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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濫用代理權的概念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5-23 08:40:20

⑴ 無權代理和濫用代理權有區別嗎

1、賀雀包含的范圍不同。

權代理包含未經授權的代理、超越授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濫用代理權包含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進行民事行為、代理人在同一項民事法律關系中,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實施同一行為、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實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

2、構成要件不同。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禪空早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濫用代理權的構成要件是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實施了代理行為、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3、法律效力不同。

無權代理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濫用代理權的法律效力是代理人如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濫用代理權例子如代理人同時作為原告和被告的代理律師進行法律訴訟活動。無權代理例子如委託代理人並未授權給某個代理人,該代理人自行冒用了委託代理人的簽字或印章實施代理活動的。

(1)經濟學濫用代理權的概念是什麼擴展閱讀:

濫用代理權類型:

1、自己代理。代理人同時為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由一個人實施。例如,自然人甲委託乙購買生產設備,乙以甲的名義於自己訂立合同,把自己的生產設備賣給甲。

2、雙方代理。甲受乙的委託購買電視機,又受丙的委託銷售電視機,甲此時以乙丙雙方的名義訂立購銷電視機合同。

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進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代理人於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違背了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信任,屬於濫用代理權的極端表現。

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其代理行為的後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

⑵ 濫用代理權的三種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時為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對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實施,這既違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極易發生代理人損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為,應春蘆攜予禁止。雙方代理行為也屬於代理權濫用的行為。雙方代理也稱同時代嘩伍理。這種行為在有關代理人從事代理事務必須履行的義務中已經提及,雙方代理會導致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難以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這種行為。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種行為違背了代理的誠信原則,屬與違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濫用代理權行為。

濫用代理權的例子?
1、自己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買一輛二手車,甲自己正好有一輛車想要賣掉,於是甲以乙的名義與自己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這就是自己代理的例子。
2、雙方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同時也是丙的代理人,乙想要買一輛二手車,丙正好有一輛車想要賣掉,於是甲分別以乙、丙的名義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這就是雙方代理的例子。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以20萬買一輛二手車,丙正好有一輛15萬的車想要賣掉,甲丙聯合謊稱此車20萬,甲以乙的名義與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這就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例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扒伏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⑶ 用經濟法方面回答 簡述濫用代理權、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

1、表見代理制度是基於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的一種特殊氏姿的無權代理。
2、無權代理與濫用代理權是羨段兩種不同的制度。其主要區別是:(1)性質不同。無權代理是沒有代理權而進行的所謂代理;而濫用代理權則屬有權代理,只是代理權行使不當。(2)情形不同。無權代理包括未經授權的代理、超越代理權的代理、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而殲派絕濫用代理權則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和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本人利益的行為。(3)法律後果不同。無權代理並非絕對不能產生代理的法律效果;而濫用代理權的後果情況較為復雜。

⑷ 代理權濫用和無權代理的區別

法律主觀:

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1、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濫用代理權主要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的情形。 2、濫用代理權:(1)自己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買一輛二手車,甲自己正好有一輛車想要賣掉,於是甲以乙的名義與自己簽訂了一份 買賣合同 。這就是自己代理的例子。(2)雙方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同時也是丙的代理人,乙想要買一輛二手車,丙正好有一輛車想要賣掉,於是甲分別以乙、丙的名義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這就是雙方代理的例子。(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以20萬買一輛二手車,丙正好有一輛15萬的車想要賣掉,甲丙聯合謊稱此車20萬,甲以乙的名義與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這就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例子。 濫用代理權 濫用代理權,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權違背代理的宗旨而實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濫用代理權的構成:(1)代理人擁有代理權;(2)代理人實施了代理行為;(3)代理人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漏昌廣義的包括 表見代理 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後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進行的代理。 簡單的來說,濫用代理權和無權代理的最大區別是前者有代理權,後者無代理權。其次濫用代理權的行為是無效的,而無權代理的行為是效力待定的。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於打造優秀的 法律咨詢 平台,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 網 律師咨詢 。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搏皮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基搜差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⑸ 屬於濫用代理權的行為

法律主觀:

合同代理 中被 代理 人擅自濫用代理權的行為主要有: ⑴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合同。 ⑵雙方代理行為也屬於代理權濫用的行為。 ⑶代理人與對方通謀核早簽訂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八條改者雀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嫌滑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⑹ 代理權的濫用是什麼


代理權的濫用是什麼
代理權的濫用
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原則上發生無權代理的效果,因為這些行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罩轎孫度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違背代理制度"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初衷.無權代理人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無效,所為的多方民事行為在經被代理人追認後生效.當然,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物鏈認之前主張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帆塌該民事行為不發生效力.
雙方代理是什麼?
雙方代理是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的情況,即一個人既作為賣方的代理人又作為買方的代理人.在交易中,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總是互相沖突的,而由同一個人代表雙方利益,可能會只反映一人的意志.由於雙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權的基本原則,有可能會引發道德風險,所以各國法律一般予以禁止.如果雙方代理事先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或事後得到了其追認,法律承認其效力.
根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權的濫用是什麼?

⑺ 代理權濫用和無權代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
濫用代理權,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權違背代理的宗旨而實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濫用代理權的構成:一.代理人擁有代理權,二.代理人實施了代理行為,三.代理人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羨旅凳之分。廣義的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兄旅理。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後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進行的代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鎮悶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⑻ 濫用代理權

法律分析: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於自己進行民悔褲事行為。通常情況下,由於交易雙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難避免發生代理人為自己而而犧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況。在某些情況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滿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雙方的利益,甚至及時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現行法未規定自己代理。
2、雙方代理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是指一人同時擔任雙方的代理人為民事行為。例如,甲受乙的委託購買電視機,又受丙的委託銷售電視機,甲此時以乙丙雙方的名義訂立購銷電視機合同。在通常情況下,雙方代理由於沒有第三人參加進來,交易由一人包辦,一個人同時代表雙方利益,難免顧此失彼,難以達到利益平衡。在有些情況下,這種「一手托兩家」的雙方代理行為,也有可能滿足兩個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及時實現他們的利益。
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進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代理人的職責是為被代理人進行一定的民事行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於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違背了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信任,屬於濫用代理權的極端表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碧並簡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衍生問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是什麼意思?
這是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滿18歲之日起或者以蔽租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人滿16歲之日起,則其父母對其法定代理終止。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從其18歲或者16歲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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