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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立案後審核階段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3-05-10 08:20:20

① 立案到審查調查什麼意思

什麼是立案調查

立案調查代表對違法主體的違法事實基本認定,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並正式啟動調查程序。

什麼是立案審查

立案審查是我國曾經的一項立案制度,案件在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7日內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現在官員被立案審查時紀檢部門作出的是否立案進行查處的說法,一般被立案審查基本上是紀委辦案的開始,被立案審查前一般會經過調查和收集證據,被立案審查了基本上就會查出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5年5月1日起,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立案不再需要審查了。

立案調查與立案審查的區別在哪

立案審查與立案調查在適用范圍、審查調查措施方面存在較大區別:

一、兩者在適用范圍上存在差別

立案審查即紀律審查適用於黨紀案件,立案審查,也是也稱作立案檢查。

如《中國共產黨章程》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使用的措辭是「立案檢查」,如《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後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姿消十六條規定的「立案」改為「立案審查」。立案審查,適用於經過初步核實,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的黨員和黨組織。換言之,立案審查適用於黨紀案件。

立案調查即監察調查,適用於政務案件。

根據《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由此可見,立案調查適用對象是實施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如實施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共犯)。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在我國,80%的公務員、95%以上的領導幹部都是共產黨員,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既具有高度內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補性。立案審查與立案調查,在多數情況下存在交叉重合,即多數被審查(調查)對象的身份是黨員幹部,被審查人(被調查人)既是公職人員,也是黨員。

兩者區別主要適用於兩種場合:一是被審查人系非公職人員的黨員,此種情況下是純黨內審查;二是被調查人是非黨員的公職人員,此種情況下是純法律責任追究。

二、兩者管轄原則存在細微區別

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立案審查奉行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管轄原則。根據《監察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立案調查奉行分級負責+地域的管轄原則。區域主要在上級部門派駐地方的分支機構和垂直管理部門的人員違紀違法。

比如,假設審計署駐××特派員辦事處負責人嚴重違紀違法,原則上對該負責人的黨紀、政務處分,由審計署和中央紀委派駐審計署的紀檢監察組依規進行;但是如果該負責人涉嫌對職務犯罪需要立案調查,總體上奉行屬地管轄原則。

再比如,某省轄市稅務局長嚴重違紀違法,對其黨紀責任的追究,原則上由省級稅務部門和省級紀委派駐稅務部門紀檢監察組進行;但是如果省轄市稅務局長涉嫌務犯罪,則通常情況下由省轄市監察委對其立案調查。由此可見,立案審查與立案調查,在管轄上存在細微的區別。

三、兩者在審查(調查)措施上存在不同

立案審查,根據《中國共產黨紀跡納知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紀檢機關可以採取調查談話,審查談話,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查詢有關信息,暫扣、封存、凍結涉案茄銀款物等措施。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只是嚴重違反黨紀,不涉及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則這種情況下的立案審查,不能採取訊問、留置、技術調查等調查措施。

如某農村黨員長期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嚴重破壞他人家庭,嚴重違反生活紀律,或者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或者生活奢靡等,被組織立案審查,由於是黨內審查,則有關黨組織只能採取《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審查措施。

立案調查,適用於被調查人存在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如果被調查人系黨員領導幹部,其職務違法行為必然違反黨紀,在這種情況下,立案審查、立案調查重合。如果被調查人系非黨員幹部,由於其不具有黨員身份,因而只能對其立案調查(監察調查),不能對其立案審查(紀律審查)。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有必要對輕微職務違法、一般職務違法、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進行區分意義重大。監察法第十九條、第四十五條描述的職務違法屬於情節較輕的職務違法,其處置方式是談話函詢,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換言之,基於保護人權、公權力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訊問、留置、技術調查等調查措施,不適用於輕微職務違法、一般職務違法。

根據監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留置、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適用於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從這個意義上講,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區分意義不大。

根據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訊問、搜查只適用於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換言之,訊問、搜查不適用於嚴重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

技術調查措施是否適用於嚴重職務違法、一般職務犯罪?根據監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技術調查措施只適用於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

換言之,技術調查措施,不僅不適用於嚴重職務違法,而且也不適用於一般的職務犯罪,只有重大貪污賄賂類職務犯罪,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才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

② 立案審查是什麼意思

一、立案審查是什麼意思
1、是國家曾經執行過的一項立案制度,案件在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的七日內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歷手上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二、刑事立案偵查是什麼意思
立案偵查是指,猛爛模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後經領導批准,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
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枝緩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

③ 立案審查什麼意思

意思見下面:亂陵
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敗凱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察陪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④ 通過立案審核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立案審查是我國祥逗局曾經執行過的一項立案制度, 案件在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7日內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指啟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自2015年5月1日起,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謹讓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⑤ 立案審查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
立案審查是我國執行的一項立案制掘困度,案件在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7日內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枯散散立案沒氏,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⑥ 立案審查是什麼意思

立案審查是我國曾經執行過的一項立案制度,案件在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7日內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審查的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發生,依法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環節,是能否正確、及時地立案的關鍵。
因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決於公檢法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的結果,而審查材料的過程,也就是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立案條件,確認有無犯罪事實和分析、評斷這種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過程。因此,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燃和,如果認為自訴人提出的證據不充分,可以要求自訴人提出補充證實有關犯罪事實的材料,但在立案前法院不得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譽段衡慶做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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