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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識和把握經濟特區

發布時間:2023-05-15 09:22:49

㈠ 事業單位政治知識:我國對外開放的格局是什麼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一個由沿海到內地,由南向北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格局。(多以判斷和單選形式考查對外開放的基本格局是什麼。)
此搏飢巧處,將圍繞我國對外開放的層次來梳理相關知識點。
(一)經濟特區(第一個層次)
1.概念
經濟特區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為了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擴大對外貿易而設置的在經濟上實行特殊政策和特殊管理體制的區域。(此處尤其注意判斷,經濟特區是實行「特殊政策和特殊管理體制」而不是「特殊的基本經濟制度」。)
2.作用
經濟特區的作用正如鄧小平指出的:「特區是窗口,是個技術的基鍵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識的窗口,也是對外政策的窗口。」(一般以多選的形式考查經濟特區的作用——「四個窗口」)
3.我國的經濟特區
1980年,全國人大五屆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務院提出的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福建省的廈門市設置經濟特區。
1988年,將海南島改制為海南省,辦成全國最大的經濟特區。
2010年,將喀什、霍爾果斯兩座西北邊陲小城定為經濟特區。
(此處需識記我國的經濟特區有哪些,開放的年份)
以上三點是經濟特區這一塊需要准確把握的內容。一般兩種考查方式:以一道單選題形式出現,提問「以下關於經濟特區說法正確的是」,選項包含以上的三點內容;以單選或判段的形式,考查每一小點的細節內容,如「我國對外開放的第一大層次」「目前我國最大的經濟特區」等。
(二)沿海開放城市(第二個層次)
1984年,在吸收創辦特區的經驗基礎上,我國決定開放大連、秦皇島、天津、煙台、青島、連雲港、南通、上海、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北海等14個沿海城市和海南島。
此處,需掌握開放的層次、年份、開放城市的數量以及熟悉1984年開放的城市有哪些。一般以單選或判斷的形式考查。如:「以下哪個不屬於1984年開放的沿海開放城市」,多會用一些熟悉又陌生的城市來混淆,如南京、汕頭等;「我國對外開放的第二個層次是」;「1984年開放的沿海開放城市有幾個」或判斷題裡面混淆開放的年份,把「1984年」換成其他年份。
(三)沿海經濟開放區(第三個層次)
1985年我國又決定把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閩南三角地帶(即由廈門、泉州、漳州組成的三角地帶)辟為對外經濟開放地帶。1988年初,中央又決定將遼東半島和山東半島全部對外開放,同已經開放的大連、秦皇島、天津、煙台、青島等連成一片,形成環渤海開放區。
此處主要掌握開放的層次、年份和開放的地點,這三者的對應。多以單選或判斷的形式考查。
(四)沿邊、沿江和內陸中心城市的開放(第四個層次)
1992年6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開放長江沿岸的蕪湖、九江、岳陽、武漢和重慶5個城市。不久,黨中央、國務院又批准了合肥、南昌、長沙、成都、鄭州、太原、西安、蘭州、銀川、西寧、烏魯木齊、貴陽、昆明、南寧、哈爾濱、長春、呼和浩特共17個省會為內陸開放城市。同時,我國還逐步開放內陸邊境的沿邊城市,從東北、西北到西南地區,有黑河、綏芬河、琿春、滿洲里、二連浩特、伊寧、博樂、塔城、普蘭、樟木、瑞麗、畹町、河口、憑祥、東興等。
此處主要掌握開放的層次、年份肢唯和開放的地點,這三者的對應。多以單選或判斷的形式考查。
總體來說,主要掌握我國對外開放的基本格局是怎樣的,分為哪幾個層次,每一個層次對應的時間和地點等。

㈡ 經濟特區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和影響是什麼

作為我們黨的改革開放政策的產物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辯襲會主義理論與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特區的誕生不僅具有歷史的必然性,而且從一開始就被賦予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試驗場」和對外開放的「窗口」的歷史重任。為全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了歷史性的貢獻。經濟特區是實行特殊經濟政策的區域,沒有「特」,就無所謂叫經濟特區。這是因為,特區政策不等同於「地區傾斜」政策。從本質而言,特區政策是黨和國家為了探索未來改革開放和發展道路而採取的一種帶有全局意義的「特殊國策」。特區還要「特」,要「通過增創和充分發揮特區的新優勢來發展特區的新特色」。這是因為,雖然我國改革開放邁開了大步伐,但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雖然踏上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征程,但畢竟剛剛起步;雖然現代化建設有了很大發展,但仍然任重而道遠,這些情況客觀上要求特區在更高的起點上和更深的層次上繼續進行試驗和探索。當然,我們講的「特」,不只是指特殊政策,而是包括特殊區位、特殊體制、特殊作用等在內的一個完整的理念。今天講特區的「特」,其要義就在於增創新優勢,發展新特色。從深圳特區的情況看就是要增創體制創新、擴大開放、產業升級、城市功能和依法治市等新優勢,努力形成和發展經濟特區的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如何保證特區「特」下去,並發揮更大作用?筆者認為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探討:一、經濟特區需要新的政策定位就是說在國家改革開放總政策中,特區標定的政策「基準」安放在什麼位置上,位置准確,目標才能明確,作用才能發揮。盡管特區是改革開放的「窗口」、「試驗場」、「排頭兵」這個「位」早已定,但在政策上卻有待進一步的明確,比如要明確特區現有的基本政策有哪些,把賦予特區的政策規范下來,不要搞一刀切,更不能朝令夕改。為什麼在政策問題上總是有些磕磕碰碰,甚至有些回收,這與沒有明確的政策定位相關。目前特區的發展正面臨著新的挑戰和機遇:隨著全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中央給予特區的減稅讓利政策已逐步調整,特區與內地的政策位差相對減少;隨著特區體制變革和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特區已面臨著與國際市場接軌運作、全面介入國際分工和競爭以及產業結構升級換代等新問題,有必要從全新的角度、更高的層次制訂出新的特區政策;中國加入世貿組織,這對特區是個挑戰,但絕不是特區的句號。從國際經驗看,世界上還沒有哪個國家或地區因為加入世貿組織而取消特區政策、撤銷其經濟特區的。相反,有許多世貿組織的成員國和地區設立了經濟特區並實行特殊政策。在世界貿易自由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格局下,我國經濟特區作為一種更高程度開放的模式,在引導中國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在世貿規則的框架下全面參與國際競爭中,將起重要的溝通、橋梁和示範作用。首先,從開放層次看,經濟特區處於全國對外開放的最高層次,並比較集中全面地反映了我國對外開放政策與成果,這是其他城市及經濟技術開發區所不能代替的;其次,從政策普惠面看,特區仍然保持著基本政策不變,某些政策也不是百分之百已在內地普惠,特區與內地在政策上仍存在著「時間差」和「勢能差」;再者,從政策形成和制定過程看,任何一項改革的政策都要經過典型試驗,總結提高逐步推廣,這是國家制定政策的一條重要原則。特區是試驗場,無疑更負有重要的特殊使命,由特區率先試驗,要較之其他地方「風險小」、「品位高」、「份量重」:最後,從政策效應看,一個成功的政策,需要有一批成熟的政策策劃者和執行者,才能最大限度發局灶亂揮其效能。在20多年改革開放的實踐中桐檔,特區能用好政策、出好政策,使政策成為經濟發展的推動力和實現宏觀調控的有效手段,正是得益於有一批對特區建設實踐有深刻感受,對特區政策有深刻認識的建設者,不然的話,好經也會被念歪。三、經濟特區要立足政策創新經濟特區之所以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靠發揮政策的作用,「中央只給政策不給錢」,使特區「殺出一條血路」,創造出「一夜城」的奇跡。創業之初如此,第二次創業亦然。一提到政策,有的同志總是把眼盯盯在上頭,伸手向中央要政策,其實.特區的大政策、基本政策中央早就給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央還給特區一些率先試驗權與創新權,讓特區的自主性和主觀能動性充分釋放出來。筆者認為,當前,特區面對的障礙主要不是全國全方位開放的政策壓力,而是特區人自己的精神狀態,說到底是有沒有一股敢闖敢試的勁頭,有沒有構建新的政策支點的勇氣。一項新政策的出台,都需要冒很大的風險和付出很大的代價。有付出才有回報,有勇氣才經得起挑戰。這是特區發展歷史向我們昭示的一個哲理。在深圳要向現代化的國際性城市挺進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示範地區的關鍵階段,顯然要求特區要有新的政策思路,要有政策創新的膽略。一是要繼續發揚敢闖精神。敢闖——這是深圳的歷史經驗,也是歷史的抉擇。敢闖才能出政策,不敢闖,前怕狼後怕虎,即使中央給再多的政策,也難創輝煌,特別是今後,特區要再往前走,遇到的都是難啃的硬骨頭,在這面前,特區人只有繼承敢闖敢試這個寶貴的精神財富,最大限度地釋放現在政策的效力,才能制定出富有開創性的政策,讓政策「支點」支起特區新的輝煌大廈。二是要不斷總結經驗,出好政策。特區改革開放20多年來,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特區要把這些成功經驗,上升為政策。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社會主義具體制度和運行方式的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它既不能採取過去那種群眾運動的方式,也不能試圖通過立法的形式簡單地變舊體制為新體制,而是要依靠黨和國家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改革政策,藉助作為對經濟實行間接調控的重要手段——政策,去改革舊體制、建立新體制。深圳的政策創新應著眼在政策體繫上創新,力求互相配套、互相銜接,形成系統的政策整體;在與國際慣例接軌上創新,實現按國際規則打「籃球」;在開放力度上創新,真正做到「新事新辦、特事特辦」。三是要處理好政策創新和體制創新的關系。深圳從建立特區開始,就按照中央「跳出現行體制」的要求,走市場取向的路子,形成了新體制。但這個新體制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而是中央這個「跳出」的大政策催生了這個體制。所以說政策創新和體制創新是相輔相成,相彰得益的。有了新政策才有新體制,反之新體制也可以出好的政策。

㈢ 如何認識和把握我國經濟特區建立的歷史地位和時代意義

個人覺得我們這個戰略非常有用

㈣ 簡述經濟特區的概念和性質

(一)什麼是行政立法
對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學界尚不一致。一種觀點認為,行政立
法是泛指行政性質的立法,其內容是關於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規范,屬於
行政部門法。基於這種認識,凡是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
關制定並發布行政法律規范的活動,或稱制定行政法的活動叫行政立法。
其定義的核心基礎,是關於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以別於刑事和民事立
法,可謂廣義之說。就依法行政的實質來說.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行政
法律規范是國家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依據和准則。另一種見解
是,行政立法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頒布具有法律效力
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簡言之為行政機關立法。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規定,具體是指國
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活動;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
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其定義的著眼點在於立法者,可謂
狹義之說。此說之「行政立法」,從「立法」性質上看,立法是以國家名
義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並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屬於法的

范疇,體現法的基本特徵。就「行政」性質而言,立法者為行政機關;法
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或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事務;其適用的程
序是行政程序;目的是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
能。在近現代社會,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機
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標准和規則。我們這里是從後一種理解而論。

(二)行政立法的特徵
狹義的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權作用的一種表現方式,是就行政機關實
施行政行為與相對人所形成的關系結構來說的。與其對應的有行政執法行
為、行政司法行為。它有別於立法機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和
其他行政行為。
補充說明: (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授權的受權性組

織。行政立法職權和許可權須由法律特別規定。不是所有的國家行政機關都
享有行政立法權。除上述指出的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
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五個層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律特別授權的某些
組織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外,其他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均態知逗無權從事行政立法行為。至於縣(市)、鄉(鎮)兩級人民政府制定和
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應視為行政立法行
為。其他行政行為,一般指具體行政行為,所有法定行政機關或經行政機
關委託的組織都有權在其職責許可權內實施,無須法律特別規定。

(2)行政立法行為必須在法定許可權內進行。行政機關立法是代表國家
從事的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力的特殊行政行為,不僅必須具備法定
的職權,猛團而且必須在其法定的許可權范圍內進行。例如,根據法律或法規的
要求制定實施細則,根據法律或法規的授權制定規章等。超越法律、法規
的要求或授權的事項立法無效,應予撤銷。這是較之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
為嚴格的特別限制。

(3)行政立法行為的對象具有普遍性,而具體行政行為則富特定性。
前者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後者的對象是特定的、個別的;前者作出的
規定一經發布即對法定范圍內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約束力,僅為後者提供依
據,並非對特定的人和事的具體處理;後者是依據前者的規定對具體人和
事作出的處理。

(4)行政立法行為較之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長的時間效力。行政立法
行為的效力具有延續性和無溯及力,它對同一類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復
適用,且只有向後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經履
行或實現即告消滅,某些具體行政行為還可追究既往,如行政處罰行為就
是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的制裁。

(5)行政立法行為須遵循更為正規和嚴格的程序規則;而具體行政行
為的程序相對較簡單靈活。而且兩種行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為
必須帆賣採取特殊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公開發布;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要件,可
以是公開發布的書面形式,或是一般的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6)行政立法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還表現在其不可訴性上。根
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立法行為不能成為訴
訟或訴願的對象,即對行政法規、規章不能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而對於
涉及人身權、財產權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提起訴訟
或申請復議。

㈤ 經濟特區的意義

問題一:1980年設立經濟特區的意義 建立經濟特區的重大意義在於:
1.可以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增強產品競爭力;
2.可以利用外商銷售渠道,適應國際市場需要和慣例,從而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3.有利於引進先進技術,了解世界經濟信息;
4.有利於學習現代經營管理經驗,培訓管理人才;
5.可以擴大我們走向世界的通道,開辟世界了解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窗口

問題二:設立經濟特區的意義是什麼? 建立經濟特區的重大意義在於:
1.可以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增強產品競爭力;
2.可以利用外商銷售渠道,適應國際市場需要和慣例,從而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3.有利於引進先進技術,了解世界經濟信息;
4.有利於學習現代經營管理經驗,培訓管理人才;
5.可以擴大我們走向世界的通道,開辟世界了解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窗口。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問題三:經濟特區的實際意義 建立經濟特區的重大意義在於:1.可以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增強產品競爭力掘基;2.可以利用外商銷售渠道,適應國際市場需要和慣例,從而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3.有利於引進先進技術,了解世界經濟信息;4.有利於學習現代經營管理經驗,培訓管理人才;5.可以擴大我們走向世界的通道,開辟世界了解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窗口。 經濟特區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1986年, *** 同志指出:「開始的時候廣東提出搞特區,我同意了他們的意見,我說名字叫經濟特區,搞政治特區就不好了。」1989年,他指出:「八十年代初建立經濟特區時,我與廣東同志談,要兩手抓,一手要抓改革開放,一手要抓嚴厲打擊經濟犯罪,包括抓思想政治工作。就是兩點論。」1992年,他又指出:「要堅持兩手抓,一手抓改革開放,一手抓打擊各種犯罪活動。這兩只手都要硬」;「廣東二十年趕上亞洲『四小龍』,不僅經濟要上去,社會秩序、社會風氣也要搞好,兩個文明建設都要超過他們,這才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他還告誡說:「在整個改革開放的過程中,必須始終注意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 *** 同志看來,經濟特區主要是在經濟方面不同於其他地區,在區內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經濟管理體制和靈活的經濟措施。在政治上,經濟特區同其他地區一樣,都是在中國 *** 領導之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不存在特有的社會性質。經濟特區姓「社」不姓「資」。1985年, *** 同志說:有人說中國的開放政策會導致資本主義。「我們的回答是,我們的開放政策不會導致資本主義。實行對外開放政策,會有一部分資本主義的東西進入。但是,社會主義的力量更大,而且會取得更大的發展。」1992年,他指出:「改革開放邁不開步子,不敢闖,說來說去就是怕資本主義的東西多了,走了資本主義道路。要害是姓『資』還是姓『社』的問題」。「對辦特區,從一開始就有不同意見,擔心是不是搞資本主義。深圳的建設成就,明確回答了那些有這樣那樣擔心的人。特區姓『社』不姓『資』。」他認為,改革開放是否成功,「判斷的標准,應該主要看是否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於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經濟特區是體制改革的試驗場。1985年, *** 同志指出:深圳是個試驗,經濟特區還是一個試驗,「我們的整個開放政策也是一個試驗,從世界的角度來滾此講,也是一個大試驗。」1992年,他要求經濟特區「改革開放膽子要大一些,敢於試驗,不能像小腳女人一樣。看準了的,就大膽地試,大膽地闖。」在 *** 同志眼裡,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就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辦經濟特區就是要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殺出一條血路來」。這不僅在社會主義發展史上是一大創舉,而且在世界經濟性特區發展史上也是一個新的貢獻。經濟特區是對外開放的判備謹窗口和基地。1984年, *** 同志說:「特區是個窗口,是技術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識的窗口,也是對外政策的窗口。從特區可以引進技術,獲得知識,學到管理,管理也是知識。特區成為開放的基地,不僅在經濟方面、培養人才方面使我們得到好處,而且會擴大我國的對外影響。」這是他對經濟特區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精闢概括,深刻揭示了創辦經濟特區的目的和意義。經濟特區建設不是收而是放。1984年, *** 同志指出:「我們建立經濟特區,實行開放政策,有個指導思想要明確,就是不是收,而是放。」1985年,他指出:「外國有的評論家說,中國的現行政策是不可逆轉的。我認為這個看法是正確的。」1989年,他又說:「我過去說過要再造幾個『香港』,就是說我們要開放,不能收,要比過去更開放,不開放就發展不起來......>>

問題四:我國設立的五個經濟特區目的和作用分別是什麼? 1、目的:
是為了引進境外資金、先進科學技術和企業管理經驗,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發展社會主義經濟。
2、步驟:
第一步開始:1980年,建立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四個經濟特區(後增設海南經濟特區)。
第二步:開放廣州、上海等14個沿海開放城市。
第三步,建立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廈漳泉三角區、環渤海地區等沿海經濟開放區(後增設上海浦東開發區)。
第四步:內地。
3、成效:
形成了「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內地」的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格局。

問題五:我國建設經濟特區的主要好處 稅收優惠,用地便宜,最為關鍵的是前期當地 *** 部門辦事比較公正,吃拿卡要比較少。

問題六:什麼是經濟特區 從特徵上講,經濟特區是我國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吸引外部資金、特別是外國資金進行開發建設的特殊經濟區域;從功能上講,經濟特區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窗口、排頭兵和試驗場。這既是對經濟特區特殊政策、特殊體制、特殊發展道路的概括和總結,也是對經濟特區承擔的歷史使命和實際作用的概括和總結。
國家的經濟特區有: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
實際上現在各個省、各個市都還有自己的開發區之類的實行特殊經濟政策的區域,在某種意義上也是經濟特區,只不過沒有正式的國家級名義而已。

問題七:我國5個經濟特區14個沿海開發城市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 特殊經濟區(Special Economic Areas,SEA),狹義上說,是指一個 *** 國家或地區為達到促進本國或本地區經濟發展等目的,在其管轄范圍內專門劃定的一塊、實行與國內其他地區不同的特殊政策的特殊經濟區域(廣義上說,SEA還包括不同 *** 國家之間或不同的關稅領土之間通過協定結成的旨在區域貿易自由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各類特殊經濟區域)。當今世界范圍內,SEA的稱謂、表象及具體做法千差萬別,但其基本類型主要有保稅倉庫、自由港、自由貿易區、出口加工區、綜合型經濟自由區和科學工業園區等幾種形式。SEA是世界經濟發展中的一個普遍現象,是為發達程度不等的國家及地區廣為採用的參與經濟全球化和促進經濟發展的戰略措施與政策工具。我國現存SEA是在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從封閉經濟走向開放經濟、從落後經濟走向發展經濟的過程與背景中,從我國國情出發,借鑒了世界SEA包括一些發展中國家及地區SEA的某些經驗,作為全國改革開放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政策措施而設立的特殊經濟區域,與世界上其他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及地區的SEA在設立目的、功能定位乃至政策體系等許多方面有著一些不同之處。實踐中,我國目前的SEA只是不同程度地實行了某些類似世界SEA的政策,而與SEA的一般共性及通行做法相去甚遠,並非嚴格意義上的SEA。20餘年來,SEA發展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不斷面臨著有無繼續「特」的必要的置疑與困惑,以及進一步發展的困境。這些問題、置疑、困惑與困境的產生毋庸置疑有著各種各樣的原因,但其中一個重要的、深層次因素在於(較之於世界SEA)我國現存SEA的建設與發展有失作為SEA必須具備的共同特性與規范;正是這種不規范,在很大程度上不僅誤導了人們對SEA的認識從而不斷引發各種爭議,而且也導致我國SEA發展中出現了許多不良現象,影響到預期目的與發展成效,以及進一步發展;在中國加入WTO後新的發展階段,我國現存SEA的進一步發展需要進一步的規范(我國加入WTO時,WTO就對我國現存SEA提出了置疑和規范要求)。
一、加入WTO後中國特殊經濟區規范發展的內在必要性與外在約束要求
加WTO入後中國特殊經濟區進一步規范發展的必要性可以從以下角度來考察:
(一)從WTO的要求和中國的承諾看我國現存SEA發展規范問題
我國現存的SEA數量大,分布廣、類型繁、名稱雜、層次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WTO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中國SEA是指在關稅、國內稅和法規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區,包括邊境貿易區、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特區、沿海開發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已建立關稅、稅收和法規的特殊制度的其他地區。除了5個經濟特區外,WTO還把14個沿海開放城市、6個沿長江開放城市、21個省會開放城市和13個內陸邊境開放城市等列入SE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WTO議定書》中,WTO就SEA問題對中國 *** 提出了如下要求:(1)中國應將所有與其特殊經濟區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這些地區的名稱,並指明界定這些地區的地理界線。中國應迅速,且無論如何應在60天內,將特殊經濟區的任何增加或改變通知WTO,包括與此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2)對於自特殊經濟區輸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產品,包括物理結合的部件,中國應適用通常適用於輸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進口產品的所有影響進口產品的稅費和措施,包括進口限制及海關稅費。(3)除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外,在對此類特殊經濟區內的企業提供優惠安排時,WTO關於非歧視和國民待遇的規......>>

問題八:經濟特區的成立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形成有何積極意義 1979年4月鄧 首次提出要開辦「出口特區」,後於1980年3月,「出口特區」改名為「經濟特區」,並在深圳加以實施。按其實質,經濟特區也是世界自由港區的主要形式之一。以減免關稅等優惠措施為手段,通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以達促進特區所在國經濟技術發展的目的。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並堅持以外向型經濟為發展目標。1979年7月, *** 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 *** 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同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果斯經濟特區。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1992年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後經濟特區模式移到國家級新區,上海浦東等國家級新區新的特區擴大改革等發展起來,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重要標志。
1992年中國另一個改革高地國家級新區誕生,標志著中國新一輪改革起航。
2013年3月,陳經緯關於合並潮汕三市並升級為副省級「潮汕特區」的提案已提交全國兩會討論。2014年3月,國家發改委作了回函,表示將進一步深入調查研究其可行性。

㈥ 特區簡介及詳細資料

詞語概念

基本解釋

1.經濟特區的簡稱。特指中國在經濟上實行特殊政策和管理、主要以引進外資來進行建設的地區,比如廣東省汕頭市,海南省。

2.特別行政區的簡稱。例如香港特區、澳門特區。

3.特別合作區的簡稱。例如深汕特區。

基本含義

特區最初指1979年後被劃為改革試驗田的深圳、廈門、珠海、汕頭4個城市及海南省。當時國家賦予老塌特區引進項目審批權、人員因公出國出港審批權、外貿出口權、肢含弊外匯管理權及許多其它經濟管理許可權,並且在包括稅收、外匯管理、銀行信貸、勞動用工以及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給予了很多的優惠,已經到了從局部試驗性的階段向普遍改革推進的時代。搞活市場經濟、對外開放、與國際市場接軌,已經成為全中國的要求。經濟特區已經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這個稱呼正在一次次"特與不特"、"特的新含意"的討論中逐漸淡化。

2010年5月國家在總結經濟特區發展的基礎上,結合振興沿邊經濟的需求,批准建設喀什、霍爾果斯兩個沿邊經濟特區,其特區政策達到全國最優,為推動西部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其中喀什經濟特區佔地70平方公里,霍爾果斯經濟特區佔地90平方公里。

社會意義

建立經濟特區的重大意義在於

1.可以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增強產品競爭力;

2.可以利用外商銷售渠道,適應國際市場需要和慣例,從而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3.有利於引進先進技術,了解世界經濟信息;

4.有利於學習現代經營管理經驗,培訓管理人才;

5.可以擴大我們走向世界的通道,開辟世界了解中國改革開放政策的視窗。

基本特徵

建設資金以外資為主。

經濟結構以"三資"(外資、僑資、港澳資)企業為主。

產品以外銷為主。

其經濟運行機制是在國家計畫指導下的市場調節為主。

特區經濟以發展工業為主、實行工貿結合,並相應發展旅遊、房地產、金融、飲食服務等第三產業。

主要特點

1.特區經濟發展的資金以利用外資為主;

2.特區經濟活動以市場調節為主;

3.對前來投資的客商給予特殊優惠和便利;

4.國家給特區較多經濟支持;

六枝特區,位於貴州省境內。特區是縣級行政單位,系當初考慮要發展西南地區經濟而設。

經濟成分

社會主義國營經濟

社會主義集體經濟

外商獨資經濟

中外合資與合作經濟

個體經濟

此外,還有"三來一補"(即來料加歷族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企業。其中"三資"企業和"三來一補"是中國特區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

基本經驗

中國建設和發展經濟特區的基本經驗主要有:①完善投資環境,包括完善投資的物質環境和人際環境。前者為基礎設施結構中以通電、通水、通路、通訊、通煤氣、通排污、通排洪和平整土地為主體的"七通一平"等;後者包括政治條件(政治、社會、政策等的穩定和法制的健全)、管理水平( *** 的效率等)、經營條件(貨幣和物價、外匯管制、金融、信息服務和自主權等狀況)、人口素質和市場、政策優惠(稅費等)等;②外引內聯有機結合,發揮特區的"四個視窗"(技術、知識、管理和對外政策)和兩個扇面輻射(對內和對外)的"樞紐"作用;③努力探求建立一種靈活而有效地適應國際市場規律的特區經濟體制模式。為此,需在計畫管理體制、企業管理體制、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流通體制、價格體制、勞動人事制度和工資制度以及財政金融體制等方面進行一系列改革。

中國的經濟特區

深圳(2020平方公里)

珠海(1687.8平方公里)

廈門(1565平方公里)

汕頭(2064平方公里)

海南(33920平方公里)

喀什(111794平方公里)

霍爾果斯

經濟特區,只不過沒有正式的國家級名義而已。

特別合作區

深汕特別合作區

WTO規則

一、制度兼容、演進與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決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兩者的兼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費用和強化成本三方面進行。一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的成員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時,將會大大提高組織的經濟績效。組織中的成員受到一種自我激勵,這種激勵通過正式制度的確立而更加明確。而當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一致時,它們將相互強化。非正式與正式約束的一致性將導致較低的交易成本,因為監督和強化機能以一種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預期的效果。二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成員的偏好和利益有較大差異時,這種不一致性導致較低的績效。因為首先,對立的規則與規范使經濟行為者無所適從,缺乏激勵。其次,由於組織目標與個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個人自覺為組織的目標工作,監督成本高,從而導致正式制度的形式化、組織的沖突和摩擦。

用進化博弈論的方法研究制度演進中的兼容性問題的結論:一是進化過程不一定帶來最佳的傳統和制度。由於社會的歷史初期條件的原因,最佳反應動力的結果難以從帕累托劣勢的社會傳統中擺脫出來,即社會體制進化的路徑依賴性。二是與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變遷更具演進特點。且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變遷受不同之手--"劉易斯之手"和"斯更努之手"的指引。前者是指通過理性的共同知識、主觀的認識和批判,來預設和推動制度的變化;後者指人們只通過他們過去的行為觀察到其獲得的效用,並強化好的行為或繼承壞的行為。因此,在制度演進過程中仍可能出現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不一致。進化博弈論給出關於克服路徑依賴,實現制度演進中的制度兼容的解決之道:一是通過引入較系統的突然變異,使社會脫離原有的低水平的均衡;二是通過 *** 政策性介入,將人們的行動轉換到更高支付的戰略上;三是積極促進低水平均衡的社會與具有不同習慣的高水平均衡的社會交流,提高原社會形成更佳習慣的可能性。據此達到新制度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較高水平上的兼容,並使兩者以一種非正式制度的形成達到自我強化,通過互動強化,使兩者結合得更加緊密,造成一種報酬遞增的機制,從而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績效。

總之,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如果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一致,則無論是從激勵角度還是從約束角度所需的交易成本都較低,從而導致較高的經濟績效;反之則相反。

二、WTO規則與特區制度兼容、經濟績效

加入WTO,中國面臨WTO規則與中國現存制度的兼容問題。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強整個制度的經濟績效已成為當務之急,即使中國的經濟特區也不例外。

WTO規則的變遷、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體。但對加入WTO者來說,則明顯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徵,尤其對市場經濟不已開發國家即開發中國家這種表現更加明顯,而加入WTO者本國原有的制度則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兩者既存在著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著不相容的可能性。在WTO規則與本國原有的制度能夠兼容的情況下,經濟運行所需的交易成本較低,而經濟績效相應較高;當兩者不一致時,或當WTO規則與本國原有制度由於各自變化的機制不盡相同,造成兩者不能兼容時,則均對應著較高的交易成本和較低的經濟績效。現實表現為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的制度與WTO規則具有強兼容性,而市場經濟不已開發國家的制度與WTO制度具有弱兼容性,經濟績效的差異即市場經濟的發達與不發達由此引出。

中國的經濟特區制度與WTO規則同樣既具有兼容性較強的一面,同時更有兼容性較弱的一面。說其兼容性較強,是相對於市場經濟不發達的非經濟特區而言具有較強的兼容性;而說其兼容性較弱則是指相對於WTO制度的要求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即市場經濟不發達而言的。經濟特區較強的制度兼容性與欠發達地區較弱的制度兼容性的差距,足以使加入WTO後的經濟特區在相當長時間內繼續保持其制度優勢、經濟績效優勢和地位的優勢;並構成經濟特區今後的"特"之主要所在,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相對WTO規則而言,各國的內在制度均屬"非正式制度",就制度的兼容性強弱程度來講,開發中國家的國內制度的"非正式制度"程度更高,而其經濟特區與非經濟特區在"非正式制度"程度上只有參差不齊之分,而無本質上的區別,經濟績效上的差異是制度兼容性的晴雨表。

三、強化經濟特區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正式制度比較形成的各國的制度雖屬"非正式制度",但各國的制度又存在著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分。加入WTO國家的制度兼容,將面臨WTO規則與本國的正式制度兼容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兩方面的難題。而由於WTO制度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性,決定了加入WTO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於屈從地位,並應努力改變本國現存制度,以適應WTO制度,強化整個制度的兼容性,達到加入WTO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此點對於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及其經濟特區概莫能外。比較而言,經濟特區由於市場經濟相對發達,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與WTO規則均有較強的兼容性,而非經濟特區由於市場經濟的欠發達在制度兼容性上則明顯弱於前者。但兩者的制度兼容性與WTO的制度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只不過是程度不同而已,需變革的制度多少不同罷了。

㈦ 如何認識和把握我國經濟特區建立的歷史地位

法律分析:胡錦濤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30周年慶祝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興辦經濟特區是黨和國家為推進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中國共產黨人和中國人民在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進行的一個偉大創舉。在鄧小平同志親自關懷下,黨中央、國務院決定興辦經濟特區,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發揮它們對全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窗口和示範帶動作用。」深圳等經濟特區發展的輝煌成就,是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的實踐成果,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現歷史性變革和取得偉大成就的生動縮影,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有力印證。中央作出興辦經濟特區的決策符合黨心民心、順應時代潮流;經濟特區的發展道路是發展中國、發展社會主義、發展馬克思主義,實現中華碰神民族偉大復興的成功之路。

法律依據:《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

第四條 特區為客商提供廣闊的經營范圍,創造良好的經營條件,保證穩定的經營場所。一切在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中具有積極意義的工業、農業、畜牧業、養殖業、旅棗吵陪游業、住宅和建築業、高級技術研究製造業,以及客商與我方共同感興趣的其他行業,都可以投資興辦或者與我方合資興辦。

第五條 特區的土地平整工程和供水、排水、供電、道路、碼頭、通訊、倉儲等各項公凳蠢共設施,由廣東省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興建,必要時也可以吸收外資參與興建。

㈧ 什麼是經濟特區_立法及其特徵

經濟特區是改革開放之初中國的最大的思想負擔,是最大的包袱,也是最大的障礙。那麼你對經濟特區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關於什麼是經濟特區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經濟特區的簡介
1979年4月鄧小平首次提出要開辦“出口特區”,後於1980年3月,“出口特區”改名為“經濟特區”,並在深圳加以實施。按其實質,經濟特區也是世界自由港區的主要形式之一。以減免關稅等優惠 措施 為手段,通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 方法 ,以達促進特區所在國經濟技術發展的目的。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並堅持以外向型經濟為發展目標。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此游。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1992年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後經濟特區模式移到國家級新區,上海浦東等國家級新區新的特區擴大改革等發展起來,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重要標志。
經濟特區的發展
一、制度兼容、演進與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決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兩者的兼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費用和強化成本三方面進行。一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的成員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時,將會大大提高組織的經濟績效。組織中的成員受到一種自我激勵,這種激勵通過正式制度的確立而更加明確。而當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一致時,它們將相互強化。非正式與正式約束的一致性將導致較低的交易成本,因為監督和強化機能以一種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預期的效果。二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成員的偏好和利益有較大差異時,這種不一致性導致較低的績效。因為首先,對立的規則與規范使經濟行為者無所適從,缺乏激勵。其次,由於組織目標與個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個人自覺為組織的目標工作,監督成本高,從而導致正式制度的形式化、組織的沖突和摩擦。

用進化博弈論的方法研究制度演進中的兼容性問題的結論:一是進化過程不一定帶來最佳的傳統和制度。由於社會的歷史初期條件的原因,最佳反應動力的結果難以從帕累托劣勢的社會傳統中擺脫出來,即社會體制進化的路徑依賴性。二是與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變遷更具演進特點。且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變遷受不同之手——“劉易斯之手”和“斯更努之手”的指引。前者是指通過理性的共同知識、主觀的認識和批判,來預設和推動制度的變化;後者指人們只通過他們過去的行為觀察到其獲得的效用,並強化好的行為或繼承壞的行為。因此,在制度演進過程中仍可能出現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不一致。進化博弈論給出關於克服路徑依賴,實現制度演進中的制度兼容的解決之道:一是通過引入較系統的突然變異,使社會脫離原有的低水平的均衡;二是通過政府政策性介入,將人們的行動轉換到更高支付的戰略上;三是積極促進低水平均衡的社會與具有不同習慣的高水平均衡的社會交流,提高原社會形成更佳習慣的可能性。據此達到新制度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返腔制度在較高水平上的兼容,並使兩者以一種非正式制度的形成達到自我強化,通過互動強化,使兩者結合得更加緊密,造成一種報酬遞增的機制,從而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績效。

總之,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如果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一致,則無論是從激勵角度還是從約束角度所需的交易成本都較低,從而導致較高的經濟績效;反之則相反。

二、WTO規則與特區制度兼容、經濟績效

加入WTO,中國面臨WTO規則與中國現森世銷存制度的兼容問題。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強整個制度的經濟績效已成為當務之急,即使中國的經濟特區也不例外。

WTO規則的變遷、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體。但對加入WTO者來說,則明顯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徵,尤其對市場經濟不發達國家即發展中國家這種表現更加明顯,而加入WTO者本國原有的制度則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兩者既存在著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著不相容的可能性。在WTO規則與本國原有的制度能夠兼容的情況下,經濟運行所需的交易成本較低,而經濟績效相應較高;當兩者不一致時,或當WTO規則與本國原有制度由於各自變化的機制不盡相同,造成兩者不能兼容時,則均對應著較高的交易成本和較低的經濟績效。現實表現為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制度與WTO規則具有強兼容性,而市場經濟不 發達國家的制度與WTO制度具有弱兼容性,經濟績效的差異即市場經濟的發達與不發達由此引出。

中國的經濟特區制度與WTO規則同樣既具有兼容性較強的一面,同時更有兼容性較弱的一面。說其兼容性較強,是相對於市場經濟不發達的非經濟特區而言具有較強的兼容性;而說其兼容性較弱則是指相對於WTO制度的要求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即市場經濟不發達而言的。經濟特區較強的制度兼容性與欠發達地區較弱的制度兼容性的差距,足以使加入WTO後的經濟特區在相當長時間內繼續保持其制度優勢、經濟績效優勢和地位的優勢;並構成經濟特區今後的“特”之主要所在,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相對WTO規則而言,各國的內在制度均屬“非正式制度”,就制度的兼容性強弱程度來講,發展中國家的國內制度的“非正式制度”程度更高,而其經濟特區與非經濟特區在“非正式制度”程度上只有參差不齊之分,而無本質上的區別,經濟績效上的差異是制度兼容性的晴雨表。

三、強化經濟特區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正式制度比較形成的各國的制度雖屬“非正式制度”,但各國的制度又存在著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分。加入WTO國家的制度兼容,將面臨WTO規則與本國的正式制度兼容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兩方面的難題。而由於WTO制度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性,決定了加入WTO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於屈從地位,並應努力改變本國現存制度,以適應WTO制度,強化整個制度的兼容性,達到加入WTO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此點對於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及其經濟特區概莫能外。比較而言,經濟特區由於市場經濟相對發達,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與WTO規則均有較強的兼容性,而非經濟特區由於市場經濟的欠發達在制度兼容性上則明顯弱於前者。但兩者的制度兼容性與WTO的制度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只不過是程度不同而已,需變革的制度多少不同罷了。
中國經濟特區立法及其特徵
根據《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廣東省人大會陸續制定、施行了關於特區入境出境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特區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特區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蛇口工業區海關邊防管理試行辦法等單行法規,法制日趨完備。根據規定,特區經營范圍十分廣泛,一切在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中具有積極意義的工業、農業、畜牧業、養殖業、旅遊業、住宅和建築業、高級技術研究製造業,以及客商與特區共同感興趣的其他的行業,都可以投資興辦或與特區合資興辦。經營方式一般有:①合資經營。為股權式合營,由客商依照《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向特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與特區舉辦合營企業。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設有董事會,人員組成、投資比例等依中國法律及合同規定。在中國,合營企業還可採用客商、特區、內地三結合的聯合經營方式。②合作企業。指由客商投資,由中方合作者提供土地(場地)、資源和勞力共同興辦事業、企業,雙方權利、義務由雙方以合同形式予以確定,合作期滿後設備全部歸特區所有。③獨資經營。指外資獨資經營的企業。它通過與特區政府簽訂協議,取得企業用地,並商定使用期限、費用等事項,由客商獨自經營。這種企業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自由權,但由其獨自承擔一切風險及經濟責任。此外還有補償貿易、來料對外加工裝配等方式。 中國經濟特區與外國自由貿易區、出口加工區有本質的不同,它是在中國政府管理下,作為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的一種形式。經濟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特區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一個組成部分,特區內的企業和個人須尊重中國主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㈨ 個人對上海經濟特區成立的認識

上海經濟特區的成立是我國改革開放的重要里程碑,其於1990年由中國政府設立,標志著我國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清行體制轉型的深入推進。上海經濟特區的成立,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機和推動,不僅為中國在國際上扮演著讓正老不斷強大的角色提供了廣泛的發展空間,而且也為坦升各國經濟的合作與共享搭建了堅實的橋梁。此外,上海經濟特區的成功也催促了其他地區的經濟發展,推動了我國區域性經濟的穩步發展。

㈩ 談一談對經濟特區的汕頭的看法

汕頭位於廣東省東部沿海潮汕平原上,是中國七大經濟特區中,最早成立經濟特區的4個城市之一,全國著名僑鄉,華南重要港口城市,也是潮汕地區政治、經濟的中心,為粵東和閩西南出海的門戶。
汕頭櫻喊頃歷來是粵東、閩西南、贛南地區的主要交通樞紐、也是粵東中心城市、廣東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國重要的進出口岸和商品集散地。
汕頭是潮汕文化的發源地之一,凡「有海水的地方就有潮人」,有潮人的地方無疑就有潮汕文化的存在。汕頭潮汕文化歷史悠久、起源於潮汕先民、成型於秦漢、發展於唐宋、昌盛於明清、創新於現代,是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一個分支,有中外文化兼容的特點,汕頭有自己的潮汕方言、潮劇、潮州音樂、潮菜、工夫茶、潮汕工藝、潮汕民俗等特色。
汕頭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500多萬人,遍布世界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歸僑僑眷和港脊陸澳台同胞家屬200多萬人。汕頭港於1860年開埠,素有「嶺東門戶、華南要沖」、「海濱鄒魯、美食之鄉」美稱。汕頭地區夏秋季多台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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