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次性並不是退役費用的全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役費用包括:復員費、一次性退役金、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醫葯生活補助費、住房資金、傷亡保險金、退役醫療保險金、獎勵工資、復員差旅費。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通過競爭機制應聘到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不需要退回已經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地方人民政府在當地駐軍中定向招錄的退役士兵,因其是競爭上崗,其安置方式視同自主就業,退役時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經本人申請確認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應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之和的80%,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同時按規定享受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