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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前科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2023-05-08 06:55:34

Ⅰ 有犯罪前科怎麼辦

有犯滾察山罪前科,一般來說需要政審的地沒啟方不能通過。比如:不能當兵、不能考軍校、不能考公務員。如果前科在五年內大中犯罪屬於累犯,不能判緩刑。應當從重處罰。

Ⅱ 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規定

法律主觀:

經濟刑事案件包括很多不同的犯罪,如走私假幣、虛報注冊資本、妨害清算、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罪名不同,立案標准也不一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條規定,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第十一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條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前告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臘基,應予立案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慧局明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Ⅲ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若干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若干規定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內部對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嚴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2、上級公安機關若認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清笑經濟犯罪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可以請知正旅求移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
3、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
4、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協商管轄;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搭凳定管轄;
5、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聘請的律師對案件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向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的七日以內予以答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Ⅳ 以前有過前科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有前科的人在犯罪會受到怎樣的處理。其實有前科的人如果你在三年之內再犯都會受到加刑處理。因為這個是刑法所規定中的一種處罰。如果是超過三年之外在犯罪的話就不可以是用加行刑,但是,一般有過前科的人,如果在犯罪的侍和話法官一般都會判的比較重。而且有前科的人不可以再用適當從輕量刑,一般適合用從重量刑的。所以說最好就是有前科的人最好就不要再犯罪。這樣對於自己或者說對家人都是很大的傷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察談橡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敗旁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Ⅳ 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規定:
第一條公安機關內部對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嚴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上級公安機關若認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
第三條經濟犯罪案件由犯胡缺尺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褲高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經濟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協商管轄: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五條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聘請的律師對案件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向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的七日以內予以答復。
法律依據
《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扮喚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程序,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治經濟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Ⅵ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程序規定

法律分析:

上級公安機關若認為有必要岩野旦,可以直接立案偵查或者組織、指揮、脊樑參與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粗擾規定》

第二條上級公安機關若認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

Ⅶ 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為了深入貫徹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認真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有關部署要求,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徵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意見,結合打擊經濟犯罪工作實際,研究修訂了《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17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程序,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治經濟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與合法利益的保護。
第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規范使用調查性偵查措施,准確適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
第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既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又注意辦案方法,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和標准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第二章 管 轄
第八條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醫的除外。
單位涉嫌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所在地是指單位登記的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所在地。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行為實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為實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立案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
對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經濟犯罪案件,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下級公安機關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十一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協商管轄;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統一指揮協調、統一辦案要求的原則。
對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並由一個地方公安機關為主偵查,其他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必要時,可以並案偵查。
第十三條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經濟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需要移送審查起訴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濟犯罪案件,認為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應當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
對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事先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和協商。
第三章 立案、撤案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並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其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機關。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移送材料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至遲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在三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情況特殊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經立案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應當立案:
(一)認為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八條 在立案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採取調查性偵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採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確有必要採取的,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立案後,在三十日以內經積極偵查,仍然無法收集到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充分證據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認為不應當立案,責令限期糾正的,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通知撤銷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第十九條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審查的期限內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二十條 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中止訴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者中止執行生效裁判文書,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三)公安機關認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並將立案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及相關案件材料復印件抄送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並說明立案理由,同時通報與辦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以報告上級公安機關。
在偵查過程中,不得妨礙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及相關案件材料復印件抄送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一)偵查、審查起訴的經濟犯罪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系的;
(二)涉案財物已被有關當事人申請執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同時將有關情況通報與辦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將相關法律文書及案件材料復印件抄送人民法院後一個月以內未收到回復的,必要時,可以報告上級公安機關。
立案偵查、審查起訴的經濟犯罪案件與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系,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與該仲裁裁決相關申請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以及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民事案件有關聯但不屬同一法律事實的,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但是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裁定駁回起訴、中止訴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銷判決、裁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辦理民事案件過程中,認為該案件不屬於民事糾紛而有經濟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並將涉嫌經濟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審查,並在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辦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與民事糾紛雖然不是同一事實但是有關聯的經濟犯罪線索、材料,並將涉嫌經濟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審查,並在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法院。

Ⅷ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法律主觀:

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除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李粗其他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軍隊保衛部門管轄的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等便非屬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經立案審查,同族擾升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一)認為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兆老標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Ⅸ 經濟犯罪案底可以消除嗎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案底不可以消除。空塌敬案底一般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叫作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斗慎度,在我國法律中通常是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與相關國家機關。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衫迅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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