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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有經濟補償

發布時間:2023-05-16 18:35:38

① 經濟補償金的意義

本期分享經濟補償金的含義,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條件和程序。
一、經濟補償金的含義
1、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
2、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以往作出貢獻的補償,也是為維持暫時失去工作的勞動者基本生活而給予的一種幫助;它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它不同於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相當於離職費或遣散費
3、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一種制度安排,提高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限制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員工
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及條件、程序
(一)、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未提供約定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滲鄭7、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返凱的。
以上內容詳見前面分享的《這些情形炒老闆魷魚,還有經濟補償金(上) 這些情形炒老闆魷魚,還有經濟補償金(中) 這些情形炒老闆魷魚,還有經濟補償金(下) 》三篇文章。
(二)、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金。
(三)、非過失性辭退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如原崗位被機器替代沒有了。
4、以上三種情形,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通常所說的經濟補償金「N+1」
(四)、經濟性裁員
1、依照《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
4、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如部分生產線或車間關停,不再生產。漏喊喚
5、以上四種情形,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五)、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續訂的,或者降低原勞動合同條件(如勞動報酬),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2、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任務完成的
下期分享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准、工作年限、基數和封頂等規定,敬請期待!

② 為什麼要給技術成果經濟補償

為什麼要給啟帆技術成果經濟補橡旁前償的原因是
1.為了補梁清償研究人員的辛苦成果。
2.為了及時賠償一定的損失。

③ 為什麼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職工到底因哪些情形離職,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呢?下面,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什麼情況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1、勞動者「被迫離職」
一般來說,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包括: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
需注意,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較復雜。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有悖誠信,拖延或拒絕支付,才哪兆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2、用人單位提出解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由此可見,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約李升租,是勞動者能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關鍵。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那麼用人單位理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由勞動者提出,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補償金。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
所謂非過失性解除,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笑橘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依照以上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不續約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可能有以下四種情況:(1)雙方都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合同,但是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其中只有第四種情況不需支付經濟補償,其他三種情況都需支付經濟補償。
6、用人單位破產等原因解約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法》明確將「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列入第一清償順序,充分體現了保護弱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
7、用人單位解聘拒絕訂約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則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因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的,根據上海高院《關於
若干問題的意見》,「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已實際工作期間的相應報酬,但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8、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需注意這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不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不管雙方是否願意續簽,用人單位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要是你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的律師進行咨詢。

④ 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為什麼有經濟補償

1、從勞動者的角度考慮:完成一定工作任務後,很快面臨失業的危機,不像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可以提前准備,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時間無沖滾法確定,這是法律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 2、從法律層面解讀:勞動合同法總則的第一條,就把基調定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該法本身就有向勞動者傾斜的基調; 3、建議:盡禪禪量不要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散襲餘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⑤ 用人單位裁員為什麼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員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搏稿部門報告,指搭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 變更勞動合同 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基逗孝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⑥ 公司不續簽合同為什麼要賠償

為什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要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會對勞動者造成損失,所以是需要補償的。
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作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大喚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貢獻不完全體現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發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
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社會氛圍。
補償情形: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鬥搏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要是你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的律師進行咨詢。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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