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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法中什麼是合同

發布時間:2023-05-03 13:01:59

經濟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到每一個經濟合同法律關系中,就是經濟合同當事人確定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項條款。
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1)標的;(2)數量;(3)質量;(4)價款或者酬金;(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6)爭議解決方式;(7)違約責任。此外,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經濟合同的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也屬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
說明:
1、關於履行地的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義務的約定: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的主體應當是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就是說應當由合同債務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義務,合同的債權人按合同規定,享有追索債權的權利。在某種特殊情況下,合同實際履行的主體也可能是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合同債權人或債務人履行權或債務,這種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義務的應有明確的約定。《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責任。」該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義務,如果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債務人均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4、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條款約定不明確的補救:,《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救規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合同訂立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
3、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4、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四、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運交給買受有;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點交付。

Ⅱ 經濟法中合同的具體分類包括哪些,經濟法中合同的具體

合同的基本分類
《合同法》分則部分將合同分為15類: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棚配明鏈告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賣碰合同。

Ⅲ 經濟法中的合同法

(1)答:成立。應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並經歷了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成立。在該案中甲乙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錢達成了合意,並經歷了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所以該合同成立。(2)合法,根據《合同法》這種行為屬於不安履行抗辯權。(3)合法,因為甲方沒有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履行完合同,須承擔違約責任。(4)承擔違約責任。因為丙方沒有履行好運輸合同,沒有保護好甲方的物品。

Ⅳ 經濟法中的(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
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Ⅳ 經濟法中合同的具體分類包括哪些,經濟法中合同的具體

合同的基本分類
《合同法》分則部分將合同分為15類: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Ⅵ 經濟合同名詞解釋

經濟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是政府或者由政府或法律授權的機構,或者一方或雙方就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條件及其實現對政府負有義務,直接體現以政府意志表達出來的公共政策要求或其他公共利益要
種類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合同關系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類型:
其一,國家通過政府機構或設立企業、委託代理人直接參與經濟活動或經濟關系,或者當事人直接受制於國家政策或政府意志訂立合同而形成的合同關系。這類關系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國家機關或必須執行國家政策的主體,合同內容需要體現國家的政策或政府意志。
其二,平等的國家機關或財政咐型主體之間的經濟協作關系。作為在行政或財政上互相沒有隸屬關系的所謂平等國家機關或財政主體,它們在利益或政策驅動下,在平等互利的經濟協作中為明確相互權利義務並保證協作事譽盯項的實現而訂立的協議,也屬於經濟合同和經濟法調整的范圍。
求,具有經濟目的或經濟內容的合同。

經濟合同成立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固然必須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而政府對於合同訂立和內容的主導性,導致了在合同變更、解除和違約責任認定上的復雜性。直接體現政府或國家意志的合同條款,往往同時就是法律的規定、政府的政策、決定或措施,這樣,政府一方的違約與其基於公共管理權力的合同變更、解除難以分辨,可能掩蓋其違約、違法行為或逃避其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區分政府慶簡和的行為是基於法律的一般規定、政策或抽象行政行為還是出於其單方具體行政行為。如為後者,政府作為合同一方原則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為前者,則政府原則上不必承擔違約責任,但基於財產權保護的要求和合同的法律效力,政府對因此受到損害的合同當事人應給予適當補償,或通過政策調整加以一定的彌補。

Ⅶ 什麼是經濟法中的 格式合同 啊

格式合同,
又稱標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於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現實生活中的車票、船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倉單、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於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復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並大量運用於商事生活領域。 格式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徵:(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2)格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4)格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格式合同雖然具有節約交易的時間、事先分配風險、降低經營成本等優點,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弊端。由於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格式合同的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合同條款。例如,擬定方為自己規定免責條款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等。但無論如何,格式合同作為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產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當然不能因為格式合同的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斷完善格式合同,規定哪類不利於格式合同條款非制定方的條款無效、規定條款制定方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即是合同法規范格式合同、保護條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現。

Ⅷ 名詞解釋:合同

http://ke..com/view/1551.html?wtp=tt
根據《民法通則》
合同(參考英譯: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根據《合同法》第2條之規定: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蠢如逗自然人、法人、其帶賣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法國法的定義:《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這是大陸法系關於合同的經典定義。
德國法的定義:《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以法律行為發生債的關系或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
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合同是由訂立合同的雙方在特定條件下對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紀錄,只要是沒有違反法律,沒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條文,雙方自願訂立,沒有傷及第三人利益,訂立合同的出讓方對標的物有處分權,訂立合同的一方或雙方沒有出於欺騙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
合同,也就是協議,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合意。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橡森,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這里所說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l)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Ⅸ 經濟法 中合同的 概念

你好!
合同,說白了「就是當事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而形成的要式格式,就是意思表示的載體」。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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