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正義
當代倫理學特別是經濟倫理學的發展,已經把自己的注意力由德性倫理轉向了制度倫理。這一轉向不僅僅是研究視角的轉移,更重要的是研究方法及所運用的核心范疇發生了變化,並在此變化中蘊含著倫理學所追求的價值目標的調整。如果說傳統的德性倫理的核心范疇是「善」的話,那麼現代的制度倫理的核心范疇就是「正義」。當我們從經濟倫理角度來研究制度倫理的時候,這里的正義范疇就不是泛指正義一般,而是特指經濟正義。經濟正義既是經濟倫理學研究的對象,又是經濟倫理學追求的目標。
經濟正義問題是典型的經濟學和倫理學交叉的命題,它不只是討論人們在經濟生活中的一般道德行為規范,因為這僅靠一般倫理學對若干經濟案例或經濟現象加以分析就夠了;也不只是討論社會發展中的一般經濟規律,因為這僅靠一般經濟學方法對人的交往和行為偏好加以審視就滿足了。它實質上是指,無論什麼經濟學流派,無論它們提出的問題林林總總、千差萬別,最終都不可能迴避這樣一個問題:即任何經濟制度安排都內含著經濟正義要求,任何經濟學研究都離不開道德責任,離不開對某一經濟制度和經濟活動中人的終極命運的關懷。
一、關於經濟正義范疇
要理解經濟正義范疇,首先要廓清善與正義的異同。
中外傳統倫理思想都強調善的德性。所謂善,側重於從個人道德動機、義務或責任的角度來評價道德行為,它所追求的是美好的理想,甚至崇高的道德境界。任何一個時代,人們所推崇的善都是不作經濟分析的、不計成本的,所謂「樂善」即為「好施」,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善,就是看行為人是否自願使其付出大於所得,一旦這個「大於」大到只貢獻不索取,無私奉獻、不計報酬,就是「至善」,至善者即聖賢。顯然,任何社會都需要這樣的善,大多數社會成員都景仰這樣的善,但達到至善境界的永遠只能是少數人。需要指出的是,善在這里是超經濟的范疇,除非重新解帆悉釋和定義,否則不能用它來進行制度倫理或經濟倫理分析。
而正義則不同。正義側重於從制度、秩序、法則、權利、整體的角度來把握人的行為選擇的合理性和正當性,無論人們道德境界高下都必須服從正義的要求。正義所表達的是人與人之間利益關系的合理化,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對應化,人的付出和獲取的對稱化,人對效率與公平的正當需求和滿足的剛性化。
正義又不同於中國傳統倫理道德中「土生土長」的義的范疇。正義(Justice)的詞根Jus來自拉丁語,包含著法度和權利。義和正義的實質性區別主要在以下兩點:
第一,義是外在於法的。既外在於現代法治體制中的法,也外在於中國傳統社會中以「刑」為核心的「法」。義從「法」外維系以君權為中心的人治社會,是「法」的重要補充,在中國傳統倫理關系中不可或缺。而正義則是法治社會中法的倫理精神和價值目標,是法的精髓,是法之為法的根據。它作為規則內在於每個社會個人,同時作為超越規則之上的理念,不允許有任何個人凌駕其上。
第二,義是外在於利的。或者與利截然分離對抗,或者與利保持一種主從重輕關系。而正義則始終是內含利的,可以說,正義的提出就是源自利益關系特別是財產關系。古希臘思想家早就提出,正義不可能獨存,凡彼此沒有相互利益關系者的行為,就沒有正義或非正義可言。這一點在經濟倫理中極為重要。由於正義包含甚至源於利益,所以,社會正義的基本要求首先是經濟正義。一般正義和經濟正義的層次性在於:
一般正義首先是作為人的理想性存在,作為判斷一定體制中人的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意義,作為衡量人的價值、尊嚴、權利和自我實現的標尺而設定的。這是社會體制的內在精神或理想性規定。因此正義是「社會體制的第一美德」。(註:羅爾斯:《正義論》,上海譯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3頁。)
經濟正義則在正義的一般意義之下,突出反映了正義的實踐理性精神或現實性規定。即人的經濟行為需要選擇理想的體制性目標和規范,社會經濟關系及其矛盾沖突需要平衡和解決。
大體上可以從四個角度把握經濟正義:一是自主權利角度,經濟正義首先是指經濟人享有並自主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利,和由此形成的經濟自由和殲轎鍵履行契約的一系列權利和義務,及相應的制度安排;二是合理分配角度氏巧,經濟正義最終實現於分配正義,分配正義既包含由機會公平、程序正義和公平競爭帶來的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又包含使最大多數人福利增長的人道主義關懷;三是主體心態角度,經濟正義的實現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們心理預期的滿足程度,有賴於人們在經濟活動中萌生的正義感和認同感;四是人的本質角度,經濟正義最根本的是指人在一定的經濟關系中獲得自由和解放,實現自己的本質,求得全面發展。簡言之,經濟正義就是一定經濟制度的意義元素或經濟的精神。
二、關於經濟正義的一般歷史考察
我們可以在古希臘思想家那裡找到現代經濟正義概念的萌芽,如:柏拉圖關於建立財產權利和財產關系恆定不移的秩序的正義觀;(註:《西方倫理學名著選輯》上卷,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46-163頁。)亞里士多德關於遵循財產佔有和行使財產權利的適度與中道的正義觀;(註: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48頁。)伊壁鳩魯關於扼守財產交往關系中的互利和約定的正義觀(註:《西方倫理學名著選輯》上卷,第96-97頁。)等。這些古代的正義觀念已經初步提出了經濟正義的基本形式和實質內容,前者是秩序、適中、履約和承諾,後者是權利、和諧、互利和恰當。當然,在古希臘時期,這一切都蟄伏在善的最高理念統攝之下。
近代資本主義撩開了傳統倫理的善的溫情脈脈的面紗,以資本原始積累、金錢拜物教為表徵的惡成為推動歷史的杠桿。靠勸善向善的個人德性修養全面節制惡已不可能,因此,作為制度倫理的社會體制第一美德——經濟正義范疇凸現出來,呈現出新的時代特徵:
(1)近代經濟正義思想和資本主義倫理精神契合,相得益彰。
(2)近代經濟正義思想和市場經濟道德規范、價值基礎天然合拍,有可通約性。
(3)經濟正義問題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及其產權制度的各個領域被多角度、多方面地深入探討,促進了這個制度的進步和日益完備。
(4)此時經濟學已獲得獨立的發展,經濟正義問題由單純人文學者、倫理學家、哲學家的一般研究對象轉化為經濟學家介入的共同研究對象,成為經濟學理論的具有基礎性、滲透性的有機組成部分,經濟倫理思想演變成經濟倫理學。
(5)與此同時,出現了對私有制的正義性的懷疑和批判,出現了以實現公有制經濟為目標的經濟正義理論,成為馬克思科學社會主義學說和經濟正義觀的思想來源。
近代經濟正義思想的代表性觀點有:
1.格勞秀斯:正義必須以人類的社會本性和自然權利為基矗權利的道德意義就是正義。因此,經濟上的正義就是符合人的本性的、有一定約束的有限私有財產權,是公共權力與財產權利之間不對稱但卻合理的關系。(註:《西方倫理學名著選輯》上卷,第580-583頁。)
2.霍布斯、洛克、休謨等:經濟正義就是維護和履行契約。契約是經濟主體雙向承認的形式,它表示在一切經濟活動中,每個主體享有財產所有權,並承認和尊重他人享有和自己一樣的權利。履行契約是正義的起點和源泉。契約的權威高於王權或政府權威。經濟正義依存於契約和契約所界定的權利。判定一個社會狀況正義與否的惟一標準是守約、履約還是違約。在這個意義上,經濟正義的要求是歷史的。比如,在未來物質財富充分涌流的「黃金時代」,人人可以各取所需,無需界定各自的權責,那時正義因毫無用途而無需存在;而在過去生活必需品極度匱乏的「貧困狀態」下,你爭我奪,人人自危,正義則讓位於人們自我保存的本能而難以實現。只有在有了一定財富又不充分的現實社會經濟狀態中,正義才有存在的可能和必要。這時,人的利己本性產生對有限財富的無限佔有慾望,就需要正義通過居於契約之上的裁決力量來約束和規范這種佔有私慾;同時因人的慾望與自身滿足慾望的能力不對稱,與有限財富不對稱,就需要用「公共的功利」來平衡,這種平衡就是正義的實現。簡而言之,「正義的根源說明了財產的起源」,正義的完善說明了財產權利的完整。契約同時產生正義和財產。正義產生於人獲得財富與經濟權利的需要,其直接表現是以契約為基本形式的穩定的經濟關系。(註:霍布斯:《利維坦》,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洛克:《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休謨:《人性論》下冊,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
3.邊沁、穆勒:經濟正義是以功利原則為基礎的個人權利。經濟正義應歸於自我和他人的權利,不應偏重製度性的東西、偏重契約、偏重形式,而忽略其實質性的內容,忽略人的經濟正義要求的傾向。當一種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功利時,它就是正義的。正義只是促進功利的手段而不是獨立的標准,惟一的標準是功利。如果在不同制度中選擇,只應選取帶來較大功利的制度,而不必再另外抽象考慮它是否正義。這種功利論的制度評價方法比契約論實用。它好就好在以個人權利的實現和保障作為正義的第一要義,把「功利優先」作為統攝正義的第一原則,而把契約降為派生的次要原則之一。正義是直接從功利原則引伸出來的,正義原則服從於功利原則。在次要原則發生沖突的場合,正義與否要取決於第一原則。比如,平等本來是一種正義觀念,但是並不存在絕對的、普遍的平等。在經濟事實中,平等是否正義,關鍵看是否符合功利原則,符合則正義,反之則不正義。(註:穆勒:《功用主義》,商務印書館1957年版第54頁。)
4.愛爾維修:經濟正義是以合理利己主義為基礎的均等分配。作為個人利益的組合,公共利益(公共幸福、公共福利)是正義的標准,其內涵是「人人均幸福」。而要達到幸福均等的惟一方法是財產的平均分配。所以,存在這樣一種經濟制度,首先保證公民私有財產的基本均等,由此帶來每個人幸福均等,再由此保證私人的財產權、人身自由和生命。在這種制度中,沒有不幸的人。財產均等既是社會效益,又是個人不可剝奪的神聖權利。兩個利益相互保證、和諧一致、兼顧二者即為正義,也即合理利己主義。犧牲個人利益滿足公眾利益,或為了個人幸福損壞他人幸福,都是不正義的。(註:《十八世紀法國哲學》,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545-550頁。)
5.莫爾、歐文等:經濟正義是徹底廢止私有制度。「私有財產是貧困以及由此而在全世界造成的無數罪行和災難的惟一原因。它在理論上是那樣不合乎正義,而在實踐上又同樣不合乎理性。」(註:《西方倫理學名著選輯》下卷,第559頁。)私有制也許可以採取一些表面符合正義的有限手段,比如規定每人私有田畝和現金的法定最高限額,嚴禁政治權力與財產權利的交易等等,使無財產權的人減輕幾分痛苦,但卻不能從根本上解除痛苦。問題在於,只要私有制度存在,其經濟活動必以金錢為衡量一切的惟一標准,這其中不可能找到一點正義的痕跡。除非人們認為,一切最好的東西落到最壞的人手裡,還可以叫正義;或者凡是我們大多數人所應有的都歸少數人瓜分,還可以叫正當。因此,「只有完全廢止私有制度,財富才可以得到平均公正的分配,人類才能有福利。」(註:莫爾:《烏托邦》,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505頁。)
通過上述對經濟正義思想的一般歷史考察,可以粗略得出以下結論:
(1)經濟正義問題不是從來就有的,它與私有制、私有權相伴而生,並隨著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發展完善而日趨融入經濟學和倫理學理論之中。從古羅馬法、普通法到馬克思恩格斯經典著作,再到現代西方產權理論,基本上都同意這樣的看法:財產權利本質上不是指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關於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以契約形式)相互認可的行為性權利,或由人們共同承認的第三方(政府、法院)裁定的行為性權利。這種權利確定了每一個人的行為規范,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他與其他人之間的約定關系,或承擔不遵守這種約定的成本。它所形成的一定的經濟制度就是確定人們使用稀缺資源時的相應權利地位的一切經濟關系社會關系的總和。(註:科斯·阿爾欽等:《財務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204頁。)在這里,經濟正義問題和財產權利問題已經連為一體。當人們談論財產權利、契約的同時,已經不言自明地滲透了他們對正義的理解,而脫離了財產權利,正義就成為無謂的空談。
(2)圍繞經濟正義的第一個焦點問題是私有財產權利是否正義。在這個問題上的所有回答呈現為兩極。要麼為私有財產權利作正義辯護,要麼對私有財產權利進行正義批判。前者在歷史上是主流觀點,並且成為私有製得以確立的倫理武器。後者的主張也貫穿整個近代,但基本停留在空想層面,沒有對私有制本身造成實際的沖擊,但也起到了兩個作用:為後來馬克思主義的誕生和現代史上公有制國家的出現提供了思想養料;同時促使私有制在理論和實踐上有所改進和完善。
(3)經濟正義問題的第二個焦點是均等財富或均等分配是否正義。這個問題在近代是從屬於上一個問題的,但其重要性實際上不亞於上一個問題。沒有分配正義問題,財產權的正義問題就沒有意義。而且分配問題具可操作性和可檢驗性。因此,西方思想家在肯定私有制天然合理的前提下,把分配作為經濟正義理論的主要問題。而主張公有制的思想家則認為,離開所有制問題,只在分配上做文章,是不可能真正解決分配正義問題的。
三、關於馬克思主義經濟正義觀及其現實主題
馬克思主義的經濟正義觀是在批判地汲取了人類思想史特別是近代思想史所建樹的各種經濟正義思想的合理成分的基礎上產生的,同時是在馬克思投身於為人的自由解放終身奮斗的事業中形成的。空想社會主義的經濟正義觀點的基本精神被馬克思主義所吸收,馬克思恩格斯通過唯物史觀和剩餘價值學說,使這些正義思想由空想變為科學。
馬克思在1841年《萊茵報》時期開始了他追求正義的事業。他接觸到的第一個關乎人的物質利益的現實問題,就是所謂「林木盜竊」的獨占財產權利是否正義的問題,這也是促使他研究經濟問題的最初動因,幾十年後,恩格斯在致友人的信中說:「我曾不止一次地聽到馬克思說,正是他對林木盜竊法和摩塞爾河地區農民處境的研究,推動他由純政治轉向研究經濟關系,並從而走向社會主義。」(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9卷第446頁。)
在萊茵省議會辯論林木盜竊法時,貴族和土地佔有者以法律形式無情否定了農民和窮人歷來享有的自古流傳下來的在公共土地上放牧、揀樹枝和狩獵的權利。馬克思憤怒批判了這種公共財產權利私人佔有的非正義性:「這種為了幼樹權利而犧牲人的權利的做法真是最巧妙最乾脆不過了,如果法案的這一條被通過,那麼就必然會把許多不是存心犯罪的人從活生生的道德之樹上砍下來,而把他們當做枯樹拋入犯罪、恥辱和貧困的地獄。」這實質上就是把窮人的習慣權利變成富人的獨占權。「事物的本質要求獨占,因為私有制的利益想出了這種獨占。」(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137、147-148頁。)
馬克思並不否認清晰的資本主義私有財產取代祖上遺留的模糊的公共財產的進步性和必然性。但是他認為,這並不能真正實現人的解放。阻礙人的解放的就是對國家權力的神聖化和享有私有財產權利天然正義的迷信。他在評論法國大革命頒布的資產階級憲法《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時指出:這「無非是市民社會的權利,即脫離了人的本質和共同體的利己主義的人的權利」,「自由這一人權的實際應用就是私有財產這個人權」。所以,資產階級關於私有財產的各種「最自由的立法」「對於那些既有權利而又受習慣保護的人是處理得當的,但是對於那些沒有權利而只受習慣保護的人卻處理不當」。(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1卷,第437-438、144頁。)這里沒有公平可言。
馬克思就是帶著實現真正經濟正義的強烈願望和要求進入經濟學批判和研究領域的。他把追求正義並對社會經濟的正義性做出正確評價作為自己經濟學研究的任務和使命。
馬克思主義對經濟正義的理解可以歸納為以下邏輯:正義主要源於經濟事實,特別是與財產所有權的制度變遷和發展緊密相聯;經濟正義的形式多種多樣,但其本質是在人類社會最基本的經濟實踐中實現人的全面解放;人的解放程度和生產力發展水平是不可分的;只有共產主義制度才能最終實現人的全面解放,因而才是最正義、最理想的社會形態和經濟制度。「許多人要正義,即要他們稱為正義的東西,但他們並不因此就是共產主義者。而我們的特點並不在於我們一般地要正義——每個人都能宣稱自己要正義——而在於我們向現存的社會制度和私有制進攻,在於我們要財產公有,在於我們是共產主義者。」「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產主義制度下才可能實現;而這樣的制度是正義所要求的。」(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2卷第431頁,第1卷第582頁。)
在其現實性上,經濟正義是一切經濟關系所含正義性的總和。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一是所有制的正義性問題,一是收入分配的正義性問題。
關於所有制的經濟正義問題,是隨著人類歷史上最先出現的財產權利即私有財產權及其制度形式的發展、變遷、完善的歷史進程而逐漸清晰地呈現和展開的。正義與所有制同根同源,共生共存。歷史上任何一種所有制,哪怕是彼此對立的所有制,都包含著某種符合歷史條件的正義精神和把自身視為正義的信念和追求,否則,這種所有制就不會產生和運行。相應地,思想家們都以不同的理論形式表達自己對正義的理解和觀點,都以自己的學說為主張正義的學說,都以正義為繩,臧否現存所有制和描繪未來所有制形態。老伏爾泰曾說,盡管民族、時代、歷史條件各不相同,人類對於正義概念的接受總是一致的、普遍的。甚至犯了大罪行,也仍然是在正義的名義下進行的。(註:《西方倫理學名著選輯》下卷,第24頁。)這說明,為某種所有制辯護的正義理論是否必要或應否提出並不是問題。真正的問題在於什麼樣的所有制才能從根本上體現正義要求,什麼樣的所有制實現形式和結構才能趨向實際滿足這種正義要求,什麼樣的經濟正義理論才能如實表達正義精神,並指導符合正義的所有制的建立和完善。
有關所有制是否正義的問題,至少涉及兩個層次:1.某種所有制是否符合人的本性和本質要求,是否有助於實現人對自由理想的追求;2.特定的財產權關系是否體現了人與人的公平正當關系,是否有助於人們自主選擇體現這種關系的方式和維護這種選擇的權利。用馬克思主義觀點來審視這兩點,可以說,人類社會相繼出現的私有制能夠歷史地、部分地、相對地、暫時地實現經濟正義,但只有最終消滅私有制,才能完全徹底地實現經濟正義。因此,「共產黨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論概括為一句話:消滅私有制。」(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1卷第286頁。)
歷史上私有制的正義性,在於它們通過制度和規則安排,清晰界定了私人財產權利,滿足了人性中自利要求的一面,並在不同程度上對人的無止境私慾加以規范,以「私惡即公利」的方式增加了社會福利總量,從而有利於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馬克思承認任何所有制的產生、存在和發展是以具體個人利益驅動為首要原則和內在邏輯的。他不同意那種認為共產主義者應該奉社會為最高價值和目的、要為社會而犧牲個人的觀點,指出:「人們絲毫沒有建立一個社會的意圖,但他們的所作所為正是使社會發展起來,因為他們總是想作為孤獨的人發展自身,因此他們也就只有在社會中並通過社會來獲得他們自己的發展。」「把人和社會連接起來的惟一紐帶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對他們財產和利己主義個人的保護。」「共產主義者既不拿利己主義來反對自我犧牲,也不拿自我犧牲來反對利己主義……他們的突出的地方正在於:只有他們才發現了『共同利益』在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是由作為『私人』的個人造成的。他們知道,這種對立只是表面的。因為這種對立的一面即所謂『普遍的』一面總是不斷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產生的,它決不是作為一種具有獨立歷史的獨立力量而與私人利益相對抗,所以這種對立在實踐中是產生了消滅,消滅了產生。」但是,私有制的正義性既不是天然的,也不是永恆的。從根本上說,私有制非但沒有使人實現自己的本質,反而導致人的本質的異化和喪失,人的非人化。解決這種問題的唯一辦法是消滅私有制,通過「私有財產即人的自我異化的積極的揚棄」,使人「作為一個完整的人,佔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質。」(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卷第235頁,第1卷第439頁,第3卷第275頁,第42卷第123頁。)
馬克思之後一百多年的共產主義運動史表明,私有制的消滅,公有制的建立和鞏固,有賴於生產力的高度發展,如果脫離現實生產力的物質基礎,盲目搞單一的純粹的公有制,經濟正義的理想就會淪為空想,甚至走向反面。作為期望正義的制度設計,並不是一個「公」字就天然帶來正義的。必須從特定國家現實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出發,尋求各個階段公有制的最佳實現形式和所有制的最佳結構。正如馬克思所預言的,新的所有制「應當避免重新把『社會』當作抽象的東西同個人對立起來。」應當「在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佔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不是任意一種公有制形式喊著正義口號就能消滅私有制的,私有制「只有通過它的所有制改造成為非孤立的單個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成為聯合起來的社會個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滅」。(註:《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9頁;《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2卷第269頁;《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8卷第21頁。)這正是中國當前所有制改革最深層、最核心的問題,即不僅要提高效益,而且能否和如何實現經濟正義。忽視了後一點,改革就失去了意義,也不能成功。
關於收入分配的經濟正義問題,既從屬於所有制的正義問題,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恩格斯曾經指出:「最能促進生產的是能使一切社會成員盡可能全面地發展、保持和施展自己能力的那種分配方式。」(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3卷第544-545頁。)在這里,收入分配概念分為兩種:一是功能或要素收入分配,即從收入來源角度規定收入分配,涉及各種生產要素投入與其所得份額的關系。功能收入分配的正義與否內含一定所有制及其財產權利正義與否的問題。二是規模或個人(家庭)收入分配,即從收入量化角度規定收入分配,涉及所得者規模和所得總額的關系。規模收入分配的正義與否實際體現了一定所有制的變遷或改革的目的正義與否。
❷ 經濟正義的經濟正義的范疇
要理解經濟正義范疇,首先要廓清善與正義的異同。
中外傳統倫理思想都強調善的德性。所謂善,側重於從個人州運道德動機、義務或責任的角度來評價道德行為,它所追求的是美好的理想,甚至崇高的道德境界。任何一個時代,人們所推崇的善都是不作經濟分析的、不計成本的,所謂 「樂善」即為「好施」,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善,就是看行為人是否自願使其付出大於所得,一旦這個「大於」大到只貢獻不索取,無私奉獻、不計報酬,就是「至善」,至善者即聖賢。顯然,任何社會都需要這樣的善,大多數社會成員都景仰這樣的善,但達到至善境界的永遠只能是少數人。需要指出的是,善在這里是超經濟的范疇,除非重新解釋和定義,否則不能用它來進行制度倫理或經濟倫理分析。
而正義則不同。正義側重於從制度、秩序、法則、權利、整體的角度來把握人的行為選擇的合理性和正當性,無論人們道德境界高下都必須服從正義的要求。正義所表達的是慧迅人與人之間利益關系的合理化,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對應化,人的付出和獲取的對稱化,人對效率與公平的正當需求和滿足的剛性化。
正義又不同於中國傳統倫理道德中「土生土長」的義的范前跡此疇。正義(Justice)的詞根Jus來自拉丁語,包含著法度和權利。
❸ 中國的經濟利益有哪些表現
國家經濟利益,是國家利益的基本內容,也是國家利益的核心,發展經濟是各國戰略目標的首位。中國的經濟利益表現為經濟發展、科技進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社會繁榮等方面。
冷戰結束後,國際關系中經濟科技因素明顯上升,「經濟優先,發展至上」已成為世界各國制定內外戰略決策的基本原則。當今世界國家之間的競爭,實質上是綜合國力的競爭,而世界各國的競爭突出地表現為以經濟實力為基礎的綜合國力的競爭。
把我國的經濟搞上去,我們經濟實力、國防實力、民族凝聚力都大大增強了,不管國際風雲如何變幻,我們都能「任憑風浪起,穩坐釣魚船」。
經濟是社會的基礎,沒有經濟安全,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國家安全。經濟安全決定著國防潛力的大小。經濟實力決定著國家的安全和國際地位。江澤民把經濟安全提高到關系國家總體安全的戰略地位,把經濟安全作為國家安全的核心,反復強調要把國家安全建立在經濟安全的基礎上。
發展是硬道理,這是我們必須始終堅持的一個戰略思想。對這個問題,不僅要從經濟上看,而且要從政治上看。
我們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全體人民的擁護,我們經得起國際國內各種風浪的考驗,我國的國際威望和影響不斷提高,都於我國社會生產力的迅速發展、綜合國力的顯著增強和人民生活的不斷改善密切相關。經濟是基礎,解決中國的所有問題,歸根結底要靠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