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0年湖北扶貧政策有哪些
1. 湖北扶貧政策小知識
湖北扶貧政策小知識 1.湖北省扶貧政策的標准
湖北省扶貧內容與主要途徑: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通過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建設現代農業,培育龍頭企業,興辦特色農產品加工業和鄉村旅遊業,增強財政實力,多渠道轉移貧困農民就業,不斷提高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貧困地區發展村級集體經濟、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專業戶規模經濟。第十八條 農村扶貧應當堅持突出重點,整合資源,分類指導,將整村整鄉(鎮)、整縣(市、區)推進與區域發展、連片開發相結合,將農村扶貧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統籌解決不同類型貧困區域的脫貧致富問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積極支持貧困地區充分利用當地優勢資源,集中力量扶持優勢產業,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外來資本投資貧困地區,參與經營,實施產業化扶貧。第二十條 省人民 *** 應當加強貧困地區的農業綜合開發、高效農田建設、土地整治、低丘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經濟林建設。
第二十一條 因地制宜地實施扶貧移民和生態移民,對生態保護重點地區、生存條件惡劣地區、地質災害嚴重地區實行異地開發、搬遷扶貧,努力改善生存和發展條件。第二十二條 切實加強貧困地區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組織引導貧困地區農村富餘勞動力有序轉移,關心、幫助解決貧困地區農民工的實際困難。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貧困地區交通、水利、電力、通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電視、體育等基礎設施建設,幫助解決行路、飲水、上學、就醫、用電、聽廣播、看電視電影等困難和問題。第二十四條 加強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資助制度,確保貧困人口受教育權利,提高貧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
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師到貧困地區支教、任教制度。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 *** 應當加強貧困地區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制定和落實貧困地區醫療衛生人才引進制度,建立城市醫療衛生人員支援貧困地區制度。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完善貧困地區教師、醫療衛生人員和農業技術人員聘用及職稱評審政策,對長期在貧困地區服務的教師、醫療衛生人員和農業技術人員在職稱晉升、聘用中給予傾斜;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貧差行困地區鄉村教師、鄉村衛生院(室)的醫療衛生人員和農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 *** 應當加強貧困地區農村文化和體育的組織、設施、隊伍建設,實施文化、體育扶貧工程。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籌集資金,用於貧困地區圖書館、文化館、體育活動中心等場所建設和歷史文化遺跡的維護。第二十八條 重點加強貧困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和管理工作,制定計劃生育優惠政策,鼓勵少生、優生,提高人口基本素質。
第二十九條 完善與農村扶貧制度相銜接的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對因災因病等陷入暫時性貧困人口提供救濟救助;對沒有勞動能力或者勞動能力喪失的貧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條 建立、完善自然災害的監測和防控體系,加強應急救援、衛生防疫、轉移安置等防災減災知識普及、技能培訓和設施建設,提高貧困地區防災減災能力。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農村扶貧與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相結合,實施農村人才培養計劃,增強農村基層組織帶領村民自力更生、脫貧致富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 扶貧項目和資金管理應當遵循縣為單位、整合資源、集中使用、規范審批、提高效益的原則。第三十三條 扶貧項目由建設單位依據農村扶貧規劃和相關規定提出申請;重大扶貧項目立項應當提供立項申請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扶貧項目立項實行分級分類審批。縣級以上人民 *** 扶貧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審批許可權,分類審批扶貧項目,報省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各級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建立扶貧項蠢襪目庫,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年度扶貧項目建設計劃,年度扶貧項目主要從扶貧項目庫中擇優選擇。國家計劃投資的開發項目符合貧困地帶慶激區條件的,應當向貧困地區傾斜。
年度扶貧項目建設計劃批准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報原批准部門審批。第三十六條 扶貧項目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項目責任制、合同管理制、項目監理制、竣工驗收制、項目檔案登記制、項目政務公開制等,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扶貧項目符合 *** 采購和招投標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實行 *** 采購和招投標。第三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扶貧項目的組織實施,實施扶貧項目前應當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建立項目檔案。
扶貧項目工程建成後,應當確定工程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扶貧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扶貧項目的監督管理。
扶貧項目建設完成後,項目審批部門應當組織項目驗收。第三十八條 扶貧資金主要包括財政扶貧資金、扶貧貼息貸款和以工代賑資金,以及有關部門籌集、社會捐贈的扶貧資金等,應當按照下列用途安排:(一)財政扶貧資金和有關部門籌集的資金重點用於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改善、扶貧產業發展、人力資源開發、扶貧移民;(二)扶貧貼息貸款重點用於扶貧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2.我國對於扶貧政策現在有哪些具體的政策要求
關於扶貧政策的規定,首先是在2013年12月18日,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 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創新機制扎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 〔2013〕25號),該通知明確提出要更加廣泛、更為有效地動員社會力量,構建 *** 、市場、社會協同推進的大扶貧開發格局,在全國范圍內整合配置扶貧開發資源,形 成扶貧開發合力,並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改進貧困縣考核機制。
由主要考核地區生產總值向主要考核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轉變,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下簡稱重 點縣)取消地區生產總值考核,把提高貧困人口生活水平和減少貧困人口數量作為 主要指標,引導貧困地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把工作重點放在扶貧開發上。 (2)建立精準扶貧工作機制。
國家制定統一的扶貧對象識別辦法。各省(自 治區、直轄市)在已有工作基礎上,堅持扶貧開發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 接,按照縣為單位、規模控制、分級負責、精準識別、動態管理的原則,對每個貧困 村、貧困戶建檔立卡,建設全國扶貧信息網路系統。
專項扶貧措施要與貧困識別結 果相銜接,深入分析致貧原因,逐村逐戶制定幫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實做 到扶真貧、真扶貧,確保在規定時間內達到穩定脫貧目標。 (3)健全乾部駐村幫扶機制。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現有工作基礎上,普遍 建立駐村工作隊(組)制度。 可分期分批安排,確保每個貧困村都有駐村工作隊 (組),每個貧困戶都有幫扶責任人。
把駐村入戶扶貧作為培養鍛煉幹部特別是青 年幹部的重要渠道。駐村工作隊(組)要協助基層組織貫徹落實黨和 *** 各項強 農惠農富農政策,積極參與扶貧開發各項工作,幫助貧困村、貧困戶脫貧致富。
落 實保障措施,建立激勵機制,實現駐村幫扶長期化、制度化。 (4)改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機制。
各級 *** 要逐步增加財政專項扶貧資 金投入,加大資金管理改革力度,增強資金使用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項目資金要到 村到戶,切實使資金直接用於扶貧對象。 把資金分配與工作考核、資金使用績效評 價結果相結合,探索以獎代補等競爭性分配辦法。
簡化資金撥付流程,項目審批權 限原則上下放到縣。以扶貧攻堅規劃和重大扶貧項目為平台,整合扶貧和相關涉 農資金,集中解決突出貧困問題。
(5)完善金融服務機制。 在防範風險前提下,加快推動農村合作金融發展,增 強農村信用社支農服務功能,規范發展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貧困村資金互助 組織。
完善扶貧貼息貸款政策,增加財政貼息資金,擴大扶貧貼息貸款規模。進一 步推廣小額信用貸款,推進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和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
推 動金融機構網點向貧困鄉鎮和社區延伸,改善農村支付環境,加快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建設,發展農業擔保機構,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改善對農業產業化 龍頭企業、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村殘疾人扶貧基地等經營組織的金融服務。
(6)創新社會參與機制。 建立和完善廣泛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扶貧開發 制度。
充分發揮定點扶貧、東西部扶貧協作在社會扶貧中的引領作用。支持各民 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參與扶貧開發工作,鼓勵引導各類企業、社 會組織和個人以多種形式參與扶貧開發。
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形成有效協調 協作和監管機制。 全面落實企業扶貧捐贈稅前扣除、各類市場主體到貧困地區投 資興業等相關支持政策。
3.國家的扶貧政策是什麼
由於歷史、自然、社會等原因,少數民族地區的貧困問題仍相當嚴重。
國務院領導同志指出,目前全國的扶貧工作進入攻堅階段,其主戰場在少數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之所以長期貧困,一是自然條件惡劣;二是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發展不平衡所遺留下來的問題仍然比較明顯,對群眾生產、生活產生了不容忽視的滯後作用;三是地理環境封閉,信息閉塞;四是經濟基礎薄弱,發展十分緩慢。
為了打好少數民族地區的扶貧攻堅戰,早日解決少數民族地區群眾的溫飽問題,一方面,少數民族地區各級黨委、 *** 要高度重視和努力,認真制定新的特殊措施,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注意優生優育,控制人口增長;另一方面,中央有關部門繼續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重點扶持。 現有的各項扶貧政策措施向民族地區傾斜。
(1)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銀行貸款規模和化肥、柴油、農膜等農用生產資料的安排可優先予以照顧。(2)國家新增加的農業投資、教育資金、以工代賑、溫飽工程等扶貧資金和物資,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分配比例應明顯高於其他地區。
(3)信貸部門對解決群眾溫飽確有成效的農林牧開發項目,視其生產周期,在還款期限,自有資金比例等方面放寬貸款條件,盡量簡化貸款手續,保證貸款資金隨扶貧項目實施的進度及時到位。(4)對民族貿易企業繼續實行低息、低稅,對民貿企業經營的農副產品和少數生產生活必需的一些工業品繼續實行價格補貼。
以上政策,國家已經實行,並且將在今後一段時期內保持不變。
2. 扶貧政策有哪些
扶貧政策如下:
1、精準扶貧。根據不同地區的貧困情況、不同的家庭情況進行精準的幫扶,因地制宜的來幫助貧困地區脫貧。針對低保戶、特困家庭、孤兒、乞討人員為救助對象;在對殘疾人相關的康復、技術培訓和補貼方面也進行補貼款;
2、教育扶貧。針對教育薄弱的地區,加大扶貧力度。增強貧困地區教育基礎、完善教育體系,提高教育質量,使貧困地區的教育水平能達到全國的平均水平;
3、健康扶貧。改善貧困地區的醫療條件,提升健康服務,針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大兵救助、重特大疾病的醫療救助、醫療「一站式」平台的搭建等方面進行健康扶貧,基本完善醫療制度,能大幅度減少貧困地區的疾病;
4、光伏扶貧。部門貧困地區的光照條件好,通過對這些地區實施光伏扶貧,使大部分沒有勞動力的貧困戶年收入增收3000餘元;
5、異地搬遷脫貧。對貧困地區進行搬遷工程,使搬遷後的居民的生活條件有明顯的改善,在醫療、教育、交通等方面都能得到提升,同時確保搬遷後的貧困家庭有相應的工作來維持家庭收入;
6、免費的職業培訓。對貧困家庭的子女、或未受高等教育的畢業生提供免費的職業培訓,為其創造條件。使貧困家庭的勞動力能在人力資源市場得到技能的培訓,使其具備為貧困家庭創造勞動力的條件。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二條
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