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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享有農村經濟權

發布時間:2023-05-10 06:24:18

㈠ 大學生農村土地經濟權力,農村土地承包法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8月29日通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九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十一條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三條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收[2] 、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一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第四十三條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份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第五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第五十九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徵收[2] 、徵用、佔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於本法規定的,本法實施後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應當補發證書。
第六十三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
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
第六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3研究評價

自2000年以來,玉林市出現了大量的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引發了械鬥、上訪案件持續增加。各級黨委、政府投入了大量精力進行處理、協調,仍有許多糾紛沒有得到解決。僅以玉林市為例,自2000年至2005年以來,玉林市各基層法院共受理一審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285件,審結280件,其中2005年佔到近60件。另外,以侵權、財產損害賠償等為由,涉及土地承包的案件至少在110件以上。各級政府調解處理的還多於起訴的數量。農村土地糾紛呈現出較大幅度上升現象,這種現狀再任其發展,將會出現影響政治大局和社會穩定的嚴重後果。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
1、歷史原因造成我國農村土地現狀比較亂,是糾紛產生的歷史性根源。我國建國以來,土地政策多經變化,一直處於一種多變的不穩定狀態。短短的50餘年,歷經了農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體所有制兩個大的階段,從建國伊始的土地改革運動,實現了中國農民夢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從而確立了農民土地所有制,接下來是互助組運動,1953年開始初級合作社運動,農民的土地入股進行集體經營,1956年上升到高級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入股分紅,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隨後在全國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導致了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大混亂。直到改革開放,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採取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制度,成為了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演變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實現了「集體公有,農戶經營」。但是因為經營權范圍的限制和「政農不分」的中國特色,實施過程中農民的自主經營權受到嚴重限制,在土地分配上也是多經變化,經常對土地進行調整。歷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國農村土地現狀的混亂局面。
2、法律和政策的銜接不協調是糾紛產生的法制性根源。從1983年1月中共中央關於《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的出台,到2003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實施,歷經20餘年的發展過程中,我國對農業土地承包經營中產生糾紛的解決,走過了主要依靠政策調整到以政策調整為主、法律調整為補充,再到政策調整與法律調整並重直到主要依靠法律調整的歷程。我國多年來農村土地政策不太穩定,幾經變化,而土地是不能隨著人的觀念的改變而隨意改變的,法律、政策的多變性和靈活性與土地變動緩慢的過程性、滯後性產生矛盾。例如我國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曾經推廣過「兩田制」,即實行口糧田和責任田兩種土地使用制度,而在這種制度被國家認定不利於土地的長期利用之後,很多地區卻還在積極的繼續施行,與國家政策和法律脫節。2003年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頒布,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擴大了農民的土地處分權,土地承包最低30年不變,但是因為歷史原因形成的土地現狀的混亂,使得法律和現實脫節,使良好的法律政策無法實際良性運行。我國法律、政策的多變性,與歷史原因形成的農村土地現狀混亂,以及我們沒有根據國家法律、政策的改變對土地政策及時調整產生的矛盾,導致農村土地糾紛的大量產生。
3、農民利益分化是糾紛產生的結構性根源。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對農業的各項投資建設,涉及農村和農業的政策也逐漸向著農民利益傾斜,因此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農村土地的增值成為必然。然而我國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糾紛產生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結構性因素。這幾年土地承包價格上漲十分明顯,前幾年一畝地承包價格是幾十元甚至十幾元、幾元,漲到了每畝300元、500元,土地發包初期沒有提出異議或進行荒地開發時沒有提出異議,後來經開發土地狀況變好或種植的農產品價格上漲,土地承包者獲得了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體組織成員,因利益驅動心理不平衡產生糾紛。
4、地方政府職能錯位是糾紛產生的體制性根源。在社會轉型期,政府職能錯位、行為失范的現象時有發生。在政府與農民的關繫上,表現為:(1)有些政府行為不規范,對農民的自主經營權干預過多,時有越權處理農村的具體承包合同,對山林、池塘水庫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為突出,甚至違法行政侵害農民的土地利益;(2)有些鄉鎮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鎮幹部行政規范指導,造成農村承包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證書的發放和管理中不必要的失誤,導致糾紛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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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層組織社會控制力弱化是糾紛產生的社會性根源。社會轉型期使人情社會逐漸走向理性社會,由對人的依賴逐步走向了對物的依賴,人的組織認同感、歸屬感逐漸淡化,基層組織的社會控制力明顯弱化。這一點在農村表現的尤為突出,鄉村基層組織自律不嚴,民主法制意識淡薄,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經常發生,對群眾的號召力、凝聚力和說服力大大減弱。從調查的情況看所有土地使用權流轉、農地徵用、及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糾紛,均是由於村基層組織實施的重大決策沒有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運作,沒有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方式進行民主決議,損害了農民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而引起。群眾的利益一旦受到損害,在本地區本組織內難以解決或無法解決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已成為人們的普遍性選擇

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哪些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實際應分類考慮,主要應落實到《物權法》上,考查其對資產佔有、使用的權利,可分成兩類成員:一、是普通成員,擁有完全的權利義務。二、是特殊成員,擁有部分的義務和權利。

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哪些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只要一出生,不論年長年幼、是男是女,沒有年齡和性別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理由,剝奪和非法限製成員的土地承包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哪些人
農村集體經濟是指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村社區成員共同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共同享有勞動果實的經濟組織形式。黨的十一屆三中大備卜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經濟體制,村級集體經濟成為農村基本的經濟組成部分。並且,伴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村級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體制一統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衍生出多種實現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一些農民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農村社區或突破社區界限,自發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提高了組織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成員資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民法典》(2021.1.1生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只提出了一個名詞概念,而對集體經濟組織的微觀構成,即集體經濟組織滾穗成員資格確定的標准卻不夠明確,這容易引發諸滾賣多矛盾糾紛,也影響農村產權改革。盡快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法律解釋」,已成為當前推動農村改革發展的一項緊迫任務。從浙江省、成都溫江區等地出台的相關「規定」,結合多年來的基層工作實際,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遵循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公平合理原則,結合土地承包、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等情況予以界定。
原始取得即原農業生產合作社或農業生產隊的社員,且戶口一直保留在現集體經濟組織內;現役義務兵;服役期滿留在部隊改任士官復員回原籍入戶的;異地安置的復員士官,按婚遷待遇入戶的;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入伍就讀的軍校生除外),就讀期間其戶口由原籍臨時遷入學校管理的,以及學生畢業後按當地有關規定遷回原籍的,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㈣ 民法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是什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利用農村集體的土地或其他財產,從事農業經營等活動的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民法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是特別法人。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何取得法人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農村集扒手純體經濟組織依春咐法取得法人資格。
一是民法典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
二是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本條規定為未來專門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立法提供依據。
三是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薯穗織的地位作出規定。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哪些人
農村集體經濟是指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村社區成員共同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共同享有勞動果實的經濟組織形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經濟體制,村級集體經濟成為農村基本的經濟組成部分。並且,伴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村級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體制一統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衍生出多種實現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一些農民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農村社區或突破社區界限,自發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提高了組織化程度和收入水平。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法律地位是特別法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法人資格。

㈤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哪些人

《意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一般來說就是當地的村民,他們所生子女,自出生後自動取得該集體成員資格,也有通過婚姻、收養關系或者移民遷入本集體依法取得成員資格。通常以在冊戶籍為主要依據。成員資格一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理由,剝奪和非法限製成員平等享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

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徵收後,哪些人可以參與分配

在農村集體分配征佔地補償款時,總會因為一些人的身份原因,導致很多矛盾發生,甚至還有些地方因為補償款的分配問題對簿公堂,那農村集體分配征佔地補償款時,哪些人可以得到補償款呢?

一、城郊婦女出嫁或離婚後,戶口不遷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鎮猛殲」

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收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第五十二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廳字[2001]9號)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中,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允許對婦女有任何歧視。農村婦女無論是否婚嫁,都應與相同條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和其他有關經濟權益。」

這里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如果女子結婚後,戶口在婆家,那麼娘家所在村子有沒有權利獲得征地補償呢,答案是肯定的,無論是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留歸集體的補償費,在婆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分配時,該婦女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一,應參與分配,前提就是這個女子的在娘家承包地權利是保留的。

二、現役士兵、在校大學生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或者佔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在地方的政策上,我們看到《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條例》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發包時,下列人員享有土地承包權:(一)原始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一直未遷出,且為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或者其直系後代;(二)因結婚、離婚由農村居民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御沖養關系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三)根據國家移民政策,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四)符合(一)、(二)、(三)項條件的現役義務兵、初級士官、戶籍遷出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服刑人員;(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落戶的軍隊退役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刑滿釋放或者解除勞教人員;(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有權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員。」

三、新出生人口和戶口遷入人員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國發[1995]7號)規定,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008年中央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知高確提出,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2013年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強調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21號)規定:「對外出農戶中少數沒有參加二輪延包、現在返鄉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區別不同情況,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處理。如果該農戶的戶口仍在農村,原則上應同意繼續參加土地承包,有條件的應在機動地中調劑解決,沒有機動地的可通過土地流轉等辦法解決。」

根據上述規定,作為新生兒或者是戶口遷入人員,在增人不增地的政策下是沒有辦法獲得集體土地的分配權的,在發生征地補償的前提下是沒有辦法獲得的。

總體來說只要你的戶口在當地,或者你擁有集體土地的承包權你就有權利獲得補償款!

㈦ 哪些人可以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陵橋沖員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因自然災害、集鎮規劃、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均可申請宅基地。
【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尺殲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消隱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准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哪些人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首帶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改罩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核芹鬧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㈨ 事業編制人員在農村可以有土地嗎

事業單位人員具有農村戶口的,可以承包本村的集體土地用於農業生產。但國家公職人員,是不能享受農村土地承包的。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
原來是農村農業戶口的,在取得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和按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國有經濟組織的人員等)身份後,應將原來承包的土地,交給農村經濟組織。
對於原來承包土地時所帶來的收益,集體經濟組織應給予補償。
家庭承包經營是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保持不變的前提下,由村委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使用權發包給農戶,是原所有制不變基礎上的變革,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不允許承包農村枯李土地,同時第六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悄宏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啟敗冊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㈩ 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有哪些規則

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對於農村事務以及相關糾紛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以下是我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農村消鎮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有哪些規則
在實踐中,各地主要通過三種方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進行界定:
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
二是制定地方指導性意見;
三是按照村規民約進行民主決策。
下面就簡單梳理下,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規則,各地稍有區別。
1、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認定原則:
堅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則;堅持尊重群眾意願、民主決策的原則;堅持遵循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
2、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認定單位:
堅持遵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以行政村為單位。
3、毫無疑義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一輪土地承包時,已經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及其衍生的農業人口,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4、按照政策進行異地搬遷人員,強泥石流易發區、生存條件惡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況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一)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幾個村合並異地搬遷,且資源性資產帶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遷人員按戶籍所在地確認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勞動工齡鋒消與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步登記,分段計算。(二)原村已撤制,分散搬遷,但資源性資產未帶走,搬遷人員按戶籍所在地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勞動工齡與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步登記,但搬遷前勞動工齡,由現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登記後出具證明,本人持證明回其資源性資產歸屬地的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確認。
(三)原村未撤制,分散搬遷,搬遷人員按戶籍所在地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勞動工齡與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步登記,但搬遷前勞動工齡,由現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登記後出具證明,本人持證明回其所屬原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確認。銀橋知
5、除第四條規定以外的搬遷人員,已將承包土地交回戶口遷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按現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規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取得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未將承包土地交回戶口遷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按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規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取得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6、農業戶口轉為小城鎮戶口的人員,可視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但與農業戶籍人員要有所區別,給予半個戶籍股,勞動工齡計算到改革基準日。
7、因土地徵佔轉居轉工人員中將勞動力安置費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就業的留職人員家庭人口,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8、因子女頂替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的人員,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9、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0、在校學生,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1、因婚姻關系外省市人員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的,限於戶籍政策原因,戶口暫時不能遷入的,以其結婚證為依據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2、外嫁女戶口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離婚以後戶口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且繼續生產生活在本村的農業人口,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3、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服刑人員、勞教人員,享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服刑期不計算勞動工齡。
14、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基準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受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任何權益:
(一)已死亡人員;
(二)戶口已遷出本市人員(不含第9條、第10條涉及人員);
(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冊工作人員及其離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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