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樣的條件才能達到特困戶的要求。
貧困游橡戶的界定,可以參照下面標准:1.即絕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27元);2.相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628—865元);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純收入866—1205元);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純收入1205元以上);5.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6.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7.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8.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神弊旁(村)民(不包括五卜緩保對象)。
B. 特困戶要具備那些條件
特困家庭:共分二類。第一類是家庭成員中有在職人員的,其領證條件為:
(1)、職工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員(供養直系親屬)患大病重症,個人年自負醫療費(申報前12個月)4000元以上,且家庭年總收入(申報前12個月)除去個人自負醫療費後,人均年收入在市區「低保線」110%以下的。
(2)、鰥寡孤獨和供養子女的單親職工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就業有困難等特殊家庭;且人均收入(申報前12個月)在市區『低保線」110%至「低保線」的。第二類是家庭成員及在職人員的(屬賀禪仿下崗失業、退休退職人員)。
其領證條件為:
(1)、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員(供養直系親屬)患大病重症,個人年自負醫療費(申報前12個月)400O元以上,且家庭年總收入(申報前12個月)除去個人自負醫療費後,人均年收入在市區『低保線」110%以下的。
(2)鰥寡孤獨和供養子女的單親等特殊家庭,人均收入(申報前12個月)在市區「低線」110%至「低保線」 的。
(2)家庭經濟特困戶是什麼條件擴展閱讀:
關於對城鄉特困家庭實施救助的決定
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黨的十六大及十六屆三禪纖中全會精神,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使我市城鄉特困家庭在生活上得到基本救助,特作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城鄉特困家庭襲灶是指享受城鎮人口低保待遇中因病致貧家庭、單親家庭、特殊殘疾人家庭和「三無」對象(即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居民)以及農村年人均純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家庭。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大力籌措特困家庭救助資金。其來源由市、縣(區)財政在預算中適當安排,並動員社會捐助,廣泛籌集。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民政實施,財政監管的辦法,切實用好、管好這部分資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在城鎮要積極實施「分類施保」的救助辦法,對低保對象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就醫時要給予醫療救助;對特困低保對象的家庭子女在就學時要給予適當補貼;對低保對象中殘疾人員在保障時要給予傾斜;對低保特困家庭基本住房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城鎮廉租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