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推動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全面建設數字經濟強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以及為數字經濟提供支撐保障等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路作為重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第三條數字經濟發展應當遵循創新引領、數據驅動、融合賦能、包容審慎、安全發展的原則。第四條數字經濟發展以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為核心。數字產業化主要促進數字產品製造業、數字產品服務業、數字技術應用業、數字要素驅動業的發展;產業數字化主要促進工業數字化、農業數字化、服務業數字化等數字化效率提升業的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根據需要制定本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數字經濟發展的統籌部署,營造數字經濟發展良好環境。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掌握數字經濟發展動態,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統籌部署組織實施。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擬制促進數字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數字化發展重大工程和項目實施;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擬制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計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數字經濟統計監測機制,開展數字經濟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數字經濟發展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在數字基礎設施、數字商貿、數字金融、智慧物流等領域的交流合作,擴大數字經濟領域開放。加強粵港澳大灣區數字經濟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推進網路互聯互通、數字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數字產業協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省關於珠三角核心區、沿海經濟帶、北部生態發展區的區域發展格局,加強數字經濟區域優勢互補、差異化協調發展。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數字經濟發展,加強國內外交流合作。第八條引導企業等市場主體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政策支持下,進行數字化轉型。支持和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數字經濟領域投資建設。
支持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提供創業孵化、投資融資、技術支持、法律服務、產權交易等服務。第二章數字產業化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發展,培育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雲計算、網路安全等新興數字產業,謀劃布局未來產業。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提升基金、平台、高等學校、園區支撐水平,從製造、設計、封測、材料、裝備、零部件、工具、應用等方面構建產業支柱,支持優質項目投資建設,打造集成電路產業創新發展高地。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及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軟體產業發展,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體產業,推進軟體產品迭代、平台搭建、產業化應用、適配測試和開源開放,拓展用戶市場,構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軟體產業生態。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新一代移動通信產業發展和應用創新,加強材料、製造工藝等領域前沿布局,構建集材料、晶元、基站、設備、終端、應用於一體的新一代移動通信產業鏈。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培育互聯網平台企業,支持利用互聯網平台推進資源集成共享和優化配置。依法依規明確平台企業定位和監管規則,促進平台經濟和共享經濟規范有序創新健康發展。
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平台管理規則和制度,依法依約履行產品和服務質量保障、網路安全保障、數據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