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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介入經濟糾紛該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3-05-31 19:04:57

㈠ 警察不得介入經濟糾紛有什麼相關法律條文

沒有相關法律條文,但是有出具通知。

公安部早就出台過《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等三項通知,三令五申強調嚴禁插手經濟糾紛,糾正辦理經濟案件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

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能幹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問題。

(1)不當介入經濟糾紛該怎麼辦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不是簡單的不正之風問題,而是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它嚴重損害了人民警察以及政府的形象和聲譽,漠視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必須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繩之以法。

要杜絕這種現象,一方面,公安機關應強化法律素質和業務本領,提高辨別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辦案能力;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也應將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問題納入法律監督范圍。

雙管齊下,才能堵住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漏洞,才能有效防範和避免警察權的濫用,保障市場交易的穩定、持續和安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法治秩序。

㈡ 經濟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談一談應該注意那些問題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一)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二)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三)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四)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心平氣肆拿唯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裂培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二)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並沒有本質的區別,最後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把他們敏並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後,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後的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㈢ 小金額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一)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在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二)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三)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後,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四)司法機關審理。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後的判決。一般情況下,小額經濟糾紛經當事人同意的,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㈣ 產生經濟糾紛該通過何種方式解決

產生經濟糾紛該通過何種方式解決

產生經濟糾紛該通過何種方式解決,在現實生活中經濟糾紛是經常發生的,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是需要盡快解決的。以下詳細介紹產生經濟糾紛該通過何種方式解決

產生經濟糾紛該通過何種方式解決1

一、和解

當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分歧意見,當事人在充分協商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合解。當然,這種和解不能違反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

二、調解

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了合同爭議,彼此又不能達成和解,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主持進行調解,從而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三、仲裁

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依據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它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四、起訴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產生經濟糾紛該通過何種方式解決2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二)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並沒有本質的區別,最後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後,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後的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產生經濟糾紛該通過何種方式解決3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4)不當介入經濟糾紛該怎麼辦擴展閱讀:

我國經濟仲裁的受案范圍十分廣泛。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下列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另外,由於勞動爭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同於一般經濟合同糾紛,它們各自都有自己的特點,因此,勞動爭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也不屬於仲裁法的受理范圍。

產生經濟糾紛該通過何種方式解決4

一、小額經濟糾紛怎麼處理的結果是怎樣的?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小額經濟糾紛的種類

(一)有無效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效力角度來對合同糾紛進行的劃分。

1.無效合同糾紛

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合同無效後,合同當事人因各自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發生的糾紛,合同無效責任應由何方承擔,承擔多少之糾紛等等。

2.有效合同糾紛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

(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形式角度來對合同進行的劃分。

1.口頭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口頭合同雖然簡便易行,但因為沒有書面的證據,所以,一旦發生糾紛是不易獲得解決的。口頭合同多是即時清潔的合同,一般來說,發生糾紛的情況較少。

2.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合同糾紛是書面合同糾紛。這與書面合同應用之廣泛分不開的,解決書面合同糾紛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合同書或確認書,以及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有與合同有關的來往函件等。

故要求合同當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與合同有關的書面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可以舉證,此外,有時在一項合同履行過程中,既有因書面協議引起的糾紛,也有因口頭協議引起的糾紛,口頭協議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法律是不承認其效力的。

㈤ 公安部關於禁止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規定有哪些

凡是屬於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對禁止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有明確的規定,工作中,必須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干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各地公安機關承辦經濟犯罪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要正確區分詐騙,等經濟犯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准確定性。凡屬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 如果當事人確屬經濟糾紛,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投訴。公安機關介入經濟糾紛有弊也有利。正確行使權力會迅速有力地解決債務,合同等經濟民事糾紛,節省大量司法資源。錯誤行使權力會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阻滯經濟的發展進步,還會發生公安民警利用權力進行尋租的行為。因此,公安機關應當正確介入經濟糾紛,而不是絕對不得介入經濟糾紛。

法律依據
《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㈥ 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如何應對

——北京市中淇律師事務所 王 勇 律 師在社會各種經濟交往中,經常出現各種糾紛,如履行經濟合同中出現的違約糾紛、合夥經營中出現的合夥人之間的糾紛、借款人違約不還款糾紛、單位內部勞資雙方經濟糾紛等等糾紛。對於這些不同的經濟糾紛,當事人應該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這四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或幾種方法來解決,因為,這種糾紛就其本質來言,屬於民事糾紛,只能依據相關民事法律、法規來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也往往會出現另一方當事人假借公安機關的公權力,由公安機關插手到這場經濟糾紛里來,以追究相關受害人刑事責任為要挾,以達到向相關當事人最討債務等目的。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原因,有的部分公安機關是出於對案件性質的定性上存在法律認識上的錯誤觀點,誤把民事糾紛定性為刑事犯罪,從而,立案偵查,插手到經濟糾紛中來;有的公安機關明明知道糾紛的性質屬於民事糾紛,但是,出於其局部單位經濟利益的考慮,認為有「油水」可撈,或者,個別辦案民警違法收受對方 「好處」之後,濫用職權,非法插手到這場經濟糾紛中來。公安機關插手的方式往往是採取對這場糾紛的性質定性為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詐騙罪、 職務侵佔罪等罪名,對糾紛的一方當事人(以下簡稱受害人)一般採取首先由另一方當事人帶領下,找到受害人處,採取強行將受害人帶走,關押到附近的某賓館或其他場所,然後,威脅該當事人或其家屬拿錢贖人,否則,就要真的把當事人帶回去,追究刑事責任等等。也有的是在網上現發布通緝令,然後,在來到受害人所在地公安機關要求協助抓捕,抓到後採取刑事拘留,辦理的手續全部「合法」,程序也很 「完善」,完全是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所需法定程序辦理的。往往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及其家屬非常害怕,就會全部或者部分的支付所欠債務或者對方主張的錢款,才能獲得自由。如不能全部一次付清,則採取對受害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方式的方法,讓受害人出來繼續籌錢還賬,出來時,有的還要受害人寫下書面保證。一旦受害人違約,則又立即取消取保候審,將受害人再次收監,關押到看守所里來,從而逼迫受害人還錢。就這樣,對餘下的錢款,對方當事人會繼續採取同樣的手段,用公安機關威脅,繼續糾纏,直到全部結清為止。 有好多案例中,還另外向受害人多要出來相當可觀的一筆數目,作為所謂的「辦案費」。對於立案偵查的 這些款項,本身就存在著法律上的糾紛,有的確實屬於是欠款不還,而有的確是對方違約後,還要藉助公安機關的公權力,硬訛詐自己。因此,受害人對此相當不滿,公安機關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眾中也受到很大的損害。好多受害人不懂得法律,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往往也是這種現象屢屢發生的原因。那麼,作為受害人的你該如何來保護自己的權力呢?本律師根據自己多年來辦理此類案件所積累的成功經驗,為受害人提示幾種應對辦法及法律救濟途徑:首先,要明白自己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公安機關無權插手經濟糾紛,公安部一直以來一再重申,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公安機關插手你們糾紛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法律是會保護你的合法權益的,從心理上,不要害怕,要有信心。其次,不要才採取過激的行為,以免刺激非法辦案的民警。因為涉案民警非法辦案,一般來言,都知道其行為的違法性,尤其是異地辦案,他們本身就怕「 出事兒」,如果受害人過於激動,會使本來「心虛」的他們,感到了威脅,會採取假戲真做,真的把被害人帶回去羈押,將錯就錯、錯案錯辦,那麼,即使經過你的努力斗爭,最終無罪獲釋,你也會因此遭受到更大的損失。要知道「來者不善、善者不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穩住自己的情緒,不要害怕,要運用智慧與其 「斡旋」,先擺脫危險,獲得自由,再採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第三、擺脫危險在現場採取的具體應對措施,可以根據現場的情況隨機應變,比如:公安機關一般會首先以詢問或訊問的方式給受害人做筆錄,那麼,你陳述時,一定要將你們的糾紛如實地向公安機關陳述,讓其記入筆錄,因為,這份筆錄對你案件的定性非常重要,對於以後可能出現的民事訴訟,也是關鍵的證據。即使,問詢中,公安人員可能採取誘供的方式誘導或威脅你,也不要害怕,也要如實陳述事實,不要害怕、不要上當,一定要把事實陳述出來,讓他們記入筆錄。在筆錄上簽字前,你一定要仔細看一遍筆錄,看清記錄的內容是否與你說的相符,如相符,再簽字;如果不符,你有權利要求公安人員重新給你改正記錄,正確後,再簽字。千萬不可不看筆錄,拿過來就簽,這樣做有可能會使你陷入對方的一個圈套中,即便無法追究你的刑事責任,對方當事人可能會拿著這怎筆錄作為證據到法院去起訴你,給你打民事官司,這份與事實不符的證據很可能就會使本來有理的你,打輸了官司。公安人員問詢完後,一般會要你給對方當事人協商,你不要輕易與其達成什麼書面的協議,可以口頭承諾支付其部分款項,分期付清,當公安人員強迫你馬上就付款時,你可以先答應,討價還價一番,然後讓家屬送錢,先獲得自由。 獲得自由後,如有可能,要在當天就取得客房登記、住宿發票等相關的證據 ,以備以後採取法律措施時作為證據使用。 第四、脫身後的法律救濟措施。在你獲得自由脫身後,你首先要做的是,到律師事務所找有經驗的律師去咨詢,把你的相關情況陳述給律師,委託律師,讓律師來給你提供法律服務。有的受害人自身的心理非常復雜,會認為支付律師費花錢了,好像是「吃了虧」,便採取走一步、問一步的方法,自己操作,不懂的地方再去再咨詢律師,本律師建議你且莫採取這種方法,要知道「術業有專攻」,更何況你的這種權利是涉及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你即使聽明白了律師給你說的,但是操作起來,遇到的情況會是千變萬化的,你作為非專業人士,是根本無法應對的。甚至有時,會適得其反,違法辦案的民警會因你沒有準也專業的律師的介入而變得對你變本加厲起來,甚至,採取快速反應,對你採取羈押措施。而如果你找到比較富有經驗的律師,代理你去與公安機關討「說法」,好多情況下,情形就會大不相同了,有好多情況是律師一接觸後,提出非常專業的法律關觀點,指出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違法性,交涉效果往往馬上就變的好起來,很可能就從根本上解除了你的這些麻煩。那麼,有經驗的律師會採取什麼樣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呢?在你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後,律師開始為你代理,你的律師會首先會根據你提供的具體情況和相關的證據,分析你們糾紛的法律性質,分析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違法性質,在從法律規定上確定了公安機關插手的行為確實屬於違法行為後,律師會制定相應的法律措施來與公安機關交涉,具體交涉方法,根據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而不同:對於採取非法拘禁行為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已經達到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犯罪條件的,你的律師會及時代理你去本地或者你被採取非法拘禁措施的所在地人民檢察院去報案,人民檢察院依法立案後,你的律師將會代理你參加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和國家賠償程序,維護您的合法權益,為你討回公道。對於情節輕微,尚不足以構成非法拘禁犯罪行為的,或者公安完全是按照刑事偵查法定程序辦理的, 你的律師會首先向該公安機關發出律師函,並將相應的你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公函送達給公安機關,正式從法律上與公安機關交涉,從法律上論辯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具體行為的違法性,要求其改正違法行為。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涉及的專業性比較強,過程中出現的其他復雜情況也會比較多,這就要求律師具有比較扎實的法律知識及處理該類案件的豐富經驗,才能達到比較理想的效果。在與公安機關交涉過程中,經驗豐富的律師還會在與公安機關交涉的同時,還會採用綜合的方法,動用各種法律的手段,利用各種有利的法制環境,來維護你的合法權利。因此,能否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利得的目的,就在於你是否會科學的運用法律武器,這需要的更多的是您的法律意識,只要您有法律意識,委託有比較經驗的律師,你的權益必將會得到切實的維護的。最後,我要再次強調的是,這一類的案子,屬於專業性很強的案件,有句老話,叫「來者不善、善者不來」,個別公安機關既然敢非法插手經濟糾紛,來之前也是有所准備的,他們也會考慮到對你採取措施後,你會做出什麼反應 ,事前他們也是會制定相應對策的,即便他們的行為看起來一點合法依據都沒有,他們也不會因為你自己提出的抗辯理由就 輕易善罷甘休,這就需要經驗豐富的律師來為您維權了,確實不是作為公民的你個人可以解決的問題了。有些當事人,往往認為自己比較聰明,多家咨詢律師,每個律師那裡學一點「本事」,然後,總結一下,自己就認為可以不用委託律師, 親自出馬,去找公安機關「理論一番」,或者去上訪,認為鬧騰一下就可以逼迫公安放棄違法辦案,這種做法其實是非常錯誤的,也是非常危險的,要知道,本來這就是一個比較專業的法律問題,公安機關怎麼都比你專業,你雖然在律師那裡學了一些「本領」,但是,真到了給公安機關交涉時,對千變萬化的情況,你根本沒有應對的策略,甚至會刺激到非法辦案的民警,採取走 「合法程序」手段,真的按照偵查程序對你偵查,然後,將你移送檢察機關,最後,起訴法院,判刑了事。本來在實踐中,出現錯案的情況也是時有發生的、難以避免的,更何況有些人如果處心積慮的要追究你呢?結果,律師費你是省下了,卻因自己的「聰明」而惹下了更大的麻煩。 另外,我再說一下你從律師那裡學來的「本領」問題。從給你提供咨詢的律師角度來言,他所能給你提供的咨詢意見,只能停留在咨詢的層面上,而不會給你整個過程都提供完整的對策咨詢法律意見,這很好理解,因為首先,律師提供咨詢意見,只是根據你提供的情況來進行分析,你提供的情況是單方面的,公安機關到底掌握了什麼?你不專業,也說不太清楚,要想全面,還要等到律師真正接觸公安機關後才能做到。其次,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是有償服務,他提供什麼服務,你就應當付出相應的對價(法律援助案件例外,援助案件屬於每個律師都負有的法定義務,是無償的法律服務)。當事人「貨比三家」的多家咨詢,律師雖然也會給你解答,但還只是停留在咨詢層面的解答,能根本解決你問題的關鍵點,律師是不會告訴你的。(這也恰恰是律師辦案的關鍵點,這樣,你就好理解了吧?) 對千變萬化的情況方面,律師是專業的人士,非常富有經驗,這是你個人親自操作所無法比擬的。切忌不要貪小便宜吃大虧、聰明反被聰明誤。法制社會良好法制環境的維護和實現,在於全社會共同的努力,這當中也有你的不懈努力。因為我們都相信,在社會各界的努力下,法制社會的春天一定會到來的,法律會最終維護你的合法權益的。最後我送給大家一句話,正像我們經常聽的那句「有困難找警察」一樣,我要給大家說的是「要維權找律師」。全國律師同行們都願為維護法制建設、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而不懈努力奮斗!

㈦ 經濟糾紛派出所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不屬公納指安機關管轄,一般不予受洞伍配理。除非出現因經濟糾紛產生斗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情節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節分別給予處罰。

法律依據:《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橘雀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二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律師對公安機關立案提出異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認真核查。 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介入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書面說明立案的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㈧ 經濟糾紛派出所怎麼處理

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斗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亮桐錯方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凡持械傷人或故意損壞財物者,應視情必須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分別給予處罰。治安處罰不影響對民事賠償的調解。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應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調解協議書」應存檔備查。對不服公安派出所調解意見的,應勸導雙方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
調解雖然是自願行為,但為了支持警察工作最好去一下
如上所說,警察本身並不想介入群眾的經早盯濟糾紛,但是糾紛發生後報警了,他們出警後得對事情進行登記處理,盡到自己的責任,一般是開展調解工作。
如果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也應該去派出所當面說明情況,你想一下警察找你解決問題你不去,換個角度如果你找警察他不來你又是什麼感受。這不僅是對警察工作的支持,也是一個公民應該服從和接受的法律義務。
到派出所後,說明自己的想法,聽聽對方的意見,對調解處理是最好的,不能調解再用其他方式維權就行了,但去是必須的。
發生經濟糾紛盡量協商解決和起訴,不要報警處理
公民之間發生了經濟糾紛,這屬於民事糾紛的范圍,同時法律已經明確了救濟的權利,協商解決不了的,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要隨便報警。
因為,公安部門已經下過規定,不允許公安民警介入經濟糾紛,一是考慮不屬於社會治安問題。二是擔心基於警察身份的調解讓有的人產生畏懼,而表達的不是真實意思,以後發生問題。
當然,如敬睜坦果因為經濟糾紛發生了影響人身安全,和其他社會治安問題,要及時報警求助,對單獨的只是經濟糾紛不要報警就行。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1、協商。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㈨ 經濟糾紛對方拒絕協商怎麼辦

民事糾紛對方拒絕賠償那麼是可以與對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只要法院判決的結果出來了之後,賠償義務人就需要履行各自的義務,不然就會被強制執行。
一、民事糾紛對方拒絕賠償怎麼辦?
1、所說情形,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待法院判決生效後,一方仍然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罩或歷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物搜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解決民事糾紛有幾條途徑?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團運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糾紛發生之後就需要雙方及時的協商處理,如果侵權方不按規定進行賠償,那麼就可以走法律的程序來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只有證據齊全才能獲得法院的受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㈩ 夫妻因裝修款當街攔截奧迪車,此行為有何危險性呢遇到經濟糾紛該怎麼辦

這種行為容易導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遇到經濟糾紛要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這對夫妻行為非常危險,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影響道路正常通行,還可能會出現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他們的這種極端行為還會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他們因裝修款問題與奧迪車主之間發生糾紛,用身體攔截奧迪車。用魚竿支架砸奧迪車的輪胎,並敲打車窗玻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在遇到糾紛的時候,應該通過協商來解決。如果雙方面對面協商不能解決問題,可以請相關部門介入協調,還不能達成一致,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准備好充足的證據以後,直接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樣在法律的支持下,能解決自己與他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也不會讓自己觸犯法律造成不可以挽回的後果,還能讓自己的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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