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時,補償是歸個人所有與還是村集體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如果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後,其補償到底歸集體還是個人所有呢?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歡迎閱讀了解。B.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內容是什麼,征地補償的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 補償條例內容是什麼,一、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內容是什麼沒有出專門的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實施條例》有相關規定:第二十五條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 征地補償標准 、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 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 安置補助費 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差告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二、農村宅基地被徵收能補償多少錢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徵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虛源明的補償標准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徵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築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後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裂老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於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於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佔用。 (六)大型水利、水電 工程建設項目 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准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C.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程序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應該遵循法律程序,並確保征地補償合理、公正。徵收機構需要提出徵收申請,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協商達成補償協議。徵收決定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進行公示並通知相關權利人進行聽證。徵收機構需要申請規劃許可,並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移交。在土地徵收完成之後,需要進行集體土地權屬確認,並且進行及時的補償支付。徵收程序應遵循依法依規、公正合理的原則,並考慮到農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具體徵收程序還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操作。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具體介紹如下:
以下是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程序:
1. 提出徵收申請:徵收機構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徵收申請。
2. 協商補償:徵收機構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並達成補償協議。
3. 徵收決定:徵收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對徵收決定進行公示,並通知相關權利人進行聽證。
4. 規劃許可:徵收機構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
5. 批准移交:徵收機構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審批,申請完成後,將土地移交給用途單位。
6. 集體土地權屬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產權確認時限為6個月。6個月內未確認的,視同同意確認。如果拒絕確認,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 補償到位:土地徵收完成後,徵收機構應當按照協議和法律規定及時支付補償款。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徵收程序僅僅是一般程序,具體程序還需要根據不同地區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操作。如果您需要進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請您確保您已經了解了當地的具體法律法規,或者咨詢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指導。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是指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目的,在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情況下,依法徵收或佔用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按照約定流轉制度流轉土地的行為。以下是與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程序有關的知識:
1.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需要符合法律程序與程序的合法性原則。程序應包括確定徵收行為的依據、主體、范圍、方租枯式等內容,並依法向村集體所有人公告告知。
2.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應進行征地補償。其中包括土地補償費用、搬遷補助、失地農民生活補助金等。
3. 征地補償應當做到合理、公正。徵收方與村集體所有人應當協商一致,達成協議。
4. 發放補償時,應先支付土地補償費,再支付移民搬遷費用、社會保險等其他相關費用。
5. 在決定徵收時,應當統籌規劃,保證農民有收入渠道、就業機會等基本條件。
6. 徵收應遵循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民主決策原則,同時考慮農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
總之,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很重要的,應當做到依法依規、公正合理,始終將照顧農民群體的基本利益置於第一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國家徵收土地,需要佔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徵收土地的方案。
(二)聽取徵收對象的意見,徵得所在村(居)委會的同意。
(三)按照程序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依法實行徵收,給大顫予土地補償和搬遷安置等方面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國家徵收土地,應當視征地規模、征地性質、土地使用價值等因素,協商確定補償標准、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的構成,並通過公示等方式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國家及其授權的部門和單位依法實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或徵收,應當依法給予被拆遷或被徵收人適當的徵收補償費,包括房屋徵收補償金、搬遷補助、物業服務設施安裝與使用收費、失去的房屋與土地產權使滾型敗用權的補償金(下稱「房產權使用權補償金」)和其他有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土地經過徵收、佔用等行為而變更用途的,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要求進行安排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國家依法徵收土地的,應當按照徵收土地使用年限的約定,對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期滿後予以補償。補償辦法和具體標准,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D. 集體經濟組織有哪些,集體經濟組織是以村,還是組為單位
您好,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雖然它是《憲法》《民法總則》《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中提到一個明確存在的概念,但該名詞具體內涵在法律上並未有準確定義。從民事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類來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擁有一個自然村或行政村名下的財產所有權,並享有對該財產佔有、使用、處分的特別法人。如果農村有集體經濟組織,其可以行使其職權。但是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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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律規定
一、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律規定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只是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人而非所有者,從物權法上而言是一種有特殊期限的用益物權。但農民對土地之上的種植物卻享有完全的所有權。由於征地不僅徵收「地」,對種植在土地上的「物」也一並徵收,故征地補償不僅需要補償被徵收的「的」所有者,也要補償種植在土地上的「物」的所有者。農村土地徵收補償的對象是洞祥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經營地被徵收的農民兩種主體。
根據民法典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三部分。
其中,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村土地所有人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徵收所進行的物質補償,補償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承包地上的生長物的補償,是對被征地農戶財產損失的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宴純國家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承包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給予的補償費用,體現的是補償性特徵。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它體現的是補助性特徵。
對於安置補助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以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因此,安置補助費既可能歸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能歸屬於安置單位或者被安置人員,在認定時應根據不同的情形區別對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納絕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也規定:「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統一分配。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要按有關規定經過民主討論,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並接受民主監督。」
但是,上述規定均將村民集體決定的內容限於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征地補償不是同一個概念,不是同一關系,而是種屬關系,征地補償費包含土地補償費,也包括安置補助費和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村民集體決定的范疇不包括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即使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情形下,也不能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就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承包地給被徵收地農民,也沒有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安置的,必須將不少於75%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如不需要統一安置,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征地農民。由此可見,司法解釋和地方政府規章都賦予了農民在土地徵收安置方面的選擇權。
二、集體土地包括哪些
1、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也就是說,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於集體所有。如果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則屬於國家所有。應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法律指的是狹義的法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的農村中包括有建築物和沒有建築但是用於修建農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農業集體化以後,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土地中劃配給社員個人長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也是農業集體化以後,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山地中劃配給社員個人長期使用的栽種樹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或者山地。
3、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4、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5、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准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F. 土地徵收農村集體需要履行怎樣的義務,享有什麼樣的權利
在國家進行土地徵收的過程中農民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一、擬征土地知情權
行政機關在進行征地時應依照法律的規定逐步實施。預征知情權指的是行政機關在准備實施征地之前應當將與征地有關的事實告知被征地農民。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據此行政機關在征地之前應將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農民:1、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徵收後的用途);2、被征土地的位置;3、此次實施征地初步擬訂的補償標准;4、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途徑。
二、擬征土地調查結果確認權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四項中規定「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此規定也意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防止征地機關在被征地農民不知道調查結果的情況下進行征地活動,侵害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包括對土地權屬、地類、年產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的確認,調查結果確認權是被征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維護土地權益的前提。
如果市縣政府國土部門未履行向農戶進行調查結果確認程序,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應屬於違法行政行為。有的政府以村委會簽字確認代替農戶簽字確認組卷報批是剝奪了被征地農戶的知情權,其做法是錯誤的。
三、聽證權
1、徵收土地報批前擬定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時聽證權。
農戶對擬征土地的地類、年產值、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調查結果有異議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的規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第三條、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戶可以申請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參加聽證的主體應當包括被征地農戶、被征地集體組織、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共同參加聽證。申請人可以委託1-2名代理人參與聽證。申請聽證的內容可以為:被征土地的用途、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地類、年產值、地上附著物的種類、數量等。
2、征地批准文件下達後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權
是指在征地實施機關將擬定的征地補償方案報有權機關批准後,依法進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實施機關再次聽取被征地農民的意見,被征地農民仍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該項權利的法律依據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
申請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主體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民、或其他權利人。土地行政部門在研究被征地村民意見或者舉行聽證後,確有需要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
四、征地批准文件知情權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
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徵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征地批准
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塌凱面積;(三)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五、拒絕補償登記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進行徵收土地時,在審批機關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批準的征地事宜進行公告,被征地農民需要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叢衫御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徵用土地公告辦法》進一步明確,徵收土地方案應在批准文件下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由徵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實施機關不尊重被征地農民的權利,在未公告的情形下,就直接實施征地程序,拒絕履行公告義務。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滲岩民要求公告權利,《徵用土地公告辦法》明確規定:「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知情權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本
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自從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發布後,各地實際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不再區分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七、 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八、獲得補償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
原用途給予補償。
《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十五)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
資發〔2004〕238號):「 一、關於征地補償標准(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
九、舉報權
征地過程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利益,征地中的違法行為也履見不鮮,而被征地農民則是這些違法行為的強有力的監督主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條《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在舉報時,可以口頭舉報,也可以書面方式舉報,但是應盡量使用真實姓名。按照國土部的相關規章,縣級以上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是接受群眾舉報的受理機關,政府非法批地的違法案件,由上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管轄。受理舉報的監督機關在立案調查後,必須作出處理結果,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被征地農民雖然享有違法舉報權,但該權利相對於其它法律程序來說,仍然不夠完善,因此在有其他救濟途徑時,應優先選擇其他救濟途徑。
十、補償費用不落實拒絕征地、用地權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十五)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十
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市、縣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十一、恢復耕種權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十九)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
法律作出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我國地少人多,土地資源非常緊張,為保障糧食安全,必須保障耕地保持18億畝。要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珍惜每一寸土地。
十二、社保安置權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被征土地農民享有社保安置權,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 三、嚴格征地中對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查……對沒有出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沒有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
十三、法律救濟權
1、征地補償標准爭議申請協調、裁決權
征地補償標准包括年產值標准、倍數標准和青苗附著物補償標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征地方案確定後,又賦於被征地農民一項「補償標准爭議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
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
議工作的通知》「被征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第十五條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徵用土
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爭議權」的行使分為兩個程序:一、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二、協調機關協調不成,向征地批准機關申請裁決,但是在實踐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實施征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上級政府裁決。
2、對征地批准文件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
征地批准文件下達後,被征地農民如果認為征地批准行為侵犯
了享有的各項權利,有權對批准行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需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農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有權依法對批准行為提出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裁決。因為一般情況下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從公告之日起計算60日,並且不因上訪而中止、中斷。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徵收土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六、行政機關在徵收土地決定作出後,沒有告知被征地農民 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或者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 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辦理,即: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或者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徵收土地決定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依據國務院法制辦的文件,如果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徵收土地決定內容之日起超過2年再向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將不予受理被征地農民提出的復議申請。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G. 徵收土地留用地安置標準是什麼
留用地按實際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至15%安排。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不安排留用地採取貨幣方式補償: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被征地所屬土地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安排。H.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及安置補償的正確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那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及安置補償的正確程序是怎樣的?
(三)征後供地階段
7.辦理土地滅籍手續。徵收補償手續辦結後,區徵收機構將相關徵收材料上報市徵收機構備案。市國土資源局向各國土分局下達辦結集體土地徵收手續的通知,區征地機構辦理土地滅籍手續。
8.建立征地工作檔案。區徵收機構在徵收任務完成後,按檔案管理工作制度要求,負責建立本級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工作檔案。市徵收機構負責建立徵收備案檔案,並移交市國土資源局檔案室存檔。
I. 集體經濟組織是什麼
問題一: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扮者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體解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各地訂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了。
組織類型
1、原人民公社組織演變過來的。鄉鎮(街)集體經濟經營實體(如公司、聯合社等)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組經濟實體等。
2、新型聯合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農場(庄)、其它合夥農村企業等。
問題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什麼組織?性質如何? 是經濟自治組織,依不同情況也可以是法人。
問題三:什麼叫同一集體經濟組織 同一村民小組才算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有的自然村(屯)有二個以上小組,所以同一屯不一定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民自發形成的合作組織,有自己的規章制度,群眾自發選舉產生的,屬群眾性自發組織。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村為單位,下設村民組。所以,同一村子的兩個小組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村)。
小組不是法定的組織形式,不能算作經濟組織。
問題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是指什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憲法地位。其前身是農村人民公社體制下的公社、大隊、生產隊。人民公社體解後,公社一級的經濟組織基本上體解了,大隊一級和生產隊一級的經濟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其名稱有的已變化;其經營方式,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已變為現在的家庭承包經營了。
問題五: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指的是什麼機構? 現在一般是鄉鎮人民 *** 代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職能,有的地方鄉鎮有經濟聯合社、農工商總公司等,作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
問題六: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具體指哪些? 1、集體經濟組織,即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是指在 *** 主管部門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組織章程建立起來的,財產所有權屬於全體組織成員,公共積累為集體公有,並以按勞分配為主要分配形式的經濟組織。
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是指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個人投資、家庭投物缺逗資、合夥人投資的私人經營的工商戶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其人員不能成為貪污罪主體。經濟組織的所有制性質不明確或者上述私人經營的工商戶持有集體營業執照的,應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定。
2、「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中規定的「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中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全民所有制企罩賣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承包經營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為基礎的股份制企業中經手、管理財物的人員;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性質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經手、管理財物的人員。
問題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什麼為單位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業合作化運動,是以生產隊為單位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體解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為單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問題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那些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兩部法律多處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概念。近年來隨著這兩部法律的深入貫徹,特別是法律賦予農民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承包經營權已上升為物權之後,廣大農民依法保護土地權益的意識不斷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概念的實踐意義愈來愈凸現出來。比如;在農用地被轉為建設用地時,哪些人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哪些人不應當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在重新分配家庭上地承包經營權時,哪些人應當被列入承包對象,哪些人不應當列入承包對象?諸如此類涉及到農民土地權益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必然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埋下不穩定的因素,妨礙和諧杜會的建設。哪些人應當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和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上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凡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應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和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就提出了一個法律問題:哪些人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哪些人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總結經驗教訓,凡是對土地權益處理不當的地方根源就在於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不夠重視,或者在理解上出現偏差所致。為此,要依法調處農村土地權益糾紛,除了認真學習好《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這兩部法律之外,最緊要的是正確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法律概念,它是依法調處農村土地權益糾紛的一把鑰匙。
首先,要正確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的概念,必須澄清認識上的兩個誤區」。第一個誤區是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同「村民」的概念混為一談。村民「是(村委會組綳去)使用的概念,它的內涵是民主自治管理」。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內涵則是與財產相聯系的經濟權益。是村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未必有分享集體財產權益的權利;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6條第(五)款規定:只有承擔相應義務、交納公共積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會同意,才能被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此可見,村民要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其間還有一道門檻,把村民等同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顯然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第二個誤區是將戶籍在與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界定成員資格的唯一標准:只要戶口落在本村,就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不在,就統統取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這顯然有悖於怯律的規定。戶口落在本村,可以作為村民,但未必取得成員的資格,如空掛戶;戶籍關系不在本村,未必喪失了成員的資格。如做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明確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仍然要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說他的成員資格仍然沒有喪失。國家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規定,就是要淡化戶籍的概念,強化保障的概念。在農村,土地既是農民的生產資料,同時也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活保障。所以,在認定是否是本集體組織成員時,戶口當然是一個重要條件,但不能簡單的以戶口在與不在作為界定是否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唯一標准。在廣東省東莞市的―些經濟發達農村,要在那裡落戶並加入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需要交納10多萬元的公積金方可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權分配或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否則落戶可以,但取得成員資格不可以。在那裡出現了城轉農的現象,戶口早已不是界定成員資格的標准了。
其次,要正確把握「農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必須深刻理解其概念的內涵。對......>>
問題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哪些人 《實施意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一般來說就是當地的村民,他們所生子女,自出生後自動取得該集體成員資格,也有通過婚姻、收養關系或者移民遷入本集體依法取得成員資格。通常以在冊戶籍為主要依據。成員資格一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理由,剝奪和非法限製成員平等的資格。
關於如何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目前國家尚未作出統一規定,一般以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為基本原則,同時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條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傳統習慣來確認成員資格。對於因死亡、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非農業戶口、取得非設區市城鎮非農業戶口並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以及納入國家公務員管理序列,而被注銷或者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問題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是指哪些企業 中國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的一種組織形式。產生於1957年冬季以興修水利為中心的農田基本建設 *** 及稍後農村興辦集體工業的過程中。1958年8月 *** 中央作出的《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號召將高級農業合作社合並轉為人民公社,實行同鄉基層政權相結合的「政社合一」體制,人民公社同時也是農村社會的基層單位。因此,人民公社既是生產組織,也是基層政權。人民公社是以「政社合一」(本文認為,「政社合一」其實就是「政經合一」)和集體統一經營為特徵,是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政治經濟制度的主要特徵,代表著農村計劃經濟時代。1958底,全國基本上實現了一鄉一社。人民公社初建階段,一般實行全社統一核算、分級管理。下設生產大隊(其范圍相當於高級社),生產大隊基本以地理意義上的自然村落為基礎而設置,生產大隊以下設生產隊。也有以區建社的,則按鄉設管理區,以下建制相同。分配上曾實行口糧供給制。社員的自留地轉歸集體經營。1961年後, *** 中央提出《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供各地試行;同年秋,又決定將基本核算單位基本上下放到生產隊。1962年9月,《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正式頒布,明確規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是生產隊,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即生產資料分別歸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所有,而以生產隊所有制為基礎。除公社和生產大隊不同程度地擁有一些大型農業機械和水利設施、舉辦一些集體企業外,土地、耕畜和農具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和收益的分配。按勞動工分計酬,恢復社員自留地。 由上可知,公社既是基層政權,也是從事集體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政經合一。而生產大隊生產隊則均是純粹從事集體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這三種集體從事農業經濟活動的組織中,生產隊是基礎,擁有包括土地、耕畜和農具在內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產資料。 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建立。隨之,農業經營形式轉為一家一戶模式,集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基本不復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時代的以集體統一經營為特徵的各級經濟組織名存實亡。換句話講,公社的經濟職能、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從此進入了有名無實狀態。為了適應這一經濟形勢的變化,1982年《憲法》做出了兩項重大規定:一是針對公社一級。規定將人民公社原來政經合一的體制改為政社分設體制,設立鄉人民 *** 和鄉農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但是到1984年底我國基本完成由社到鄉轉變時,由於全國絕大部分農村地區已不存在集體生產經營活動,所以鄉農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一直沒有建立。二是針對生產大隊一級。在生產大隊的地理基礎上,設立自然村,在村設立村民自治組織
J. 土地徵收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征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侍判激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現征地一般指徵收。
村裡在農田開機耕道是否屬於征地
村裡在農田開機耕道是一種方便自己生產的行為,不是國家建設,不屬於征地。
征地的程序
1.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由擬徵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准許可權的上級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征地補償登記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 ;補償登記。
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由市、縣土沖御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徵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老襪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後,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用的土地進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