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前經濟法熱點問題有什麼
一、世界經濟將向何處去 目前國際社會的主流看法是,世界經濟最困難的時期已經過去。2010年世界經濟有望繼續保持緩慢復甦勢頭。但許多經濟學家指出,當前世界經濟復甦,主要依賴各國政府大規模經濟刺激措施,未來世界經濟能否實現可持續復甦,關鍵還在於金融業能否取得根本性好轉以及私人需求能否真正啟動。二、美元何時恢復危機前強勢美元指數在2009年11月12日下探至15個月新低,但隨後因迪拜債危機問題引發風險偏好大降,令美元的單邊貶值暫告一個段落轉而走強,美元以大漲告別2009年,但美元在09年全年走軟的走勢仍未改變。美元貶值,對美國來說,既可以刺激出口,又可以「賴掉」部分債務。但對美國政府來說,由於在今後10年必須大量舉債以彌補財政赤字,因此必須防範美元過度貶值,以免投資者對美元失去信心。在2010年,美元走勢如何,全球投資者將拭目以待。三、「退出戰略」如何實施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各國均採取了一系列緊急貨幣和財政政策,在09年即將結束時,各國關於何時採取「退出戰略」的討論就層出不窮。相信在2010年,有關「退出戰略」的討論會越來越多,因為緊急貨幣和財政政策畢竟不可能無限期持續下去。「退出戰略」實施過早,會危及經濟復甦,但實施過晚,則會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甚至吹大資產泡沫,因此,實施「退出戰略」的時機相當關鍵,只有在恰當的時機退出才能保證經濟復甦的成果不被破壞。四、全球股市如何超越「虛假繁榮」從2009年3月上旬開始,全球主要股市強勁反彈。這一方面是受世界經濟形勢改善推動,另一方面也得益於市場充裕流動性的支撐。而今年只有世界經濟實現可持續復甦,進而帶動上市公司業績改善,全球股市反彈才可持續。否則,過度依賴流動性支撐的股市繁榮往往會成為一種「虛假繁榮」。五、多哈回合能否「修成正果」世界貿易組織多哈回合談判自2001年11月份發起以來,至今已拖延8年多,仍未能達成協議。目前,有關各方正在努力推動多哈回合談判在2010年年底前結束,並取得「有雄心和平衡的」成果。但鑒於類似的最後期限此前曾被一推再推,因此展望2010年,多哈回合能否最終「修成正果」依然是一個未知數。六、貿易保護主義是否依舊高漲在國際金融危機當中,發達國家經濟嚴重下滑,貿易和投資保護主義明顯抬頭。歐美發達國家雖然口頭上高喊「反對貿易保護主義」,但實際上卻在國內政治壓力下,不斷採取各種貿易限制措施。在2010年,雖然爆發全球性「貿易戰」的可能性不大,但貿易和投資保護主義措施仍可能以一種「低烈度、高頻率」的形式出現。七、加強金融監管能否落到實處國際金融危機全面爆發後,國際社會要求加強金融監管的呼聲一度高漲,但目前來看,發達國家加強金融監管的進展十分緩慢。2010年加強金融監管關鍵在於落在實處。對於廣大發展中國家而言,必須在加強自身金融監管的同時,注意防範「熱錢」等非正常跨國資金流動對其宏觀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造成的沖擊。八、世界經濟格局如何變遷國際金融危機加速了世界經濟格局變遷。其中最明顯的例證就是,由主要發達經濟體和主要新興經濟體參與的二十國集團,正逐步取代由主要發達經濟體組成的八國集團,成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協調國際經濟事務的最重要平台。在2010年6月和11月,二十國集團還將分別在加拿大和韓國舉行峰會。二十國集團取代八國集團的趨勢將更加明顯。金融危機調整世界經濟格局 中國應有憂患意識九、全球經濟治理能否與時俱進伴隨世界經濟格局變遷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此前由發達經濟體主導的世界經濟治理架構能否與時俱進。目前,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發達國家仍占據絕對優勢,新興經濟體經濟實力不斷上升,但話語權和投票權卻明顯滯後。2010年發展中國家仍需為改善全球經濟治理、提高自身話語權而努力。十、「後危機」時代戰略新興產業何在隨著金融危機的沖擊逐漸減退,國際社會關於搶占「後危機」時代戰略新興產業制高點的討論也越來越多。在2010年,以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和環保技術等為代表的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將越發受到關注。特別是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大背景下,節能和環保技術將呈現巨大商機。
2. 經濟法解決什麼問題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3. 今年有關經濟法的熱點問題都有什麼
新制訂和修改的經濟法是熱點,如反壟斷法,破產法,洗錢法等等。
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是一部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反壟斷法由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為8章57條,包括: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 0 0 6年8月2 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是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而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4. 一些關於經濟法的問題
A.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是需要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
它包括①,市場主體調控關系;②,市場秩序調控關系;③,宏觀調控關系;④,社會分配關系
B,單方解除·合同應當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在下列法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可克服的現象,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台風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4]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應該消滅。但通過什麼途徑消滅,各國立法並不一致。德國法系是採取合同當然且自動消滅的原則。基本上由債務人承擔風險,而不是通過合同解除的方式。這種立法表面上不拖泥帶水,解決問題乾脆利落,但實際上卻沒有顧及當事人如何採取救濟措施,把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將復雜問題簡單化之嫌。英美法系採取合同落空原則解決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問題,確認合同解除。但這種解除不經過固有意義上的程序,即不是通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而是由法官裁決。[5]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途徑解除合同。對此,《合同法》第94條第1項明文規定。總之,當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合同失去繼續存在的意義,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解除。
2.拒絕履行(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拒絕履行,又稱為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債務人拒絕履行的行為又稱為預期違約。[6]所謂預期違約,又稱為先期違約,在我國《合同法》上主要有兩種類型。[7]一是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2項的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8]對方當事人得取得法定解除權。二是根據《合同法》第68、69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並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3.遲延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為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一方面,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至於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是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予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9]
顯然,《合同法》第94條第3項說規定的「遲延履行」是指上述第一種情形。上述第二種情形屬於第94條第4項規定的「遲延履行」。為便於理解,筆者將前者稱為「二次遲延」,將後者稱為「一次遲延」。一次遲延產生解除權,必須是合同目的落空,達到了根本違約程度,無須催告,下文詳述。在二次遲延中,僅有一次遲延尚不能產生解除權,必須經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即發生「二次遲延」)時方可產生解除權。由此可見,在「二次遲延」法定解除條件的情形,當發生一次遲延時,必須指定相當的期間進行催告。
催告,是債權人催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作為解除權的發生要件,必須提示對方應該履行的債務,並且給對方相當的猶豫期間催促其履行。對於催告的方法則無限制。結合民法學理論及相關國家立法及判例經驗,催告的大致規則可以歸納如下:[10]
(1)催告必須可以判明債務的同一性。在過度催告場合,即在作出履行催告時,提示的數量超過債務人應該履行給付數量的場合,如果債務人應該給付的數量已經確定,即使債權人錯誤地進行了超出該數量的過錯催告,如果債務的同一性可以判明,則催告有效。不過,解除權當然僅就債務人應該履行的數量發生。[11]相反,如果債務人應該給付的數量沒有確定,但債權人在催告中提示的數額超出客觀上的恰當數額不是過多,催告仍然有效,但如果請求額遠遠超過客觀上的恰當數額,則催告無效;不足催告的場合,在可以判明債務同一性的場合當然是有效的。不過,在這種場合下,原則上解除權就催告中提示的數量發生。原因是債權人可以催促債務人對應為給付的一部分,特別應該盡快履行(並且也僅就該部分進行解除)。但是,如果在不足催告中不足的數量很輕微,債權人的意思顯然是就全部債務進行催促的場合,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應該解釋為就全部債務發生解除權。
(2)催告的內容,只要表明在一定的日期或者一定的期間內應該履行的意旨即可,沒有必要註明如果不履行將解除的意旨。
(3)作為解除的要件之一,催告應該實施的時期,沒有必要將其限制為在債務人發生履行遲延責任之後。如果定有確定期限,在此期限後即可。另外,在未定有期限的場合,任何時候都可以催告。
(4)債權人在進行催告時,必須提示「相當的期間」。相當的期間,是指債務人作出履行准備與作出履行的必要期間,依據債務內容以及其他客觀情勢決定。債務人外出履行或者罹病等主觀情勢則不被考慮。如果期間不夠「相當」,催告是否完全無效?有種有力學說認為無效,判例前也採取這種態度。其主要理由是在期間不夠相當的場合,如果仍然解釋為催告有效,並且在催告後經過客觀上相當期間發生解除權,則債務人需要負擔判斷期間是否相當的風險,這是不公平的。我妻榮先生認為,對負有債務卻不履行的人,加以如此的保護,反而是不公平的。如果由於期間不夠相當,即認為催告不發生任何效果,極端而言,如果催告指定的期間不夠相當,無論重復多少次也不發生解除權,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太不正義了,你連分都不給~~~~~~
5. 關於經濟法的一些問題
.2016年2月,長期向B公司提供各種產品的A公司生產的產品被有關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B公司要求停止進貨,A公司認為B公司停止進貨是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問,A公司觀點正確嗎?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