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資本主義經濟法最早產生於哪個國家
資本主義經濟法最早產生於德國。
德國: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簡稱德國,是位於中歐的聯邦議會共和制國家,北鄰丹麥,西部與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和法國接壤,南鄰瑞士和奧地利,東部與捷克和波蘭接壤,該國由16個聯邦州組成,首都為柏林,領土面積357167平方公里,以溫帶氣候為主,人口約8110萬人,是歐洲聯盟中人口最多的國家,以德意志人為主體民族。
德國人的祖先為古代居住在中歐的日耳曼人。10世紀時日耳曼人建立神聖羅馬帝國,後發生分裂。1871年普魯士王國統一德國各邦建立德意志帝國,曾先後挑起兩次世界大戰並戰敗。1945年分裂為東西兩部分。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正式加入聯邦德國,實現兩德統一。目前,德國是歐洲第一大經濟體,也是歐盟的創始會員國之一、還是北約、申根公約、八國集團、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重要成員國。
德國是一個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歐洲四大經濟體之一,其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國民具有極高的生活水平。德國在基礎科學與應用研究方面十分發達,以理學、工程技術而聞名的科研機構和發達的職業教育支撐了德國的科學技術和經濟發展。以汽車和精密機床為代表的高端製造業,也是德國的重要象徵。
2015年10月28日,德國成功獲選第70屆聯合國大會人權理事會成員,任期自2016年至2018年。
資本主義概念: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經濟法》:
a.認為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范的綜合。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此說。這一學說是經濟法產生初期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嘗試性定義,現已經沒人認同了。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系。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不同的是,此學說雖然也以公私法的劃分為認識論基礎,但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立的第三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同意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於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經濟立法的出發點。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於「企業法說」的范圍。
㈡ 經濟法的法域屬性是什麼
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2)哪些國家沒有經濟法擴展閱讀
1979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二次會議的官方文件提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程序法)並列。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經濟法
㈢ 我國到底有沒有經濟法
當然有,見如下文章的分析。
經濟法概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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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該文通過對經濟法的產生及發展、經濟法價值和作用、經濟法與市場經濟存在的內在聯系等方面的分析,對經濟法概念提出了新的表述。
關鍵詞:經濟法概念;調整對象;經濟法的產生;特定的經濟關系;市場經濟
引言
經濟法在我國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已經沒有太多的異議,但對經濟法的概念的理解和認識仍在不斷的變化和發展中。到目前,國家仍沒有權威的經濟法的定義,而經濟法學界也未能取得統一的認識。
總的來說,我國的法律專家和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認識和理解是隨著國家改革和經濟的發展及經濟法律建設的實踐而不斷發展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的本質和內涵的理解和認識也在不斷地趨同,但如何科學地、恰當地給經濟法作出定義,依然存在分歧。
法律部門的劃分標准主要是該法律部門能不能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或者調整方法。對經濟法概念存在的分歧主要的體現在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和理解的差異上。
在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上,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而且經濟法調整的不是所有的經濟關系,只是一定范圍或者某些方面的經濟關系即部份經濟關系,這是沒有異議的。根據楊紫火亘教授的研究,中國經濟法學界已經取得共識或者基本上取得共識的觀點是經濟法的「三調整」、「五不調整」。「三調整」即經濟法調整特定的對象、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調整的是既體現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又體現對國家權力必要限制的特定經濟關系。「五不調整」是指經濟法不調整經濟活動或經濟行為、不調整民事關系、不調整行政管理關系、不調整在兩個以上國家共同協調國際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經濟法律關系或者經濟權利義務關系[1].這是從大的方面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
但經濟法所調整的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系究竟如何概括和表述,才能體現和反映經濟法的內涵,確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從而給經濟法的概念下好定義,這就見仁見智了。
筆者以為,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特定的經濟關系的認識,應該從經濟法的產生及發展、經濟法的本質、價值和作用等方面和各國經濟法的實踐特別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及經濟法制的實際出發,綜合分析研究,才能給出一個適當的結論。
1、經濟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階段的產物
現代經濟法的產生,主要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在商品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由於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傳統的私法調整失靈,產生了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需要,國家介入經濟生活而出現和發展的。經濟法體現的主要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調控,是國家憑借其權力,運用法律手段介入市場經濟活動,管理和協調社會經濟生活的結果。
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發展,市場經濟與法律的聯系更加緊密,需要由法律調控的方面也在不斷增加,相關經濟法律法規不斷出現和增多,經濟法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趨重要,使得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從法律體系中分離出來成為需要和必然,並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完善。
在其他經濟制度下的經濟性質的法律法規,有的也有現代經濟法的形式或內容,但不足以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構成獨立的地位或起到重要的作用。如簡單商品經濟時代,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很少,其作用甚微。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一切按計劃去做,對經濟的調控主要是通過行政和計劃的手段進行,需要經濟法律法規去進行調整的社會關系也不多,在這些經濟制度下,經濟法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作用較小,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也沒有什麼意義。
因此,經濟法的出現是與市場經濟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其發展也與市場經濟密不可分。可以說,經濟法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的特定的歷史階段的產物,雖然經濟法出現的時間較晚,但起作用的時間僅是與市場經濟相聯系的階段,在社會經濟發展到更高級的經濟時代,經濟法即會完成其歷史使命。
2、經濟法的價值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對市場經濟局限的克服
市場經濟是市場機製成為資源配置的基本調節手段的國民經濟運行方式[2].市場經濟是生產社會化和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結果。當各種經濟資源能夠在統一的市場中自由流動並得到有效配置時,商品經濟就發展到市場經濟[3]。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資源的配置主要是通過市場的供求、價格、競爭機制來實現的。市場經濟主要體現為競爭,競爭會促進經濟的發展,也會帶來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要保障市場經濟運行良好,必須要保證競爭是有序的,而要維護有序的競爭,防止無序的競爭,最主要的和有效的方式就是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調整,使國家的經濟活動法制化,使市場主體和政府的行為都受相關法律法規制約,依法辦事。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其中法律調整的主要規范是與市場經濟聯系最緊密的經濟法。
經濟法的價值和任務體現在國家通過經濟法律的施行,克服市場經濟本身存在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等缺陷因素,以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社會正義和公平、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經濟民主與集中的統一,保證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3、法濟法調整的特定的經濟關系是與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和協調相聯系的
一般而言,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發生在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並且是國家對這種運行過程實施干預的結果。國家負有國民經濟管理的重要職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為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其職能對不利於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行為進行干預和控制。國家干預的方式主要是管理和協調經濟活動,包括對經濟行為的規劃、引導、控制、組織、調節、監督等。國家干預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主要的是通過法律手段。有關市場主體依據國家管理和調控的相關經濟法律從事經濟活動時所產生的經濟關系即為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
需要通過法律管理和協調的經濟關系是與國家對市場經濟的管理職能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方面相聯系的,包括國家宏觀調控關系、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管理和規范市場運行關系、社會經濟保障關系、可持續發展的公共關系等。國家宏觀調控關系是國家在行使國民經濟組織和管理職能,運用經濟法律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與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是國家為規范市場而對各類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等各類市場主體進行規范和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國家管理和規范市場運行產生的關系是國家為維護市場秩序和正常運行對市場經濟活動和行為進行規范而產生的關系。社會經濟保障關系是國家從公益的角度出發對作為勞動力資源的社會主體實施社會保障過程中發生的關系。可持續發展的公共關系是國家為保證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生態和環境的經濟行為進行規范過程中發生的關系。這幾方面的經濟關系是經濟法調整的具體對象。
4、結論
綜上所述,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緊密相連,而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內容是國家對經濟進行管理和協調的結果,因此經濟法調整的特定的經濟關系可表述為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此即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據此,經濟法的概念可表述為: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這一概念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1)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
(2)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經濟法並不調整所有的經濟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范圍與國家管理和協調市場經濟活動有關,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結果。這個范圍是與其它部門法調整的經濟關系區別的所在。
(3)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與市場經濟活動相聯系的。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發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市場經濟本身存在的導致「市場失靈」等缺陷的存在,產生了經濟法存在的需要,經濟法是為克服市場經濟的缺陷而產生和發展的。經濟法通過對在競爭市場中活動的經濟主體的資格、組織、活動、行為等進行規范和約束而實現調控和規范經濟的目的。由此可見,經濟法與國家的經濟行政法是不同的,後者主要與行政管理活動相聯系。
(4)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由於國家對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和協調而發生的。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與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密切相連,在經濟法規制的范圍和領域,經濟活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不能自主的。這是經濟法與民法的主要區別。
(5)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是由眾多經濟法律法規構成的體系,是按一定的邏輯關系和分類方法對經濟法律規范分門別類而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它是法的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
值得說明的是,作為經濟法概念的表述是以經濟法作為獨立的部門法而言的。因此,經濟法的含義與經濟法律的含義是不同的,前者的范圍比後者要窄一些。
參考文獻:
[1] 楊紫火亘·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體系與「經濟法綱要」的制定·經濟法研究(第2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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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胡志民、施延亮、龔建榮主編·經濟法新編·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6。
楊 琦 李衛華
㈣ 現代經濟法概念的形成,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的哪個國家【 】
現代經濟法概念的形成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的德國,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
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蘇聯法學家斯圖契卡認為,20世紀20年代蘇聯存在兩種經濟成分和經濟關系,私有者之間的財產關系由民法調整,社會主義成分的各種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民法最終將滅亡,被經濟法取代。
30年代中後期,兩成分法被認為將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對立起來而遭到全盤否定,當時的法學權威雅辛斯基斥之為「法律機會主義」的理論。在隨後的大清洗中,斯圖契卡被處決,兩成分法也淡出了蘇聯主流經濟法思想。
㈤ 經濟法是最早產生於哪個國家
1、最先在其著作中提出經濟法概念的學者是摩萊里。 2、世界上首次將經濟法作為法律名稱加以使用的國家是德國。 3、現代經濟法的發源地是德國。 4、頒布世界上第一部經濟法典的國家是蘇聯。
㈥ 經濟法包括
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搜空做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
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認為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范的世衡綜合。
基本特點: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虧隱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㈦ 資本主義經濟法最早產生於哪個國家
資本主義經濟法最早產生於德國
㈧ 什麼是經濟法調整對象是什麼
經濟法存在嗎?它能與民法、行政法相區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嗎?要回答這些問題無疑要先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一個較為准確的界定。因為通常人們判斷一個法域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關鍵是看它有沒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事實上,我國許多經濟法學者也都將此作為整個經濟法理論的邏輯起點和認知入口,可見對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確實非常重要。本文從分析國外兩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經濟法現象的經濟社會根源和目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經濟法所擔負的特殊的歷史使命入手,試圖逐步揭示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找到一個較為令人信服的答案。
一、從各國經濟法學流派的主要觀點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簡述各國經濟法學界的主要觀點
通常我們都認為現代經濟法產生於德國。在經濟法學創立之初,德國的經濟法學家就對經濟法有兩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認為,經濟法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不過是企圖指出當時各種經濟關系有趨向於法制化的觀點而已;另一派則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企業法」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管理或完成經濟企業者的事業而產生的關系:「社會法」說認為經濟法是把「社會」作為調整對象的法,介於公私法之間:「組織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同經濟政策相適應的一個獨特的法律部門。「統制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統制經濟固有之法。
日本也是一個經濟法學較為繁榮的國家。其中較為著名的學者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是「為了彌補民法調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狀況,即其中包含的與市民社會私人方面相對的公共社會方面」的內容而形成的法。 丹宗昭信則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是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介入市場的一系列法規。
英美法系的國家因其傳統不強調公私法的劃分,所以也不關注與此劃分密切相關的經濟法。雖然在英美法學界絕大多數人迄今為止不主張使用「經濟法」這一獨立的概念,但並不代表這些國家就沒有經濟法現象,如今被稱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就首先誕生於美國。
(二) 分析各國經濟法現象和經濟法產生的社會背景
不管各國對經濟法承認與否或所持的觀點有多大差異,事實上在生產高度社會化,壟斷出現以後,以上各國都存在需要由公權力介入自由市場進行調整的特殊的經濟關系,這種實際上的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
既然客觀上有了調整的對象,那麼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能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就要從法律部門形成的條件上看,我們知道,任何法律部門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在客觀方面,需要由社會環境造就出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領域,而當時的德國,由於一戰的戰時經濟政策,經濟領域出現了新的立法活動和法律現象。在戰後,又開始出現有關戰後經濟復興的法令,有了刺激新的法律部門產生的法律現象。在主觀方面,學者們對一系列的經濟法規進行匯總分類,使經濟法有了學術的土壤。所以,在筆者看來,經濟法在德國產生,並形成一個法律部門決非偶然,而有著其深刻的社會背景。而從其產生的背景中我們又不難看出,經濟法源於特別時期政府對於經濟的無奈的干涉,其調整對象最初就是在非常時期需要國家介入干預調整的一種經濟關系。
二、從經濟法的經濟根源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凱恩斯主義的法律體現
在筆者看來,法律作為一個社會制度的上層建築,都有其相應的經濟制度為基礎。如果說民法的繁榮是基於經濟自由主義,那麼經濟法所體現的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無疑來自被稱為二十世紀最偉大的經濟學家的凱恩斯的經濟理論。
古典經濟學代表亞當。斯密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人追求的僅僅是個人的利益,但「在這樣做時,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促進一個目標,而這個目標決不是他所追求的東西,由於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經常促進了社會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進社會利益時所得的效果大。」這就是著名的「看不見的手」原理。他主張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是「無為」,崇尚經濟自由主義,反對政府幹預。但在1929-1933年經濟大蕭條沖擊後,凱恩斯行動主義逐漸興起,凱恩斯認為,亞當。斯密的理論是建立在完全市場機制的前提下的,但這在實踐中並不存在,並非所有的經濟當事人都有對稱的市場信息和完全的理性且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會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所謂市場失靈,按照西方經濟學家的觀點,是指由於許多因素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出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狀態,用博弈論的觀點解釋市場失靈的原因就是「個人理性與團體理性」的沖突。 而凡是市場可能失靈的地方,都是政府監管幹預的地方,都可以攬入經濟法管轄的范圍內。
(二) 對市場經濟在不同狀況下的調整-分析經濟法與民法異同
筆者認為,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本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市場運作良好時以個體為本位的私法,而後者則是市場失靈時以社會為本位進行補救的公法。但最終殊途同歸,兩者在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共同維護市場的穩定,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民商法的性質和特點適合當時社會經濟自由競爭和市場調節機制的需要,它通過個體自由和權益的維護,不僅促進微觀領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於它維持了市場的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使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能充分發揮作用因而使社會經濟在宏觀和總體上得到調節。所以有人說,民商法是市場調節的法律保障。
但19世紀末以後,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其所引發的生產過剩、社會投資結構失調和周期性的經濟危機,是民商法所無能為力的。 此時,經濟法作為市場失靈時的一種救濟措施和國家的調節機制就應運而生了。從這一角度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在市場失靈時需要靠國家公權力介入干預才能恢復正常自由市場秩序的經濟關系。如果說民商法是保障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的第一道防線,那麼經濟法就是進一步在需要的時候對市場秩序進行保護的第二道防線。
三、 從我國社會轉型期的現狀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從我國行政法的現狀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目前,我國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僅指公共行政或國家管理,並沒有表示私營管理的意思,是相對於立法、司法的一個概念。行政法所調整的也主要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行政關系。 應該說,行政法對我國這樣一個有著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國家來說,其產生和發展都是十分艱難的,所以其當務之急也是限制行政權的濫用,規范行政行為。在今後很長的日子裡,恐怕還無暇顧及研究行政法在經濟領域的適用問題。畢竟,目前我國政府的主要職能依然是發揮其政治職能而非經濟干預職能。所以雖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國家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但它與目前我國的剛剛起步的行政法依然是涇渭分明,各有一片天地的。
當然,隨著國家職能的演進即經濟調節職能的逐漸發達,國家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筆者相信,總有一天,政府職能的重心將從政治職能逐步轉移到經濟調節和社會福利保障等更趨社會化的職能上來。但目前來看,還過於理想化。
(二) 從我國目前社會的焦點問題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改革開放碩果累累,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以及在市場經濟繁榮的今天,其所隱藏的社會問題卻嚴重困擾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比如在企業轉制過程中大量的下崗工人如何安置;如何解決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惡化的矛盾;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這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的解決,靠追求個人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競爭是不行的,還要靠經濟法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政府直接干預社會分配,發展「預算、稅收、社會保障」。 保護市場自由競爭中淘汰下來的弱者的利益,使經濟法和民商法成為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衡平點。從這一點看來,經濟法還是大有作為的。
四、結語
行文至此,應該可以下個結論,說經濟法的確存在,其調整對象就是一切需要由國家介入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且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條件下經濟法存在的意義重大。為了明天的自由競爭的市場,為了更為公平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了人們在經濟上的公共利益,我們還是要好好發揮今天經濟法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0頁。
[2] [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 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24-29頁。
[3]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2-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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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漆多俊《論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65頁。
[6] 楊解君、肖澤晟《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2頁。
[7] 李昌麒《論市場經濟、政府幹預和經濟法之間的內在聯系》,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66-69頁。
http://www.managecn.org/Article/jingjifa/75450.html
這里還有一篇,太長了,給個鏈接吧。
http://www.pclunwen.com/redirect.php?tid=12221&goto=lastpost
㈨ 哪個國家沒有經濟法
迪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