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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5-18 08:00:56

Ⅰ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這問題很廣泛,可以搜一下網路。大體是這樣的:市場經濟是依法規范的競爭經濟,市場主體的組織和行為、市場交易行為和秩序、與市場密切相關的勞動、社會保障等規范,都是以市場活動為核心的法律規范。中國在建立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不斷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不僅為市場經濟的培育和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條件,而且為公私財產權的保護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較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1992年中國明確宣布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後,市場經濟立法的步伐明顯加快。特別是八屆、九屆全國人大有計劃的市場經濟立法活動,一系列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順利出台,從而初步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
(一)憲法的修訂
中國現行憲法頒布於1982年12月4日。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礎和依據,憲法首先對經濟體制改革的現實做出了積極的反映,表現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連續三次對憲法的修正。199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同時還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明確寫入了憲法,並將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把「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制目標寫入憲法。上述三次憲法的修改使得有關的規范和內容進一步適應客觀實際,為社會的全面發展與進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從而更好地發揮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場主體主要是企業,企業立法佔有關市場主體立法的絕大部分。50多年來,中國都以所有制為標准來劃分企業。企業工商登記,首先要標明其所有制性質,分為全民、集體、私營和個體等四種。這四種劃分標准不科學,例如私營和個體企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來看,又不是處於平等的地位。這種劃分,顯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為此,中國分別於1993年、1997年、1999年頒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訂)、《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三部法律。這三部關於市場主體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為標准來劃分企業,而是按出資者的形態和出資者責任來劃分的,如此以來,健全了中國有關市場主體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來區分企業形式的做法得到改變。
《公司法》為國有企業的改革確立了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組織機構、公司股份與債券的發行與轉讓、解散與清算、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以及違反公司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公司法通過調整公司的內外關系,保障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適應了市場經濟的需求,並與國際接軌,改變了濫設公司的狀況,為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頒布與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一,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分離。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股入公司的資產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這意味著,包括國有出資人在內的公司的股東在出資後僅享有股東權,公司則對出資人出資形成的財產享的包括所有權在內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因此,公司可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實現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分離。第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三,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換言之,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合夥企業是企業組織形式的一種,它是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雖然是多投資主體舉辦的企業,但它不同於公司,其本質特徵是出資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夥企業的設立、合夥財產、合夥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夥、解散與清算、法律責任等問題。其宗旨在於調整合夥關系,保護債權人利益,促進合夥經濟發展。中國的私營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合夥企業;企業聯營中,也有一批聯營組織屬於合夥性質。但是,《民法通則》對合夥僅作了原則規定,不能合夥企業的發展需要。因此,合夥企業法對保障多種經濟的發展十分必要。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實行准則主義,其設立本身不需經過審批。個人獨資企業有兩大特點:一是出資人控制嚴,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和繼承;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二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上述三部法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過去以所有制劃分企業的標准正是過渡到以企業資本構成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為標准,中國開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市場經濟主體 結構。原國有企業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逐步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從而在企業的組織形式上,以公司制企業為主,包括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形式。這樣,有利於實現市場主體之間真正的平等,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競爭秩序,因而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需要。
(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中國已經頒布的這類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對規范市場經濟行為具有重要意義:(1)實現了合同法的統一;(2)對合同的訂立作了詳細的規定;(3)承認了法人越權訂立的經濟合同仍然對其產生約束力;(4)採納了英美法上的隱名代理制度;(5)確立了合同履行抗辯制度和債的保全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6)完善了違約責任制度;(7)建立了總則和分則並立的合同法體系,增強了合同法的適用性和現實性;(8)為增強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技術上,為求簡練,合同法大量使用了參照條款,以便操作;(9)對合同的解釋方法進行了明確規定。
《擔保法》於1995年6月 30日通過,是調整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以擔保方式保險其債權實現的法律規范。參照大陸法系的立法經驗,中國擔保法規定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留置和定金,適應了經濟發展和融通資金的需要。
《票據法》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是調整公民、法人因票據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它規定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票據制度,確定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具有強制性、技術性、國際統一性的特徵。
《保險法》於1995年6月30日通過,2002年10月修訂,是調整公民、法人因保險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證券法》於1998年12月 29日通過,是調整因證券的發行、交易和管理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旨在建立和發展統一的證券市場,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發行、交易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場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方面,中國先後制定了《標准化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拍賣法》等,分別對市場的公平競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廣告行為、拍賣規則等作了相應的規定。
在規範金融市場秩序方面,先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理順金融關系、完善金融體制,廢除傳統的結算方式,實現貨幣支付的票據化等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規范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頒布了《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又制定了一批配套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先後制定和修訂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1993年9月我國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開始明文保護商業秘密,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還列有專章,規定了對嚴重侵犯商標權、侵犯版權、侵害商業秘密及假冒他人專利者進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在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先後頒布實施了《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電力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布了相應配套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已經完備起來。
在規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中國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進步。1996年通過了《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許可權和處罰機關依法設定原則,處罰公正、公開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和保障權利原則,並對處罰的聽證程序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給予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約束或因此造成損害的行政相對人以法律程度和實體的救濟。
(五)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方面,為了建立健全宏觀經濟調控體系,轉變政府職能,中國制定了《預演算法》、《審計法》、《會計法》、《對外貿易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價格法》等。預演算法,是規定預算的編制、審議、通過和執行的法律,其目的在於預算的編制、審議、通過程序規范化,強化對預算決算執行的監督,保障預算收支平衡。中國在20世紀90年代初成功地進行了稅制改革,它涉及中國原有的流轉稅制、所得稅制、資源和財產稅制、目的行為稅制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38個稅種。經過這次改革,使中國的稅收制度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而且使增值稅這種具有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特點的稅種成為中國流轉稅的主體稅種,使流轉稅和所得稅成為中國整個稅收制度體系的主體,同時,也充實和增設了輔助稅種,從而統一了企業的稅負,加強了稅收征管,以強化稅收宏觀調控功能,調節各經濟主體利益,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保障社會公平。價格法規定經營者自由定價的基本原則、價格主管機關的職責、價格的總水平控制等內容,以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水平,實現有效地調節價格的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價格法》規定的價格聽政制度,價格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確立了一個由政府、調定價申請人以及消費者三方共同參與論證、相互制約的價格形成機制,從而將政府制定價格的行政行為納入法定的軌道和規范的程序,為決策結果更加民主、科學和公正創造了條件。
中國於1985年就制定了《會計法》(1993年、1999年兩次修訂),1992年11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以及13項行業會計制度和10項行業財務制度,結束了中國40多年來在計劃經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會計模式,確立了與市場相適應並符合國際慣例的新會計模式。2000年6月由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2000年12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制度》,至此,基本上形成了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行業會計核算制度——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的會計制度體系,建立起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六)勞動及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立法方面,先後制定了《勞動法》、《工會法》。勞動法是新中國成立後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勞動法。與此同時,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又頒布了大量的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或規章。
(七)司法審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建立司法審查機構和司法審查程序方面,中國在人民法院中建立了行政審判庭,1989年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建立了中國比較系統、完整的司法審查制度,它包含著許多重要的實體性規范條款以及應當從實體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現為程序形式的條款。
中國按照WTO法律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法規已陸續對相關的司法審查做出了規定,如新修訂的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分別取消了行政機關的終局裁決權,均賦予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新制定的反傾銷、反補貼、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以及其他有關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的行政法規,均對相應的司法審查做出了規定。2002年8月通過並於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則進一步擴大了司法審查的范圍,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關國際貿易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2年11月21日頒布並將於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查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行政審判工作的新形勢,繼《關於審查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出台的有關人民法院審查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關的反傾銷、反補貼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釋,對於人民法院承擔世貿規則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法律文件規定的司法審查職責,保護參與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程序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和維護反傾銷、反補貼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中國在權利的保護方面,在制度安排上是非常周密的,國外這方面的保護一般尚處於對「權」的保護上,而我們的司法審查不僅僅限於對「權」的保護,可以說在對「利」的保護已經超出國外的水平,在審理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問題上更是比外國做得好。應當說,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問題上,中國的行政訴訟不僅達到了WTO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的規定和實踐效果上已超過了WTO的要求。
綜上所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都一直在朝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目標而不斷進行制度創新,推動了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漸形成。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輪廓已基本形成,與世貿組織規則接軌的法律體系正在完善。

Ⅱ 我國主要經濟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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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於1993年12月25日由國務院頒布。g.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於1993年12月13日由國務院頒布,1994年1月1日實施。h.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於2006年12月31日重新修訂,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i.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由國務院1986年9月15日通過,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j.《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於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次會議對該法做了個別修訂,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該法做了較大修改。 
2)金融法a.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華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法〉的決定》修正。b. 《證券法》 《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 《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對《證券法》個別條款的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 《證券法》作了大幅修訂後重新頒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c. 《票據法》 《票據法》於1995年5月10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正式通過。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d.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產業政策法a. 《煤炭產業政策》 《煤炭產業政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7年11月23日通過,自2007年11月23日施行。b. 《農葯產業政策》 《農葯產業政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總局於2010年8月26日通過,2010年8月26日施行。c. 《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向總行推薦外匯貸款項目產業政策問題的通知》 《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向總行推薦外匯貸款項目產業政策問題的通知》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於1990年9月20日通過,自1990年9月20日施行。d. 《工產業政策產業政策[2010]第4號--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指導意見》 《工由工業化[2010]第4號--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指導意見》於2010年12月31日通過,自2010年12月31施行。 4)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2009年10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自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5年通過,於2002年及2009年修正。 
5)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 
6)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4年4月6日通過,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通過,於2004年修正。 

7)自然資源法a.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1日通過,於2009年修正。b.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由國務院於2011年1月8日通過,自2011年1月8日施行。由國務院2000年1月29日通過,於2011年修正。c.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8年10月29日通過,自1988年10月29日施行。d.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e.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f.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5年6月18日通過,於2002年和2009年修正。g.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4年4月1日通過,自2004年4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2年8月23日通過,於1999年及2004年修正。 
8)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9年12月26日通過,自1989年12月26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79年通過,於1989年修正。 
四、市場經濟監督法 
4.1含義 
指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經濟監督所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審計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統計法等。 
4.2市場經濟監督法 
1)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6年2月28日通過,自2006年6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於2006年修正。 
2)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1日通過,自2000年7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5年通過。於1993年及1999年修正. 
3)注冊會計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於1993年10月3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1994年1月1日施行。 
4)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於1983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2009年6月27日修訂,自

2010年1月1日施行。 
五、市場經濟社會保障法 
5.1含義 
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保證社會安定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我國主要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障法等。 
5.2構成 
1)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通過。於2009年修正. 
2)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員會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3)社會保障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5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由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1月31日通過,自2005年1月31日施工作的意見》行。 
六、市場經濟程序法 
6.1含義 
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如何處理解決經濟法主體之間因行使經濟權利和履行經濟義務而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的程序法。在我國主要包括經濟仲裁法、經濟行政復議法、勞動仲裁法等。 
6.2構成 
1)經濟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自1994年8月31日施行。 
2)經濟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復議法>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復議法>辦法》於1999年10月1日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 
3)勞動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評價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經濟法律體系,形成一定的理論框架,但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很多法律內容尚不完備,存在諸多問題。其表現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立法體系某些重要的環節有漏項現象;二是現行的法律法規過於陳舊,已經不能適應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亟需修訂,充實,更新有關的法律、法規;

三是現行經濟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不銜接,尚有諸多矛盾與沖突,如經濟管理權交叉,執法部門重疊,同一法律法規規定二個管理機關,或同一行為屬不同性質分別屬於不同法律調整。另外,我國的經濟法監督體系還不完備,需要解決。從現實情況看,雖然監督的部門較多,既有內部監督,又有外部監督,但監督的效果並不理想。還缺少操作性強的監督法律法規規范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行為。針對以上不完備,我們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應對:1.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2.在社會上、特別是學校開展法律講座。3.早日完善經濟法體系,制定較為完備的經濟法,並加強對經濟法執行的監督力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 
國家立法機關要轉變經濟立法的觀念,凸顯原則規定與靈活規定並重的方針,提高重要經濟法律的立法層級,改善經濟執法的分歧和沖突,加強對經濟執法和司法過程的全方位監督。當然,法律體系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但這個問題不解決是不行的,希望我國盡早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特別的是經濟法體,以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協調、穩定、高速的發展。

Ⅲ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各種法律的總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主要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

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首先應規定市場主體資格。市場主體就是法律上的人格者,即享有平等、自由權利的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就是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主要是企業和經紀人,因此,關於市場主體的立法也應該是關於企業立法和經紀人立法兩個方面的立法。

2、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制度: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應強調市場主體行為的自主性,同時,國家也要從法律上對市場主體的行為加以規范,依照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制定一整套共同行為准則。這些行為准則應以規定並保障市場主體的權利為主要內容,如:物權法、債權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動產擔保交易法、房地產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

3、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制度:

市場主體從事活動,應當遵循市場經濟運行所要求的平等、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准則和規范,服從市場體系的監督、管理和約束。國家依據要從全社會的利益出發,對市場實行干預和調控,維護市場的統一性,創造平等競爭環境,保證正當競爭者的權益、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規范市場秩序的法律應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傾銷法等。

4、規范市場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的逐利競爭性,決定了其可能導致市場壟斷特別是行業壟斷、地區保護、假冒偽劣產品和坑蒙拐騙經營、環境污染、公共資源浪費等。因此,國家應從整體利益出發,採取間接宏觀調控措施,從企業外部進行適度干預,確立起健全的和強有力的宏觀調控體系,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

從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來看,我國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應包括:預演算法、銀行法、稅法、計劃法、物價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國有資產法等。

5、規范程序和資格的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法律中,有些執行程序和主體資格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例如商事仲裁法、破產法、拍賣法、提存法、注冊會計師法、公證法等,對其執行程序或法律主體資格予以明確規定。

6、規范勞動及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僅依賴於市場主體行為規則和市場秩序的法律規范,還必須以社會安定為前提。因此,我們必須完善勞動與社會立法,建立起適合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勞動法、勞動就業法、工資法、勞動保護法和社會保障法,以維護社會安定,確保市場經濟正常運行。

Ⅳ 社會主義經濟法包括

問題一:經濟法都包括什麼? 經濟法每年考察的分數不太多,屬於次重點科目。在2009證券法調整到商法進行考察後,經濟法部分設計的內容還有《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和房地產法》以及《環境保護法》七部分內容。盡管如此,2009年司法考試《經濟法》的分值比2008增加了5分,總分達到45分,是卷一分數最高的一科,考查的形式是5道單選題、12道多選題和3道不定項選擇題。 2010司法經濟法單選考查5道,多選考查12道,不定項選擇題3道,共計35分。

問題二:經濟法都包括那幾部法律? 經濟法是一個大的法律門類。主要包括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統計法、會計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個人所得稅法、增值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證券法、保險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產品質量法、審計法、勞動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等。

問題三:中國目前的經濟法包括哪些 經濟法是協調國家經濟運行之法。自奴隸制社會產生國家以來,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包括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發展和運行都需要國家協調。但是,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法與以往不同,資本主義國家實行市場經濟,進行市場經濟的過程也是保障立法的過程,從自由資本主義到壟斷資本主義,實行自由市場經濟和現代市場經濟兩個階段,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和對經濟運行的協調愈益深入加強。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法因實行計劃經濟和實行市場經濟而明顯區別。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後,政企分開,國家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是以間接手段為主協調經濟運行,這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法的重要特徵。為發展社會主義現代市場體系,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我國的經濟法律規范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經濟法」的概念是1755年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里(Morelly)出版《自然法典》時首先提出。在我國,「經濟法」的概念是從1979 年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文件中開始使用。
以簡練的語言說明經濟法概念的內涵,即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屬性,重要關鍵是概括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那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呢?
1.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系。特定經濟關系不是一切經濟關系,也不是經濟關系以外的其他社會關系。特定經濟關系是通過物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
2.經濟法調整的特定經濟關系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經濟協調關系由經濟法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經濟法調整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企業是市場經濟體系的主體。企業在設立、變更、終止和企業內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稱為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調整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的法律主要由企業法構成。
(2)經濟法調整市場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稱為市場管理關系。經濟法調整市場管理關系有利於完善市場經濟機制,規范市場行為,有效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調整市場管理關系的法律主要由規范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構成。
(3)經濟法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國家實現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配置,推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的調節和控制,稱為宏觀調控關系。宏觀調控體系以間接手段為主,彌補市場調節的自發調節缺陷,消除經濟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調。調整宏觀調控關系的法律主要由國家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構成。
(4)經濟法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社會保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稱為社會保證關系。經濟法調整社會保障關系有助於充分開發、合理利用勞動人力資源,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法律主要由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構成。
根據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理解,我們可以對經濟法定義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問題四:經濟法有哪些課程? 經濟法學專業及其研究方向 (公司法與企業法、金融法、合同法、國內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法、稅法、房地產法、破產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研究方向)
我認識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在職研這邊的咨詢老師,你如果還有什麼不清楚的話,可以直接加下她99 21功109 47詳細咨詢下。希望可以幫到你。呵呵

問題五: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包括()多選 A.憲法和行政法 B.民商法和經濟法 C.刑法和程序法 D. 選AD
B應該是民法商法和經濟法
C應該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不過民法商法好像也可以叫民商法,不過好像課本上一般寫的都是民法商法

問題六: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和社會主義的經濟法有什麼區別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國民經濟運行或是為解決市場失靈而產生的法律,當然也有學者認為它還解決 *** 失靈問題.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是產生的基礎不同
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的產生主要是基於市場經濟,當然是在市場經濟的負面因素出現以後,即市場失靈問題產生後,才開始介入的,在這之前,資本主義奉行不幹預政策.社會主義國家則是基於計劃經濟, *** 干預,但 *** 失效,對經濟發展不力,才由法律出面去解決和協調的.
二是規范的重點不同
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法主要體現為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我們知道,在美國和日本,反壟斷法被稱為「經濟憲法」;而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主要體現為宏觀調控法,雖然也開始搞反壟斷法,但其重點是在宏觀調控法領域.當然,其在理念、價值、宗旨、作用、產生的背景、時間上都可以進行區分.

問題七:我國經濟法的體系有哪些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
2、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3、經濟法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Ⅳ 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有哪些

這問題很廣泛,可以搜一下網路。大體是這樣的:市場經濟是依法規范的競爭經濟,市場主體的組織和行為、市場交易行為和秩序、與市場密切相關的勞動、社會保障等規范,都是以市場活動為核心的法律規范。中國在建立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不斷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不僅為市場經濟的培育和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條件,而且為公私財產權的保護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較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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