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安全生產事故條例什麼時候實施
安全生產事故條例的全稱是《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裂鬧羨例》。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已肆拍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彎歷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② 珠海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活動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建築施工安全、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的管理職責。第五條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統籌和指導本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重大事項,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治理。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公安、建設、交通、港口、工業、市政、扮游海事、海洋農業、質量技術監督、旅遊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監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七條市、區政府應升指當設置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於安全生產培訓、宣傳教育、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裝備設施等,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八條有關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咨詢、技術交流、教育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第九條市、區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廳笑銷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自救互救和事故預防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第十條市、區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培育和發展安全評價、安全檢測監控、安全設施設備等安全產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第十一條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制度,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十二條安監部門履行下列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一)編制安全生產規劃;
(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和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三)綜合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四)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監督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
(三)編制安全生產現場檢查指引和清單,明確檢查內容、整改意見、落實情況等事項;
(四)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事故防範;
(五)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六)組織、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安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時,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十四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區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