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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開普票會判多久

發布時間:2023-05-24 11:46:34

㈠ 虛開普票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會面臨以下法律風險:
1、行為人違法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按照虛開金額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2、虛開發票情節嚴重,構成虛開發票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票都知道是什麼,這是企業經營中的票據,在稅務方面中充當重要的憑證。在進行來開發票的時候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那麼對於一些虛開發票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違法的。虛開發票指不如實開具發票的一種舞弊行為,納稅單位和個人為了達到偷稅的目的或者購貨單位為了某種需要在商品交易過程中開具發票時,在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商品單價以及金額上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較熟悉的關系,虛構交易事項虛開發票。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監督管理制度。這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本質特徵。所謂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可以用於申請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運輸發票、廢舊物品收購發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等。接受虛開普通發票要處罰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那些虛開發票的行為會依照法律的規定受到處罰,不同的情節處罰的力度不一樣,這就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一般為罰款或游畝者是有期徒刑。
公司開具發票包括以下內容:
1、如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包括,對方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稅號、開戶銀行及賬號;應稅貨物名稱、型號、數量、價格等按業務合同填開;
2、如果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填寫對方公司名稱即可,應稅貨神羨森物名稱、型號、數量、價格等按業務合同填開。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派蔽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㈡ 虛開普通發票600萬應該獲刑多少年

虛開普通發票600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一般量刑是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具體獲刑多少年,是需要法院進行審判來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發票罪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經濟案開普票會判多久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中提到:

一、根據《決定》第一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鍵慶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千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檔差的,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與騙取稅款犯罪分子均應當對虛開的稅款數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決定》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其他手段騙取國家稅款的,仍應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行亮皮》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㈢ 虛開普票多少會被刑事立案

我國目前已經在全面鋪開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稅制改革,增值稅是由商品售方或者服務提供方向接受方開出的一種發票,在司法實踐中有些人會虛開發票套取不法收益,那麼虛開普票多少刑事立案?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虛開普票多少刑事立案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開票人虛開增值稅發票金額達到在一萬元以上的,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為了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進行偷稅、騙稅等犯罪活動,保障國家稅收,特作如下決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
二、發票類犯罪的類型
法律上關於發票類犯罪的罪名頗為復雜,這些罪名在實踐中多以以下幾種形式存在:
1.假票假開。這里的假發票泛指未經稅務機關批准,自行印製、出售或者承印的發票。制售假發票者向買方提供各種假發票,購買者大致分為三類:一是商家為了逃稅自製或購買假造的發票,使消費者和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二是並無業務往來,買方使用假發票,編造開支內容,如以購買辦公用品的名義開具虛假發票,以圖通過報銷套取現金,謀取個人明豎利益。三是業務開支為真激嘩大,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取得真實發票,為避免自己利益受到損失,購買假發票用於報銷。
2.真票假開。這種情況也大致分為三類:一是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身份成立「開票公司」,從稅務機關騙購正規發票蘆橘後非法出售,收取一定比例的「開票費」。二是一些不以發票計稅的企業或個體經營戶替買方代開發票收取費用,開具發票時不註明戶名、時間、內容和金額等,方便買方把不能報銷的支出轉換為經營性或公務性支出,從而虛增經營成本或冒領公款。三是某些掛靠行政、事業單位的企業,通過其掛靠的單位,獲取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合法收據來收取款項,從而偷逃稅款。
3.修改真票,以達到套現、私款公報的目的。這種現象多出現在發票報銷環節。當報銷發票的內容與實際經濟業務不符、要素不全或為過期發票等不符合財務規定時,行為人採取挖補塗改等手段「完善」發票內容,以求矇混過關,套取現金。
三、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其他規定
1、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
2、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3、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與騙取稅款犯罪分子均應當對虛開的稅款數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上述知識就是我對虛開普票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開票人虛開增值稅發票金額達到在一萬元以上的,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 經濟案一般判多少年

經濟案一般判6個月到死刑不等的。是根據其具體的罪名來確定的,經濟犯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依照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行為,嚴重違反國家管理體制,破壞商品經濟運行領域的社會經濟秩序。其經濟犯罪的罪名有: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行賄罪,貪污罪,受賄罪,合同詐騙罪,職務侵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抽逃注冊資金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定罪處罰。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定罪處罰。

㈤ 經濟犯罪一般判刑多久

經濟犯罪多久能判刑

1、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會給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並罰不會超過20天,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確定的拘留期滿時,就可以從看守所出來了。

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2、如果涉嫌犯罪,在看完所關的時間,包括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如果沒有判嫌鬧刑或是判決有罪、但判緩刑的,就可以放出來了。

(1)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2)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一般是二個月,復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是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延長。

3)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綜上:如果不是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走完轎扒了全部程序最後法院沒有芹帆罩定罪刑、或是確定有罪但判緩刑的,一般會在看守所關五、六個月。

對於刑事案件辦理主要有三個階段

1、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拘留最多37天,正常情況下逮捕後的偵查期限是二個月,特殊情況可經批准後延長。

2、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有可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每次最多一個月。

3、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從上面華律網小編為大家搜集的關於犯罪多久能判刑的資料,在看守所多久才會判刑還是會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短則1-3天,長則甚至會是一年,如果時間過長,也會報相關部門進行申請,並不是由某個單位說了算的。如果還有相關疑問,歡迎來華律網咨詢。

㈥ 經濟案一般判多少年

經濟案一般判定時間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而定。
經濟犯罪一般簡單的案件可能三個月內結案,復雜的案件可能半年,一年,甚至更久。可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在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
經濟犯罪,發生在經濟領域。即發生在國民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諸環節;主觀上為故意,過失不構成經濟犯罪,並且一般都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而與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財產犯罪不同。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徵:
1、任何經濟犯罪都必須具有經濟的內容;
2、經濟犯罪的主體只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是上述三類人員不構成這類犯罪;
3、經濟犯罪分子獲取非法的物質利益一定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4、從總體上看,經濟犯罪是一種腐敗行為。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與合法利益的保護。

㈦ 虛開150萬元普通發票處罰

,虛開用於結算貨款的普通發票並收取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規定的非法出售發票罪處理。理由在於:

一、虛開用於結算貨款的普通發票並收取手續費的行為,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為他人虛開用於結算貨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為,主觀上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按開票金額2%一%的比例收取手續費),客觀上其虛開的發票可能被用於偷稅、騙稅、非法經營、貪污、侵佔等違法犯罪活動,在開票額達到一定數值時,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在罪刑法定的原則下定罪處罰。

二、虛開發票並收取手續費的,行為本質是「非法出售發票」。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出售」的含義為「賣」,「賣」的含義為「拿東西換錢」。虛開發票並收取手續費,就是「拿」票面填寫內容虛假的普通發票換取對方以「手續費」名義給予的金錢。該行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自然應理解為「非法出售」行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此司法解釋將「有償使用」解釋為銷售,就是注意到了「賣」是銷售的本質。因此,將虛開發票並收滑圓歷取手續費認定為「非法出售」發票,符合「出售」的字面含義,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而且有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作為參照。

三、虛開普通發票並收取手續費的,實際包括兩個行為,一是虛開行為,二是收取手續費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單純虛開普通發票的,不構成犯罪;但是對於虛開普通發票並收取手續費的行為,如前所述,屬於非法出售發票,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信搜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應以非法出售發票罪定罪處罰。需要指出的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並收取手續費的,因為有專門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予以規范,不必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者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論處。 摘自:最高院刑事審判庭編《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5輯)》

第三,關於定罪量刑問題,我覺得陸欣律師的解釋說得比較清楚,現一並發給你參考。

非法出售發票罪立案標准和犯罪構成

本罪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刑法第209條第4款規定:「非法出售第3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2款的規定處罰。"即非法出售第3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由此可見,刑法對本罪的起刑點沒有規定具體的數量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普通發票」是指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但發票本身是真的。如果出售的是假發票,則不按本罪處理.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以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立案追究。無論行為人是一次還是幾次實施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的行為,只要發票數量累計達到50份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本罪的構成

非法出售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腔旦通發票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發票的監督管理制度和稅收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普通發票,即指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這些發票既不是偽造的,也不是擅自製造的。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行為人所非法出售的發票是真發票,無論其從合法渠道還是非法渠道取得,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所出售的是假發票,不能按本罪處理,應定為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行為人在實施非法出售行為時,應以專用發票為交易標的,取得相應價款。如果無償提供.則不構成本罪。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出售發票這種行為是非法的,但為了牟利仍然予以出售。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本罪的認定

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1)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並不是行為人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的行為都以犯罪論處,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量標准才能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對於未達到上述標準的,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2)出售後他人是否使用,是否牟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既實施出售行為,又實施虛開行為,應該數罪並罰。(3)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屬於犯罪,刑法單獨規定了一個罪名,但購買普通發票刑法沒有規定。如果行為人僅僅實施購買普通發票行為的,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購買後又進行出售,則可以定非法出售發票罪。

本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209條第3款、第4款的規定,犯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刑法第211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對自然人犯本罪的處罰的規定處罰。

第四,關於偵查、審查、審判每個時段的時限,請參考下面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抓到審判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雖然法律對各個階段的辦案時間有明確規定,但由於可能出現的情節,如補充偵查或案件比較復雜等都有可能使辦案時間延長,但從實踐來看,一般一個案件從嫌疑人被刑拘到被審判大致要經歷4個月或4個半月的時間,這只是一個平均時間,到每一個案件時則要看這個案件的復雜程度、證據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認罪、人數是否眾多等因素。具體規定如下: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一般為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案件可延長至37天。逮捕後的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案件比較復雜可再延長一個月,另外遇到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可申請再延長二個月,如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2.審查起訴(檢察院)階段:嫌疑人被羈押的,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辦案期為1個月,案件比較復雜的為1個半月。但如出現補充偵查情況的補充偵查期為一個月,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為2次,每次補充偵查後辦案期限從新計算。

3.審判階段:一審的期限普通程序一般為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案件比較復雜可在二個半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審理期為20天。二審的審理期限為一般為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案件比較復雜可在二個半月內審結。

㈧ 虛開增值稅普票四萬元會判刑嗎

會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標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分別參照騙取出口退稅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數額標准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准分畢亂灶別為50萬元、250萬元。陪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手扮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㈨ 經濟案一般判多少年

經濟案的量刑是處於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為最低標准。情節嚴重的一般都會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
具體的罪行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經濟案件種類來進行相關的判斷。大部分經濟類型案件屬於民事糾紛,一般的都不會被判處做桐有期徒刑。只有當案件嚴重到一定程度以後,才會被刑法所評價。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
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經濟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如下:
1.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2.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3.經濟權屬糾紛案件
4.企業破產案件
5.交通運輸經濟糾紛案件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和解
2.調解
3.訴訟:包括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4.仲裁
經濟犯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依照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行為,嚴重違反國家管理體制,破壞商品經濟運行領域的社會經濟秩序。其經濟犯罪的罪返爛名有:銷售假葯,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行賄罪,漏胡漏貪污罪,受賄罪,合同詐騙罪,職務侵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抽逃注冊資金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㈩ 別以為虛開普票沒事!後果有哪些!判刑

虛開普票(包括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後果有:
1.信用風險,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00份或金額40萬元以上達到「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准,納稅信用等級將會被評為D級,相關部門將根據規定實施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聯合懲戒措施。2.行政處罰,無論金額大小,都要接受處罰。3.刑事處罰,情節嚴重的(100份以上或累計金額40萬元以上;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予以立案追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大關於發票問題
Q: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時間還有限制嗎?
A: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一、增值稅一般納稅型和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Q:2、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3%減按1%,但是由於會計操作失誤,9月開出的普通發票有的是1%的徵收率,有的是3%的徵收率,且3%徵收率的發票由於聯系不上購買方已經無法收回,那麼現在開錯的3%徵收率發票是否應按照1%計算繳納增值稅?是否需要收回原發票並開具紅字發票?
A: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在上述復工復業政策實施期間,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開具了徵收率為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申報納稅時直接減按1%徵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應如實開具發票。納稅人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政策的,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1%」字樣。今後,納稅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Q:3、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台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有發票專用章?
A: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台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於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採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格式為OFD格式。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台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Q:4、收到的橋閘通行費發票,沒有稅額怎麼抵扣?
卜氏盯A:
根據《財政部 稅務核搜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三)本通知所稱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增值稅虛開發票相關法規和政策
司法層面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5〕第57號)
首次明確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明確了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刑事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第30號)
對虛開專票行為作出具體解釋,明確定罪和量刑的具體標准。對「其他發票」的含義作出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0號)
明確以騙稅犯罪活動為目的,騙購外匯的,按刑法二百零四條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
對刑法二百零四條中的「假報出口」「其他欺騙手段」,以及相關違法情形的定性標准,作出司法解釋。
6.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
明確了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立案追訴標准。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明確:
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准
稅收法律法規層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六十六條規定了對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的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要如實開具發票,不得有虛開發票行為。第三十七條規定了處罰標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文件層面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第192號,部分條款失效)對虛開代開專票和取得虛開代開專票的稅務處理規定作出明確。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第134號)對取得虛開專票的相關處理規定作出明確。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第182號)符合三種情形之一的,即使有真實交易、專票註明數量、金額相符,也應當按有關規定處理。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善意取得專票,不以偷稅和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5.《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印發)有虛開專票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票。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明確虛開專票補繳增值稅的規定,取得的虛開專票不得作為扣稅憑證抵扣進項。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範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明確防範打擊虛開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有關管理措施。主要有三大類:事後懲戒、調整政策適用、加強監管。
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明確了納稅人對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三種情形的,不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明確了對走逃企業的判定,以及對走逃企業開具的專票有關處理規定。
1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6〕172號)對走逃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證據收集、交易真實性判定、處理程序作出明確。
11.《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處理操作規程》(稅總發[2017]第46號)明確了對異常憑證處理的有關規定。
12.《增值稅發票風險管理辦法(試行)》(稅總發[2018]第51號)2017年11月,結合增值稅發票風險管理的現狀,稅務總局確定了「制定一個辦法,應用一個系統」的總體思路。《辦法》共10章60條,對防控增值稅發票風險作出了全面的、系統性的制度安排。
13.《增值稅發票管理風險內部控制制度(試行)》(稅總發〔2018〕155號)落實《增值稅發票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風險的內部控制。
1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規范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辦發2019年6號)進一步完善異常抵扣憑證管理審核檢查機制。
15.《增值稅發票風險快速反應專項工作方案》(稅總辦發〔2018〕136號)2018年9月份開展增值稅發票風險快速反應專項工作
1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增值稅發票風險快速反應工作機制的通知》(稅總函〔2019〕138號)操作指引是對近期增值稅風險管理相關工作的總結,比較完整。
1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異常抵扣憑證的范圍,明確稅務處理等
18.《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處理操作規程(修訂版)》定義了異常憑證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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