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對於經濟法的認識
1.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梁冊拆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2.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
4.經濟法概念在我國出現得較晚。1979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二次會議的官方文件橡棗提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姿蠢我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並列。
B. 如何理解經濟法律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基伏有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經濟法律關系三要素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緊密相聯,缺一不可。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形成的啟動者,是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有些主體的特殊性還常常決定著經濟法律關系的性質,脊耐主體是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經濟權利和義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實體內容,是確定主體之間關系的性質和量度的,是聯系主體之間以及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紐帶。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經濟法主體通過經濟法搏野攜律關系所追求的經濟目標和經濟利益。經濟權利和義務也只有通過客體才能得到落實和體現。經濟法的一些部門法就是依客體劃分而建立起來的。
C. 經濟法律是什麼
經濟法律是什麼?
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律規范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經濟法律規范在調整國家干預經濟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職權和經濟職責、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 特徵:1.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相統一的法神裂虛律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之間盡管有差別,但它們游燃又是有機聯系,相互統一的,是統一在社會經濟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 2.經濟法律關系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的。任何法律關系都是以當事人之間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內容。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則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否則不是經濟法律關系。這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直接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體現了經濟性。 3.經濟法律關系除法律規定允許採用口頭形式外,均應採用書面形式。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一般採用法定的書面形式來表源盯示,以體現經濟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並作為將來可能發生爭議的處理依據。
D. 如何通過經濟法的定義理解經濟法的特殊性
經濟法是指規范經濟活動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它主要包括財稅法、金融法、證券法、企業法、國際經濟法等一系列法律領域。通過經濟法的定義,我們可以理解經濟法的特殊性有以下幾個方面:
經濟法的對象是經濟活動。與鄭斗鍵其他法律領域相比,經濟法的特殊性在於其關注的是經濟領域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如財務、金融、證券、國際貿易、投資等領域。因此,經濟法的規范對象和其他法律領域有所不同。
經濟法的宗旨是促進經濟發展。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為了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鼓勵和促進經濟活動的發展。因此,經濟法的立法和執行過程中必須考慮到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和發展趨勢,避免對市場經濟的不良影響。
經濟法的實施方式具有特殊性。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銷納需要,經濟法往往具有靈活的實施方式。例如,通過調整稅收政策、加強監管等方式來規范市場經濟的發展。
經濟法具有強制性和專業性。經濟法是國家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必須得到全社會的認同和遵守。同時,經濟法是一門較為專業的法律學科,需要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喊巧來應對經濟領域的復雜問題。
總之,經濟法是針對經濟活動領域的一門專業法律,其特殊性在於它關注的對象、宗旨、實施方式以及具有強制性和專業性。了解經濟法的特殊性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經濟法的實質和作用,同時也有助於我們更好地應對經濟領域中的法律問題。
E. 對經濟法的認識是什麼
對經濟法的認識是:經濟法產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經濟管理模式所產生的市場秩序失衡,從而要求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以維護公共利益、穩定市場秩序、促進效率與公平。經濟法包括企業法、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票據法、企業破產法、而三資企業法是重點等的內容。
經濟法和民法都以一定的財產關系為調整對象,其作用都在於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知道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兩者的關系曾經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經濟審判庭審理的多數是民事案件,以至於法院將經濟審判更名為民事審判庭,讓一些人認為經濟法存在,這是一個誤解。
經濟法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F. 經濟法有何特點試說明你對經濟法的理解
經濟法的特點:
1、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2、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系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滾悔點的法律。
3、從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系漏褲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4、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
5、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我對經濟法的理解: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經濟法,指調整經濟關系的大搜正任何法律;而狹義的經濟法,其調整的對象是國家在對經濟進行干預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經濟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G. 經濟法的定義是什麼
經濟法是公法,是調整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調控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隨著部門法劃分界限的逐漸明確以及法學學科的不斷發展,「經濟法」這一概念的法學意義已經被特定化為與民商法相並列的經濟法法律部門以及與其相對應的經濟法學科,而不再是「調整經濟法關系的法」或「與經濟法相關的法」這樣的表面含義。
(7)怎麼理解經濟法律擴展閱讀
經濟法特點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H. 經濟法的認知
今年開了《經濟法》這門課,因為高中有上過經濟法課,所以對經濟法還是很感興趣的,其實我對法律都感興趣拉,以前的理想就是做個律師。我們的經濟法由劉鋒老師教授,蠻喜歡老師的。下面就我談談對經濟法的理解和認識。
先說說對經濟法的認識把。
剛開始經濟法律給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較實質性的意義,比如哪些經濟行為或事情可為或不可為,哪些行為或者事情符合規定,哪些行為或者事情會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對經濟法的總體還是比較模糊的。
後來知道經濟法產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經濟管理模式所產生的市場秩序失衡,從而要求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以維護公共利益、穩定市場秩序、促進效率與公平。經濟法包括企業法 、公司法 、證券法、 合同法、 票據法、 企業破產法、 而三資企業法是重點等的內容。
但是總感覺經濟法跟民法差不多,經過學習經濟法知道了,經濟法和民法都以一定的財產關系為調整對象,其作用都在於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知道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兩者的關系曾經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經濟審判庭審理的多數是民事案件,以至於法院將經濟審判更名為民事審判庭,讓一些人認為經濟法存在,這是一個誤解。現在看來,經濟法與民法的個性大於共性。他們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盡管法律從整體上來說是用來維護和平衡效率與公平這兩大價值,但作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有其所側重的追求價值,即經濟法總體上追求的價值是:可持續的社會整體效益。
由追求價值便引出了經濟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為:經濟民主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公正原則。
I. 對經濟法的認識與理解
經濟法產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經濟管理模式所產生的市場秩序失衡,從而要求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以維護公共利益、穩定市場秩序、促進效率與公平。
2.由於經濟法是國家利用其公權力對市場經濟主體以及運行的調控、管理、監督、引導,所以經濟法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為國家相關主管機關,另一方為經營者(包括市場被管理主體和中介組織,其中中介組織又同時具有市場主管機關授權的監管職能和接受管理的義務)。它們之間是調控和被調控、監督和被監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導和被引導的關系,是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關系。
3.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有宏觀和微觀兩的領域(例:相關經濟法對經營者不正當競爭方面的管理就是微觀方面的管理;而相關經濟法對市場運行的管理便是宏觀方面的管理),所以經濟法可具體分為:宏觀調控法律關系;國有參與法律關系;涉外管製法律關系;市場監管法律關系。
4.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上述對象和范圍不同於其它部門法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所以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5.盡管法律從整體上來說是用來維護和平衡效率與公平這兩大價值,但作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有其所側重的追求價值,即經濟法總體上追求的價值是:可持續的社會整體效益。
6.由追求價值便引出了經濟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為:經濟民主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公正原則。
7.結合綜上所述,故經濟法的概念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門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J. 名詞解釋經濟法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
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
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