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有哪些
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有,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由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