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經濟制裁
經濟制裁,在聯合國的實踐中指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41條採用斷絕外交關系以外的非武力強制性措施。在安理會制裁問題上,一般認為,財政、金融、貿易、海運、航空、石油等領域的制裁均屬於經濟制裁。從廣義上說,軍火貿易等制裁也屬經濟制裁范疇。截至2002年底,安理會共實施10起,並設立下屬委員會監督實施情況,隨後又根據事態發展解除了其中5起,終止1起,部分取消1起。比如:1990年8月對伊拉克實施全面制裁;1999年對塔利班、本·拉登、「基地」組織以及與其有關的實體和個人實施凍結資產、限制旅行等制裁措施。
經濟制裁對被制裁國無辜百姓造成痛苦,對被制裁國的鄰國和實施制裁的國家經濟也帶來損害。《憲章》第50條規定,因執行制裁措施而蒙受經濟損失的國家「應有權與安理會會商解決此項問題」。不少國家曾因此向聯合國要求經濟補償。至2002年底,已有21國因執行制裁伊拉克措施而要求給予經濟補償。
㈡ 什麼是經濟制裁
第一類、受聯合國、美國制裁的國家:包括伊朗、蘇丹、朝鮮、敘利亞、古巴,這5個國家是受聯合國和美國制裁的,國際銀行和新加坡本地銀行大部分拒絕辦理這些國家的任何業務。
第二類、受美國、歐盟等單方面制裁的實體:例如俄羅斯。
近年來,美國和歐盟對俄羅斯的國防、金融和能源等行業採取一系列制裁措施。查詢顯示,當前位於美國制裁名單上的俄羅斯銀行多達94家(含分支行),其中包括該國最大的銀行之一的莫斯科銀行。
第三類、稿敏輪疑似為受制裁實體提供金融服務的國家:例如阿聯酋(主要是迪拜、阿布扎比、沙迦等酋長國)、沙特等,來自這些國家的美元付款,涉嫌為高風險個人/組織(如伊朗、ISIS)提供金融服務,會被美國核拿陸查,或者新加坡的一些銀行為避免攤上事兒,也會主動進行申報。隨著反恐反洗錢法的實施,一些銀行開始嚴查境外尤其是阿聯酋的美元匯款。
第四類、未受制裁但高風險國家:例如土耳其、巴基斯坦等,這些國家與恐怖組織牽扯不清、國內政局不穩,與美國若即若離,被制裁的可能性較大。對於這些國家的業鍵信務,銀行也是比較謹慎的。
經濟制裁,是指採用斷絕外交關系以外的非武力強制性措施:
一般認為,財政、金融、貿易等領域的制裁均屬於經濟制裁。一般而言,常見的方式包括:實施貿易禁運、中斷經濟合作、切斷經濟或技術援助等。但經濟制裁也是一把雙刃劍,制裁國也會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從廣義上說,軍火貿易等制裁也屬經濟制裁范疇。在財政與金融管理中,經濟制裁,是指在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運行中,對違背經濟法規的單位或個人在經濟上給予的懲罰。
㈢ 經濟仲裁的基本原則
實施經濟仲裁的原則有哪些㈣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中國經濟法基本原則,一般認為應當包括:
(1)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
(2)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
(3)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
(5)堅持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㈤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和要求
法律分析:基本原則內容:
(1)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總體效率和社會公平原則。
(2)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總體效率和社會公平原則,也可以說是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共和總體經濟利益原則。
(3)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可以看作一種「衡平」原則,即在社會經濟總體效率同個體經濟效率、社會公平與個體之間進行首碧衡平。
要求:
(1)應當充分尊重和維護個體(企業、個人)的經濟權利和自由,維護個體的經濟效率和公平;國家調節及經濟法不得隨意侵害各個體正當的經濟效率和他們間的公平。 (2)經濟法所規范的國家調節只是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也應當對有關個體的經濟效率和有關個體間的「公平」,進行鉛芹罩必要規制和調整;某些個體經濟效益妨害或可能妨害社會公眾、社會經濟總體效率,個體間公平(形式公平)妨害或可能妨害社會實質公平;並且,上述該種妨害和沖突單靠市場和民間社會自身無法排除和解決,必須由國家予以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槐鬧》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㈥ 簡述經濟仲裁的基本原則
仲裁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實行當事人自願原則。這是現代仲裁製度一條基本原則。仲裁法規定:以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當事人可以拍旁物以協議方式自主決定;仲裁機構和仲裁地點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當事人對審理案件的仲裁員有權自願選擇;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事項。 第二,實行仲裁的獨立性原則。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從機構的獨立性保證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員辦案的獨立性,仲裁庭對案件的裁決是獨立作出的,無須獲得任何機關的批准,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決,任何機關不得非法撤銷。
第三,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仲裁法改變了以往我國國內仲裁裁決後,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又裁又審、一裁兩審的作法,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所謂一裁終局,也就是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啟穗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既有利於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也有利於保證仲裁襲液裁決的權威性。
㈦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法律分析: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經濟法主體進行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經濟法基本原則。中國經濟法基本原則,多數經濟法學者認為應當包括:(1)遵循和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原則;(2)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㈧ 「經濟制裁」到底是怎麼制裁有哪些手段
經濟制裁:指一國或數國對破壞國際義務、條約和協定的國家在經濟上採取的懲罰性措施
1.對被制裁國的國外資產實施管制的措施,包括扣壓和凍結其國有資產、私有財產以及沒收國有或私有財產等。
2.對被制裁國採取停止提供貸款,限制或停止外匯兌換,對其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業務活動加以排斥,干擾其國內金融市場的運行等一系列財政金融方面的制裁措施。
3.對被制裁國採取停止經濟援助及經濟合作,中止經濟、貿易條約和協定,停止提供最惠國待遇,部分或全部停止進出口貿易,以及封鎖貿易港口等貿易方面的制裁措施。在國際關系中,經濟制裁還可以作為一種報復的手段。
㈨ 「經濟制裁」到底是怎麼制裁有哪些手段
經濟制裁(EconomicSanctions),指一國或數國對破壞國際義務、條約和協定的國家在經濟上採取的懲罰性措施。常常被經濟實力強大的國家利用作為打擊、削弱其他國家政治、經濟和軍事實力的手段。經濟制裁最初是戰爭的一種輔助性手段,其目的是通過削弱敵對國家的經濟實力,進而削弱敵國的作戰能力。
經濟制裁,是指採用斷絕外交關系以外的非武力強制性措施。一般認為,財政、金融、貿易等領域的制裁均屬於經濟制裁。一般而言,常見的方式包括:實施貿易禁運、中斷經濟合作、切斷經濟或技術援助等。但經濟制裁也是一把雙刃劍,制裁國也會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從廣義上說,軍火貿易等制裁也屬經濟制裁范疇。在財政與金融管理中,經濟制裁,是指在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運行中,對違背經濟法規的單位或個人在經濟上給予的懲罰。
制裁手段
一、對被制裁國的國外資產實施管制的措施,包括扣壓和凍結其國有資產、私有財產以及沒收國有或私有財產等。
二、對被制裁國採取停止提供貸款,限制或停止外匯兌換,對其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業務活動加以排斥,干擾其國內金融市場的運行等一系列財政金融方面的制裁措施。
三、對被制裁國採取停止經濟援助及經濟合作,中止經濟、貿易條約和協定,停止提供最惠國待遇,部分或全部停止進出口貿易,以及封鎖貿易港口等貿易方面的制裁措施。在國際關系中,經濟制裁還可以作為一種報復的手段。
資料來源:http://ke..com/link?url=B0zSXaUQ-4CjxWv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