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糾紛拘留所一般拘留幾天
根據法律規定經濟案件一般拘留三天或者是四五天的時間。經濟案件公安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一)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二)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實踐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復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三)三十日。即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
一般而言,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律師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B. 經濟糾紛被法院帶走要關多久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被法院帶走要關多久,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來判斷。如果是借貸關系,是公民債權債務糾紛,屬於民事訴訟范疇。債務人無力償還,不會坐牢。債權人只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債務人予以拘留教育,拘留最長時間也才有15天。刑事拘留最長的拘留是三十七天,在偵查的過程中證據確切的話,那麼還需要進行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C. 看守所最長可以關多久
根據案件的性質不同,看守所最長關押的時間分為5種:1、一般情況期限為2個月;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關押期限為3個月;3、對於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准或者決定,關押期限為5個月;4、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經過省級檢察院的批准或者決定,關押期限為7個月;5、特殊原因,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關押期限可以無限延長。犯人在看守所最長可以被關半年,對於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檢察院批捕,就會一直被關押,直到案件審理結束,才有可能會被釋放,並且對於那些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主體,很有可能會由於對社會危害嚴重,而被終身監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清賀租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中拍裂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答兆延期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D. 經濟案在看守所最多關多長時間
1、如果是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會給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並罰不會超過20天,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確定的拘留期滿時,就可以從看守所出來了。
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2、如果涉嫌犯罪,在看完所關的時間,包括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如果沒有判刑或是判決有罪、但判緩刑的,就可以放出來了。
(1)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2)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一般是二個月,復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是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延長。
(3)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綜上: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走完了全部程序最後法院沒有定罪刑、或是確定有罪但判緩刑的,一般會在看守所關五、六個月。
附:相關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3)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4)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5)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6)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 看守所最多關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看守所關多久要分情況而定:1、若不涉及犯罪,只是行政拘留,最多予以二十日的拘留。2、若涉嫌犯罪,包括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在看守所的時間一般是五、六個月。(1)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2)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一般是二個月,復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是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延長。(3)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虛或族大復雜差弊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團州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F. 看守所最長可以關多久
一、看守所最多關多長時間
1、 一般的拘留,正常的話,最多關十四天,如果有特殊情況,如結伙作案、多次作案等,可以延長至30天,因為檢察機關要有7天的批准時間,所以是37天。
2、逮捕後的審查期間不能超過兩個月,如果案情復雜,如: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申請延長至一個月,如果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就可以延長兩個月。
3、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判有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延長期限已滿時,還是不能結束偵查,可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批准,就可以再次延長兩個月。如果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罪行,就要重新計算偵查時間。
二、起野銀訴的期限
1、判決的時間應該在半個月之內做出審判,如果鋒脊猜是程序更復雜的案件,那麼可以再在原本的時間標准上多延長半個月的時間。
2、這個起訴案件,交付給其他的檢察院審理,如果是這樣,就要開始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接到這個案子之後開始計算起訴起訴期限。
3、一審的時候一般是1.5個月,最長是2.5個月,如果發生特殊情況,這樣的話時間就很不好算了,而能影響一審延期的理由只有:要有新的證人、要對證物從新鑒定或者要調取新的證物;檢察人員發現事件需要補充調查;當事人申請迴避,(其中的第二條,補充審理要在一個月內完成。)
4、二審的時間跟一審一樣一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則可以延長一個月,但是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這個期限,沒有規定,想多長就多長。因銀型此一般是7月,最長是近16個月,可能會更長。
G. 經濟糾紛拘留所一般拘留幾天
經濟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並不是違法或者犯罪行為,所以是不會行政拘留的,當事人可以協商或者向法院起訴解決。觸犯刑法的,可能坐牢,具體看案情。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
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
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系,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單純的經濟糾紛屬於民事案件的范疇,不存在犯罪問題,因此,也就不存在坐牢之說;如果經濟糾紛中夾雜有其他違法事實,觸犯刑法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坐牢,具體看案情。
比如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H. 看守所一般能關多久
一、看守所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1、最長是三十七天。公安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的期限是不可以超過一個月的。一個月之內如果查出犯罪證據的,報檢察院批准進行逮捕,沒有查出犯罪證據的予以釋放。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槐桐得超過七天。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進行終結的案件,可以經過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犯罪證據不確實充分的進行釋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條
決定不起訴的,如被告人原系國家職工,其工資問題可按下列原則處理:被告人未受到勞動教養或治安處罰、原所在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所在單位補發其羈押期間的全部工資;被告人未受到勞動教養或治安處罰,原所在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羈押期間的工資由原所在單位酌情決定減發或不發;被告人受到勞動教養或治安處罰的,其羈押期間的工資不予補發。
二、刑事案件法院審理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1、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鉛鎮坦審理刑事案件一般是在受理後的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能超過三個月。旅念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必須得由法院批准;
2、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審理案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處理案件的法院改變了管轄區,那麼改變後由該轄區的法院繼續審理,時間是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案件偵察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案情復雜3、不能按時結案的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延長時間。重大案件因為情況復雜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I. 看守所一般關押多久
一、看守所一般關押多久
1、根據禪判案件的性質不同,可分為5種:
(1)一般情況為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關押期限為3個月;
(3)對於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犯罪案件,關押期限為5個月;
(4)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關押期限為7個月;
(5)特殊原因,寬塵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關押期限可以無限延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區別是什麼
1、法律依據不同。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置;而看守所設置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2、性質界定不同。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3、羈押對象不同。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賀巧改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4、法律監督不同。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而拘留所的監督則無明文規定。 拘留所最多隻能拘留15天,而看守所能把犯人關很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