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論述我國市場經濟的法規體系
在民商法方面,那些集中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要求的法律、法規相繼頒布。《民法通則》是調整現階段我國商品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准則,它對民事主體、民事行為、物權、債權、民事責任等法律制度的確認,對保證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營造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在未頒布民法典的情況下,一些重要的民事特別法的頒布無疑有利於民法體系的完善,像《合同法》、《專利法》、《商標法》、《擔保法》、《合夥企業法》、《信託法》等法律均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之後,我國的商事法制建設進程明顯加快,根據《憲法》納寬、《民法通則》及市場經濟內在要求制定的《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等已經成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基石。
在經濟法方面,那些主要體現國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功能、地位和角色的法律逐一頒布施行。我國以所有制及經濟成分為標准而分別頒行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鄉村和城鎮兩個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鎮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及三個規范外商來華投資的企業法,雖然它們的規范標准與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相比有諸多欠缺,但其在明確企業的權利義務、增強企業活力、擴大對外開放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小視的。產業發展和振興方面的立法多數是在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後的幾年中頒布的,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業法》、《漁業法》等。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管理要求,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法律應當是經濟法中的重頭戲,其中比較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業已實施的有《預演算法》、《會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各種稅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等等。市場經濟越發展,市場秩序的維護就越重要。近年來規范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管理的立法進程較快,法律、法規的數量不斷增加,其中重要的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標准化法》等等。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必然要求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頒行的《勞動法》及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在維護勞動者、弱者的合法權益,減少社會震盪,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縱觀20多年來我國的經濟法制建設,從總體上說,黨和國家是高度重視的,立法進程是較快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經濟法律體系框架正在逐步成型。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和矛盾。
第一,現行的經濟法律、法規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契合度較差,有相當一部分經濟法律、法規具有濃重的舊經濟體制的痕跡。由於很多經濟法律、法規是在計劃經濟體制背景下制定的,法律規范的明顯特徵就是維護行政權力和計劃的權威,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律規范比較薄弱,許多規定已陳舊過時,亟待進行全面的廢、改、立。這種狀況既不適應我國經濟體制轉型的需要,又與世貿組織規則體系的要求相距甚遠。
第二,經濟立法嚴重滯後,與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由於歷史的、政治的、經濟的和體制的等多方面原因,我國立法的滯後是普遍現象,而經濟立法的滯後尤為突出和嚴重。無論是民商法領域,還是經濟法領域都有立法落後於改革現實的情形。例如,我國自《公司法》頒布以來,企業改制尤其是國有企業的公司化進程明顯加快,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但《公司法》的實施條例和相關配套法規沒能及時制定出來,滾塵以致於新舊企業體制混雜並存,現代企業制度的優越性不能充分顯現出來;伴隨著改革的深化,我國的物權形式日趨多樣化,很多新的重要的物權形式不能及時得到法律的確認,而《民法通則》中關於「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財產權」的規定又不能滿足保護現有各種物權的需要,法律調整上留下了很多空白地帶,這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很不相稱的。再譬如,西部大開發已如火如荼地展開,但經濟要發展,法律要先行,諸如《西部開發法》、《中西部發展促進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刻不容緩,否則必然會出現東西部經濟差距在縮小,但法治差距會擴大的不和諧局面。
第三,經濟立法的內容政策性、原則性強,而規范性和可操作性較差,加大了法律實施的成本。根據公認的法理學觀點,政策是制定法律的靈魂和依據,而法律是政策的具體化、規范化和條文化。在經濟立法實踐中,往往不能合理而大茄禪及時地將經濟政策轉化為經濟法律規范,而經常出現「政策搬家」,經濟政策的靈活性被引入法律,就使經濟法律規范缺乏嚴格的規定性和可操作性。在執法過程中就難免出現「法為我用」等執法不嚴、違法難究的不良後果。例如,《破產法》由於自身在立法上存在過於原則、與其他法律法規不配套等缺陷,在實施過程中,一個企業是否破產、破產的法定程序等經常受到具有臨時性特點的國家政策和政府行為的直接干預,使《破產法》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第四,經濟立法內容散亂、標准不一、結構失衡的問題依然存在,使經濟法律體系的內在和諧性難以體現。現代經濟法律體系應當具有整體系統性、預見指導性、動態適應性等特點,具有綱目有序、平衡協調等基本表徵。而現行的經濟立法的基本情況與經濟法律體系本身的特性和要求相去甚遠。首先,經濟立法的體系意識不強,立一步看一步,立到哪兒算哪兒,缺乏嚴密的立法規劃。其次,過分強調法律的穩定性,而對法律的靈活性、動態適應性、預見性重視不夠。我國經濟方面的立法只有《專利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法律規定在前,經濟實踐在後的,實踐證明這樣一種超前立法是行之有效的,它可以減少實踐的盲目性,也能夠避免回過頭來花費巨大成本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清理整頓(如80年代兩度開展的清理整頓公司),還能夠充分借鑒乃至移植西方行之有效的有關法律,少走彎路。再次,重主體法、輕行為法。我國以往的經濟立法是根據不同的主體制定不同的法律,如企業法、合同法、稅法中首先是有涉外和國內之分,其中有些又有國內不同所有制主體之分,這種做法是計劃經濟模式下追求主體不平等性的立法指導思想的集中體現,是立法自身的一種結構失衡。市場經濟必須要求建立同一種經濟活動(行為)適用統一法律規范的制度,這是一種確認主體地位平等的制度{2}。只有在立法上採納這種制度,一個國家才會有統一的立法標准和統一的行為尺度,一個國家的立法才有統一性和內在和諧性可言。要完善我國的市場經濟立法,就必須實現從主體立法到行為立法的根本轉變,對此應從理論高度上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Ⅱ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這問題很廣泛,可以搜一下網路。大體是這樣的:市場經濟是依法規范的競爭經濟,市場主體的組織和行為、市場交易行為和秩序、與市場密切相關的勞動、社會保障等規范,都是以市場活動為核心的法律規范。中國在建立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不斷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不僅為市場經濟的培育和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條件,而且為公私財產權的保護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較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1992年中國明確宣布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後,市場經濟立法的步伐明顯加快。特別是八屆、九屆全國人大有計劃的市場經濟立法活動,一系列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順利出台,從而初步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
(一)憲法的修訂
中國現行憲法頒布於1982年12月4日。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礎和依據,憲法首先對經濟體制改革的現實做出了積極的反映,表現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連續三次對憲法的修正。199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同時還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明確寫入了憲法,並將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把「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制目標寫入憲法。上述三次憲法的修改使得有關的規范和內容進一步適應客觀實際,為社會的全面發展與進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更好地發揮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場主體主要是企業,企業立法佔有關市場主體立法的絕大部分。50多年來,中國都以所有制為標准來劃分企業。企業工商登記,首先要標明其所有制性質,分為全民、集體、私營和個體等四種。這四種劃分標准不科學,例如私營和個體企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來看,又不是處於平等的地位。這種劃分,顯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為此,中國分別於1993年、1997年、1999年頒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訂)、《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三部法律。這三部關於市場主體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為標准來劃分企業,而是按出資者的形態和出資者責任來劃分的,如此以來,健全了中國有關市場主體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來區分企業形式的做法得到改變。
《公司法》為國有企業的改革確立了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組織機構、公司股份與債券的發行與轉讓、解散與清算、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以及違反公司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公司法通過調整公司的內外關系,保障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適應了市場經濟的需求,並與國際接軌,改變了濫設公司的狀況,為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頒布與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一,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分離。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股入公司的資產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這意味著,包括國有出資人在內的公司的股東在出資後僅享有股東權,公司則對出資人出資形成的財產享的包括所有權在內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因此,公司可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實現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分離。第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三,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換言之,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合夥企業是企業組織形式的一種,它是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雖然是多投資主體舉辦的企業,但它不同於公司,其本質特徵是出資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夥企業的設立、合夥財產、合夥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夥、解散與清算、法律責任等問題。其宗旨在於調整合夥關系,保護債權人利益,促進合夥經濟發展。中國的私營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合夥企業;企業聯營中,也有一批聯營組織屬於合夥性質。但是,《民法通則》對合夥僅作了原則規定,不能合夥企業的發展需要。因此,合夥企業法對保障多種經濟的發展十分必要。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實行准則主義,其設立本身不需經過審批。個人獨資企業有兩大特點:一是出資人控制嚴,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和繼承;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二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上述三部法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過去以所有制劃分企業的標准正是過渡到以企業資本構成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為標准,中國開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市場經濟主體 結構。原國有企業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逐步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從而在企業的組織形式上,以公司制企業為主,包括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形式。這樣,有利於實現市場主體之間真正的平等,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競爭秩序,因而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需要。
(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中國已經頒布的這類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對規范市場經濟行為具有重要意義:(1)實現了合同法的統一;(2)對合同的訂立作了詳細的規定;(3)承認了法人越權訂立的經濟合同仍然對其產生約束力;(4)採納了英美法上的隱名代理制度;(5)確立了合同履行抗辯制度和債的保全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6)完善了違約責任制度;(7)建立了總則和分則並立的合同法體系,增強了合同法的適用性和現實性;(8)為增強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技術上,為求簡練,合同法大量使用了參照條款,以便操作;(9)對合同的解釋方法進行了明確規定。
《擔保法》於1995年6月 30日通過,是調整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以擔保方式保險其債權實現的法律規范。參照大陸法系的立法經驗,中國擔保法規定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留置和定金,適應了經濟發展和融通資金的需要。
《票據法》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是調整公民、法人因票據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它規定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票據制度,確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具有強制性、技術性、國際統一性的特徵。
《保險法》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2002年10月修訂,是調整公民、法人因保險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證券法》於1998年12月 29日通過,是調整因證券的發行、交易和管理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旨在建立和發展統一的證券市場,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發行、交易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方面,中國先後制定了《標准化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拍賣法》等,分別對市場的公平競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廣告行為、拍賣規則等作了相應的規定。
在規範金融市場秩序方面,先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理順金融關系、完善金融體制,廢除傳統的結算方式,實現貨幣支付的票據化等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規范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頒布了《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又制定了一批配套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先後制定和修訂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1993年9月我國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開始明文保護商業秘密,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還列有專章,規定了對嚴重侵犯商標權、侵犯版權、侵害商業秘密及假冒他人專利者進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在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先後頒布實施了《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電力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布了相應配套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已經完備起來。
在規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中國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進步。1996年通過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許可權和處罰機關依法設定原則,處罰公正、公開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和保障權利原則,並對處罰的聽證程序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給予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約束或因此造成損害的行政相對人以法律程度和實體的救濟。
(五)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方面,為了建立健全宏觀經濟調控體系,轉變政府職能,中國制定了《預演算法》、《審計法》、《會計法》、《對外貿易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等。預演算法,是規定預算的編制、審議、通過和執行的法律,其目的在於預算的編制、審議、通過程序規范化,強化對預算決算執行的監督,保障預算收支平衡。中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成功地進行了稅制改革,它涉及中國原有的流轉稅制、所得稅制、資源和財產稅制、目的行為稅制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38個稅種。經過這次改革,使中國的稅收制度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而且使增值稅這種具有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特點的稅種成為中國流轉稅的主體稅種,使流轉稅和所得稅成為中國整個稅收制度體系的主體,同時,也充實和增設了輔助稅種,從而統一了企業的稅負,加強了稅收征管,以強化稅收宏觀調控功能,調節各經濟主體利益,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保障社會公平。價格法規定經營者自由定價的基本原則、價格主管機關的職責、價格的總水平控制等內容,以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水平,實現有效地調節價格的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價格法》規定的價格聽政制度,價格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確立了一個由政府、調定價申請人以及消費者三方共同參與論證、相互制約的價格形成機制,從而將政府制定價格的行政行為納入法定的軌道和規范的程序,為決策結果更加民主、科學和公正創造了條件。
中國於1985年就制定了《會計法》(1993年、1999年兩次修訂),1992年11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以及13項行業會計制度和10項行業財務制度,結束了中國40多年來在計劃經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會計模式,確立了與市場相適應並符合國際慣例的新會計模式。2000年6月由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2000年12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制度》,至此,基本上形成了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行業會計核算制度——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的會計制度體系,建立起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六)勞動及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立法方面,先後制定了《勞動法》、《工會法》。勞動法是新中國成立後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勞動法。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又頒布了大量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七)司法審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建立司法審查機構和司法審查程序方面,中國在人民法院中建立了行政審判庭,1989年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建立了中國比較系統、完整的司法審查制度,它包含著許多重要的實體性規范條款以及應當從實體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現為程序形式的條款。
中國按照WTO法律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法規已陸續對相關的司法審查做出了規定,如新修訂的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分別取消了行政機關的終局裁決權,均賦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新制定的反傾銷、反補貼、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以及其他有關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的行政法規,均對相應的司法審查做出了規定。2002年8月通過並於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則進一步擴大了司法審查的范圍,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關國際貿易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2年11月21日頒布並將於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查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行政審判工作的新形勢,繼《關於審查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出台的有關人民法院審查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關的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釋,對於人民法院承擔世貿規則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規定的司法審查職責,保護參與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程序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和維護反傾銷、反補貼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中國在權利的保護方面,在制度安排上是非常周密的,國外這方面的保護一般尚處於對「權」的保護上,而我們的司法審查不僅僅限於對「權」的保護,可以說在對「利」的保護已經超出國外的水平,在審理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問題上更是比外國做得好。應當說,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問題上,中國的行政訴訟不僅達到了WTO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的規定和實踐效果上已超過了WTO的要求。
綜上所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都一直在朝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目標而不斷進行制度創新,推動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漸形成。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輪廓已基本形成,與世貿組織規則接軌的法律體系正在完善。
Ⅲ 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
1、確認市場主體資格制度;
2、充分尊重和保護財產權制度;
3、維護合同自由制度;
4、國家對市場的適度干預制度;
5、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
市場經濟的定義包括:
1、共產主義經濟制度,政府全面介入人民的經濟活動,還有悶桐鉛就是產國有,要生產什麼、生產方式、如何分配等都由政府決定;輪棗
2、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政府基本上不介入人民的經濟活動,人民擁有私有財產權,生產與消費也有自由決定權;
3、混合經濟制度,介於上述兩者之間的經濟制度,世界各國大多實行混合經濟。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這不僅是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內在要求,也是國家社會穩定、政治穩定的客觀需要,是我國社螞好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國際市場、國際經濟相通的客觀需要。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建立,並非對過去的法律制度的修補,而是法律體制上的一場深刻改革。把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結合起來,加以法制化,在世界上建立起第一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目前我國正在加快進行宏大的立法工作,已取得了很大成就。只要我們在九屆全國人大任期內初步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就一定能夠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開辟廣闊的道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四條 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Ⅳ 經濟法體系的結構包括哪些
1,經濟法體系的構成包括以下5方面:
(1),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滿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對經濟關系主體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許可權、責任等。我漏亂國現在已經制定的用以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等。
(2),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
經濟關系主體是通過作出-定的行為而其成為經濟關系蔽臘主體。行為是其主體參與到經濟活動唯-途徑,而主體在參與經濟活動中形宏搜滑成的-定內在規范則是我們常常提到的一個詞"秩序"。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壟斷法》等。
(3),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 :
調整經濟宏觀環境即國家為使社會總供求與總需求達到平衡,運用宏觀經濟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作為運作機制引導經濟主體的活動,也即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就是藉助政府宏觀調控的力量對市場經濟運行的調節與控制,從而彌補市場調節的弱點和缺陷,實現引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預演算法》、《產業結構與布局規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4),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監管如何能夠讓資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讓類如土地、環境等有限資源最大程度上滿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創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經成為緊迫的現實性問題。因此,社會分配壁 還應隨著法制的健全而不斷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滿足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需求。
(5),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
對經濟運行安全進行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經濟法領域內的最後-道防線。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勞動法》、《會計法》、《審計法》、《技術監督法》、《環境保護監督法》、《審計法》等等。
2,經濟法體系具有特性:穩定性、發展性、和諧性、科學性。
Ⅳ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各種法律的總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主要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
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首先應規定市場主體資格。市場主體就是法律上的人格者,即享有平等、自由權利的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就是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主要是企業和經紀人,因此,關於市場主體的立法也應該是關於企業立法和經紀人立法兩個方面的立法。
2、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制度: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應強調市場主體行為的自主性,同時,國家也要從法律上對市場主體的行為加以規范,依照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制定一整套共同行為准則。這些行為准則應以規定並保障市場主體的權利為主要內容,如:物權法、債權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動產擔保交易法、房地產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
3、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制度:
市場主體從事活動,應當遵循市場經濟運行所要求的平等、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准則和規范,服從市場體系的監督、管理和約束。國家依據要從全社會的利益出發,對市場實行干預和調控,維護市場的統一性,創造平等競爭環境,保證正當競爭者的權益、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規范市場秩序的法律應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傾銷法等。
4、規范市場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的逐利競爭性,決定了其可能導致市場壟斷特別是行業壟斷、地區保護、假冒偽劣產品和坑蒙拐騙經營、環境污染、公共資源浪費等。因此,國家應從整體利益出發,採取間接宏觀調控措施,從企業外部進行適度干預,確立起健全的和強有力的宏觀調控體系,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
從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來看,我國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應包括:預演算法、銀行法、稅法、計劃法、物價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國有資產法等。
5、規范程序和資格的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法律中,有些執行程序和主體資格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例如商事仲裁法、破產法、拍賣法、提存法、注冊會計師法、公證法等,對其執行程序或法律主體資格予以明確規定。
6、規范勞動及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僅依賴於市場主體行為規則和市場秩序的法律規范,還必須以社會安定為前提。因此,我們必須完善勞動與社會立法,建立起適合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勞動法、勞動就業法、工資法、勞動保護法和社會保障法,以維護社會安定,確保市場經濟正常運行。
Ⅵ 簡述經濟法體系的基本構成。
簡述經濟法體系的基本構成。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1)經濟法兄模體系首先可以分為宏觀調控法律規范和市場規製法律規范,從而使經濟法體系首先由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這兩大部分構成,由此便形成了一個重要的「二元結構」,這與經濟法調制對象上的「二元結構」是相對應的。
(2)上述的宏觀調控法律規羨銀緩范和市場規製法律規范還可以搏扒進一步的細分,由此形成了經濟法體系中的各個部門法。其中,宏觀調控法包括三個部門法,即財稅法、金融法、計劃法;市場規製法包括三個部門法,即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保護法。(P30)
【答案解析】
本題知識點:經濟法的體系,
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有哪些法律部門組成
競爭法--競爭法是由三個法律所組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
消費者法---由兩個部分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吵山遲質量法唯芹》。
銀行業法
證券法
財稅法升李
勞動法
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環境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