨膨脹壓力仍然存在
農業生產資料、部分農副產品和部分工業品價格的結構性上漲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
5、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住宅、安全生產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仍然很多。
解決方案如下:
1、深化改革進一步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關鍵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2、大力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更加註重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節能環保水平,提高經濟整體素質和國際競爭力。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經濟增長,實現消費、投資、出口「三駕馬車」,促進第一、二、三產業協調發展。
3、解決「三農」問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統籌城鄉發展。
4、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5、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縮小區域發展差距。
(3)經濟發展區需要哪些戰略性支持擴展閱讀:
就當代經濟而言,發展的含義相當豐富復雜。發展總是與發達、與工業化、與現代化、與增長之間交替使用。一般來說,經濟發展包括三層含義:
1.經濟量的增長,即一個國家或地區產品和勞務的增加,它構成了經濟發展的物質基礎;
2.經濟結構的改進和優化,即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技術結構、產業結構、收入分配結構、消費結構以及人口結構等經濟結構的變化;
3.經濟質量的改善和提高,即一個國家和地區經濟效益的提高、經濟穩定程度、衛生健康狀況的改善、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以及政治、文化和人的現代化進程。
經濟發展是通過經濟結構的改進和優化、經濟質量的改善和提高達到經濟量的增長。
「總部經濟」是指某區域由於特有的資源優勢吸引企業將總部在該區域集群布局,將生產製造基地布局在具有比較優勢的其它地區,而使企業價值鏈與區域資源實現最優空間耦合,以及由此對該區域經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一種經濟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