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間借貸案為什麼要開兩次庭
民間借貸案第一次開庭時出現中止審理的情形時就會開兩次庭。民間借貸案是指人民法院在全體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訴訟關系。一般情況一個案件只開庭一次,對於開庭的次數也是根據實際情況而變化。
一、民間借貸案
民間借貸是一種廣泛存在於世界各地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戚飢野、法人組織之間,以貨幣或其它證券為標的的金融中介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於民間借貸范疇。私人借貸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法人的其它組織以貸款形式向員工募集資金用於公司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肢汪若干問題的規高喊定》第14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二、民間借貸案開庭流程
開庭前准備:核實當事人出庭情況,宣讀紀律;開展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出示相關證據進行法庭辯論:原告、被告先後發言;庭審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1條,法庭辯論按以下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4、互相辯論。
由以上可知,民間借貸案開庭幾次是根據我國的兩審終審制,意思是對於同一個案件的審判,通常要經由一審和二審。當最終法庭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❷ 經濟糾紛的案件可以上訴幾次
只要判決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上訴的次數沒有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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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❸ 同一經濟糾紛案件,是否可以二次起訴
先說結論:不一定。可以通過提新的訴訟請求,進行立案。
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掘稿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法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正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判清孝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❹ 民事案件一審為什麼要分兩次開庭
法院一審二次開庭屬消則於正常現象。在法院訴訟中,經第一次開庭審理後,如果承辦法官認為第一次開庭沒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況、或認為有些殲腔證據和事實需要進一步核實調查拿改棚的、或出現了新的證據需要雙方質證等情況,都可以決定進行第二次開庭,甚至第三次開庭,只要在規定的審理期限內,都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於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❺ 法院允許受理相同2次經濟糾紛案件嗎
按相關規定,讓橡則如果2次經濟糾紛案件屬於重復起訴的,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坦棚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如粗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❻ 同一件經濟糾紛案件,十年後是否可以二次起訴
如果就此案件上次的判決結果你們都無異議,得到了執行,那麼十年後就早超過了訴訟時效,起訴法院也不會接受,不會立案了。如果這十年來一直就此經濟糾紛還在討債梁升孝並能證明一直在進行討債,那麼訴訟時效還是有效的,還可以起訴笑州。具體要看你上次訴訟過程和結果,還要看你這十年的作為,你說橡稿的不詳細,所以不能肯定。
❼ 經濟案申請了強行執行半年,法院要求撤訴一段時間再續案是什麼意思
經濟源稿糾紛案件,強制執行半年,法院要求先撤回申請,再繼續執行,實際是有問題的。
目前全國法院都強調結案率,各級法院都對下級法院的結案率進行通報,法院對本院各位執行法官的結案率進行考核。
案件沒有執行彎手完畢,為了提高結案率,法官埋裂嫌要求當事人撤回申請,案件結案了,結案率提高了。
再繼續執行,是對當事人有一個交待,畢竟案件沒有實際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