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解除的條件和方式有哪些
一、合同解除的條燃磨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2)預期違約。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滲豎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1、協商解除;2、約定解除;3、法皮喊斗定解除。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 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變更合同的條件主要分以下三種: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棚或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於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於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後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三,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後,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應具備的法定條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氏罩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殲和鬧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條【當事人變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3. 什麼是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變更和解除經濟合同應具備哪些法定條件
經濟合同的變更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原訂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所達成的新協議。經濟合同變更的范圍,可以是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的數額、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等,也可以是當事人,即經濟合同主體的變更,如法人的合並與分立而引起的經濟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轉移。 經濟合同的變更是以原訂經濟合同為基礎,只是對原訂經濟合同為基礎,只是對原訂經濟合同局部要素進行修改,因此,它與簽訂一份新合同有著原則的區別。
經濟合同解除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在原來約定的合同有效期內,就提前終止經濟合同所達成的新協議。 這里需要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提前終止合同的效力,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在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全部履行時,解除雙方因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和經濟合同的履行完畢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解除經濟合同不等於解除責任。
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訂立經濟合同是當事人雙方遵循協商一致的基本原則達成的協議,所以,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也應遵循這一原則,在雙方協商同意、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但是雙方協商同意的含岩意見,只有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允許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2)談乎御由於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無法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台風、海嘯、戰爭等等。由於發生不可抗力的原因,當事人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因此一旦發和不定期種情況,致使當事人一方漢有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通話當事人變更和解除經濟合同。 但當事人必須注意二點:(1)要及時通知對方;(2)要取得上級有關部門的證明頃廳。(3)由於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當事人簽訂經濟合同之後,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就會影響對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對方為了避免或減少損失,中得採取其他措施予以補救,保證預期的經濟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經繼續履行原訂的經濟合同,已失去意義,因此,允許解除經濟合同。
4. 允許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解除經濟合同:
一、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由於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褲燃務不能履行;
三、由於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
屬於前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衡純凱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當事人一方發生合並、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咐喚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5. 經濟合同簽訂後,如果一方想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如果解除應具備什麼條件
可以解除。經濟合同解除應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由於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3、由於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
法律分析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當事人方可變更和解除經濟合同。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的合同,是當事人在一定的條件下,為了追求某種經濟利益而訂立的,當客觀條件發生變化,使得這種利益不能實現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貫徹協商一致的原則,經濟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欲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必須徵得對方的同意,在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前,原經濟合同仍然有效,應繼續履行。2.由於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經濟合同當事人無法抗拒的外來強制力,由於不可抗力的出現,致使經濟合同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時,義務人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義務人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應採取積極的、有效的措施,力爭避兔或減少損失,否則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3.由於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由於另一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合同,會使遵守合同一方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受到影響,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6. 集體合同解除和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只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才允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第一、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雹桐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第二、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國家宏觀調控計劃修改或取消。第碰兄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第四、由於不可抗力的外因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笑肆襲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7. 簡述我國經濟合同法中允許變更和解除經濟合同的五種條件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8. 簽完經濟合同後想反悔,怎樣變更或解除合同呢
簽完合同想反悔解除,合同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違約解除,另一種是雙方協商自願解除,那就看大家到底選哪個方法了呀,因為合同無論是經濟合同還是勞務合同,還是說其他的這個物料供應合同,借款合同。本質上都是一種雙方承認的既定事實,或者即將發生的事情,這是受法律的保護的。
如果上面的這種宣傳方法都沒能奏效,到最後走的是違約,解除的這個合同渠道,這就麻煩了,違約解除往往都是懲罰性的賠償。比如說收了對方%10的定金,這個合同最終沒有完成,到期了給人家造成的損失都要由這個甲方來賠償,因為合同裡面肯定會寫明一條,由甲方延遲交貨給乙方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全權負責,承擔全部責任。所以那時候賠償了可能就不是一星半點了,到時候雙方走上法庭,人家憑這個合同去狀告,還真挑不出來什麼毛病。
9. 經濟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解除經濟合同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解除經濟合同:
一、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由於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三、由於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
屬於前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當事人一方發生合並、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和經濟合同,一般合同解除是指經濟合同的解除。
按照合同法第93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棚讓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無效合同的原因有兩種:
①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c.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合同無效。
②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表現為: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b.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c.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d.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e.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無效。但有兩例外:事後經權利人追認的,有效;事後取得處分權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鏈團局實的合,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無效合同的法律特徵:
1、無效合同有違法性。
2、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
3、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6、58、59條的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主要有:
1、返還財產: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
2、賠償損失—締約過失責任;
3、特殊的後果: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追繳財產)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4、《合同法》第57條的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1.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該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解除土地承包關系;2.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對方根本性違約時可終止和解除合同。
對方預期違約時,可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在合理期限內如無擔保,則可終止和解除合同。
經濟合同(Economic contract),從內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從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
法人之間為顯示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一般都採用書面形式。主要條款有: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按其內容,一般可分為: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供用電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科技協作合同等。簽訂經濟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遵循合法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協商一致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違反合同,要追究責任,賠償損失,直至法律制裁。
經濟合同要件:
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法人:經國家認可,有獨立的財產或獨立的預算,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內容:合同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
客體: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獲得生命的人類個體。不僅包括公民還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
自然人和法人相對立,一個反映自然屬性,一個反映法律擬制的人。
我國民法在公民括弧內寫明自然人,說明在民事主體這一范疇,自然人等同於公民。
經濟合同法律效力:
經濟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當事人雙方必須受其約束、嚴格履行,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經濟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經濟合同依法成立,當事人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不能違反;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後,當事人需要變更和解除的,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依法變更和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一方違約,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經濟合同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依據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經濟合同效力確認:
有效合同要求當事人、經辦人和代理人的資格要合法;經濟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當事人必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條款必須完備。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經濟合同應具備下列四個要件:經濟合同當事人、經辦人和代理人的資格要合法;經濟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不得違背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當事人必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條款必須完備。
具備了上述四個要件的經濟合同,方為有效合同。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
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
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
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
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
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
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10. 那解除合同和撤銷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以及符合約定解除條件或者 法定解除條件 時,可以解除。重大誤解等情形下 簽訂的合同 可以撤銷。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州鄭空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屆滿 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冊瞎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叢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