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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經濟權利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3-05-15 19:48:50

Ⅰ 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有哪些

著作權包括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精神權利是指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經濟權利是指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等。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禪敬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或神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賀團慎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Ⅱ 著作權人享有的經濟權利有哪些

一、著作人身權的內容有哪些 著作人身權,是指著作權人基於作品的創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它與作者的人身不可分離,一般不能 繼承 、轉讓,也不能被非法剝奪或成為 強制執行 中的執行標的。 1、發表權 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決定作品在何時何地公之於眾;決定作品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條件。 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作品一旦發表,發表權即行消滅,以後再次使用作品與發表權無關,而是行使使用權的體現;發表權與財產權關系密切,須通過出版、上網、朗誦等使用作品的方式來行使。 2、署名權 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 (1)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決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筆名; (3)決定署名的順序; (4)禁止未參加創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權禁止他人盜用自己的姓名或筆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3、修改權 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觀點,公之於眾後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評價,因而法律賦予作者修改權是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通常是指內容的修改,報社、雜志社進行的不影響作品內容的文字性啟汪刪節不屬修改權控制的范圍,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對內容的修改,必須徵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針對未發表的作品,也可針對已發表的作品。 4、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僅損害作品的價值,而且直接影響作者的聲譽,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二、著作權財產權的內容有哪些 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控製作品的使用並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 1、使用權使用權,是指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網路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衡凳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公開表演作品被稱為現場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稱為機械表演或間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館等經營性單位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就可能侵犯音樂作品的機械表演權。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編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權利。 2、許可使用權 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但_於法定使用許可情形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如復制權、翻譯權等;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付酬標准和方法; 違約責任 ;雙方認為需 要約 定的其他內容。使用許可合同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當事人不得行使。 3、悄攔仔轉讓權 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轉讓使用權中一項或多項權利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的標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權,只能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使用權中的一項或多項或全部權利。轉讓權是新修訂 著作權法 增加的著作財產權內容,符合國際通行做法。轉讓作品使用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有:作品的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轉讓合同 中未明確約定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4、獲得報酬權 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獲得報酬權通常是從使用權、許可使用權或轉讓權中派生出來的財產權,是使用權、許可使用權或轉讓權必然包含的內容。但獲得報酬權有時又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並非完全屬於使用權、許可使用權或轉讓權的附屬權利。如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必須按規定支付報酬。此時著作權人享有的獲得報酬權就是獨立存在的,與使用權、許可使用權或轉讓權沒有直接聯系。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

Ⅲ 著作權中的經濟權利包括哪些具體的內容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旅孫襲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拆兄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凱配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Ⅳ 著作財產權包括哪些內容

著作財產權就是對作品的使用、收益、處分權。著作財產權又稱「著作權的經濟權利」。使用作品權是著作財產權中的核心部分。包括如下方面:1.以物質形式使原作品再現的復制權。諸如視覺復制、聽覺復制、視聽綜合復制、觸覺復制及其他任何可視人直接或通過機械裝置所感知的復制。2.向公眾傳播作品權。諸如發行,出版,展覽,朗誦、演奏、上映等公演,通過廣播及以其他形式傳播作品等。3.演繹作品權。諸如通過改唯毀編、翻譯、注釋、整理、編輯等方式演繹彎絕作品。4.收益、處分權是著作財產權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一些國家中,還在著作財產權中確定著作權的轉讓權、延續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八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條廣播電台、電視指鬧備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Ⅳ 著作權人的經濟權利有哪些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蔽搏作品完整權改襪,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核並激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Ⅵ 經濟權利包括哪些權利

法律主觀:

著作權里的經濟權利包括數笑: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復制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發行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匯編權。且財產權可以轉讓和許可,並取得相應報酬。

法律客觀:

《著作權法》第薯陸含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悉鬧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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