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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經濟事故怎麼調查

發布時間:2023-05-23 02:59:51

㈠ 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及時報告和順利調查,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第三條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下,不滿三百萬元。(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傷二十人以上;

3.直接經睜扮斗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傷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第四條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及時報告。重大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第五條建設部歸口管理全國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轄區內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管理所屬單位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

第二章重大事故的報告和現場保護第六條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方式,將事悉磨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勞動(如有人身傷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屬於國務院部委的',應同時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設部報告。第七條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第六條所列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四)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五)事故報告單位。第八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缺手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相。

第三章重大事故的調查第九條重大事故的調查由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成立調查組負責進行。調查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勞動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並應邀請人民檢察機關和工會派員參加。必要時,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協助進行技術鑒定、事故分析和財產損失的評估工作。第十條一、二級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組組成意見,報請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級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組組成意見,報請人民政府批准。事故發生單位屬於國務院部委的,按本條一、二款的規定,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會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組組成意見。第十一條重大事故調查組的職責:(一)組織技術鑒定;(二)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三)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者;(四)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採取措施的建議;(五)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六)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第十二條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第十四條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後十日內,應當將調查報告報送批准組成調查組的人民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調查組其他成員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告結束。第十五條事故處理完畢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盡快寫出詳細的事故處理報告,按第六條所列程序逐級上報。

第四章罰則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況、資料的,以及提供偽證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對造成重大事故承擔直接責任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構配件生產單位及其他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組的建議,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設技術安全措施,並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第十九條工程建設重大事故中屬於特別重大事故者,其報告、調查程序,執行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㈡ 機械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機械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1

一、事故類型分析

1.倒塔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起重作業中超載、斜吊、拆卸安裝過程中鋼絲繩等連接件拉斷、地錨拉脫,靜置重大風貨軌基地形陷變形等。

2.折塔事故大多發生在傾倒過程中,塔身於建築物相撞,另外,當塔機遇鋼軌用卡軌鉗卡牢而嚴重超載時,由於塔機整體不能傾覆,載荷重力產生的彎矩大於塔身金屬結構的剛度,使塔身屈服變形,於是造成折塔。

3.塔機背桿主要是由於過卷楊或過傾角等運行失誤,導致起重暫被主卷揚機或變幅卷揚機拉起到垂直狀態,然後越過塔頂砸落在塔身後面。

4.折臂主要是由於起重臂、平衡臂在外力作用下嚴重彎扭變形甚至折斷,原因為背桿倒塔等意外事故,由於製造質量,安裝不合標准如臂桿前端滑輪中心與塔身中心線偏移過大,吊載受力後偏移過大,吊載受力後偏扭折斷。

5.塔機重物墜落事故是塔機吊載自空中墜落,其原因較多,如鋼絲繩拉斷,過卷楊造成吊鉤撞翻,起重鋼絲繩接頭固定卡扣拉脫,卷樣機制動器突然失靈以及三相動力突然缺一相等電氣故障均可造成重物墜落。

二、事故發生所存在主要因素

1.超載、斜吊、過卷陽、國慶郊、過行程是人為原因,是違章操作或操作失誤的直接結果,並且都以安全裝置的失效為前提條件。

2.機件過度磨損和隱旦衫傷,是操作者檢查保養不周所致。

3.自然環境影響大風刮跑屬意外因素。

三、認真處理好人為因素所存在三個障礙。

1.施工管理人員包括行政領導人員的安全技術障礙。施工管理人員和企業領導要把塔機安全工作當做大事來抓,要迅速提高塔機安全技術知識,充分發揮設備管理人員的作用。

2.塔吊司機的安全心理障礙,其實質是技術障礙在塔吊司機心理的反映,存在僥幸心理,過於自信,不按操作規程操作。

3.機械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職責方面的障礙,設備管理人員即要懂技術,又要有實踐經驗並保持穩定。

四、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大型機械設備管理(包括安裝拆>使用維修與保養)

1.對於起重機拆裝的工人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作業證。

2.在作業前要了解起重機的性能,嚴格按照說明書所規定的安裝及拆卸的程序進行作業,嚴禁對產品說明書中規定的拆裝程序做好任何改動。

3.熟知起重機拼裝活結體格拆裝部件相連接處所採用的連接形式和所使用的聯接件尺寸、規定及要求。

4.了解每個拆裝部件的重量和吊點位置。

5.在安裝或拆卸帶輕重閉合平衡臂的起重機時,嚴禁只拆裝一個臂就中斷作業。

6.在緊固要求有預緊力的螺栓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可讀數工具,將螺栓准確地緊固到規定的預緊力值。

7.拆裝起重機的電氣國家規定的部門部分,必須按照國家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由持有國家規定的部門發給的電工操作證的正式電工或由他帶領的電氣徒工進行,嚴禁其他人拆裝。

8.起重機作業中,司機除了對臨時出現的故障進行排除和修理外,每天必須停機對機械認真地做一次例行保養,並按使用說明規定的部位、模手腔周期和潤滑劑做好潤滑。

9.起重機發生故障後,必須及時排除與維修。

10.在安裝好的起重機的各部金屬結構上安裝或懸掛標語牌、廣告牌等擋風物件。

11.做好其它設備的地錨或牽繩等的固定裝置。

12.將起重機的和部分或電焊機地線相連。

13.將起重機的工作機構、金屬結構、電氣系統作為其他設備的附屬裝置等。

14.起重機上所使用的安全裝置及各種儀表按有關規定,定期標定、維修、報廢更新,不受起重機大修間隔時間的限制。

15.在安裝(拆除)使用過程中需要由經過培訓的人員,進行監控,並做好薯芹監控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饋與上級部門。

機械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2

為有效防止突發性機械設備、機械傷害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項目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本項目可能發生的機械設備、機械傷害事故

1、機械設備性能發生故障,造成某些部件脫落、斷裂,造成本身或吊件墜落傷人、傷物。

2、機械設備性能發生故障,造成漏電、制動失靈,操作人員觸電,車輛沖出路面傾翻。

3、操作人員不按規程操作,造成周邊人員、車輛、物器傷害。

4、施工人員不按施工安全規程施工,不注意自己衣著穿戴,造成自身傷害。

二、預防機械設備、機械傷害事故的措施

1、各單位要加強對機械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經常性地組織操作人員學習機械原理及操作規程,提高安全生產意識,排查設備故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消除隱患。

2、各單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並熟悉設備的構造、原理、性能及安全技術要求,嚴禁操作人員違規操作,機械設備帶「病」作業。

3、教育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注意周圍環境,保護自己,不傷害他人。教育其他員工按項目施工安全要求施工,與施工機械保持安全距離;注意自己衣著穿戴,防止被機械捲入,造成人身傷害。

三、應急救援救援准配

1、成立應急救援領導組。經理部、分經理部突發事件應對領導組即就是經理部、分經理部坍塌事故應急救援領導組。

2、經理部、分經理部有關職能部門平時要做好應急救援的物資、技術准備。

四、響應與應急救援

1、事故呈報流程按項目部《突發事件預案》規定執行。

2、事故一旦發生,事故現場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按照項目部《突發事件預案》領導組、部門分工,調動人、機、物、器,首先搶救受害人,疏散危險區域內人、機、物、器,切斷事故蔓延鏈條,控制現場。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應根據規程和現場情況提供技術支持,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受害人經臨時處置後,需緊急救治的應立即送往醫院治療。如需要外部支援,指揮部應及時通知地方相關部門,請求援助。指揮人員應利用一切資源盡快消除事故隱患。

3、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確因搶險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現場圖,並妥善保存現場主要痕跡、物證等。

五、應急救援技術措施

1、漏電觸電。若機械設備出現漏電觸電現象,當事人應及時向工區負責人或應急救援領導組報告,採取有效的搶救措施。若操作人員觸電,應盡快使觸電者脫離電源,實施搶救。

2、剎車失靈。上坡時出現剎車失靈,不能脫檔,鬆掉油門,靠邊行駛,將發動機熄火,利用手制動將車停住,然後找人處置。下坡時出現剎車失靈,掛低速檔行駛,不能將發動機熄火,靠邊行駛,行駛至平坦的地方將發動機熄火,利用手制動將車停住,然後找人處置。

3、提升設備事故。當提升設備出現事故時,立即將現場人員迅速撤離,通知應急救援小組,組織人員對井架、電動葫蘆(卷揚機)、聯接件的安全隱患進行處理。

六、善後處置

應急響應結束後,經理部、分經理部和相關部門,應做好善後處置,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的有關單位及個人物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做好生產恢復工作。

七、事故調查處理

應急救援結束後,經理部、分經理部要組織有關部門或協助上級調查組,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進行調查評估,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突發事件做出處理。

機械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3

1.總則

(1)目的

為及時、有效、迅速地處理由於機械傷害造成的人身傷亡事件,避免和減輕因機械傷害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特製定此預案。

(2)依據

本預案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以「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為原則,以《電力安全工作規程》有關內容為指導,根據電力生產的特點,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進行制定。

(3)工作原則

項目部在機械設備現場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理工作中,應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集中領導、分級負責、統一指揮、運行高效」的原則。

2.重要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

(1)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為機械設備安全事故,發生的地點為項目部所屬各涉及機械設備作業現場。

(2)可能影響的范圍:機械設備作業場所;可能影響的人員: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3)發生事故可能造成1人或數人傷亡或機械設備損壞,構成重大安全事故、事件。

3.組織機構與職責

(1)本預案應急指揮部設置在技術組,人員集合地點在辦公樓前,集合方法為電話通知。

(2)項目部防機械設備現場事故管理領導小組:

施工現場責任人:

組長:

副組長:

成員:XXX

預定急救中心:XXX醫院電話:XXX

(3)各級人員職責

a.組長:負責全面組織指揮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應急工作,做好事故現場應急措施,並將應急事故發展情況匯報有關領導、部門。

b.副組長:負責在緊急情況發生時協助組長做好應變的各項組織工作。

c.成員:負責做好本預案的各項應急准備與響應工作。

4.危急事件的應對及預案的啟動

(1)必要物資准備

工作服及手套、安全帶、安全帽、工具包、安全隔板、臨時遮欄、警示牌。

(2)危急事件應急預案的啟動

(a)當發生機械傷害事故後,現場作業人員應及時匯報機械傷害人身傷亡事件應急日常管理辦公室,同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迅速大致判明受傷者的部位,聯系廠醫院和打120急救電話,必要時可對受傷者進行臨時簡單急救。

(b)日常管理辦公室人員接到通知後,迅速趕到事故現場,組織處理事故,並宣布啟動事故應急預案,並通知相關人員要求保持通訊隨時暢通。

(c)日常管理辦公室人員判明情況後及時匯報機械傷害人身傷亡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接到通知後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處理事故,並根據情況向公司、分公司匯報。

5.應急結束

危急狀態消除,由日常管理人員宣布應急行動結束。應急救援結束後,有關部門要組織協助調查,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進行調查評估,並按照四「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突發事件做出處理。

機械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4

針對施工現場施工活動頻繁,人員活動區域廣,機械設備使用量大等情況,項目部除在日常管理過程中嚴格按《環境安全手冊》、《程序文件》要去開展施工活動和加強動態控制之外,為防患未然,使在發生起重機械事故的情況下,應急小組能夠及時有效的處理險情,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製定以下應急措施:

1、施工現場發生起重機械事故後,發現人員應立即到項目部值班室或撥打項目部應急小組組長或副組長電話,詳細報告事故發生地點、目前狀況及周圍作業人員傷亡等情況.

2、項目部人員接到險情報告後,應急小組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人員疏散和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財產搶救工作,避免造成更大損失。項目經理總體協調指揮,施工員組織人員疏散和人員清點工作,安全員、設備員對事故進行評估並組織急救.

3、現場如有人員傷亡情況,項目部急救員應及時進行傷員搶救工作,具體可自行組織就近送往醫院進行搶救或撥打120電話請求救援。

4、應急小組在組織排除險情同時,應及時上報設備物資部,由設備物資部進行現場組織處理相關事宜。現場如有人員傷亡的情況,項目部還應立即上報生產安全部,並確保在移動現場物料時,先做出標志,繪出事故現場平面圖或進行攝影、錄像,並附詳細說明。

5、現場險情排除後,應及時填寫《應急情況處理表》,並按《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情況程》的規定,寫出書面報告,詳細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人員傷亡情況及組織處理相關事項報分公司。

機械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5

一、危險特徵:

1.違章操作包裝機、機械手;

2.開關不靈活

二、目前控制情況:

1.操作人員對操作規程不熟悉

2.加防護照

三、情景假設:

將手伸到包裝機內送摸,不慎將手指割傷。

四、應急:

1.立即發出應急呼救,應急組員迅速進入值班主任室拿醫療器械、包紮傷口。

2.通知各部門主管組織應急人員送醫院處理傷口。

3.車間主管填寫事故發生(年、月、日、班次)經過。

4.上報總經辦。

5.查找事故發生根源。

6.對生產不安全行為的典型因素作出分析。

7.針對安全生產注意事項在班前班後會上進行強調,加強員工的意識。

機械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6

在生產過程中,機械設備的應用,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為了減輕員工勞動強度,大量使用機械設備,以提高工作效率。建材機械主要為中小型設備。建材機械的工作特點,構築物構成不同,造型不同,機械設備隨著變化。雨天、露天和高處作業多,生產條件較差,危險因素多。機械傷害要作為企業問題抓緊工作。避免發生機械傷害事故。對職工進行必要的機械設備的安全生產技術教育,使員工熟悉操作時必須注意使用安全和穿著必要的勞保防護用品。在思想上樹立安全生產知識,同時在管理上加強監控,在技術上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避免發生機械事故。

一、防止機械事故傷害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以預防機械傷害事故為目標,對於可能發生機械傷害事故的特定危險性生產作業,在生產作業前,制定安全防範技術措施,進行技術交底教育,防止員工違章作業。對機械設備進場安裝生產前要進行檢查驗收工作。防止因機械設備損壞或安全防護裝置損壞不符合安全要求和缺陷發生事故。在日常工作中應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對有缺陷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防護裝置等進行及時維修或更換。

1、熟悉並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杜絕違章作業。

2、操作機器前,應進行例行檢查,確認安全裝置性能良好方可進行操作。

3、開機前請先揚聲提醒在場員工。在確認無人清理或檢修機器時方可開機操作。

4、機器檢修或排除故障時一定要停機。

5、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不得自行拆卸。

6、遇有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失靈,應立即報告有關人員進行修理。

7、禁止打開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進行操作。

8、凡易造成傷害的運動部件均應封閉或屏蔽,或採取其他避免操作人員接觸的措施。梵谷度在2米以內的各種傳動裝置必須設置防護裝置。高度2米以上物料傳輸裝置和傳動裝置應設置防護裝置。

9、凡加工區易發生傷害事故的設備,應採取有效的防護裝置。

10、機械加工設備應設有安全電壓的局部照明裝置。

11、機械設備應設有緊急停車裝置。

12、機械設備容易發生危險的部位應設有安全標志或塗有安全色,提示操作人員注意。

二、當發生機械傷害事故應急預案

當發生機械傷害事故後,搶救的重點放在對休克,骨折和出血上馬上進行處理。

1、發生機械傷害事故,應馬上組織搶救傷者,首先觀察傷者的受傷情況,部位、傷害性質;如傷員發生休克,應先處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應立刻進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擠壓,處於休克狀態的傷員要讓其安靜、保曖、平卧、少動,並將下肢抬高約20度左右,盡量快送醫院進行搶救治療。

2、出現顱腦損傷,必須維持呼吸道通暢,昏迷者應平卧,面部轉向一側,以防舌根下墜呀分泌物,嘔吐物吸入,發生喉阻塞,有骨折者,應初步固定後再搬運。遇有凹陷骨折,嚴重的顱底骨折及嚴重腦損傷症狀出現,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綳帶或布條包紮好,及時送就近的醫院治療。

3、發現脊椎受傷者,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綳帶或布條包紮後。在搬運過程中,應將傷者平卧放在帆布擔架或硬板上,以免受傷的脊椎移位、斷裂造成截癱,招致死亡。搶救脊椎受傷者,搬運過程中,嚴禁只抬傷者的兩肩與兩腳或單肩背運。

4、發現傷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動傷者。應在骨折部位用夾板把受傷位置臨時固定,使斷端不再移位或刺傷肌肉、神經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處上下關節為原則,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桿等材料包紮固定。在無材料的情況下,上肢可固定在身側,下肢與腳側下肢縛在一起。

5、遇有創傷性出血的傷員,應迅速包紮止血,使傷員在頭低腳高的卧位,並注意保曖,迅速在現場止血處理措施後送醫院治療。

6、在現場急救方法止血處理措施:

⑴一般傷口小的止血法:先用生理鹽小(0.9%NacI溶液)沖洗傷口,塗上紅汞水,然後蓋上消毒紗布,用綳帶較緊地包紮。

⑵加壓包紮止血法:選擇彈性好的橡皮管,橡皮帶或三角巾、毛巾、帶狀布條等,上肢出血時結扎在上臂上1/2處(靠近心臟位置),下肢出血時結扎在大腿上1/3處(靠近心臟位置)。結扎時,在止血帶與皮膚之間墊上消毒布棉墊,每隔25—40分鍾放鬆一次,每次放鬆0.5—1分鍾。

⑶動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時把傷員送往鄰近的醫院搶救。同時,密切注意傷員的呼吸,脈搏、血壓及傷口的情況。

機械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7

1、目的

在撫順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施工現場,一旦發生施工人員起重機械、索具傷害的情況下,為了能夠快速有序進行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傷員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減少國家財產的損失,把事故的危害減少到最低程度,特製定本應急預案。

2、適用范圍

本預案規定了起重機械、索具傷害事故應急預案的程序和要求。

本預案應用於施工現場起重機械、索具事故發生時的應急響應管理。

3、起重機械、索具傷害事故的應急實施程序

(1)發現人員起重機械、索具傷害後,最先發現的人員應大聲呼救,同時發出急救信號通知現場應急搶險小組。

(2)現場應急小組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周圍員工保護好現場。

(3)現場應急搶險小組根據受傷情況採取必要的救護,同時作出決定採取那種應急急救措施。

(4)現場應急搶險小組立即聯系就近的醫院,通報傷者情況和發生時間,醫院做好急救准備及派遣救護車。

(5)現場應急搶險小組向項目部應急領導小組匯報情況,必要時請求援助。

(6)醫生和現場應急搶險小組成員隨車輛送傷者前往醫院急救,途中不得放棄救治。項目部應急領導小組和現場搶險小組時刻保持聯系同時項目應急領導小組還要向高一級醫院聯系,以便在當地醫院無法處理時及時轉治。

㈢ 設備事故有哪些調查程序

設備事故的調查程序:
設備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切斷電源,保持現場,按設備分級管理的有關規定上報,並及時組織有關人員根據「三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進行調查分析,嚴肅處理,從中吸取經驗教訓。一般事故由事故單位主管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在設備管理部門參與下分析事故原因。若事故性質具有典型教育意義,由設備管理部門組織全廠設備管理員、安全員和有關人員參加現場會共同分析,使大家都受到教育。重大及特大事故由企業主管設備的廠長(總工程師)組織設備、安全技術部門和事故有關人員進行分析。事故調查可按下述程序進行:
1、迅速進行事故現場的調查工作
凡發生重大設備事故後應保護好現場,若有傷員則應組織搶救,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未到場,任何人不得改變現場狀況。
設備科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現場,著手進行調查,不能拖延。因為事故現場是分析事故的客觀基礎,為了掌握事故原因的第一性材料,避免發生錯誤判斷,把本來屬於操作不當或工藝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事故誤認為設備事故,所以設備科人員盡快趕好迅敗到事故現場是非常必要的。這項工作開展越早,可得到的原始數據越多,分析事故的根據就越充足,防範措施就越准確。
2、拍照、繪圖、記錄現場情況
特別是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存在許多遺跡,為避免「時過境遷」或因搶救工作需要,現場很快要施工,應立即將這些遺物、痕跡拍攝成照片,收集有關資料,以便用這些照片較長時間進行細致的分析研究,以得到正確的結論。特別是在發生化工設備、壓力容器爆炸,吊車、建築物倒塌等重大事故時,更是必不可少的。
若有些情況難以拍攝,則要繪制示意圖,並做好化工工藝或設備工藝的原始記錄的收集工作。例如:流量、壓力、流速等各項參數,還要注意各輔助設施,如冷卻水、潤滑油管路、風機管路等各項工藝狀況,供事故分析和建立各項檔案之用。
3、成立專門組織,分析調查
按事故嚴重程度成立由廠長或車間主任負責組織,由安全管理科、設備科等有關部門參加的事故調查組。若發生設備事故的同時也發生了人身傷亡或使生產受到重大損失時,要由上級局、公司及其他有關部門參加調查指導事故調查組工作,壓力容器、鍋爐發生事故時應上報勞動局,並要邀請其參加調查組。
調查工作首先應請現場操作和其他現場人員如實介紹情況,廣泛地向他們了解情況,弄清事故發生前的操作內容、方法等,力求把事故全過程真相搞准確。尤其是化工設備爆炸,事前可能無特異徵兆,當事者又可能死亡或受傷,如發生這種情況,更應反復詳細調查,不可倉促形成結論。
調查的筆錄,至少要有二人負責,要經當事人過目並簽名。要由主要當事人寫出事故發生的過程,並存入檔案。向主要當事人了解情況時要問清操作方法、操作次序、當時的外界條件等情況,同時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耐心、細致地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使當事人能反映出真實情況,給分析提供可靠資料。
4、模擬實驗,分析化驗
在調查中除了查閱有關技術檔案、運行日誌外,為了弄清事故原因,可以進一步做分析和化驗工作,以取得所要求的數據,如潤滑油是否變質,亦可分析氣體成分、材料強度等。對操作過程是否超溫、超壓則可作模擬實驗,按形成的後果來推算事故發生的情況。
若本企業沒有條件,則可委託有關單位做化驗分析,並要說明情況,以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地做好分析化驗工作。
5、討論分析,作出結論
在以上各項工作的基礎上,調查組進行實事求是的科學的分析,從而得出結論,向企業領導匯報,並以企業名義向上級機關報告。
在分析討論過程中,若仍有部分人持異議,則在結論中將這種不同意見詳加說明,並存檔備查。
6、建立事故檔案
每次事故發生後,經調查處理上報,應將每次事故的原始記錄及各種調查材料立卷存檔,妥善編號保存。對重大設備事故,更應強調保存一切資料,以備今後查閱昌敏。
7、採取對策,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的調查,目的不僅是為了友顫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據以制訂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限期實施。但是設備事故發生的原因可能不是一個,因此預防措施也可能不是一個,必須一一落實,而其中最主要的預防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㈣ 水電建設施工設備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水電建設施工設備的質量安全管理,保證施工設備的安全,提高施工設備設計、製造、使用、拆裝和維修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電建設實際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水電建設施工設備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三條發生施工設備事故應立即進行調查分析,調查分析必須實事求是,科學、嚴肅、認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採取防範措施不放過。第四條各級領導是安全第一責任人,也是設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對貫徹執行本規定負責。各有關專業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做好本職工作。第五條發生施工設備事故,凡涉及設計、製造、使用、安裝(拆卸)、修理、檢測等有關企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通過事故調查分析、研究有關事故責任。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國水電建設施工企業施工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二章施工設備事故劃分第七條凡由施工設備原因引起的施工設備損失、人員傷亡或其他災害造成的施工設備損失,均定為施工設備事故。第八條施工設備事故按其損失大小程度劃分為:

一、施工設備記錄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2000~5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性質嚴重的未遂事故。

二、一般施工設備孫燃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50000~15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15天內不能修復的事故。

三、重大施工設備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1500000~100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30天內不能修復或原施工設備修復後不能達到原銘牌出力和安全水平的事故。

四、特大施工設備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10000000元及以上的事故。

五、施工設備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數額,但事故性質惡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也可定為重大施工設備事故或特大施工設備事故。

六、關於施工設備事故涉及人身傷害程度的劃分按電力工業部《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執行。第三章施工設備事故調查報告程序第九條施工設備事故由設備管理部門歸口負責事故調查分析和提出整改處理意見;涉及人睜坦身傷害的由安監部門配合參加事故調查分析;無設備損失只有人身傷害或其他災害損失的由安監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施工設備事故報告應由設備管理部門歸口統計上報。第十條施工設備事故的調查

一、特大施工設備事故應由電力工業部負責組織進行調查分析。根據事故情況也可由電力工業部委託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分析。調查組中應包括有關企業上級部門的領導及設備管理部門、安監部門和科研、設計、製造等有關部門參加。

二、重大施工設備事故應有發生事故單位組織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單位的分管領導任調查組組長;調查組中應包括設備管理部門、安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企業上級部門應派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參加;事故性質嚴重或涉及多個單位的事故,發生事故單位的上級部門的分管領導應親自或授權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分析。

三、一般施工設備事故應由發生事故單位的分管領導組織調查分析;調查組中應包括設備管理部門、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及有關專業人員參加。

四、施工設備記錄事故應由發生事故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分析;調查組中應包括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參加。

五、電力部水電施工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辦公室和電力工業部水電施工設備質量檢驗測試中心參加特大施工設備事故的調查工作。第十一條施工設備事故的上報

一、特大和重大施工設備事故應當日上報企業上級部門,在24小時內悉凱桐上報電力工業部,《事故報告》於10天內前報企業上級部門;20天內企業上級部門報電力工業部。《施工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應在60天內上報電力工業部,遇特殊情況,經企業上級部門和電力工業部同意,上報時間可延長到90天,特大機械設備事故結案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50天。

二、一般施工設備事故的工地應當日報企業的設備管理部門。《事故報告》於10天內報企業上級部門,20天內企業上級部門報電力工業部,《施工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應在30天內報企業上級部門。

三、施工設備記錄事故發生事故的工地應3日內報企業設備管理部門。

四、《電力部水電建設大型起重設備安全月報》(見附表)於次月10日前報施工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匯總後於15日前報「辦公室」。

㈤ 特種設備事故如何調查處理新規定3月1日起施行!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3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特種設備因其本體原因及其安全裝置或者附件損壞、失效,或者特種設備相關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造成的事故。根據規定,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對於跨區域發生、事故調查處理情形復雜、輿論關注和群眾反響強烈的特種設備事故等情況,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事故調查進行督辦,必要時可以直接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並對所提供情況和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組織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向社會公開。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2022年1月2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0號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准確查清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特種設備因其本體原因及其安全裝置或者附件損壞、失效,或者特種設備相關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造成的事故。
第三條 以下情形不屬於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的特種設備造成的事沖乎故;
(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外部因素引發的事故;
(三)人為跡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實施違法犯罪導致的事故;
(四)特種設備具備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報廢、轉移等非作業狀態下發生的事故;
(五)特種設備作業、檢驗、檢測人員因勞動保護措施不當或者缺失而發生的事故;
(六)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駛出規定的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發生的事故。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下,依法開展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應當及時、准確、整,任散州悉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尊重科學,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對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七條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有關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屬於特種設備事故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報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對於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接到事故報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有關部門。對於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逐級上報事故信息,應當採用快捷便利的通訊方式進行上報,同時通過特種設備事故管理系統進行上報。現場無法通過特種設備事故管理系統上報的,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後24小時內通過系統進行補報。
第十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以及特種設備種類;
(二)事故發生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已經採取的措施;
(四)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
(五)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
第十一條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以及對情況尚未報告清楚的,應當及時逐級續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的24小時內及時續報。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並按照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的分工,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指導,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值班制度,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接收特種設備事故報告信息。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四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及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為事故調查做好准備;必要時,應當對設備、場地、資料進行封存,由專人看管。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實行分級負責。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經過現場初步判斷,因客觀原因暫時無法確定是否為特種設備事故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意見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對於跨區域發生、事故調查處理情形復雜、輿論關注和群眾反響強烈的特種設備事故等情況,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事故調查進行督辦,必要時可以直接進行調查。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法應當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本級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也可以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委託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繼續組織進行事故調查。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30日,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發生變化的,按照原事故等級組織事故調查。
第十七條對無重大社會影響、無人員死亡且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種設備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獨立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託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
第十八條 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調查組。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一般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指定的人員擔任。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清事故發生前的特種設備狀況;
(二)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特種設備損壞、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及其它後果;
(三)分析事故原因;
(四)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五)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六)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類似事故發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議;
(七)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八)整理並移交有關事故調查資料。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工作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調查組組長領導,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正確履行職責,誠信公正,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不得泄露有關事故調查信息。
第二十一條 根據事故調查工作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所聘請的專家應當具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生產、檢驗檢測或者科研教學等相關工作經驗。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事故調查工作需要,組建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專家庫。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並對所提供情況和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嚴格開展事故現場保護、勘察、詢問及調查取證等相關工作。
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事故相關設備,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資料、物品,不得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相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接受委託的單位應當出具技術鑒定報告,並對其結論負責。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認為需要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直接經濟損失評估的,可以委託依法成立的評估機構進行。接受委託的評估機構應當出具評估報告,並對其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在全面審查證據的基礎上查明引發事故的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認定事故責任。
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行為與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及其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在特種設備事故中的影響程度,認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所負的責任。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所負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偽造或者隱匿證據,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等,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向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情況和發生事故設備情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程度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七)技術鑒定報告等有關證據材料。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集體會審,並經事故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交個人簽名的書面材料,附在事故調查報告內。
第二十九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對事故調查報告以及資料進行整性審核。必要時,可以向事故調查組提出追加調查的要求。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應當自事故調查組成立之日起60日內結束。特殊情況下,經組織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事故調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經濟損失評估時間與技術鑒定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因無法進行事故現場勘察的,事故調查期限從具備現場勘察條件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結束後,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復,並報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批復之日起15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意見送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並抄送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批復後的事故調查報告,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對負有事故責任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公職人員進行處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和處理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事故責任相關單位應當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事故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報事故發生地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組織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歸檔保存。
歸檔保存的材料包括現場勘察筆錄、技術鑒定報告、事故調查報告、事故批復文件等。
第三十七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30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和批復意見逐級上報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三十八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調查中發現的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的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制定或者修訂建議。
第三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進行統計分析,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減少類似事故的發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涉及的事故報告、調查協調、統計分析、報送等具體工作,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也可以委託相關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機構承擔。
第四十一條 與特種設備相關的其他安全事故,相關人民政府指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的,可以參照本規定進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3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5號公布的《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㈥ 特種設備相關事故由哪個部門調查

法律分析:特種設備事故分別由以下部門組織調查: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重大事故由國家質檢總改謹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嫌殲悔批芹正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㈦ 事故是怎樣的調查和處理的

(1)事故調查與處理原則。不論發生任何大小事故,都必須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和分析,查明原因、明確責任、提出措施並指定專人限期完成。

(2)事故調查。

①輕傷事故、火警、一般火災事故、其他各類事故的一般、微小事故,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事故主管部門參加,對事故原因、責任者做出結論並提出防範措施。

②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單位負責人,要積極組織搶救傷員、設備、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盡可能先做出標志、拍照伍鄭、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應立即召集有關人員及事故主管部門人員,對事故的發生原因、性質、經濟損失、防範措施等進行分析研究。

③重傷事故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安全技術、生產技術等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專項調查。

④死亡事故、重大和特大傷亡事故應立即由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參加。

⑤調查事故,應充分利用攝影、錄像、錄音等先進手段。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和操作記錄、旁證材料等資料,應建立事故檔案並妥善保存。

(3)虛棗事故處理。

①在處理事故時,按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責任者。

②凡因指揮錯誤、有章不循、忽視安全工作、缺乏安全生產制度、使職工無章可循、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和紀律教育。設施不按時檢修、隱患不及時消除、勞動環境不安全而又不採取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的,應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③凡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及違反勞動紀律而釀成事故的,要加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差橘拆事責任。

④凡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違反勞動紀律或發現危急情況而不採取應有的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或擴大事故的,應追究主要責任者的責任。

⑤對已構成犯罪而被免予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的事故責任者,有關單位必須給予行政處分。

㈧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准確查清事故原因,嚴格追究事故責任,防止和減少同類事故重復發生,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其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准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提兄譽出處理和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對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二章事故定義、分級和界定第六條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因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在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驗檢測活動中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特種設備嚴重損壞或者中斷運行、人員滯留、人員轉移等突發事件。第七條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八條下列情形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

(一)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引發的;

(二)通過人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等方式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自殺的;

(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因勞動保護措施缺失或者保護不當而發生墜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第九條因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引發的與特種設備相關的事故,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該事故的發生與特種設備本身或者相關作業人員無關的,不作為特種設備事故。

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發生事故,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但經本級人民政府指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在其安裝、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的特種設備事故。第三章事故報告第十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的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第十一條接到事故報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報告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至國家質檢總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對於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國家質檢總局報蔽塵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對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報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時通報同級有關部門。

對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事故發生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事故發生單宏中位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好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配合工作。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以及特種設備種類;

(二)事故發生初步情況,包括事故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確定的事故等級、初步判斷的事故原因;

(三)已經採取的措施;

(四)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

(五)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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