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採光權糾紛的舉證責任
採光糾紛案件的幾點意見(試行)為了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的實際和各地習慣,對建築物採光糾紛案件的審理提出如下意見:1、城鄉建築物應符合規劃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不得影響相鄰方的採光。2、建築物的採光應保證冬至日午間滿窗日照時間不少於一小時,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時間累計不少於兩小時。日照時間的認定,應在冬至日進行實地測量或者委託有關部門進行測算鑒定。被遮擋建築物窗戶底沿應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積大於規定標准(室內面積的七分之一)的,按規定標准計算。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響相鄰方采鄭鬧芹光,或者被遮擋建築物是在遮擋建築物建成之後興建的,不認定為侵權。4、被遮擋建築物是違章建築的,其採光請求不予保護;遮擋物是違章建築的,不得興建,已興建的應當拆除。5、按城市總體規劃設計的建築物影響相鄰方採光的,應允許興建。但興建方應為對方解決取暖、照明、調換住房或者給予經濟補償。給予經濟補償的,補償標准以受影響建築物的居住面積計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補償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擋建築物列入拆遷范圍的,酌情補償;補償後列入拆遷范圍的,不再返還補償費。兩方以上建築物共同造成影響他方建築物採光的,應由侵權的各方分別承擔民事責任。本意見中"建築物"是指採光面與東西向夾角不超過30度的建築物(即北正房)。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彎畝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喊畢據。
B. 採光權的相關法律規定介紹
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在現代都市,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之一。那你知道採光權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嗎?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到的採光權的法律規定,供大家參考!
採光權的法律相關規定
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 冬至 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其他相關:房的採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築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採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據《民法通則耐裂》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採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首先,採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范圍的權利,它不是通過專業人員進行測量就能准確確定的。由於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採光權受到侵犯。況且由於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如何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依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是通過各個地方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 方法 規來進行規定。
比如,北京市現在依據的地方法規主要是1994年經人民政府批准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該法規條文是以建築間距系數和最小距離作為核定建築間距是否合法的標准。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業主容易接受同一時期建設完成的居住區中的建築間距,即使間距很小,也能得到業主的認可。而當有新建建築出現並遮擋業主陽光時,業主往往難以接受,進而可能會發生糾紛。在這一點上,業主一定要經過仔細分析後,方可判斷自己的採光權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新建建築和現狀住宅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才可進行建設,否則就是違法建設。如果業主能夠確定對方是違法建設,那麼可向對方提出異議;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建設的,即使是遮擋住宅的陽光,那也是合法遮擋,是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即使提出異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第四章的規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築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態伍償。”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幾千塊錢左右。這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築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採光權。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昌閉閉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規定,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即使是因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
房屋的通風採光權的規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築遮擋陽光後,由於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願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於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採光權不像建築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准來確定。由於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築採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採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准:“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可見,採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提出相關要求。
採光權規定
通風、採光和日照是衡量一個人居住質量的重要標准之一。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在現代都市,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之一。由於城市土地價值的提升,導致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比過去縮小,高層建築的增多,這些變化使得建築物之間的通風、採光和日照的矛盾越來越多。對相鄰通風、採光和日照權問題,我國法律只有原則性規定,而沒有具體的實質性內容。特別是判斷侵害相鄰人採光權的標准、賠償的標准等,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很大難度。可見,涉及“採光權”糾紛的訴訟若想有一個圓滿的結局,僅憑法院司法審判之力已經遠遠不夠。一些長期審理相鄰權糾紛案的法官認為,有關部門針對百姓的“採光權”問題應盡快出台一系列的“陽光政策”。首當其沖的是,應當注重“提前”,把維權的著眼點放在“事前預防”上,而不應該把維權寄託在“事後勝訴”上。讓法律充分發揮事前的預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僅靠事後執行判決來發揮法律的威力。其次,加大對違反規劃、隨意建房的利慾熏心的房產開發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簡單地一賠了事。最後,呼籲有關部門能夠增加規劃審批的透明度。正是因為房屋買賣雙方對規劃問題上的信息高度不對稱,開發商才有了蒙騙購房者的充分餘地,導致開發商和規劃部門可以相互“協調”,隨意違反採光等規定,事後互相推卸責任,從而增加維權難度。若能如此,公民的“採光權”才有可能走出尷尬的境地。
據一些業內人士對採光權糾紛案件的調研分析,認為引發此類糾紛增多的原因主要是兩個方面:
一是有的規劃部門或是審批規劃不盡合理,或對違章建築制止不力,或經不起房產開發商的“公關”而過分偏袒房產開發商的利益,在規劃中往往忽視居民的“採光權”,等到違章建築建成後再行補救為時已晚,從而錯過彌補的最佳時機。
二是有的房產開發商為了牟取暴利,對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章建築,仍在軟磨硬抗,強行施工。他們清楚,房產開發商要獲得利潤的最好方法就是縮短樓間距。於是,誰都想在有限空間里獲得更多的利潤,在擠出的空間里多蓋幾棟樓,多增加一些面積。待房屋建成賣出後就溜之大吉,對日後可能發生的 “採光權”糾紛則不管不顧。
近年來,因為採光權糾紛而訴諸公堂的報道屢見不鮮:湖北省荊州市三市民狀告城管局,打贏“採光權”官司——法院判決侵害方停止侵權,賠償10戶居民每天每戶電費1.12元,直到停止侵害;湖南省長沙市一市民贏得“採光權”——法院以房屋面積作為賠償標准,受害方吳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獲得了7120.3元的“遮光”補償;江蘇省蘇州市一市民因“採光權”狀告市規劃部門而勝訴,但卻在要求賠償的行政訴訟中敗訴,等等。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樓間距縮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採光權”糾紛可以說是屢見不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基礎上,對通風、採光和日照的問題作進一步規定。《物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2001年7月31日,建設部頒布《建築採光設計標准》;2002年8月30日,建設部專門就房屋建築部分發布《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2002年3月1日,建設部發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按照該規范規定,舊區改造住宅日照標准按照 大寒 日日照不低於1小時執行。
在現行的國家標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及建設部公布的《條文說明》里,對此有著明確的規定,其中《全國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標準的間距系數》序號20列出:沈陽市南北走向樓房間距應該為南樓高度的1.7至1.87倍。
侵犯採光權不僅使他的房屋價值嚴重減損,更為嚴重的是給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影響。每個月的電費開銷就有了增加(購買的樓房使用年限是70年)。同時由於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緒均受到直接影響。在精神上承受著巨大的痛苦和損害。受害人可以認為是房地產公司建築的高層建築嚴重侵犯了他的採光權、通風權、隱私權、眺望權,同時還受到污染。為此,受害人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他房屋貶值費、電費增加的費用、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
國家建設部《民用建築通則》規定:“建築物高度不應影響鄰地建築物的最低日照要求”。建設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1994年聯合發布的G B50180-1993號《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也規定:“住宅間距應當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來確定。”
農村採光權的法律規定
在農村地區,如果要修建房屋的,是需要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的,對於農村修建的房屋,同樣享有採光、通水權。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中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建築規范:相臨房屋的採光間距一般應以相臨房屋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計算。
另外,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侵犯採光權不僅使他的房屋價值嚴重減損,更為嚴重的是給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影響。每個月的電費開銷就有了增加(購買的樓房使用年限是70年)。同時由於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緒均受到直接影響。在精神上承受著巨大的痛苦和損害。受害人可以認為是房地產公司建築的高層建築嚴重侵犯了他的採光權、通風權、隱私權、眺望權,同時還受到污染。為此,受害人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他房屋貶值費、電費增加的費用、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
國家建設部《民用建築通則》規定:“建築物高度不應影響鄰地建築物的最低日照要求”。建設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1994年聯合發布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也規定:“住宅間距應當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來確定。
C. 農作物被遮光補償標准
農作物被遮陽的賠償標準是,實際遮陰面積乘以往農作物全年收成的單位產量。法律規搏並殲定,不動產的相鄰基沖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關於採光權受侵害的具體賠償金額計算方法,僅一些城市的地方規范性文件有所涉及。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採光權賠償標准也不同,具體數額的確定總結有三種計算方法:
第一種是先確定採光權侵害的面積,然後根據公平原則、地方商品房均價、經濟發展水平,再參照其他城市的補償數額,確定每平方米的補償標准,兩項相乘從而得出最終的賠償數額。
第二種方法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陽光被遮後,以多用的照明、取暖電費為基準來確定賠償數額。第三種是針對房屋價值的降低,以採光權受侵害前後房屋市場價格的差額作為計算採光權受侵害的賠償數額。
相鄰採光權糾紛要賠償嗎?
1、需要。房屋的採光、通風受到了對面新建築的影響,如果經相關部門測算後,確實低於國家規定的通風、採光和日照物權篇標準的,可以據此要求對方採取補救措施並且賠償相應損失。
2、採光權是否構成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時間長短來認定的,如果低於上述標准,則採光權受到侵害無疑,但該規定需要專業技術手段的支持,在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後,須通過鑒定才能得到是否侵害採光權的科學結論,具有一定的復雜性,而在處理相鄰採光權問題的司法實踐中,往往還要根據固有的相鄰狀態、歷史形成的採光狀況、界定間距對相互的影響等因素著眼。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蔽逗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D. 採光妨害的賠償標准介紹
遇到採光權被侵害,當事人應該彎搭春如何索賠?采埋耐光權妨害的賠償標準是什麼?下面,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知識內容。
目前採光妨害案件的賠償沒有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法規。我們可以依據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參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來確定賠償或補償的標准。依前所述,依照《住宅建築規范》的標准,被遮擋後的日照時間低於規范標準的.由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雖被遮擋,但被遮擋後的日照時間高於規范標準的,可以枝洞考慮由侵權方對被侵權方進行適當經濟補償。
由於對採光權的侵害不僅體現在對物權的侵害上,還可能導致健康權、身體權、人格權以及其他權利被侵害,因此,採光權侵權實際上是多重侵權的綜合,賠償內容應當包括:由於陽光遮擋導致電費、採暖設施增加的費用,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因採光損失導致房屋價值貶低損失等。目前的採光權實際為日照權糾紛.針對東西向房屋採光權的賠償請求可以適用補償原則,酌情處理。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採光時間、居室(客廳)受光面積,對於陽台、廚房、廁所等則可以不計算在採光面積內。在司法實踐中.賠償數額的計算主要有以下兩種模式。
1.以《住宅建築規范》規定的標准.即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為基點,確定一個數額較大的賠償單位(元/分鍾,平方米)和一個數額較低補償單位(元/分鍾/平方米)。賠償和補償數額相加為賠償總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低於國家標準的時間差(分鍾)居室及明廳的面積(平方米)賠償單位(元/分鍾,平方米)+超過國家標準的時間差(分鍾)居室及明廳的面積(平方米)補償單位(元,分鍾,平方米)
2.按時間段確定賠償單位,以《住宅建築規范》規定的標准,即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為基點。將低於國家標準的兩小時劃分不同時間段.確定不同時間段的賠償單位(元/平方米),低於國家標准時間段的賠償單位大於高於國家標准時間段的賠償單位。高於國家標準的可作一次性等額補償。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某一時間段的賠償單位(元/平方米)x居室及明廳的面積(平方米)第二種賠償計算方法比較簡便。
E. 我家被前面的樓房嚴重擋光,他們應該怎麼賠償謝謝!
1。你說的採光權問題,目前國家對採光權規定的比較籠統,除國家法律外各個地方有的對大城市採光權也作了一些規定,基本不涉及農村採光權;
2。 採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關於採光權的法律規定在我國是納入到相鄰權的范疇里的。《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汪敗」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目前,採光權侵權案件的賠償沒有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法規。《規范》確定民事賠償與經濟補償的界限。被遮擋後的日照時間低於《規范》規定的標準的,由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雖被遮擋,但被遮擋後的日照時間高於上述標準的,仍要由侵權方對被侵權方進行適當經濟補償。
採光權糾紛應當以一次性賠償為宜,以《規范》規定的標准,有兩種計算公式:
一種是首先根據上述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以及同樣按照上述規定確定補償數額,兩項相加作為賠償總數:
低於國家標準的時間差(分鍾)×賠償單位(元/分鍾/平方米)×居室(客廳)的面積(平方米)+超過國家標準的時間差(分鍾)×補償單位(元/分鍾/平方米)×居室(客廳)的面積(平方米)
另一種方式是按照不同時間段確定賠償數額,依據《規范》的規定,將遮擋採光的時間,以不同時間段確定一個賠償單位,通常低於國家標准時間段的賠償單位大於高出國家標准時間段的賠償單位,高於國家標準的作一次性補償;低於國家標準的計算賠償數額:
賠償單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廳面積(緩陵碰平方米)
3,以上是對城市採光權的部分規定,對農村沒有涉及,因此建議你同對方協商解決;並考慮如果對方有違反審批計擾談劃,超過政府審批標准超高度建房的話,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拆除。
F. 房屋被新建房子採光擋了怎麼辦
建設單位與被遮擋生活居住建築所有權人進行協商,可以給予被遮擋生活居住建築一次性經濟補助。補助金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補助金額=每個窗戶面積×降低日照時數×補助標准。
每個窗戶面積(平方米)和降低日照時數(分鍾)的計算以建設項目日照分析報告提供的數據為准,補助標准為100元/平方米·每分鍾。
從法律意義上講,所謂採光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獲取適度光源的權利。採光權損害,是指在相鄰不動產之間所形成的採光利用的不當限制。這是近年來我國城市化進程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發展。因為「採光侵權」所引起的法律糾紛也是越來越多,業主為了被剝奪的採光權,一次又一次的與開發商和非法搭建者改建者對簿公堂。
一、採光權之保護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相同的規定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法》第四十條,屬於行政法規的有國務院《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屬於規章的有《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第7條規定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境,滿足住宅對採光、日照、隔聲以及衛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另外,還有《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於違章建築引起的糾紛規定:「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或因違章建築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基困首理。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此外,在地方法規、規章中也存在大量有關採光的規定,明確規定了相鄰建築之間的距離以保障居民的採光權。
由上述從中央到地方的立法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公民的採光權,公法與私法均作出了規定。從公法的角度講,主要是從城市規劃、建築設計要求上對公民的採光權加以規定,目的在於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從私法的角度看,主要是從相鄰關系著眼,賦予公民採光權。受害人完全可以依照相關法規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投訴到政府行政部門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訴。
二、採光權是基本的人權,是基本的物權,具有排他的物權性
任何一個人都不會放棄生存與發展的權利,但是採光權可以通過契約約定而放棄。經由鄰地照射而來的陽光,其採光利益僅在鄰地未利用之前方能享有陽光,如果通過契約放棄了是完全可以的。放棄的代價可以雙方約尺旁定,可以與採光權受到侵犯使得的賠償標准一樣計算,甚至可以花費更高或者低廉的價格。放棄採光權是權利人的一種自由處分權,所以從這種意義上說,採光權是物權。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肯定了採光權是物權的一種,光線屬於老百姓的私有財產。
三、採光權之損害物及責任主體
目前,造成採光權之損害的建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違章建築,另一類是合法建築。
違章建築顧名思義就是沒有規劃許可證私自建設、搭建、改建搏數已有的房外設施。
違章建築物損害了鄰人的採光權,其責任主體是違章建築的搭建者、改建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一般是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另一類建築就是合法建築,即開發商依法取得建築許可證、規劃許可證的高層建築物。承擔責任的主體是開發商,即合法建築之受益人。
每每出現了合法建築採光權侵權糾紛之後,老百姓將開發商訴之於法院,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民事責任「恢復原狀」就不適用了,最後的結果往往是開發商賠上一點錢作為終結。開發商也願意賠錢。
G. 樓房採光與遮蔭的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
一、採光權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弊槐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
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二、採光權侵權的認定
1、新建築物使在先相鄰建築物採光低於國家日照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
1小時的標准。」
2、採光雖合乎國家日照標准,但新建築物使在先相鄰建築物的採光低於原標准,亦屬
侵權。
三、影響採光的事實認定
1、雙方協商認可;
2、雙方委託鑒定機構鑒定;
3、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組織司法鑒定。
四、採光權侵權的賠償標准
1、賠償與補償
被遮擋後的日照時間低於《規范》規定的標準的,由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雖被遮擋,但被遮擋後的日照時間高於上述標準的,由侵權方對被侵權方進行適當經濟補償。
2、賠償內容和原則
對採光權的侵害不僅體現在對物權的侵害上,還可能導致健康權、身體權、人格權以及其
他權利的被侵害,因此,採光權侵權實際上是多重侵權的綜合,賠償內容應當包括:由於陽光遮擋導致電費、採暖設施增加的費用,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因採光損失導致房屋價值貶低等。在確定賠橋賀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採光時間、居室(客廳)受光面積,對於陽台、廚房、廁所等則不應計算在採光面積內。
3、賠償數額的計算
採光權糾紛應當以一次性賠償為宜,不宜以定額長期賠償的方式判決。我傾向下面的計
算方式:可以先行確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時採光的賠償基數(N元),然後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築面積、每天的受害的小時數、再乘以不動產未來的使用壽命,此外再加上因採光權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就可以得出具敏卜派體數額。具體公式可以表述成:
N元/平米/小時×房屋總受害平方數×每天受害小時數×受害總天數+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額=總賠償額。當然,賠償基數的確定以及具體數值的測算應由專業人士來進行。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H. 2020遮光費賠償每平米多少
按照規定,按城市總體規劃設計的建築物影響相鄰方採光的,應允許興建,但興建方應為對方解決老中取暖、照明、調換住房或者給予經濟補償。給予經濟補償的,補償標准以受影響建築物的居住面積計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補償100-200元,被遮擋建築物列入拆遷范圍的,酌情補償,補償後列入拆遷范圍的,不再返還補償費。
具體金額沒有標准,但是可以向對方索要遮陽費賠償,具體金額由法院確定。鄰里糾紛可以找派出所調解解決。公安派出所工作職責和許可權有:一、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穩定和治安大局穩定的情報信息;二、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轄區居住人員)等。
建築房屋遮光的賠償標准:建築房屋的遮光的賠償標准一般都是按照被遮住房屋的建築面積來計算賠償金額,至於具體的賠償金額可以跟賠償方協商一致後決定。
農作物被遮陽的賠償標準是:實際遮陰面積乘以往農作物全年收成的單位產量。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謹譽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關於採光權侵權的訴訟時效。針對採光權侵權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採光權受到的侵害是處於持續狀態的,且依照規定,該權利具有物權性質,因此,對於採光權的保護不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賠償標準是,賠償金額等於每個窗戶面積乘以降低日照時數乘以基本賠償金。每個窗戶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降低日照時數,以分鍾為單位進行計算。具體數據以建設項目日照分析報告提供的數據為准。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祥含段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I. 採光妨礙判斷標准及賠償標準是什麼
核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房地產開發規模逐漸擴大,建築物之間的相鄰權關系成為社會矛盾的焦點。部分法院相繼出現了基於採光權糾紛產生的民事案件。下面,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有關採光妨礙判斷標准及賠償標準是什麼的知識內容。
采扮核跡光妨礙判斷標准
既然採光權作為相鄰關系法的調整內容,那麼如何構成採光妨害須依照處理相鄰關系的忍受限度規則加以衡量判斷。所謂的忍受限度就是當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受到鄰人侵害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當侵害並不嚴重甚至無關緊要時,並且社會一般人能夠容忍這種妨害,就不得主張排除這種妨害。具體到採光妨害問題上.妨害如果超過了社會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即認為構成採光妨害;而如果沒有超過社會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則受害人負有容忍義務,不能阻卻這種妨害行為,即認為不構成採光妨害。至於這一容忍限度如何成為司法實踐具體操作的標准,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妨礙相鄰建築物的採光和日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可見,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將國家有關的建築標准作為是否構成採光妨害的標准。本案的判決也正是採取這一辦法,參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認定本案被告構成採光妨害。
住宅日照標准應符合2006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家標准《住宅建築規范》(GB一503682005)4.1條的規定。此外,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以下規定:老年人住宅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l小時的標准。司法實踐中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確認是否構成採光妨害。
此外,實踐中還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建築物經過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是否還構成採光妨害?筆者認為.當事人如果認為行政機關對其審批的建築工程項目審查錯誤或違反法律規定,認為該行政許廳並可行為對己方造成採光權侵害,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審批項目違法,但不先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許可行為,而是先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法院也應當受理。因為這種民事訴訟的請求權基礎是權利人維護己方不動產所有權權利行使的排除妨害請求權,而作為法定權利氏岩的採光權.除非基於公共利益的理由.不得因公權力行為而受到侵害。審理此類民事案件應當按照前述相鄰關系的調整規則進行審理,對建築物是否違法、違章的問題,因涉及到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不在民事案件的審查范圍之列。
此外,在物權法明確規定採光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如果繼續對侵害採光權的建設項目審批,則此類行政許可一般來說也是違法的。所以.判斷是否構成採光妨害不需要考慮建築物是否具有合法的審批手續。就本案來說.被告建設的5號樓l2層以下有合法審批手續,13層以上部位尚未取得規劃審批,這種未經規劃審批擅自建造的行為顯屬違法。但對這種行為的處理屬於行政權監管范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無需對此進行評判。
J. 北京採光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 北京 採光權 賠償標准 是什麼? 被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以居室窗檯中心點(均以外牆面計),在冬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每戶按其居室被遮擋狀況給予一次性補償800元至2000元。違法建設和處於新建建築高度二倍水平距離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補償。日照時間計算辦法由城市攜謹規劃管理局規定。 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採光權賠償標准也不同,具體數額的確定總結有三種計算方法: 1、先確定採光權侵害的陸隱晌面積,然後根據公平原則、地方 商品房 均價、經濟發展水平,再參照其他城市的補償數額,確定每平方米的補償標准,兩項相乘從而得出最終的賠償數額。 2、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陽光被遮後,以多用的照明、取暖電費為基準來確定賠償數額。 3、針對房屋價值的降低,以採光權受侵害前後房屋市場價格的差額作為計算採光權受侵害的賠償數額。 二早鋒、採光權糾紛維權主體都是誰? 從維權主體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開發商, 房屋所有權 人或雖未取得 房產證 但已經完成付款的 購房 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為採光權維權主體。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權的建築物是否獲得行政部門的審批不是決定該建築物所處位置及高度構成對業主侵犯採光權的法律要件.業主採光受到實質影響才是業主被侵犯採光權的關鍵。採光權侵犯的認定往往由於專業知識的問題需要實施專業鑒定。 兩棟房屋建築是否屬於同一項目不是決定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但是對於同時開工建設的兩棟建築物或業主在購買涉案建築物時已經產生遮擋效果的建築物已經存在的,產生的一棟對另一棟陽光的遮擋,因為業主在入住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存在,因此不能構成對採光權的侵害。 綜上所述,北京冬季日照時間比較短,居住在高層小區的業主要確保自己採光權得到保障。如果其他業主修建違章建築,遮擋自己視線導致房間無法採光的,當事人可以向街道辦反映。根據北京市地方 法規 ,侵犯採光權的賠償標準是每戶800到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