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案件調查取證一般拘留多長時間
經濟,刑事案件,調查取證,拘留都是37天之內必須立案逮捕。不然只有證據不足,無法立案釋放人。
經濟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因為國家所認可的盈利機構所受到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以及不當的違法經營和商業舞弊、商業間諜,依據《經濟法》的相關章節,可以由當地政府和人民法院進行處理的案件。
經濟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
1.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2.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3.經濟權屬糾紛案件
4.企業破產案件
5.交通運輸經濟糾紛案件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和解,在法律上,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也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2.調解,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3.訴訟,包括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4.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1)經濟案件初查需要多久擴展閱讀:
調查取證的原則
圍繞委託人主張的權利進行的原則
民事訴訟要解決的是原、被告雙方存在爭議的事實,而要解決爭議,必須靠證據證明。
客觀、及時原則
由於案件李實是客觀存在的,因此,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應當是客觀的。作為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無論物證、書證或人證,都不能將虛構的事實和推測、假設後得出的言論寫成材料當成證據。
合法、細致原則
1.合法,是指代理律師收集證據應當依照《律師法》、《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合法收集證據是保證證據具有證明力的前提。
2.細致,是指代理律師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要細致認真,不能馬虎行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與證明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各種證據。
⑵ 一般經濟刑事案件偵查期是多久
一般經濟刑事案件偵查期是2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3、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5、第一百六十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2)經濟案件初查需要多久擴展閱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⑶ 經偵初查要多久
初查是指立案前的調查,案件的初查由於沒有影響到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及其他權利,所以沒有時間限制,有的時候初查到一定程度,由於沒有收集到有罪的證據就放下了,過幾個月甚至是幾年後,又有了新的線索和新的證據,還可以重新進行初查。
⑷ 經偵立案一般多長時間
經偵立案根據情況時間長短不一樣,一般是7個工作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4)經濟案件初查需要多久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以下經濟犯罪案件將立案。
一、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損失達30萬元以上將被立案追訴
五、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六、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七、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九、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十一、資助恐怖活動將被立案追訴。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特別指出,「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准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十二、有意使用假幣達到400張將被立案追訴。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三、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四、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製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⑸ 一般的經濟案從起訴到開庭需要多長時間
一般的經濟案從起訴到開庭最快需要32天,慢則需要兩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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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
由於民事訴訟程序在三大訴訟程序中居於基本地位,因而下文專論民事訴訟行為及其調整規律。
民事訴訟行為是人民法院和訴訟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實施的各種訴訟活動。從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整個民事訴訟過程都是由訴訟主體前後有序的訴訟行為完成的。可以說,民事訴訟行為構成了全部訴訟過程的單元。
離開了訴訟行為這一聯結的鏈條,民事訴訟程序就無法繼續進行。
同時,訴訟行為本身又是訴訟程序的動力源。這表現在:一方面,民事訴訟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因而起訴行為是引發整個訴訟程序的根本動因;另一方面,前一項訴訟行為使後一項訴訟行為的發生成為必要和可能,而訴訟活動的最終指向是促成法院作出終局裁判。
在民事訴訟學說發展史上,德國學者曾一度把民事訴訟程序看作是一系列訴訟行為的總和,並且這種觀點在歷史上長期占據統治地位。
但隨著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的建立,「民事訴訟程序即訴訟行為總和」的觀點受到了批評和挑戰。尤其在前蘇聯,各種正統教科書都把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作為民事訴訟法學的邏輯出發點,而對於訴訟行為則鮮為學者問津。
誠然,將民事訴訟僅看作訴訟行為總和的觀點割斷了民事訴訟活動的整體聯系,而訴訟法律關系理論則首次把民事訴訟主體(其他訴訟參與人暫不考慮)、訴訟客體以及訴訟權利義務統一起來。
不過也應看到,無論是前蘇聯學者,還是中國的民事訴訟法學者,都沒有對訴訟權利義務給予足夠的重視。從學理上解決上述問題,無疑有助於我們進一步認識調整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規律。
從民事訴訟行為發生於訴訟程序過程中,因而為民事訴訟法所調整這一前提出發,我們可以將訴訟程序之外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事實構成撇開不論,而直接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納入我們研究的視野。
不少大陸法學者早已指出,全部民事訴訟行為可以分為兩部分:
其中一部分訴訟行為可以直接通過訴訟權利義務法定的方式規定,並直接根據法律規范所要求的法律事實轉變為主觀權利和義務,這部分民事訴訟行為在數量上占據了絕對優勢;
另一部分訴訟行為則不能通過訴訟權利義務法定的方式加以規定。這類訴訟行為非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不能確定其主觀權利義務的內容。當然,這類訴訟行為在量上微乎其微,在中國民事訴訟法典中僅能找到合意管轄及訴訟上和解兩種。
將客觀的法律規范直接實現為訴訟權利即訴訟法律關系,這種法律調整方法在法理學上稱為法定主義調整方式。在民事訴訟中堅持法定主義調整方式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